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高校人员经费会计核算的再思考

2018-01-27 11:15黄瑞宏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8年3期
关键词:劳务费列支经费支出

黄瑞宏

当前我国高校人员经费会计核算存在诸多问题和财务风险,人员经费支出控制比例不合理,会计核算所使用的会计科目有欠规范,预算与决算脱节,无法发挥预算应有的控制和分析作用,在工资薪金和劳务费列支方面也存在边界不清问题,造成较大的税务风险。本文就如何规范人员经费的会计核算进行探讨。

一、我国高校人员经费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支出控制比例不合理。人员经费比例控制不合理。为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保障对教学经费的投入,财政部门严格控制人员经费的支出比例,但在比例控制过程中出现了一刀切的情况。以广东省为例,省财政对高校人员经费支出比例严格控制不能超过当年收入总额的50%,若超出50%比例的要在年度报表中加予说明并被通报,甚至影响到下一年度的财政拨款。

(二)入账科目不规范。由于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人员经费核算账务处理流程,一般正常工资项目的支出都能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方进行反映,但往往一些补发或正常工资项目之外发放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费用则直接通过银行做列支,逃离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这样造成了人员经费支出金额统计金额虚减,会计信息失真。

(三)费用归集上边界不清。新的会计制度规定,高校的支出需要按人员类别分别列支为:“行政管理支出”、“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后勤保障支出”,但高校在对人员经费会计核算中,究竟应该按人员类别归集,还是按业务性质归集,存在边界不清问题。例如监考费支出,参加监考的人员若有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那么如按人员类别应分别列支为“行政管理支出”和“教育事业支出”,但如果按业务性质该业务属教学活动,应全部列支为“教育事业支出”。又如发放学科团队和科研奖励时,如按人员类别则应分别列支为上述四大类支出,而按业务板块则应全部列支为“科研事业支出”。

(四)预算与决算脱节,人员经费预算与财政国库经济分类指标下达不统一。很多高校预算管理还停留在用Excel表格进行粗放式的管理,即使有少数高校上线了预算管理系统,但由于与日常会计核算系统端口不统一,无法实现数据共享互通,造成很多财务指标无法统计分析,失去了预算的事中和事后监控作用。同时与上级主管部门也不能对碰各项下达的人员经费指标。例如2017年广东省财政,曾将高校在职人员的“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在职人员—住房改革补贴”,从“公用支出”指标中下达,而不是从“基本支出”指标下达,造成人员经费走公用支出的不合规现象。

(五)违规列支劳务费严重。特别在科研项目上,存在通过劳务费方式支付给本校教职工酬金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由学校支付给本校教职工的所有收入,均应列入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不能作为劳务费列支。也有一些高校虽然不直接发给本校教职工,而是将劳务费以学生的名义造表进行发放,最后再通过学生将劳务费转回给本校教职工,这种自制的劳务费发放表,属于白头单列支,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而且这也是属于巧设名目违规列支劳务费。

二、规范高校人员经费会计核算的对策

(一)人员经费支出比例应分类控制。应该将高校按教学型和科研型进行分类,采取不同的人员经费支出控制比例。因为教学型的高校,培养应用型人才,其科研创收能力较低,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人员经费占比重自然较大,而且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校竞争力,也需高薪引进高端人才,人员经费支出比例更大。而科研型的大学,培养研究型人才,其经费来源渠道很多,支出这个分子就相对较小了,自然不会超50%的比例,甚至更小。所以我们应该一分为二看问题,制定不同的控制政策。另外,建议把高校高薪引进高端人才的费用单独会计核算,在会计科目设置上,可在经济分类科目上增设“高端人才”子目,具体增设科目为:“工资福利支出—基本工资—高端人才”、“工资福利支出—绩效工资—高端人才”、“工资福利支出—津贴补贴—高端人才”、“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在职人员—高端人才”等。这样有利于从多维角度对人员经费进行深入的分析。

(二)人员经费会计核算应全部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方归集反映。人员经费的会计核算应参照企业成本会计的做法,先归集分配,再行发放,分两步走。所以第一步,先通过借记支出,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发放时再做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等,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这样更便于对人员经费的全面归集和统计。同时也方便诸如社保、税务等部门的稽查。

(三)适当引入“从事”的会计核算原则。无论是教育部对高校教学评估的要求,还是按照费用分配“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我们也需要适当引入“从事”的会计核算原则进行费用的归集。虽然新高校会计制度要求,以人员类别进行支出的分类列支,但对一些与高校高度相关的专项教学、科研活动,还是应该以业务板块进行归集支出。例如监考费、教学团队、教学督导员津贴、公选课酬金、班主任津贴等,与教学专项活动高度相关应该全部列作“教育事业支出”,而不能根据开展这项活动参与的教职工的人员类别进行列支。又如学科团队、科研工作量、科研奖励等与科研工作高度相关的业务支出应全部列作“科研事业支出”。另外,由于高校在做年初预算时,已经将这些专项经费下达到教务处、科研处或二级院系控制使用,所以我们做支出时,可以根据经费的审批部门,进行费用列支归集。

(四)及时上线预算管理系统,打通预算与决算之间障碍。预算与决算脱节,一直以来是高校经费管理的通病,所以迫切需要把本部门预算与决算,本部门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预算与决算全方位打通,做到数据共享互通。为了规范预算管理,建议各高校上线与会计核算系统同为一家软件公司开发的预算管理系统,这样能做到系统间端口无缝对接,人员经费的预算一级项目和子项目都能和会计核算系统数据互访,有利于对预算执行进度的监控和分析,对项目决算进行绩效考核,真正做到对预算的事中和事后监督分析,克服了对人员经费预算、决算数据提取的困难,提高人员经费分析决策的准确度,同时也方便主管部门对人员经费的统计分析和考核。

(五)规范劳务费的列支。新的高校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劳务费只能用于本校以外的人员为本校提供劳务的报酬支出。所以本校教职工所领取的薪酬不应该作为劳务费列支,应作为工资酬金所得列支,一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且要杜绝劳务费白头单列支,也就是说不能以自制的劳务费发放表作为支出的原始凭证。为了规范会计核算,劳务费发生时一定要取得税务正规发票。根据我国当前税法规定,劳务费在500元以下的,凭个人身份证可到当地税务服务大厅免税开具税务发票;如果超过500元而不超过800元的,则就票面金额征收3%的增值税,而不用计征劳务税;如果超过800元,则开始计征劳务税。所以会计核算均应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劳务费发票才能列支劳务费。

综上所述,当前高校人员经费会计核算存在着诸多迫于改进的地方,我们在认真执行新的高校会计制度的同时,也应结合业务实际列支各项费用。不断加强预算事前精细规划、事中执行监督、事后考核分析,强化各类支出的合法合规,降低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全面规范高校人员经费的会计核算。

参考文献:

[1]曹纳.新时期我国高校会计核算存在的不足及策略探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7(19).

[2]姚新文.高校会计核算风险的防范与管控[J].科技资讯,20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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