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丽梅 中国人民银行大宁县支行
李昕罡 中国人民银行蒲县支行
目前,反洗钱工作已成为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有必要将金融风险防范放在重要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计划纲要”明确要求加强反洗钱监管措施,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刻认识反洗钱工作面临的现状。
一是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以其庞大的用户基础和巨大的资金流动,促进了金融服务效率的提升,但由于互联网金融资金流转不可追溯、资金流动范围广泛、交易复杂,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者将面临严重损失,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另外,传统金融机构不断提高服务效率,服务体系快速构建,运用互联网领域,新的服务模式建立,个人理财,银行卡,个人贷款,电子银行,银行理财,保险,基金投资等业务均呈现快速发展态势。庞大的客户规模、快捷的支付方式和巨大的交易流量,风险隐患急骤增大。其次,利益相关者经济犯罪案件的增加是显而易见的,并且经常报道重大案件。非法传销、非法集资及各种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层出不穷,诱发群体事件,骗取公众大量资金,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它严重危害人民的财产安全,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
一是诈骗犯罪、电信、银行卡犯罪的手段不断的翻新升级,各种洗钱活动相互交织,金融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维持金融稳定,防范新业务风险的任务增加,金融风险的复杂性和破坏性增加;二是洗钱活动领域不断扩张,延伸至房地产、典当行、律师、会计师等领域,通过这些特定的非金融领域来进行洗钱活动,加强非金融部门的风险监测,探索在特定的非金融行业建立反洗钱监管体系势在必行。第三,职务犯罪等洗钱犯罪活动在高层次上进行。案件主要集中在银行信贷,证券期货,交通运输,能源等领域。犯罪人员多为管控国家大额资金的权力人员。
从传统的反洗钱到反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税收犯罪,腐败和企业透明度等敏感领域,国际反洗钱工作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大。国际反行钱压力加大。加之,国际反洗钱组织督促各个国家执行新的国际标准,推动各个国家要以风险为本开展工作,对高风险行业、高风险业务、高风险地域进行风险识别,确定重点工作对象,把风险评估分为合规性评估和有效性评估,合规性评估是不是达到了合规标准,对涉及制度、执行的效果如何,要进行定性和定量指标的分析和有效性评估;在客户尽职调查方面,要求义务机构在识别客户身份证明资料外,重点识别背后真正实际受益人,这是目前反洗钱工作的难点。
目前,洗钱犯罪的手段更加隐蔽,手法不断出新,这对反洗钱监管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目前基于风险的监管要求使反洗钱监管的范围继续扩大,反洗钱部门需要监督的机构数量急剧增加。业务量不断增加,但是由于思想认识、人员状况等问题,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基本只有一至二名兼职人员,而且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与大型现场检查的实地训练,反洗钱监管资源不足与洗钱范围日益扩大的问题日益突出。
一些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部门的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对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性了解不足,没有把执行反洗钱工作的职责放在与金融业务工作相同的位置,在开户环节客户身份识别等基础性工作流于形式,监管检查对于核心的问题、实质性的问题,很多分支机构并没有意识到,基础性的工作做的还是不够的,甚至认为反洗钱工作投入精力大,一定程度上还会影响正常履职,认为洗钱犯罪只有靠公检法司才能发现问题,对反洗钱工作缺乏足够的认识性和警惕性,这与当前洗钱风险加剧,洗钱案件高位运行的严峻形势不相适应。
目前,洗钱犯罪活动的技术性,隐蔽性和专业性不断提高,对监管者的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牢固树立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加强日常性和基础性监管,要严格审查异常开户情形,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人工分析、提高可疑交易确认的合理性,并进一步采取跟踪走访、质询、高管约谈等进行核实,有效掌握洗钱风险的状况,但目前,基层行反洗钱工作仍然停留在组织制度建设等基础工作上,在检查过程中,对于如何去检查义务机构是否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也没有好的办法,只是查看一下应该留存的资料是否完备,监管的手段比较落后,检查出的都是些小问题,留存的资料不全,身份证过期等,上报的可疑交易报告有效性不足等问题比较突出,合规性监管理念仍然是他们工作中秉持的原则,对反洗钱知识学习力不足,反洗钱监管技术性防范能力差,日常检查对于打击洗钱犯罪帮助不大。
为进一步加强反洗钱监管,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分类管理办法”。修订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管理办法”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并出台了一系列新的通知和要求。对监管的重点和方法都进行了规范和要求,重点是强调落实风险为本的监管原则,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许多制度并未有效落实,如未以客户为单位开展监测分析;交易监控标准尚未通过系统完全准确地实施或反馈;没有实施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监督管理机制;人工未主动发现和分析报告交易的情况;未针对本机构涉及可疑交易的客户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未合理评估可疑交易的可疑程度和风险状况等,导致相关客户或交易符合交易监测标准,但未能被筛选、分析或报告,客户异常行为未被分析和发现。
应从当前反洗钱工作形势分析、反洗钱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及新的政策的解读等到义务机构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相关案件介绍,反洗钱监管信息等方面,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意识和实践能力。重点对参与反洗钱工作的金融机构进行系统的专业培训,并对反洗钱报告的相关信息指标进行详细说明。真正理解相关信息指标的含义,提高信息报告的准确性;反洗钱监管机构应通过学习竞赛等活动提高反洗钱知识,并通过运用典型案例分析启发监管人员问题发现、线索分析和思维策略的形成;通过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分析反洗钱监督报告中收集的内部控制,宣传培训和客户身份识别等基本信息是否真实和完整,并将检查情况作为其风险分类评级划分的主要依据。组织各级反洗钱知识培训,普及反洗钱最新知识,提高员工反洗钱工作意识。进一步推进反洗钱工作,切实开展预防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人民银行要定期对义务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报告情况开展监管,对法人机构的监管实施自上而下的穿透式监管,侧重在制度、流程、交易监测标准、系统建设、名单监控、交易报告、对分支机构管理和指导等。关于对非法人机构的监督,重点是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是否完成了大额信息的补充工作,分析预警后的可疑交易,人工跟踪可疑交易的资金变动。可疑交易报告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可疑交易报告中报告的价值,分析的原因是否合理和充分;涉及可疑交易的后续风险管理措施,主要是为了查看是否持续监控客户和涉及可疑交易报告的交易;对可疑交易活动持续发生的,是否采取定期或额外提交报告的后续管理措施;提高客户的风险等级,并根据相关的内部控制规定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严格的监管措施,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
在日常监管检查中,人民银行反洗钱职能部门应依法合理运用监管手段,将账户开立、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作为重要项目,运用以案倒查、抽查回访等方法,不断创新监管检查方式,通过不同的线索切入,有效实施反洗钱监管措施。运用监管案例和总结的监管经验,以此为切入点,发现金融机构大额交易漏报,涉及到现金的跨地汇款的漏报等问题。通过与公安、司法部门的沟通,通过实际发生的真实案件,回溯对金融机构进行倒查,查看金融机构是否勤勉尽责,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以及是否有学习漏报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通过注重案例研究、检查前的分析准备等方式,科学评估洗钱风险,采取差异化措施,将有限的反洗钱资源投入高风险领域,以提高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的效力。
坚持以风险为基础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洗钱风险的动态监测和应对机制;加强与公安,司法,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相互配合,做好反洗钱调查工作。及时收集区域,行业和典型的风险状况,洗钱的现状和趋势以及管辖区内的上游犯罪活动,以及法人义务机构交易监测标准调整情况等信息;加强洗钱犯罪类型研究,完善可疑交易报告的反馈机制,对义务机构适时进行风险提示,进一步提高反洗钱监测分析水平,有效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人民银行应加强对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监管,重点对金融机构实施账户管理,客户识别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系统 的情况进行监管;因责任不清,履职不力导致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针对违法违规问题所反映其总部存在问题,应当按照监管分工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人民银行总行或义务机构总部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于义务机构未履行反洗钱职责的,要严格责任认定和追究,严格依法处理,增强法律震慑力,确保反洗钱条例的严肃性。
披露或使用交易监测标准既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也涉及交易监测标准在实际工作中的使用交易效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对开展反洗钱监管获取的交易监测标准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事先经过义务机构的同意,不得对外公开交易监测标准设计细节和具体阈值等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