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的责任伦理反思

2018-01-27 09:29曹文楷
山东青年 2017年9期
关键词:网络社会网络暴力

曹文楷

摘 要:从责任伦理学的角度探讨了“网络暴力”产生的伦理问题,分析了造成“网络暴力”诸多伦理问题的原因,最后提出理性引导“网络暴力”在合情合理、合法、合德的情境下良性发展的办法。

关键词:网络暴力;责任伦理;网络社会

“网络暴力”是互联网时代地产物,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在微时代,网络暴力的范围被无限放大并以其独有的方式破坏公共规则、触犯道德底线。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最先提出了“责任伦理”这一概念,认为责任伦理要求行为主体准确把握对客观世界及其规律性的认识, 根据主客观具体情况做出适度选择, 强调为行为负责。网络暴力中所涉及的不当行为虽不违法,但不符合伦理规范,必须通过责任伦理进行约束,使“网络暴民”主体明确自身责任和后果,促进网络社会的良性发展。

一、造成“网络暴力”伦理问题的原因

网络不仅是一种虚拟的空间,而且是充斥着无数鲜活个体及其真实感情的空间。造成“网络暴力”伦理问题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原因:

(一)网络技术有待完善

微时代使网民充分享受到了由科技发展带来的自我表达的权利,进入了信息传播的“我”时代,但同样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借助科技优势,推动社会快速发展,把人类带入虚拟的生存发展空间,但也引发了价值观念、伦理精神以及道德交往等方面的深刻变化。另一方面,推动社会步入新的生存环境,使人们面临新的道德认知和伦理挑战。因为网络引擎不同于以往的机器引擎,才更需要在网络社会中强化网络开发者的责任伦理,增强网络开发者的道德责任意识。“网络暴力”的开发者是提供平台的网络机构。它们对网络资源的开发为网民提供了进行网络互动的途径,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技术和规则对“网络暴力”进行规制,导致其无法在合情合理、合法合德的情景下运行。所以应强化开发者的网络伦理责任意识。

(二)网民内心需求的催化

“网络暴力”并不是既有事物而是网民意念的产物。从网民的需求来说,造成“网络暴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从网络互动中满足自身猎奇心理。“网络暴力”中所涉及的信息对于大多数网民来说都是陌生的。在猎奇心理的推动下,人们被逐渐逼近事实的真相所“激励”。但是他们自身的行为和言论本身就是违背伦理规范的,甚至还是违法的。第二,个人的道德情感与公众的道德评价的冲突。这是引发“网络暴力”事件的客观原因,同时是网络暴力事件迅速吸睛,成为焦点的罪魁祸首。因为尖锐冲突,网民难以控制自己的愤怒情绪,继而酿成暴力事件。第三,从“网络暴力”中寻求自我救济和社会认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身份和地位等原因,我们的行为和言论的关注度都有一定的局限。而网络社会的虚拟性隐藏了网络主体的真实社会身份和地位,提供了现实社会无法实现的自由。在网络互动中网民不仅可以对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进行评论、对公德失范行为进行披露,甚至可以推动事件进一步发展。同时网络社会也为百姓实现这一意愿提供了平台和捷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寄希望于网络互动进行道德救济、宣泄义愤和匡扶正义。

二、解决“网络暴力”诸多伦理问题的对策

网络互动在伸张正义给弱势群体开辟救济途径的同时,也曾因互动过度导致“网络暴力”,给他人生活带来困扰。避网络互动”暴力化是我们探讨、研究的最终目标。

(一)引导网络互动合情合理运行

“情”是世界存在的本源动力,“理”是宇宙自然终极的律则,合情合理就是符合人情事理。规制网络互动合情合理网络平台的开发者应制定网络守则引导网民,防止网络互动暴力化发展甚至网络被有害利用。使用者应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网络暴力”管理者应做到“在其位谋其政”,做好“网络控制”。管理者作为公权力的使用者,应该是防止“网络暴力”弊端蔓延的最后一道防线。管理者的手段具有最高强制力,但谨慎也是不可或缺的条件。管理者的手段同时可以结合开发者的技术手段产生蝴蝶效应,因此管理者应该处于宏观调控的位置,避免过度管理造成不可知的损害。

(二)引导网络互动合法运行

“法”是人类为了尽“情理”而安排出来的社会秩序,是更高层次的情与理,是确保网络互动合法运行的中流砥柱。开发者在营造和谐氛围的同时还应该通过技术手段使这些守则产生约束力。具体来讲就是提高网络侦查控制技术和完善信息安全技术。提高侦查控制技术的目的在于记录和监控,从技术上对失范和犯罪行为进行监控。完善信息安全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信息安全,同时又能为网络责任伦理的实现建立外在制约机制。但技术手段也是一把双刃剑,对互联网自由的损害带来的危害更为隐形和不可估计,因此应谨慎使用。

除此以外,管理者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确保网络互动的纯洁度。一、加大法律惩处力度,提高犯罪成本,提升监管的底线,通过法律的威慑减少潜在犯罪动机,强制网络互动向无害、合法的方向靠拢。二、管理者结合开发者的技术手段对网络个人隐私进行保护,可以推动类似的标准和技术成为行业行为,从根本上减少“网络暴力”产生的危害。三、管理者最大的优势在于可以调动网络以外的资源来达到管理的目的,比如立法强制网络服务商进行网络守则教育,通过虚拟世界之外的现实世界进行网络文明的引导。

(三)引导“网络暴力”合德运行

网络道德是在网络环境下衍生出来的道德概念。作为实践精神,网络道德是人们对网络持有的意识态度、行为规范、评价选择等构成的价值体系,是用来处理、调节网络社会关系和秩序的准则。

网络互动的合德运行主要针对使用者。使用者应该提高自律意识和内在自觉,充分认识“网络暴力”产生的后果和影响。对网络互动这种开放性的行为来说,自身约束是最基本的约束。第一,使用者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正确的价值观是培养自律意识的前提,只有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才能在各种诱惑面前做到自我克制,只有在现实社会中重视积极健康的人生观的指引作用才能避免在现实社会中培育起來的道德观念在网络社交中流失。第二,提高使用者的道德认知。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强调“修身为本”的主体性道德自律,要求主体坚持“反求诸己”的自律精神,这种自律精神有助于协调网络社会的人际关系,增强网络主体的自律意识。在规制“网络暴力”的过程中,重新激发使用者潜在的“慎独”思想也是规范网络互动的良方。网络社会的出现使“慎独”越来越具有普遍价值,在网络社会中它是对每个人的道德要求。如果每个网民都能做到“慎独”那么网络互动必将趋利避害,合德、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康, 载李猛. 信念与责任——马克斯· 韦伯论伦理[J].《思想与社会》,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

[2]黄瑜.“网络暴力”的道德哲学反思[J]. 重庆工学院学报,2009,23(11).

[3]朱娟. 作为自发秩序的“网络暴力”[J]. 法律科学, 2009, (01).

[4]陆俊, 严耕, 孙伟平. 网络伦理[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8.165-168.

[5]罗序文,李先宏,李兴明.“网络暴力”带来的网络道德及监管[J].新闻前哨,2008 (09).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上海 200234)endprint

猜你喜欢
网络社会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的法理学透视
论网络社会舆论场的属性与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