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梅生
在健身房健身却偏偏受到伤害,究其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健身房未尽保障义务、健身房与客户都有过错、健身房与客户都没有过错、完全是客户自己的过错。那么,针对不同情形该如何处理呢?
未尽保障义务,健身房应赔偿损失
【案例】 2017年5月11日,刘笑梅在一家健身房的跑步机上跑步时,突然被头顶落下的日光灯架砸中,不仅住院治疗16天,还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原来,健身房当天对所有线路进行过检修,由于工作疏忽,该日光灯架没有嵌入回凹槽,以至于被风一吹,摇晃后掉落下来。面对刘笑梅的索赔,健身房反倒振振有词:你自己没有注意周围环境,能怪谁?!好在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刘笑梅的赔偿请求。
【点评】法院判决是正确的。一方面,健身房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健身房由于工作疏忽导致安全隐患,明显与之相违,更不得将责任推卸给顾客。另一方面,健身房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已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双方均无过错,健身房应适当补偿
【案例】 曾晓兰是一位心脏病患者,经治疗明显好转后,医生建议其适当锻炼。于是,曾晓兰在一家健身房办理了年卡。2017年7月26日,曾晓兰突发疾病,且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系心脏病发引发心跳呼吸骤停所致。事后,曾晓兰家属以健身房未控制曾晓兰的运动量,对其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为由索要赔偿。健身房则一口拒绝,理由为曾晓兰是死于自身疾病,与其提供的服务没有任何关联。
【点评】 健身房应当对曾晓兰家属给予适当补偿。虽然曾晓兰之死与其自身疾病、运动量有关,健身房根本不希望曾晓兰死亡,甚至对曾晓兰之死不存在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却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但毋容置疑的是,曾晓兰亦不希望自己死亡,也没有预料到会造成如此后果,即同样没有过错。在此情况下,如果让曾晓兰家属独自承担全部损失,或是让健身房单方承担全部损失,显然都是不公平的。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也指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换句话说,就是应当由曾晓兰、健身房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其中,曾晓兰所应承担的部分,由其家属负责。
双方均有过错,健身房应分担损失
【案例】 2017年8月19日,陈秀玲在一家健身房健身后准备换衣服时,见换衣间里有人,而旁边的供电房房门虚掩、里面没人,出于不想等待便进去换衣服。不料,陈秀玲被电击伤。事后,陈秀玲以健身房没有派人看守供电房或锁上,致使其能自由出入,对其损害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健身房赔偿。而健身房认为其作为成年人完全知道供电房的功能及潜在危险,却作为换衣间使用,只能后果自负。
【点评】 陈秀玲和健身房应当分担损失。本案的关键在于陈秀玲和健身房对损害的发生都具有过错:一方面,陈秀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供电房是用来干什么的,其功能不仅与换衣间大相径庭,而且具有安全隐患,却为了一时便利置之不理,明显对损害的发生存在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损害的过失;另一方面,健身房明知供电房具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却没有派人看守或上锁,致使他人能够自由出入,当属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也指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也正因为如此,决定了陈秀玲和健身房不能将責任一股脑地推卸给对方,而是必须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
客户自身过错,健身房不应承担损失
【案例】 一家健身房在其高低杠健身处的醒目位置已明确告知:为避免伤害发生,在地面没有铺气垫之前禁止使用。肖琳琳作为老客户且经常在该处高低杠上健身,对这一警示是明知的。2017年9月11日,因气垫撤下清洗还没来得及铺上,健身房派出了专门工作人员阻止客户使用。可肖琳琳仗着自己胆大、技术好,更为了显摆,偏偏不顾阻止而使用。岂料恰恰被摔伤。健身房对其损失坚决拒赔。
【点评】 肖琳琳应当自担全部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在于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经营者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消费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则经营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所涉健身房,不仅已经在高低杠健身处的醒目位置明确告知消费者“在地面没有铺气垫之前禁止使用”,而且在气垫因撤下清洗还没来得及铺上的情况下,派出了专门工作人员阻止客户使用,表明其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相反,肖琳琳明知有着相应警示、明知工作人员在阻止客户使用,却为了一己之私置之不理,强行使用,明显属于自甘冒险,即明知危险状态存在,而甘愿冒险为之。鉴于自甘冒险行为具有风险行为的可预见性及冒险的自愿性,决定了对由此导致的损失自然只能自食其果。故肖琳琳不能将损失转嫁给健身房。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