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图书馆的多元合作发展*
——《公共图书馆法》中“交流与合作”条款研究

2018-01-29 01:24:43刘旭灿金武刚
图书馆 2018年5期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法交流文献

李 霜 刘旭灿 金武刚

(华东师范大学信息管理系 上海 200241)

公共图书馆历来被视作区域性信息中心,用以满足公众的文献信息和知识需求[1]。但是,由于文献信息数量增长很快,而图书馆经费、馆舍、设备不可能赶上文献信息增长势头,难以满足公众所有文献信息查询、借阅等需要,这就是许多图书馆普遍面临的尖锐矛盾,即文献信息收藏的有限能力与日益增长的文献信息需要的矛盾。由于公共图书馆服务对象主要是社会公众,主要提供一般通用型文献信息,缺少系统的学科文献信息,难以满足部分专业化需求。因此,我国图书馆界一直秉持“愿意与一切力量合作”的基本理念[2],积极开展交流和合作,通过共知共建共享等方式,为公众提供满意服务。

2018年1月正式实施的《公共图书馆法》,进一步强化了这一基本理念,有多个条款直接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包括公共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之间,公共图书馆与其他类型图书馆之间,公共图书馆与其他机构之间,公共图书馆在国际上的交流与合作。法律的明确规定,为公共图书馆开展多元合作之路指明了发展方向。

1 公共图书馆之间交流与合作:促进文献信息有效利用

《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馆际交流与合作。国家支持公共图书馆开展联合采购、联合编目、联合服务,实现文献信息的共建共享,促进文献信息的有效利用”。

馆际交流与合作,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图书馆之间,由于地理或资源等优势互补而形成的一种互动方式。在资源建设方面,主要体现在文献信息的日常采编和服务的提供方式上。文献信息包括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馆际交流与合作,有助于解决公共图书馆使命完成与能力欠缺之间存在的矛盾,即解决公众的文献信息需求与有限的馆藏之间存在的矛盾。

馆际交流与合作的主要方式,体现在联合采购、联合编目、联合服务“三大联合”之上,根本目的是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共知共建共享。联合采购,也称协同采购或集团购买,是指图书馆之间在现有合作馆藏的基础上,通过统一谈判、统一购买,将使用权的授权范围涵盖到所有合作馆的一种合作建设馆藏的方式。对文献信息进行有规划的联合采购,能够在增强购买力的同时,降低资源购置的时间、人力和资金成本。联合采购还有助于合作馆之间差异化发展、各有所侧重,减少重复工作和重复购买。

联合编目,又称联机共享编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图书馆通过联机的方式合作编目,共同建立一个能够储存每一个合作馆馆藏信息的联机联合目录数据库。有上载权限的合作馆有义务对联合数据库中尚不存在编目记录的文献资源进行高质量的原始编目[3]。除了实体图书文献之外,网络信息资源比重越来越大,公共图书馆要想协调合作馆共同组织和提供尽可能多的文献信息资源,也需要对其进行切分、归类、著录、标引和提取等处理,完善基于非结构化文档、内容管理和全文检索的图书馆文献资源揭示平台建设。

联合服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图书馆,为了改进服务、减少成本,本着互利原则而合作开展的文献、书目、人员、服务、发展规划等的交换或安排[4]。联合服务的内容不一,形式多变,不仅包括馆际互借、文献传递、联合参考咨询,也包括合作研发、馆员培训、宣传推广等。联合服务可以是有正式协议的长期合作,也可以是非正式的短期资源共享活动,核心理念是以公众需求为中心,促进文献信息的有效利用[5]。

成立于1997年10月的全国图书馆联合编目中心,就是以实现全国书目数据资源共建共享工作为目标,建立了以国家图书馆为中心、33个省级图书馆为地区分编目中心、下设成员馆的三级组织结构。各图书馆根据需要,可以随时查询和下载目录资源,或通过异构接口上载、更新编目数据。联编中心的使用单位超过3 200家,发展成员馆2 600余家[6]。厦门市公共图书馆服务联合体由政府支持,拨付特定的文献采购和数字资源更新资金,由厦门市图书馆实际拥有并负责采购、编目和配送,满足联合体内各成员馆的服务提供需求,借助通借通还和一站式的检索平台等完善文献类型,显著提高联合体内各馆的服务效能[7]。

2 公共图书馆与其他类型图书馆交流与合作:促进社会开放

在我国,不同地区拥有大量的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数量庞大、覆盖面广,收藏着大量的文献信息,长期以来主要服务特定单位,受益面不广。盘活用好这些图书馆,有利于扩充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总量,扩大服务覆盖范围,解决公共图书馆服务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因此,《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公共图书馆加强与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的交流与合作,开展联合服务”“国家支持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旨在推进公共图书馆之外的其他类型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

学校图书馆,主要指教育系统图书馆,包括教育部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大、中、小学校图书馆(室),主要保障校内师生文献信息查询与获取需要。科研机构图书馆,主要指科学研究系统图书馆,包括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以及其他各部委及各专业研究机构所属的图书馆(室),其文献信息收藏高度专业化,学科内容专深,国外文献信息比重大、专业期刊和相关信息资料比重大。其他类型图书馆,包括工会系统图书馆、党校系统图书馆、共青团系统图书馆、军事系统图书馆等。

公共图书馆加强与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主要是为了改善公众的文献信息查询与获取效率并降低成本,本着互利原则,在文献信息采集与提供、信息组织整理、人员培训、服务等方面开展的共享或交换活动。

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在让本单位人员充分受益的基础上,进一步向社会公众开放,就近服务周边公众,既符合国有资产属性、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又能丰富资源供给总量、满足公众特定需求,有助于解决文献信息服务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动特定单位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在大力倡导其为社会作奉献的同时,应积极探索有效的激励措施和补偿机制。实施路径包括:①将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面向公众开放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畴,灵活采取购买服务、项目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②允许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向公众开放时收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支持公众服务的有效开展;③鼓励开展互惠互利的联合服务,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在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同时,其工作人员能够获得公共图书馆系统的支持,从中受益。

3 公共图书馆与其他机构之间交流与合作:促进珍贵文献保护与利用

《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属于档案、文物的,公共图书馆可以与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其中,档案、文物型的文献信息,通常指需要特殊储藏的古籍和特种文献[8],由于稀少,一般可称之为“珍贵文献”。不少公共图书馆除了收集和保存普通文献信息之外,还藏有各种类型的珍贵文献,承担着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责任和使命。珍贵文献是重要的文化遗产,适当保护和合理利用,能够更好地体现出公共图书馆的文化传承职能。

我国珍贵文献,散布在各类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之中。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共有51个,其中公共图书馆27个,高校科研机构图书馆17个,博物馆5个,档案馆2个[9]。可见,我国珍贵文献分布广泛。不同收藏单位,分属于不同主管系统,相互之间往往缺乏有效的组织沟通渠道,导致珍贵文献合作利用困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

根据《公共图书馆法》,现有多种途径可以实现珍贵文献的保护与利用:

首先,公共图书馆通过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实现共享共知。公共图书馆与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之间,可以直接将本馆重复收藏的珍贵文献,与他馆交换,换取本馆所缺的珍贵文献;也可以交换珍贵文献的复制件,实现对珍贵文献所刊载的信息内容的实际拥有,以方便本馆读者利用;互相交换珍贵文献目录,实现资源共知,从而指引本馆有需求的读者前往他馆合理利用相关珍贵文献。

其次,联合举办展览,以活动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例如,2015年12月—2016年1月,由国家图书馆主办、湖南图书馆承办的“册府千华——湖南省藏国家珍贵古籍特展”在湖南图书馆开展。展览共展出湖南省国宝级古籍150多部,七成以上为首次面世,是湖南省历年来展出古籍珍本数量最多、价值最高、规模最大的一次古籍特展。展览期间,湖南图书馆联合多家单位,共同举办一系列主题活动,如民间古籍版本鉴定活动、古籍版本与古籍收藏讲座、白石艺术及其作品鉴定概说讲座、“跟着专家看古籍”鉴赏会、“跟着专家看字画”鉴赏会等[10]。举办珍贵文献展览及相关活动,不仅有助于揭示馆藏珍品,让珍贵文献重现光彩,而且搭建起普通公众近距离接触和了解中国传统典籍与文化的桥梁,在普及古籍保护知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起到显著成效。

第三,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例如,民国时期文献种类丰富,数量众多,分藏地域广泛,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都有大量珍贵的文献收藏。2017年4月11日,国家图书馆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共同签署了合作共建战略框架协议。国家图书馆是国家文献信息资源总库,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是集中典藏民国时期历届中央政府及直属机构档案的中央级国家档案馆。两馆合作,将充分利用双方丰富馆藏和人才优势,有助于开展系统化合作,共同推进民国时期文献和档案资料的征集、整理、保护、研究和开发利用[11]。

4 公共图书馆在国际上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华文化传播

经济和文化全球化发展,也促进了国际间知识和信息的频繁交流。社会公众的国际化视野随之拓宽,国际化文化需求也不断增长,如获取境外生活、工作、投资、文化交流等方面的信息。作为区域性知识和信息中心的公共图书馆,势必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国际化知识和信息需求。同时,这也有助于中华文化的国际性传播。因此,《公共图书馆法》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公共图书馆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公共图书馆在国际上交流和合作,一是为了提升办馆水平,获得和利用更多的资源[12];二是因为公共图书馆具有公共性和知识特征[13]、公共空间属性和文化属性[14]以及开放服务平台[15],可以成为公共外交的重要主体,肩负起和国际社会沟通的责任;三是利用公共图书馆这个平台,可以占据文化传播的前沿阵地,推动中国文化走出去[16],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17]。

上海图书馆从2002年开始,尝试在境外图书馆内设立“上海之窗”,通过向境外图书馆及藏书机构捐赠国内出版的图书,全方位地向境外读者介绍中国历史和文化,宣传中国悠久文明与文化以及改革开放以来的新进展。截至2016年10月31日,上海图书馆在全球6大洲66个国家和地区的138家机构开设了“上海之窗”,包括公共图书馆、大学图书馆、中国在海外各地开设的孔子学院以及各类专业藏书与研究机构等,向这些合作伙伴累计送出93 274册图书。上海图书馆的这一做法,不仅使海外华人社区读者倍感亲切,亦令海外读者对中国尤其是上海的风土人情、改革开放后日新月异的变化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和认识[18]。

深入推进公共图书馆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一是要树立国际化思维、意识,具备全球化眼光,包括国际化管理意识、品牌服务意识、知识产权意识、创新意识、环境意识[19];二是在管理上实现国际化,图书馆内设立相应的机构或部门,推动本馆国际交流[20];三是图书馆的业务与国际接轨,如图书馆要具备双语服务等[21];四是图书馆的服务因服务对象越来越国际化要面向全世界开放[22];五是培养国际化的人才,并实现馆员互派,国际舞台上演讲,国际组织任职,推动馆员在国际交流中发挥重要作用[23];六是图书馆的国际交流活动,如举办活动或参与国际组织,开设展览等[24]。

5 交流与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路

推动公共图书馆的多元化、持续主动开展交流与合作,需要图书馆在理念认识、平台建设、技术突破和人才培养方面努力和创新,更需要各级政府通过政策鼓励和经济措施双管齐下,积极探索有效的激励措施和补偿机制,推进图书馆交流与合作的可持续发展。

5.1 理念认识

在政策指引和自身努力下,我国公共图书馆对于如何开展交流与合作有了较为深刻的理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是还有不少图书馆对交流合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充分,主要表现在各种交流与合作活动参与度不高,人员投入不足,管理层畏难畏变、或馆员固步自封、缺乏信心等。尤其是在跨机构、跨系统的交流与合作中,不同属性部门的管理体制使得合作的周期更长、难度更大,管理层在协调过程中遭遇更多关卡。即使意识到了交流与合作的重要性,对于有些中小型图书馆来说,实现起来仍是举步维艰。对此,从馆长到馆员,应当加强图书馆专业知识学习,从理念上正确认知交流和合作所带来的积极意义和巨大价值,从业务上掌握交流和合作的方式技巧。

5.2 资源整合

公共图书馆的交流和合作要想打破跨系统、跨行业、跨地区的障碍,向社会读者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数字信息资源服务,应当以文献信息资源整合为基础,以满足用户需求为最终目标,建立更加完善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为用户提供统一、简便的数据查询访问接口。

公共图书馆可以通过虚拟局域网的形式,访问各类文献信息资源库,实现跨库服务、信息的统一发布及联合目录式检索;通过馆际互借、文献传递、联合参考咨询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文献资源;也可以建立统一的数字资源存储平台。利用网络技术,构建好资源共享平台,提供数字化服务是公共图书馆实现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关键一步。

5.3 人才培养

公共图书馆应当引进和培养复合型人才,提供人才交流和馆员互派的机会,增强图书馆馆员的竞争意识;积极利用在职培训、继续教育等机会,鼓励和支持馆员通过自学、交换等方式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合作体系内部应当建立网络交流平台、利用即时通讯工具建立各馆动态快速反应机制;邀请专家学者莅临指导和讲座,丰富馆员知识储备;基于慕课平台和网络社区等线上途径来培养联合服务的人才梯队等等[25]。除此之外,加强交流与合作过程中参与人员的业务沟通,提高团队内部的凝聚力和稳定性也是建设良好服务队伍的重要内容。

5.4 政府支持

中央和地方政府在鼓励和支持公共图书馆的交流与合作中主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例如,推动联合理事会制度、联席会议模式的应用等。政府委派相关部门代表参与协调机构制定和调整图书馆联合服务体系的总体规划和短期目标,并监督和审查规划的实施进展和重点任务的完成情况。

当前已经出台的各类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公共图书馆的交流和合作还停留在较为粗犷的宏观层面,能够落实落细落小的政策措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为了有效指导图书馆开展交流和合作,各级政府需要继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完善相关政策保障,细化政府扶持流程。利用不同层次和等级的激励和补偿等市场手段,如招标购买服务、项目补贴、以奖代补、税收优惠等[26],推动跨系统图书馆的开放。

公共图书馆开展多元交流与合作,应当始终“不忘初心”,以满足公众知识和信息需求为己任,顶层设计、科学规划,在各级政府支持下,与各类机构建立馆际合作、跨界合作关系,实现文献信息的共知共建共享,促进文献信息有效利用、促进社会开放、促进珍贵文献保护利用、推进中华文化广泛传播。

(来稿时间:2018年4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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