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对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1%人口抽样调查、投入产出调查、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以及统计数据质量核查的随机抽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由局机关负有统计执法职能的部门组织实施,局其他有关职能处室配合。随机抽查单位不低于全年执法单位总数的30%。
第四条 组织和参与随机抽查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泄露随机抽查有关情况。
第五条 随机抽查实行回避制度。检查对象所在地的统计执法人员不参与检查工作。
第六条 对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调查对象,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对其进行重复检查。
第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一)被投诉举报或者被媒体曝光有统计数据质量问题的;
(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随机抽查的。
对有前款情形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及时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二)涉外调查机构依法从事涉外调查情况。
第九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统计局系统执法人员库。
第十条 统计调查对象的随机抽查实行分专业以市为单位的随机抽查方式。在抽查前,先确定1个或若干个专业,再从11个市中随机抽取1个或若干个市,在每个抽中的市中随机抽取2-3县(市、区),在每个抽中的县(市、区)中随机抽取2-3乡镇(街道),在每个抽中的乡镇(街道)填报抽查专业的统计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统计调查对象作为检查单位。
第十一条 涉外调查机构的随机抽查直接从所有涉外调查机构中随机抽取若干个涉外调查机构作为检查对象。
第十二条 统计执法检查人员从全省统计局系统执法人员库具有抽查专业检查技能的执法人员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情况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公开。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16年7月4日印发的《浙江省统计局系统实施随机抽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