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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学教师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不高和待遇偏低问题长期存在。一方面,中小学教师责任重且工作量大,工资待遇偏低,政治、经济、社会地位不高,中小学教师职业缺乏吸引力,优秀教师流失;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师资力量发展不平衡;另一方面,最优秀的学生不愿意报考师范院校、最有才华的大学毕业生不愿意当中小学教师。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尤其是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国家教育事业“十二五规划”》就提出了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业务水平、提高教师待遇和健全教师管理制度等措施。
教育公务员制度是提高教师政治、经济、社会地位和待遇的根本途径,有国际经验可资借鉴。世界各国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法律地位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公务员或教育公务员。法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一般将教师定位为公务员或教育公务员。具有公务身份的教师,往往具有相当高的职业保障,也必须终身从教。二是公务雇员。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一般都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定位于公务雇员。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任用,并与之签订雇佣合同。三是雇员。欧洲有部分国家将公立中小学教师直接定位为雇员,由校长雇佣,但由政府直接支付工资。
教育公务员制度可以为今后教师定期流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之间师资资源的双向互动,也有助解决当前屡禁不止的“学区房”“择校热”等问题,有利于推动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首先,明确公立中小学教师职业的法律属性和管理方式。公立中小学教师既是专业人员,又是公务人员,承担着将公共知识和国家意识形态传授给中小学生的重要任务。专业性和公务性是公立中小学教师职业所具有的双重特性,这是它与医生、工程师、律师等专业人员不同的地方。为了保证义务教育的公共和公务性质,应由政府聘任公立中小学教师作为教育公务员,建立教育公务员制度。同时,要明确教育公务员与一般公务员的区别,明确其专业属性和特点,保障他们继续享有原有的寒、暑假,享有进修提高的机会,并参加专业职称考试和评聘,不能将公立中小学教师当成一般的公务员来管理,使用行政手段,对教师也搞行政本位,要防止行政本位对教师专业化带来的不良影响。
其次,修改《教师法》或对《公务员法》做出补充规定。从法律上明确,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获得教师职位的公办普通学校中小学教师的身份确认为教育公务员,纳入独立的教育公务员管理系统,依法对其实施规范监督,使其享有与公务身份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从法律上保障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与公务员一致,提高教师职业的吸引力及其社会地位,进而提高中小学教师专业水平。
再次,明确教育公务员制度实施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国家在“十三五”时期前期应启动教育公务员制度试点工作,“十三五”中后期正式建立教育公务员制度。
最后,建立健全国家教师荣誉制度。名称可包括“中国国家年度教师奖”“中国教师国家成就奖”等。国家教师荣誉称号应由国务院颁授,报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并在国家荣誉表彰法令中进行明确,或在《教师法》中予以补充,应在人民大会堂举办隆重的颁奖仪式。兼具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突出精神奖励。在精神奖励方面,为每位获奖者颁发特制的奖章证书,并邀请其担任年度国家教育形象大使,有计划地宣达国家教育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