□张建江,韩晓丽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山西 太原 030027)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小额贷款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小额借贷最早是由孟加拉国经济学家穆罕默德·尤努斯博士所首创,他创立的格莱珉银行办理的就是小额贷款业务。历史上公认的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是由四个年轻人2005年在伦敦设立的Zopa平台。我国首家真正意义上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是2007年成立于上海的拍拍贷,P2P网络借贷平台传入我国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无论是平台的数量还是平台的借贷规模都出现了火箭式的增长。在2015年P2P网络借贷行业风险集中爆发,诸如e租宝、中晋资产等很多平台出现非法集资、跑路等问题且金额巨大,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P2P网络借贷一时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的出台,给脱缰狂奔的P2P网络借贷这匹野马系上了缰绳,然而办法和制度的出台依旧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何规避风险,保证收益,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2017年《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的下发,要求各级监管机构立即停止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禁止跨区域经营,从而规避“现金贷”的风险。这些办法和通知的出台对规范P2P网络借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P2P网络借贷的发展乱象受到了制约。但是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是有其合理生存空间的。根据网贷之家研究中心的数据,截止到2018年2月底,P2P网络借贷平台正常运营的家数是1890家,与上月相比投资人和借款人双双出现了下跌。
作为一种模式创新,在互联网+的背景下,P2P网络借贷相比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来说有其独特的优势。作为传统金融的有效补充,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小微企业和普通民众的小额资金借贷业务。P2P网络借贷的小额分散性使得它的参与门槛低,可以很方便地集聚民间小额闲置资金,同时其便利的服务体验吸引了大量的人参与其中。在具备独特优势的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问题,最为突出的就是其设计之初就显得先天不足,P2P网络借贷是由国外传入,水土不服成为必然。作为P2P网络借贷诞生地的英国,十分完善的信用体系足以保障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安全运营。[1]而相比我国的信用体系,与国外差距明显,这使得众多平台的运营风控难度很大,同时个别不法平台的恶意欺诈,导致P2P网络借贷平台频频出现问题。
众所周知,P2P网络借贷以其高收益吸引着众多的投资者,同时不断有P2P网络借贷平台跑路、失联,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给整个P2P网络借贷的正常发展蒙上了阴影。P2P网络借贷行业在信用体系、投资者教育、合规性以及监管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风险,2016年出台的监管新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又给网络借贷行业带来了新的变化。
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全面、完善是P2P网络借贷平台赖以生存的基础,在P2P网络借贷的起源地英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就很全面和完善。在英国一般是由专业的信用管理公司来调查个人的信用,并且提供给英国P2P网络借贷平台Zopa作为借款人的信用保证,这些信用数据来源可靠、判断准确而全面,使得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较低。目前我国现有的个人征信系统存在数据来源渠道不足,不同的征信机构其信用评价模型也不相同,这使得信用数据很难实现共享。同时我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一般不向P2P网络借贷平台开放,平台很难获得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数据。同时借款人在平台的借款行为尚未纳入个人征信系统采集的来源,征信系统的封闭运行和信息共享机制的短缺,使得P2P网络借贷平台难以掌握借款人的准确信息,存在借款人在不同的平台上借贷,最后超出其偿还能力的风险。[2]个人征信体系的不完善,使得投资者、平台以及借款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迫使平台只能依靠自己通过借款人个人信息和历次还贷情况判断其信用状况,往往可信度不高而且存在欺诈风险,使得 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更高的信用风险,增加了平台的运行成本。
网络借贷平台的投资者专业投资水平不高。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具有受众广的特点,在平台中借出资金者多为普通投资者,他们数量多、投入资金量分散,缺乏对于投资风险的认知能力,特别喜好高回报,但同时对于亏损的承受能力较弱。由于我国居民理财选择范围狭小,相比较于风险大的股票以及收益小的银行存款来说,P2P网络借贷无疑是一种不错的选择。P2P网络借贷投资者很容易受到高额回报的诱惑而忽略了其潜在的风险,由于投资者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很难从专业的角度来看待自己的投资决策,最终往往使得自己的资金受损,甚至血本无归。
借贷限额限制了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发展。2016年8月,史上最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要求网络借贷要小额化、分散化。即在同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个人借款限额20万元,法人100万元;在多个P2P网络借贷平台中,个人限额100万元,法人限额500万元。[3]这个规定对避免资金过于集中,减少借贷的系统性风险,避免投资者受到损失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对于平台已经开展的一些业务来说却有很大的影响。如著名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红岭创投的标的绝大多数都超过了这项规定,严重影响到了这类借款业务,加之《暂行办法》中划定的十三条禁令使得这些平台经营模式调整势在必行,小额分散借款成为P2P网络借贷的必然选择,一些平台业务的调整成为必然。
区别监管,保障网络借贷行业的稳定。网络借贷《暂行办法》的发布,规定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门槛、行业标准、监管机构,这些规定对于规范P2P 网络借贷平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方面仍然具有一定的提升空间。《暂行办法》对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整改提出了一年的过渡期,但是缺乏具体的措施,由于监管办法规定比较笼统,各地区对规定的理解也有一定的偏差,同时不同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情况也有很大的区别,如果按照相同的处理办法进行一刀切,将会极大地影响到整个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稳定,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技术漏洞给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带来风险。近几年来,不断有媒体爆出P2P网络借贷平台发生客户资金被盗取、客户资料被窃取的事件,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互联网技术存在漏洞所导致的,这些漏洞的出现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来说,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是其前提和基础,而平台技术风险恰恰就因为互联网技术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客户信息泄露和资金损失。网络技术存在漏洞不可避免,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漏洞必然会逐渐减少,从而推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发展。但是,不管互联网技术发展到何种地步,不可避免地都会存在一些纰漏,这些纰漏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来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攻击。如果平台防范意识不强,就很容易受到黑客的攻击,导致平台数据被盗取,严重的还有可能使得借贷平台的资金受到损失。
借款方和网络借贷平台违约给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带来风险。违约的信用风险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借款方未能如期归还所借资金的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对借款方信用评级的判定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我国整体的信用环境不成熟、体系不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在风险控制管理方面缺乏专业的人员,不具备充分的贷款风控能力,导致无法进行有效的贷后管理,使得借款的偿还出现问题。二是平台自身弄虚作假导致的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编造借贷方的信息从而违规吸纳资金。平台的经营者出于自身的考虑,可能会通过虚构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信用记录等来取得出借人的信任,从而获得资金,同时将资金用于自融,或者是关联交易,最终使出借人受到损失。平台中相关信息的不透明和不对称加上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出借人无法真正了解资金的流向,从而产生风险。
资金存管要求给P2P网络借贷平台带来很大的压力。《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中涉及到的资金往来必须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如银行做为存管机构。实行资金存管机构合规银行化后,由于网络借贷平台不直接接触资金,所以能够大幅度地减少不合规交易,使得平台跑路风险大大降低。由于资金往来通过银行进行,这使得有关资金流向等相关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同时银行风险防范能力较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可靠性也得到了相应的提高,这些无疑对整个P2P网络借贷行业来说都是有益的。另一方面,为了达到监管的要求,平台需要与银行进行资金存管的对接,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来说,每年动辄百万,乃至千万的银行存管成本给平台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2016年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元年。在2016年初,国务院就牵头组织启动了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对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进行重点打击。同年8月,银监会等四部委正式出台《暂行办法》,使得P2P网络借贷平台生存的市场环境得到了改善,网络借贷机构步入了规范发展的轨道。同年10月28日,被称为“史上最严信披”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公布。按照P2P网贷行业一加三的制度框架设计,2016和2017年,银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三个配套制度。各项政策和监管措施的密集落地实施,进一步确立了网络借贷行业的规则,对于规范整个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有利于整个行业实现优胜劣汰,使得整个网络借贷行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共建共享机制。对于借款方的信用查询,可以通过中央银行的征信系统,以及利用淘宝以及京东等大型电子商务企业所掌握的原始交易数据和利用大数据挖掘技术进行分析后获得的信用等级来进行评定。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以及知名电商征信系统要实现信息的联动,来完成征信系统的共建。针对当前P2P网络借贷平台之间缺乏信息共享的机制,沟通不畅,很容易导致同一借款人在不同平台超额借款的现象,引发整个P2P网络借贷行业潜在的风险,相关机构应当尽快通过接入中央银行的征信系统或者建立独立的 P2P 信息系统来建立和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共享系统,以便借贷双方实时掌握相关信息,合理进行决策。利用互联网技术规范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全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同时要设立和完善褒奖和惩罚机制,引导借款人守法诚信,有效避免违约风险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爆发。
提升投资者的投资水平。P2P网络借贷平台以其高额的回报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作为投资者首先要学习和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其次要用余钱进行投资。在明显的偏高收益面前,投资者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盲目投资。第三是精选投资,最重要的是慎重选择平台。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类型按照有无资本以及资本的性质分为五种类型:银行系、上市公司系、国资系、民营系、风投系。从网贷之家获得的数据可以看出,风投系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成交量超过了民营系,民营系平台的综合利息率高但是民营系平台内部质量参差不齐,经常出现问题平台。作为一名普通的投资者,在选择平台的时候一定要关注那些口碑好、运营时间长、有实力背景的大平台,在这些平台进行投资,风险较小。同时需要关注平台在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利息率设定等方面是否及时、透明、安全,避免在不了解的情况下进行投资所导致的损失。要正确看待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收益率,P2P网络借贷平台承诺收益率越高,平台发生倒闭的概率就越高。所以在投资的时候应该始终将资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始终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要有风险意识。投资者应该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风险偏好程度来制定适合自己的、个性化的投资策略。
适当放宽对P2P网络借贷平台限额的规定。《暂行办法》规定的个人和企业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的金额,很难适应市场的运行,必然导致现在一些成熟的平台进行转型或者是退出市场。对于这个限额,建议可以设置一定的门槛来提高借款的限额来满足借款人的多样化需求,同时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的不透明,很难精准监管,使得限额的规定形同虚设,适当提高P2P网络借贷的限额规定,对于优质平台做大做强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对于平台借贷金额的限制,平台主要通过大力开展车贷业务来抵消借贷限额对平台业务的影响。《暂行办法》规定的出台,使得P2P网络借贷平台小额化成为必然选择。由于车贷业务涉及的金额不大,消费人数多,同时合约可以标准化,可操作性强,加之车贷业务市场需求大,前景好,所以大力发展车贷业务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小额业务模式的绝佳选择。现在已经有很多大型的平台纷纷布局车贷业务进行转型。
区分平台的类型,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我们应当对平台的类型进行划分,针对不同类型的平台,采取不同的措施。对于合规的平台进一步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规范。首先要严格定位于信息中介模式,其次要按照规定进行信息的披露,同时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建立资金的托管等。对于暂时未合规的平台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平台要提出自己的整改方案,监管部门不仅要把关更要引导,以保证整改效果的最优化。对于违法违规平台坚决予以取缔,同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要做到“一家一策”,不搞一刀切,整改验收合格一家、备案一家,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要做到有序开展验收和备案工作,最终实现P2P网络借贷行业市场出清、保留下优质的平台,使得劣质的平台自觉地退出。在市场退出方面,当P2P网络借贷平台倒闭或者停止运营的时候,应该有相应的解决方案。对于准备停止运营的平台应提前发出通告,确保借贷双方的合同完成。对于突然停止运营的平台,要有专门的保险机构来处理,停止运营的平台要提前向这个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费用,发生风险后由保险机构来处置。
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技术控制能力。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技术的进步有助于互联网平台堵塞漏洞,提高系统的安全性,但是有矛就有盾,安全永远是相对的。技术的提升,并没有彻底解决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的安全问题,平台面临的攻击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4]。为此平台要加大投入,配备专门的团队来负责网站的运营,要经常杀毒、对平台进行升级,不给不法分子留下攻击的漏洞。此外,P2P网络借贷平台还应鼓励用户及时发现平台漏洞,要建立机制鼓励用户主动发现平台漏洞,从而可以第一时间加以改进,降低可能出现的技术风险。
加强借款人的贷款审查工作,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对借款方的审核主要是通过审核借款方提供的资料来进行的,因为无法准确无误地证明借款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所以这样的审核不能准确地评估借款方的资信。为了有效解决这种审核所带来的问题,有必要转换对借款人的审核方式。可以和传统银行业进行合作,对在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借款者进行真实性和可靠性的审核,根据银行反馈的结果来决定是否向这些借款人发放贷款,同时P2P平台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使得其他平台也拒绝这样不符合要求的借款者,从而降低整个P2P网络借贷行业的风险。平台要坚守自己信用中介的定位,要做好资料的审查工作,查看借款人的集中度以及借款人借款后的资金流水等内容,从而更加有效地避免自融的发生。[5]
推进资金存管签约上线的进度,尽快做到合规经营。P2P网络借贷合规经营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就是看网络借贷平台是否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了资金存管协议。P2P网络借贷平台需要尽快和正规金融机构进行接洽,商讨进行资金的存管。由于资金由银行存管涉及到一些技术上的问题,这需要投入不菲的费用,这使得本就困难的P2P网络借贷行业更加雪上加霜。但是,合规是一个必须经过的阵痛过程,按照国家规定,没有进行资金存管的平台将不会给予备案,未取得存管要求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将会强制退出这个领域。据网贷天眼网站的数据统计显示,截止到2017年年底,已有670余家平台与银行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这种资金银行存管模式可以较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也不是万能的,截止2017年底,已有18家上线银行存管的平台出问题,这充分说明银行资金存管可以降低风险,但是合规经营并不代表没有风险,作为P2P投资人来说,必须要擦亮眼睛,认清平台,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6]
随着新的监管措施《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P2P网络借贷行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界定了平台是网络借贷行业的信息中介者的身份,作为行业的主体,P2P网络借贷平台要在监管规定的时间内做到合规经营,要取得许可证以及签约银行资金存管;作为投资者,要擦亮眼睛,认真甄别平台,兼顾安全性和收益性;作为监管主体来说,要做到适度监管,为P2P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