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扬 黑龙江财经学院
上世纪80年代的市场经济改革,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的经济政策改革以及当今的全球经济多元化发展局面,意味着我国已经全面进入了经济新常态中,经济结构经常调整、动力结构复杂已经成为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势,互联网金融也是在新常态下发展起来的。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经营特征,基本模式分为三类:P2P、第三方支付和小额信贷。这三种基本模式的发展情况决定了互联网金融的未来走向,其中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索。
互联网金融是在信息技术发展基础上形成的一种金融形势,无论是P2P还第三方支付以及小额信贷,都需要通过互联网进行业务办理。因此,互联网金融模式共同面对的一个问题就是技术风险,无论哪个互联网金融平台,都需要对抗平台运营风险、黑客入侵风险、病毒传播风险、数据汇露风险等。但是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尤其是投资量不大、技术不足、经验不足的小型互联网金融机构,缺乏相应的应急措施,严重影响平台运营效率,甚至会丢失客户信息,导致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有三种,但这些模式的实际经营形式有着千差万别,仅以小额贷款为例,大多数人认为的小额贷款是贷款公司提供给个人的用以解燃眉之急的贷款业务,如“还呗”、“人人贷”等,但是在大学校园里流行着“校园贷”,在农村流行着套着小额贷款公司名头的“高利贷”。还有很多P2P公司向全社会广招股东,最后经营者却卷款潜逃。诸如此类的非法事件层出不穷,这说明,互联网金融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本身具有着非常强大的生命力,只要借助信息技术,金融就能够通过互联网进行发展,打破地域限制和行业限制。另外,互联网金融还为各个阶层的人群提供融资和投资窗口,金融产品非常丰富。然而,目前互联网金融在整个金融行业中的市场占有率仍然没有很高,即使新常态使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互联网金融,但大宗的投资活动仍由实体金融控制。人们对互联网金融存在着不信任的态度,互联网金融本身的专业性不足,也是其发展的主要问题。
中国信息技术起步相对较晚,发展水平仍处于上升阶段,用以支撑互联网金融的新技术不够成熟。而互联网金融兴起时间较短,各类新生业务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技术开发和安全保障技术发展不够。相较于国外,中国互联网金融没有专门法律法规作为保护,在有关于网络的立法中也没有明确这一项;此外,互联网金融机构对保密要求极高,普适性的防护软件实用性并不强,但信息技术发展不足,不能为金融提供提供专业的防护服务,因此导致了严重的信息风险。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面临着较为严重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颁布了专门的法令,但是这些法令的发展是滞后的,只是根据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已经发生的矛盾等进行整理,总结之后形成的法律。还有很多问题由于其严重性不明显,未被执法部门重视,因此,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很多不良的业务形式,但却没有响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
金融市场本身的准入门槛较高,降低风险,追求交稿的资本回报率是金融行业最基本的经营原则,但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身的实力没有实体金融强大,网络金融风险保障措施不足,因此,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的接受程度不足。
美国和欧洲已经针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专门的信息技术研发,根据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中的客户信息安全问题、金融数据流动问题等研发专业的防护软件和技术,我国可以引进这些技术,用以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互联网金融机构也应该重视革新技术,对信息建设投入成本,降低技术风险。
要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监管责任要求,推进监管制度覆盖,强化准入监管、分类监管、底线监管、协调立体监管的监管思维,构建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监管体系。积极推进相关立法进程显得刻不容缓,需要严格规范平台的筹资项目,加强对于风险的防范,保障授信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监管者、平台、投资者的多方共赢局面。
互联网金融机构应与商业银行达成合作,形成双方的优势互补,将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创造性、金融业务的多样性和服务的精确性,与商业银行强大的经济实力以及运营实力结合起来。例如,由商业银行牵头推出金融服务,由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具体的服务项目跟进。
综上所述,在经济新常态下,互联网金融虽然以三种基本模式在不断发展,但仍存在着一些风险问题,不断进行技术革新、强化法律、寻求与实体金融的合作,是优化互联网金融模式,降低风、解决问题的根本措施,也使互联网金融模式进一步创新之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