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艳
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大量男性中青年劳动力由农业向非农业转移,农村社会也从“乡土中国”变为“离土中国”,妇女、儿童和老人留守在家,组成所谓的“386199”部队,其中,留守妇女群体逐渐成为家庭决策和村庄公共生活主要参与主体之一。据统计,2010年全国留守妇女总人数是4700万。丈夫外出后,留守妇女面临着经济、社会、家庭和身心健康等多重困境,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留守妇女参政问题也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
制度与行动者的关系一直是制度主义社会学关注的经典问题。旧制度主义社会学家认为制度和行动者是对立的关系,如孔德的社会整体论、迪尔凯姆的社会唯实论、韦伯的科层制理论和帕森斯的社会系统论都在一定程度上强调制度对行动者的制约作用,而行动者在强大的制度面前只能被动服从。新制度主义学者对旧制度主义的观念进行了挑战,如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布迪厄的惯习理论都对制度与行动者的关系重新进行了讨论,认为制度既外在于行动者又要通过行动者的身体发生作用,制度的建构离不开行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可以说,新制度主义社会学家超越了制度和行动者互为对立的观点,认为制度和行动者之间存在一种互嵌关系。
新制度主义视角下的制度和行动者互嵌的观点对于我国制度改革也具有借鉴意义。当前,我国制度改革和制度创新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与制度变迁过程中忽略行动者的主体性、制度制定者很少考虑制度与其作用对象的互动关系不无关联。对农村留守妇女参政缺失问题来说,学界就持有结构论和行动论两种不同研究取向。
持结构论的学者认为,制度安排不当导致农村留守妇女参政行为缺失。留守妇女问题应当被置于当前制度和政策背景下思考*朱海忠:《农村留守妇女问题研究述评》,《妇女研究论丛》2008年第1期。,村民自治程度低下、性别政治保障制度不健全、基层妇联组织不健全等制度安排缺陷和传统性别观念等非正式制度的束缚是制约留守妇女参政的关键因素*李晓广:《乡村自治中留守妇女参政状况的实证研究——基于苏北S市的调查》,《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因而,留守妇女参政需要政府的介入*吕芳:《农村留守妇女的村庄政治参与及其影响因素——以16 省660 村的留守妇女为例》,《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组织建设和法律制度建设是确保留守妇女参政的根本途径,制度改革和创新要为留守妇女提供发展型的社会政策支持与引导,健全选拔和培训妇女干部机制*吴亦明:《留守妇女在乡村治理中的公共参与及其影响——来自苏、鄂、甘地区的一项研究报告》,《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行动论的研究取向强调留守妇女自身主体意识的觉醒才能提高参政水平。在丈夫外出后,留守妇女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建立新的社会网络使其家庭地位提高*吴惠芳,饶静:《农村留守妇女的社会网络重构行动分析》,《中国农村观察》2010年第4期。。留守妇女参政冷漠,一是因为她们缺乏政治参与动机,她们只有满足最基本的需求之后才会有较高层次的需求*李楠,杨洋:《广东农村留守妇女生存现状、问题及对策》,《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二是因为她们自身文化素质比较低。因此,留守妇女参政动机不足,需要建立外部奖励激发她们内在的政治参与需求和参与热情*张润君,张锐:《从政治心理看农村留守妇女参政——以宁夏固原市为例》,《开发研究》2010年第3期。;强化女性主体意识,她们只有认识到自身能力和价值所在,才会主动争取政治权力,才能改变参政效能低下的现状。
学界对以留守妇女为主体的参政行为研究起步较晚,但是这些既有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当然,相对于留守妇女参政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还可以尝试更多的研究视角。从既有研究中发现,大多数研究成果局限于定量研究,只用量化的指标对留守妇女参政的现状给予描述性说明,缺乏深入的理论解释。以结构论为导向的研究成果只着眼于制度的制约性而忽略了作为参政主体的留守妇女的能动性,而以行动论为取向的研究忽略了制度和政策对推动留守妇女参政的重要保障作用。这两种研究取向都没有关注到制度和行动者的互嵌关系是制约留守妇女参政缺失的根本原因。因此,本研究以制度和行动者互动的视角展开分析,将留守妇女参政实践视为结构与行动的双重建构过程,试图构建一个新的解释范式。
本文经验材料来自于笔者在L市S乡各行政村落的田野调查。S乡距离L市主城区30公里,位于大别山区的丘陵地带。全乡16个行政村、1个街道居委会、128个村民组,总面积约92平方公里,共11259户,总人口52680人,耕地面积42904亩,人均耕地不足1亩,主要种植水稻、油菜和小麦。历史上的S乡农民以种地为生。改革开放后,S乡也实行农民包田到户,但是由于人均耕地少,全乡工业基础为零,种地收入难以维持生计。20世纪90年代初,S乡一些中青年劳动力陆续进城打工,开始由农业向非农业转移。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一步发展,当地农民从最初的“离土不离乡”发展到“离土又离乡”,大批男性劳动力前往江浙一带打工。资料显示,1990年前后,S乡出现外出务工者,以男性青壮年为主。到1995年,全乡外出务工人员不断增多,男女劳动力外出务工成为常态。据统计,2008年,全乡劳动力人数是28678人,外出务工人员近20000人,占总劳动力的69.7%。S乡作为劳动力输出大乡,人口空心化、社会关系空心化、土地空心化以及农村公共活动的整体弱化等一系列问题随之相继出现,留守在乡的老人、妇女和儿童成为农村生活的主体,“男工女守”成为大多数农村家庭的理性选择。据统计,2016年全乡有育龄妇女14406人,其中留守妇女6468人,留守妇女占育龄妇女总数的44.9%。
笔者自2009年起对S乡留守妇女参政行为进行实地调查,到目前为止对当地进行了多次回访。本研究中的留守妇女群体是指年龄在20岁到55岁的已婚妇女,她们的丈夫离家外出务工时间在半年及半年以上。留守妇女参政主要是权力参与和民主参与两个方面。权力参与是留守妇女直接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和村民自治的决策和管理,包括加入村委会、参与村民代表大会、参与村民小组会议等农村政治活动;民主参与则是留守妇女行使法律赋予个人的民主参与权利,主要是参与村民委员会投票和关注村庄公共事务。本研究的调研方法主要是参与观察和半结构式访谈。参与观察主要是观察村委会选举中留守妇女和亲戚及邻里的互动关系以及留守妇女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半结构式访谈主要是与留守妇女干部、普通留守妇女、男性村干部和S乡政府干部等若干人谈话,收集与留守妇女参政行为相关的资料。笔者还查阅了S乡乡志和统计年鉴等文献资料。
自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女性参政水平依赖政府自上而下的政治动员取得跨越式的进步。1950年,新中国出台婚姻法,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保护女性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之后,土地改革法、劳动保险条例、选举法和宪法等法律相继出台确认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地位。改革开放40年,中国妇女维权运动取得更大成效,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女性权益的法律和规定。中国政府不仅与国际组织签订了维护女性人权的公约,还多次修改婚姻法和宪法条例进一步保障女性权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5)(2005)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2001—2010),确保妇女在政治活动中的参政权利得到保障和参政比例得以提高。国家制定这一系列法律、政策和规范的出发点是为女性参政提供支持和鼓励。在国家制度的安排下,中国女性参政在短期内实现质的飞跃。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简称《村组法》)(1987)的出台进一步保障了农村女性参与村民自治的权利和义务。2004年,《村组法》进一步修改,明确提出“村民代表由村民依法推选产生,妇女代表要占一定比例”。《村组法》等法律制度的实施直接提高了村两委成员中的女性比例,为留守妇女参政创造了“男女平等”的制度空间。虽然如此,留守妇女参政依然是形式大于内容,留守妇女的政治地位并没有明显提高,留守身份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她们参政的行为*许传新:《男性劳动力大量外出背景下的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研究——关于留守妇女与非留守妇女的比较分析》,《学习与实践》2009 年第5期。。在以男权为主导的乡村社会里,留守妇女参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留守妇女参政职务性别化。村级组织的核心职务是村书记和村主任,依次是副书记、文书、营长,计生专干和妇干岗位处于组织权力结构的边缘。S乡各村(居)两委成员总人数是81人,女性委员人数是20人,其中5人是留守妇女。从20名女委员所担任职务来看,1人是村主任,1人是文书,2人是副书记,其余16人是计生专干和妇干。在5位留守女委员中,1人是文书,1人是妇干,其余3人是计生专干。从S乡村两委成员性别比例看,S乡依旧保持着以男性为主导的权力结构,但女性参与情况较以往有很大改善,女性在村委会成员中占据一定比例(女性占总人数的24.7%)。然而,女性村干部的职务以计生专干和妇干为主,这些职务都有明显的女性特征。由此可见,留守妇女参政出现职务性别化现象。
二是留守妇女参政的政治动机不足。访谈发现,大部分留守妇女缺少政治参与意愿,对农村政治生活不感兴趣。一些留守妇女的主要精力都集中在家庭角色上,不习惯参与到村务管理上。在《村组法》尚未实施前,村干部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推举合适的女性进入村委会管理队伍,一些有学历的女性被列为候选人。20世纪90年代,一批进入村务管理的留守妇女基本都是由村委会干部推荐从事专职工作,并非她们本人主动参与。进入21世纪初期,这种由村两委主导的留守妇女参政途径没有大的变化,年轻的留守妇女依然是因为受教育程度较高等原因被村委会聘任。调研中发现,S乡的5名留守妇女干部都不是本人主动要求参与村两委竞选,而是在不同时期被村主任等男性村干部推荐到村两委中从事妇干或者计生专干工作。总体来说,很多留守妇女的参政动机并不是因为热衷政治生活才加入村委会队伍中的。一方面是因为村里缺少有文化的女干部,而她们恰好是为数不多符合条件的女性;另一方面是一些留守妇女因为家庭经济压力被迫留守在家,村委会工作给她们提供了一份不错的经济保障,她们才愿意继续留在村委会工作。
三是留守妇女参政的行为倾向不明显。参政行为倾向是指为实现预定政治目标而努力改变以往生活方式或积极参与政治活动的思想倾向和意向等。留守妇女位于村组织权力结构边缘位置使得她们对权力决策影响微弱,加上她们主体意识淡薄,导致她们从参政中获得的政治效能感*王敏:《政治态度:涵义、成因与研究走向》,《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较弱。因此,在参政过程中,留守妇女没有积极地去维护自己的普遍权益,更多的时候她们习惯依附于村组织男性权力。一些留守妇女在村两委工作几十年,依然只从事妇干工作,从未想过要竞选其他更高层次的职务。留守妇女普遍认为村委会工作拓展了她们的视野和人脉,锻炼了她们的人际沟通能力,与没有参与过村务管理的留守妇女相比,她们熟知并参与村里的大小事务。但是谈及参政理想时,她们更倾向回避这一问题,这与乡村社会“论资排辈”的传统观念和以男性为主导的政治权力结构观念是相关的。大部分留守妇女表示“没有想过要参与竞选更高一层的职务”,对现在的岗位“很满意”,“没有别的想法”。留守妇女只关注妇干和计生专干等与女性相关的职务而不愿意尝试竞选更高层次的职务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透露出她们期望改变当前政治地位的意识并不明显。
影响留守妇女参政的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主要是指与村民自治相关的一系列法律制度,而习惯、符号、价值观、意识形态等软制度是出现在政治过程中的非正式制度*郭小聪:《不同学科制度主义方法论特征比较》,《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因此,要解释留守妇女参政行为缺失的原因,应以制度和行动的互嵌关系为取向,结合留守妇女参政现状,深入探讨村民自治中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与作为参政主体的留守妇女的互动关系。
(一)正式制度与留守妇女参政行为逻辑
《村组法》实施初期恰逢S乡的民工潮。基于《村组法》对女性在村委会成员所占比例的要求和农村计生工作需要,加上此时也是S乡计划生育工作的紧要关头,村两委干部主动推荐妇女参与村委会选举,“这个时期各个行政村纷纷聘请1名妇女担任计生专干”*计生专干不同于妇干岗位。计生专干主要是从事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妇干的职责不限于计划生育工作。在一些村里,妇干和计生专干岗位都是由同一人担任。随着计划生育工作对电脑知识和操作应用要求的提高,S乡近年来开始公开招聘具有专业知识的计生工作者。(20160321CHR)。因此,自20世纪90年代起,一部分留守在家的妇女陆续进入村委会工作,女性在村组织两委的性别比例显著提高。CM进入村委会就是因为村委会缺少妇女专门做计生工作,村干部“委任”具有高中学历的她为村保健员和计生专干。在实行选举制度的第一次换届选举中,她就被异性竞争对手打败了。在经历多次竞选失败后,直到2014年换届选举她才被乡里直接提拔为“文书”。同样,在村委会做了17年妇女工作的ZYZ也是因为相同的原因被村干部“委任”为妇干和计生专干。“1999年我就开始在村委会工作了,当时村里计划生育工作需要有文化的妇女来做,村里干部就推荐我和其他4名女性参选妇干一职。村干部先找我老公,问我可想干。我老公跟我说这个事情,我觉得我能干这个活,就答应参加了。”(20160325ZYZ)AJC和ZEY虽是近几年才进入村委会工作,但她们也同样是因被聘任为计生专干才进入村委会的。“我还没有参加过竞选,一直是聘任的,现在也没人跟我竞争这个岗位。只要村里继续聘任我,我会继续干下去。”(20160325AJC)
国家制定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制度的出发点是约束和规制各利益主体,而这种规制作用要通过行动者的制度认知而产生。在制度场域中,各类制度相关者的制度认知差异形成了各自不同的制度意义框架,进而导致其各自不同的行动逻辑。*蒋晓平:《话语理性到实践理性:社会学研究中的制度—行动关系——兼论社会学制度主义理论内核的嬗变》,《天府新论》2014年第4期。村委会男性干部作为村级组织权力的主导者自然不愿意下放权力,因此,他们在遵从制度的同时又生成规避制度约束的变通性行为。留守妇女进入村两委的程序表明,《村组法》中“妇女代表要占一定比例”的规定直接被曲解成只要有1名女性进入村两委的选举就是合法的。村干部通过非正式的“委任制”抵制农村妇女参政权益的法律规定,造成留守妇女参政职务性别化现状。以男权意志为主的“委任制”决定了留守妇女以何种方式加入村委会、从事何种职务等具体参政程序和参政内容,她们在很大程度上只能担任与妇女有关的职务,而靠近决策中心的职务被默认为应该由男性担任。由于“委任制”只给女性分配妇干和计生专干岗位,大多数村两委中只有1名女性成员,其余职务都由男性担任。以男性权力为主导的村民自治成为乡村政治生活的普遍现象,女性参政的目标也就被设定为有1名女性来做妇女相关工作,其他女性没有参政的机会。加上传统社会性别观念的影响,以男性为主导的权力模式也得到村民及权力者的普遍认可,制度在执行中被冠以路径依赖特征。可见,“男女平等”的制度话语只是从表面上遮蔽了女性与男性之间存在的差异*杨雪云:《文化堕距与女性角色冲突》,中国社会学年会“中国社会变迁与女性发展”论坛论文集,2009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女性参政水平低下的问题。
同时,代表农村妇女利益的村妇代会和妇联等非政府组织也因长期依附于村两委而一直处于“虚置”状态*刘筱红:《农村村级妇代会组织与妇女在村委会选举中的地位》,《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在缺乏权力监督的情况下,村级组织的话语权基本由村两委男性干部掌控。由于村级组织权力得不到规训,女性干部只能依附于男权话语,并形成路径依赖。基于《村组法》对妇女在村委会委员所占比例的规定和妇女从事计生工作更为便利等因素,实行职务分配的参政方式直接淡化了留守妇女参政的政治意义。在参政实践中,不管是经验丰富还是资历浅薄的留守妇女干部,几乎所有参与竞选的女性候选人都只竞选计生专干或者妇干岗位。受访者表示,“如果我想竞选其他职位,我早就做了,我就是没有这方面的心思”。(20160326ZEY)“在村委会的发展空间不大。如果我继续留守在家,会继续留在村委会工作,暂时没有想过要尝试其他职务。”(20160325AJC)在换届选举中,留守妇女干部的目标不是挤进权力核心层,而是击败参选的同性群体来守住原来的岗位。“当时另外四个妇女都想干妇女干部啊,我票数最多。选举前村干部就让我们五个女的竞争妇女干部,村民只能投一个人的票。”(20160325ZYZ)在乡村权力游戏中,“职务性别化”导致留守妇女干部疲于维护自己的边缘政治地位而无力与异性抗衡争取靠近核心权力层的机会,完全被置于村级组织权力结构的边缘。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除了已经在村委会工作的留守妇女熟知与村务相关的政治常识、关注当前阶段的政治动态外,大多数留守妇女基本没听说过《村组法》,不了解《村组法》关于“妇女代表要占一定比例”的规定,不知道村委会换届选举和参选程序,没有参与过选举投票和村民会议。因此,村委会即使没有遵守法律制度规定保障女性的参政权利,也不会遭到留守妇女的质疑。留守妇女对法律制度的认知程度与国家制定制度时对她们的制度认知评估出现明显差异,留守妇女的参政行为逻辑与制度设定目标出现错位。正如费孝通所说:“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有一番改革。”*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留守妇女对制度的认知程度难以对制度起到形塑作用。“这么多年来,我们村从村委会成员到村民议事小组成员,只有妇女主任是女的,其他(干部)都是男的。我们平时开会讨论事,也没想过叫妇女参加,参会的代表都是几大户推荐来的,都是有主见的男的。喊妇女干嘛呢?她们(留守妇女)平时也不关心这些事,你让她干活行,商量事情她们也给不出好意见,就算她们来也帮不上忙。每次村委会换届选举投票,票发给她们了,让她们去投票吧,她们都懒得去。我在村里干了有20年了,没听说过哪个留守妇女要主动来竞选村干部的,就算她们参加竞选,村里妇女主任的岗位已经有人在干了,她们还能干什么呢?”((20160323ZZY))
村民自治的这一现状使得许多年轻的留守妇女不愿意参与进来。“我觉得那就没我的份。就算有我的份我也不愿意,不感兴趣。如果我的同龄好朋友都去参选我会考虑的。同龄人在一起有共同语言嘛,只要有共同语言,感觉在一起就好办事。村里都是一群老干部,你觉得去了会融入其中吗?”(20160321SGJ)留守妇女认同一边照顾家庭一边参政是了不起的事情,但是她们本人不愿意参与竞选,表示“对当官不感兴趣”。经济条件稍微宽裕一些的家庭,妇女在短暂的留守之后,都会选择回到城市与丈夫一起工作。她们渴望通过在城市的努力打拼来改变自己的“农民身份”,而并不热衷参与村里管理事务。而长久留守在家的女性除了要承担家务活、赡养老人、种地之外,还要负责子女的教育,她们也很少关注村里的公共事务。由此可见,“去性别化”的国家制度话语不但没有缓解女性低下的政治地位问题,反而强化了男女性别的政治差异,加之留守妇女的参政意识原本淡薄,不平等的性别关系经历了再生产过程而得以延续,结果使得留守妇女处于乡村政治场域“缺席不在场”的状态。
(二)非正式制度与留守妇女参政行为逻辑
我国社会体制与西方社会体制差异较大,非正式制度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还要大于正式制度*刘少杰:《社会理性化的感性制约——建构和谐社会的难题》,《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2期。。我国乡村社会是建立在血缘和地缘基础上的熟人社会。传统农村社会秩序主要依靠乡规民约等传统社会规范维系,农民在经验生活里很少使用法律和制度等外源性手段。正如诺思所说,行事准则、行为规范以及惯例等非正式制度在社会交往、家庭生活等领域占据支配结构的主要地位,而正式制度只占小部分*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同样,留守妇女参政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还受制于正式制度之外的非正式制度影响,即男女性别差异的传统社会性别规范。
在传统社会性别文化的演变过程中,男女社会性别地位悬殊导致性别等级文化也深植于家、国和社会生活实践之中,形成“男公女私”、“男主外、女主内”、“男女大防”等性别等级观念。西周时期,贵族阶级便有“国有公私之分”、“家有内外之别”的规定,男主“公”“外”、女主“私”“内”。男性可以通过读书考取功名效忠君王,如“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男性的职责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而女性读书识字被认为是“多识字,无益而有损”*冷东:《妇女在中国传统性别观念中的地位及其影响》,《妇女研究论丛》1999年第2期。。《周礼》中的嫡长子继承制和妻妾制进一步确定了男尊女卑的性别等级制度*杜芳琴:《妇女研究的历史语境:父权制、现代性与性别关系》,《浙江学刊》2001 年第1期。。自秦统一国家,家国同构以及儒家思想和宗法思想同构的超稳定社会系统形成以后,源于宗法一体化和伦理本位的君权、族权、神权和夫权成为束缚女性身心自由的四大绳索。在几千年的父权制时期,乡村社会管理主体是士绅阶层和宗族首领等男性群体,女性在生活实践和思想层面都受制于“男强女弱”的性别文化,沦为父权社会的边缘群体。以扮演“母亲、媳妇和妻子角色”为主的家庭日常活动进一步强化了性别等级差异,女性的主体性在家庭之外逐渐弱化。加上“男女授受不亲”的贞操观影响,女性的社会交往范围非常狭窄,几乎与外界脱离关系。在极度不平等的性别关系中,女性难以挣脱“礼教”枷锁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相反,女性只有遵循儒家“礼教”对社会性别等级和男女分工的规范,她们的社会行为合乎“礼”的规定,才能得到社会认可。女性的人生价值只能通过其丈夫和儿子的成功来体现。“孟母三迁”和“岳母刺字”就是传统社会女性通过儿子成功获得个人声誉而受世人推崇的例子。
新中国成立后,旧的封建“礼教”制度根基被打破,男女平等的性别观占据主流性别文化,男女社会分工趋同。尤其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女性的社会、经济、政治地位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去性别化”的制度话语动员下,“男工女耕”的性别分工模式提高了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女性开始加入到人民公社管理队伍*金一虹:《“铁姑娘”再思考——中国文化大革命期间的社会性别与劳动》,《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1期。。由于农村干部基本是终身任命制,人民公社时期大队干部变动小,为数不多的女性干部只能负责与妇女有关的管理工作,政治地位并没有显著改变。改革开放40年后的今天,在封闭的乡村社会里,男女性别差异的观念依然具有根深蒂固的社会基础,主要表现在家庭生活和公共生活场所。
首先是家庭共同体内“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现象明显。女性选择留守的初衷既是基于生存理性的考虑,也是因为她们在农村还有一份能体现她个人价值的工作。随着自我价值在村委会工作中不断得到认同,她们的参政主体意识也得以提升。在去年的选举中,CM从妇女干部被提拔为村文书,这意味着她的政治生涯迈进了新的台阶。他与丈夫异地分居时间长达10年。在留守的前几年,CM的职责是做好村庄管理工作的同时兼顾家庭。随着公婆相继去世,儿子也长大,丈夫就提出让她辞掉村里工作,但她一直没有同意。在村委会工作期间,CM从来不会跟丈夫抱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挫折,就是因为丈夫反对她现在的工作。从被动参政到主动参政的转变表明留守妇女主体性意识在经历村委会工作后有了明显提升,她们更期望借助社会角色继续实现自我价值,超越了留守家庭最初的“生存原则”的考虑。留守妇女主动的参政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重组了因“男出女守”造成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模式,“留守”在乡里的妇女也同样获得扮演社会角色的机会。由此可见,虽然传统社会性别观念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留守妇女参政,但是乡村社会结构变迁也重塑了男女性别分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传统社会性别规范,实现了社会性别文化的再生产。
其次是村庄公共生活场域中的“男公女私”观念。以村委会选举为例,留守妇女与男性村民作为候选人竞选同一个岗位,投票的村民都不约而同地偏向男性候选人。“女人不一定能干得好吧,还是男的可靠。”(20160321CFX)“男公女私”的性别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村民的思维判断,而且这种影响不会在短时间内消除。“我第一次竞选成功是因为我的丈夫在村里人缘关系好,村民信任他,才给我投票。”(20160326ZYZ)虽然留守妇女和其他人一样有参政的权利,但是在具体参政过程中,她们很难凭借个人的能力和关系取得村民们的信任。但是通过村务管理积累一定工作经验之后,留守妇女的主体意识得到不同程度的提升,并积极参与村庄选举等政治活动。在丈夫外出后的几次选举中,ZYZ依靠个人能力赢得了村民的支持。
除此之外,“男女大防”的观念加剧了留守妇女参政的性别困境。留守妇女与男干部一起工作常被外人误解为关系暧昧,男性干部也会觉得“和留守妇女一起工作容易惹出闲话”(20160322ZDL)。“我们村前任代理书记的妻子跟村里人说,她丈夫和我打得火热,村民在背后对我指指点点。我一直都不知道这个事情呀。后来我嫂子偷偷跟我说了这个事情,我听后非常生气,觉得自己的人格受到了侮辱。我当时真想找她(代理书记的妻子)理论,但是我考虑到她这个人原本精神状态就不好,平时就喜欢胡说八道,我就把这件事忍了下去。新书记上任后,这件事情才算平息。”(20160325CM)“她们老公不在家,要是和男的走得太近,很容易惹出闲话来。我们村之前的妇女主任就因为和村主任天天在一起进进出出的,全村都在传他们俩关系不一般,后来她丈夫就不让她在村委会干了。现在我们村的妇女主任基本不参加任何公共活动,都是由她丈夫代表了,那哪能出事情?”(20160322ZDL)一些留守妇女经受不住外界的流言蜚语后退出村庄管理,而坚守在村委会工作的女性要独自承受道德压力。为了避嫌,除了工作时间和男同事在一起,她们很少参加公务以外的活动。
“社会知识一旦被制度化,就会作为一种事实而存在,成为客观实在的一部分,并在此基础上能够直接地传播开来”*沃尔特·W.鲍威尔,保罗·J.迪马吉奥:《组织分析的新制度主义》,姚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88-89页。。正式制度不但没有改善农村留守妇女参政意识低下的问题,在乡土社会内生的性别文化机制影响下,反而使得她们的参政行为带有鲜明的制度分配特征,更多是对政治角色的被动接受和服从,鲜有留守妇女主动要求参政。美国社会学家威廉·奥格本提出“文化堕距”*威廉·费尔丁·奥格本:《社会变迁——关于文化和先天的本质》,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概念,他认为物质文化变迁的速度快于非物质文化,而非物质文化各个组成部分变迁速度又不一样,其中,制度文化变迁速度最快,其次是社会习俗的变迁,精神文化的变化最慢。文化变迁的速度差异导致“文化堕距”。这种观念的变迁总是滞后于制度文化变迁,新制度与旧观念之间存在“断裂”的情况也出现在留守妇女参政过程中。西方国家女性经历了漫长的自下而上的女权运动才争得参政权利,权利的来之不易让她们格外珍惜且普遍具有很强的参政意识。相比之下,中国农村留守妇女的参政主要是依靠政府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而“男主外、女主内”、“男公女私”、“男女大防”等传统社会性别观念仍然严重地束缚着人们的思想,并且这种意识形态发生的作用极其强大。伴随农村社会物质文化和制度文化的快速变迁,“男女平等”的思想虽以制度话语的方式被写进法律之中,填补了长期以来农村女性参政权益保障的制度空白,但是留守妇女参政水平的提高还有待乡村传统社会性别规范的进一步消解。
从制度和行动关系角度看,留守妇女参政缺失的现状是国家正式制度以及以传统社会性别观念为代表的非正式制度与留守妇女参政行动互动的结果。正式制度不但没有起到保障女性参政权益的作用,反而生成抵制正式制度运作的“委任制”,并与非正式制度中的传统性别观念合谋,致使保障留守妇女参政的一系列制度的规制作用低效或无效,留守妇女只能依附于以男权为主导的权力结构并形成制度依赖路径,这是农村留守妇女参政行为缺失的根本原因。要改变这一现状,应从制度和行动者两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和合理消解非正式制度。国家在制定制度和政策时,应当考虑传统性别观念对政策和制度在执行中的反作用。因此,除了要避免制定模糊性和不可操作性的制度和政策条例,还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惩罚机制,通过外部刺激来规范基层组织行为。二是发挥行动者的主观性和能动性。由于乡村社会的原子化状态,除了留守妇女与男性村民之间存有分歧,留守妇女与非留守妇女、留守妇女之间也没有形成有效的联结方式,无法形成与男权观念相抗衡的合力,个别留守妇女参政意识的提高不足以形塑制度。因此,要改变当前留守妇女参政缺失的现状,既需要关注制度对相关利益者的规制作用,也需要动员留守妇女与其他村民合力发挥主观能动性,打破制度依赖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