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于1989年1月24日与崔女士再婚,并与崔女士的一双未成年儿女一起居住生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的1998年8月共同出资6700元,对崔桂凤名下的一室半公租房参加房改,并将产权登记在崔桂凤名下。崔桂凤于2003年1月因病去世。现在,该平房即将动迁,我想与崔女士的一双儿女分割该房产,需要查询、复印崔女士职工档案中的相关资料。可当我带着双方结婚证等材料前往查询时,崔女士生前所在的某公司却以我个人无权查阅为由予以拒绝。对此,我该如何查阅?
读者:叶春华
叶春华读者: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七条(四)项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可见,该公司拒绝你查阅并无不当。对此,你可以采取下列办法予以查阅复印。一是向该公司的工会说明你的要求,请求工会协助你查阅,二是聘请法律援助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由他们凭律师所(法律服务所)介绍信前往查询并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