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的理论论证及其启迪的分析

2018-01-27 18:59高克鑫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期
关键词:司法制度司法改革

摘 要 司法制度是构成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在极大程度上保证着社会的公平与公正。现阶段,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也呈现出了多样性的特点。对此,司法改革工作已经成为了我国现阶段的改革重点。文章主要研究司法改革的理论论证及其启迪。

关键词 司法改革 理论论证 司法制度

作者简介:高克鑫,东北农业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165

司法改革,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对现有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革,使其更加适应现阶段的社会发展现状。具体来说,就是以司法制度为主体,以保证司法公正为根本目标,通过对司法职能的优化、人权保障的加强、司法能力的提高等一系列措施进行改革,其对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司法改革的概念

在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中,明确的指出,要想建设法治社会,就必须对现有的司法体系进行深入的改革,落实更加公正、权威的司法制度,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2014年,我国中共中央的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核颁布了《关于司改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这一文件的颁布,象征着我国的司改工作已经正式启动。在不到两年的时间之内,我国的第一批司改试点已经进入了改革的平稳阶段,第二批的司改试点也开始陆续投入改革工作。

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一般来说,其是国家相关司法机关以及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以及法律规定的程序,使用法律处理相关社会案件的活动过程 。司法改革,就是通过对司法体制的各方面进行改革,以此优化我国的司法体制,使其更加适应我国的基本国情,实现更好的司法效果,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主要防线,其本身也是社会的最稳定力量。在政党的角度,要想解决社会纠纷、缓和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只有法制的方式是最有效果,也是最靠得住的。如果社会的司法公信力不断下降,社会矛盾就会直接作用于政党身上,进而影响人们的政治认同感。现阶段,公正、中立的司法裁决已经成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在我国的现阶段的司法体制中,抛开意识形态的一些问题,其还存在较大的改革空间,这也是我国积极推进司法改革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司改理论论证问题的提出

站在国家的角度上,在我国的改革开放初期,就已经开始了司法改革相关工作的铺设,法制改革,已经持续开展了数十年。在《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之中,明确的强调了司改在八个方面的重要集中内容,即法院的人事管理改革、人权保障改革、司法公开、法院职能定位、司法保障机制、信访改革。从我國的司法改革进程以及内容之中,可以较为明确的看出司改工作的开展,一方面促进了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以及重建。另一方面在极大程度上推进了司法从适应计划经济向适应市场经济方面的重大改革 。但是,我国现阶段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改政策,开展了大量的司改活动,但是,司法的公正、权威、廉洁以及司法职业化还没有完全实现。检查机关、审判机关等司法部门的独立司法权力还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司法体制难以按照其自身的发展规律进行运作。司法的权威性有所缺失,难以得到社会的充分认同。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案件的数量以及形式都呈现出了多元化的特点,在如此的社会发展形势之下,司法体制的一些不适应难题也突出的体现了出来。例如:随着社会案件的不断增多,案件审理周期过长、司法不公、执法难、司法腐败等现象都在极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那么,如何能够更好的解决司改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推进新一轮司改工作的顺利落实,法学理论界一直都存在理论上的争议。

三、我国司改的主要理论论证

司法体制的变革,不仅仅是对于司法制度自身,其还涵盖于对司法体制运行具有紧密联系的衔接、司改的价值选择、司改的政治立场、政治偏好等等。在我国现阶段的司法改革过程中,影响力较大的理论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正义司法观

现阶段,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国人对中华文化的自信程度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在这一社会发展基础之上,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代表的儒家文化得到了比较快速的回流以及发展。对此,在司改的过程中,重新审视儒家的司法主张就显得十分有必要。我国的传统法律观念是基于道德、农本主义、儒家传统礼教、家族主义的基础之上的。传统的,以儒家思想为主要核心支撑的法律体制,可以简单的称为正义司法观。这一司法观念,不仅影响了我国的传统法律理念,也在极大程度上影响着现代司法体制建设。首先,将儒家的道德观念融入司法的内核。在儒家对法律以及道德之间的认识中,“德主刑辅”的特点非常明显。简单来说,即道德是司法的基础,司法是实现道德的方法。其次,引礼入法。在儒家的正义法制观中,强调将礼制的规范引入到法律体系之中,实现法、理、情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此外,“原心论罪”、“引经决狱”。就是将犯罪动机作为量刑以及定罪的主要标准。在法律相对缺失空白的情况下,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判断的依据。

(二) 中体西用论

从清末的法律改革开始,我国就开始了司法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对不断冲击自身司法体制的西方法治理念以及思想进行定位以及处理,成为了司法改革者共同思考的重要课题。在这一过程中,就分为了两个流派。礼教派主张坚守传统的社会伦理,将西方法治体系中的有机内容进行有选择性的吸收。而改良派则认为,应该将西方法治观念中的民权、自由、平等等内容作为变革中国司法体系的重要力量。在这两派的基础之上,谭嗣同、张之洞、张桂芬等人提出了中体西用的主张,其认为中西方文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互相共通。同时,其强调,应该对中西方文化进行主与辅的定位。现阶段,中体西用的司法改革理念对我国的司改工作依然具有一定的启迪作用,促使着新的司改思考。endprint

(三) 国情论

国情论是在普遍价值论以及西化论观念强势入侵的基础上所提出的。这一理论与西化论具有非常突出的相似之处,不过,从时间方面来说,其是一种更加年轻的理论类型 。在理论主张方面,其强调要淡化西化论的影响,依据本国的社会发展实际作为构建司法体制的基础。在国情论的理念中,认为司改工作,必须要落实在我国的社会发展历史以及基本相形势的基础之上,坚持马克思主义的领导,贯彻群众路线。在马克思主义的影响之下,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应用了新类型取代旧类型的基本司法改革思路。在国情论的司法改革理论之下,其不但对旧式的司改理念进行了梳理,还有机的提出了以国情为基础的司改理论。近年来,由于西化论的不断侵入,国情论在我国司法改革方面的意义已经得到了较好的应用。

(四) 西化论

与其它几种司改理论相比,西化论是一种较为激进的改革理论。具体来说,西化论主张完全以西方的司法体制作为蓝本,对中国的司法体制进行改革。这一理论,在极大程度上忽视了中国的基本国情以及发展历史。这一理论观念的提出,具有非常明显的局限性。在国家体制、政党制度、发展实际等方面,我国与西方国家具有非常突出的差别。在这样的实际情况之下,全盘应用西方的司法蓝本,不但不能实现对司法体制的优化,甚至还会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四、司改理论论证的启迪

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理论是对实践的指导,改革的实践,需要在理论的指导之下,有条理的推进以及开展。经过对上述司改的理论争议,可以明确的发现,司改工作不是由单一的一种制度作为指导的技术性推进,而是应该在众多的理论内容之中,找到最适合现阶段司改工作的理论基点,以此作为落实司法改革的重要支撑。

(一) 司改需要与现代司法理论相结合

从改革开放开始,我国在长时间的改革实践之中总结的经验说明了,一切制度的改革,都不可能仅仅依靠自身的作用来完成。社会结构以及文化历史机制是一切制度生存以及发展的土壤。对此,要想切实的解决司改的相关问题,首要的就是要将司改工作与社会的经济、文化、科技各方面的发展形势联系在一起。同时,司法改革工作的落实,必须要与现代的司法理论实现有机的结合,只有如此,其才能够体现出改革的现代化特征,进而满足在现代化发展过程中越来越突出的司法发展实际。

(二)立足国情,符合实际

在进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绝对不能单纯的对国外的司法体制进行模仿,如此,会在极大程度上导致体制与实际国情的不匹配。同时,也不能过多的故步自封,甚至背离司法规律。简单来说,要想更好的实现司法体制的良性改革,就必须要将改革紧密的与基本国情相互联系,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首先,对于司法体制的改革,必须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宪法规范的基本原则。其次,应该对西化观的强势入侵做好防范工作。此外,应该落实人民大众的基本权益需求,提高司法体系的公信力。

(三) 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从改革开放一直到今天,我国的司改工作已经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历程,历史的经验明确的指出,司改工作的开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绝对不能发生与社会实际不符的过激现象 。在激进的司改理论中,其强调通过司法改革的一揽子方案,一劳永逸的解决司法体制问题。但是,社会是在不断发展的,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会不断的得到体现,而司改的目的,就是对这些突出体现出来的问题进行优化解决。因此,一劳永逸的办法是不存在的。形象的说明,司法改革,可以小步的快走,却不能大步迈进。司法体制的发展,是有其内在的基本规律的,因此,在改革的过程中,必须要尊重规律的作用。

(四)以复杂共识理论为指导

在长时间的改革历史之中,有一点可以突出明确,就是单一的改革理论,是不能实现司改工作的良性开展的。任何理论,都有其时效性以及侧重方面。而司法改革是一个全面的工作内容,因此,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必须要坚持以多种理论作为工作的指导。

(五) 以国人的正义心理追求作为衔接

虽然说,形式的合理性是在现代法律体系中所必须具备的特质。但是,司法改革的工作开展,必须要正视在中西方司法体制中存在的明显的正义观的差别。简单来说,西方司法更加重视程序思维,而中国司法更加重视实质的正义,这也是在现代司法改革工作者所必须要重视的实质性问题。在尊重法律思维的基礎之上,尊重民意以及常识,推进良性司法体制的建设。

五、结语

综上所述,对司法体制的改革,是我国长期以来的社会政治改革工作。现阶段,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快速发展,各式各样的司改理论被提出,并对我国的司法改革起到了极大的实际性影响。对此,应该从理论中广泛汲取营养,推进司改工作的现代化开展。

注释:

廖奕.转型中国司法改革顶层设计的均衡模型.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2004).63-77.

徐昕.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及其推进策略.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106).1-11.

刘昕杰.实验法院:近代中国司法改革的一次地方试点.中国法学.2015(5).206-222.

张文显.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基本理论与实践进程.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1503).3-1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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