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竑海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050000)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珍贵资源,也是我们华夏子孙的骄傲。但是在近些年来,经济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发展,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和农村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中国的文化主流和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中华民族传之既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诸多的严重威胁。
在非遗传承过程中,有很多的问题,导致非遗传承陷入困境,造成以下几点问题:
现阶段,因财政经费供给不足以及从事非遗文化保护的人力资源缺失等问题的影响,直接导致了目前我国非遗文化的保护工作难以真正地落地,同时亦未能发挥其应有的文化保护效用。从基层乡镇的行政管理体制来看,因文化站受乡政府领导,由此使得文化站的工作人员需要在日常承担较为繁杂的各项工作,由此亦导致了工作人员对于非遗文化保护问题的投入较为有限,或者是投入程度不高等现象的发生,这些问题直接导致在基层乡镇文化站对本地非遗文化的调研过程中会出现因工作不到位而发生调查遗漏现象的发生,个别工作人员因自身的职业素养不高,甚至会在从事此项工作的过程之中出现应付了事的现象。还有就是,在对非遗文化进行归档以及资料搜集等方面亦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
正如上文所提及的那样,非遗文化保护工作受人力资源缺失以及财政经费投入不足等问题的影响,因此直接导致相关管理机构在面对非遗文化传承人的保护问题上无法做到最佳投入,同时,多数乡镇基层政府在制定工作内容时,也少有将非遗文化传承人保护纳入到自身工作范畴的做法,因此,这些现象直接使得非遗文化传承人空有一身本事,却欠缺一展抱负和才能的契机。
在非遗文化利用的问题上,相关主管机构应当意识到,对于非遗文化的保护不是最终的目的,而是应当在实现对非遗文化妥善保护的过程之中,实现对非遗文化的最优利用,如此不但能够实现对非遗文化的持续传承,同时亦可以以此来作为本地新的经济增长点,进而为本地经济增添全新的活力,使本地迎来全新的发展契机,还有就是,非遗文化亦能够成为本地的文化名片,对于提升本地的人文影响力,亦是大有裨益的。不过从现阶段各地对于非遗文化保护以及利用开发的实际进展情况来看,部分地区未能把握好对对非遗文化的开发以及利用尺度,从而出现了过于追求商业化的趋势,如此便背离了非遗文化保护的初衷。这是需要各地非遗文化保护主管机构在对非遗文化保护以及开发利用过程之中所应当着重加以注意和避免的问题。
资金对于非遗工作来说,是不可绕开的话题。然而目前我国很多地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资金存在总体投入资金不足的问题,可以说总体资金投入不足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以河北省为例,2012年河北省省级文化资金的投入总量为9.8亿,其中作为文化建设的资金为3.6亿,然而河北省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达到132项,省级的也高达614项,这些资金对于数量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要求我们必须从本源出发,在生态重构的视角下进行科学保护,将非物质文化放到整个文化环境中去考量,并力求在不伤及艺术精髓的基础上,融合现代审美观、唤起文化认同感,并使之成为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建设。
1.加大人力资源培养力度。非遗文化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因此,相关主管机构应当尽可能地吸引专业人才加入其中,同时,相关主管机构应当积极同理论界合作,以此来提升和促进非遗文化的理论研究深度和广度,由此引发全社会层面对于非遗文化保护的重视。此外,相关主管机构应当加大同其它地区和国家进行交流,以此来获取其它地区和国家在非遗文化保护工作方面取得的先进经验和成熟模式,以此来作为提升自身保护效度的有效方式。
2.注重完善非遗文化保护的立法工作。法律是社会公众需要普遍遵从的行为范式,同时亦能够起到引领社会风气的效用。因此,相关立法机构应当结合非遗文化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和出台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便通过立法的形式为各地非遗文化保护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后,各地相继结合该法出台了条例,不过从这些已经出台的条例来看,其内容过于原则,无法发挥真正的指引和导向作用。有鉴于此,相关立法机构在出台条例以及相关细则时,必须确保使这些条例和细则具备足够的可操作性,如此方才能够从法律层面为非遗文化保护工作提供有效的指引。
3.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针对现阶段国内非遗文化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各地政府应当加强认识,提高对非遗文化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并在财政预算方面给予非遗文化保护工作以足够的倾斜,以此来解决非遗文化保护工作受限于资金不足而无法深入开展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