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竑海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050000)
作为非遗文化而言,其乃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结晶,在非遗文化保护的问题上,最为有效的保护方式便是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有鉴于此,相关主管机构必须在加强非遗文化保护工作的问题上,健全机制,加大对非遗文化传承人的保护力度。国内各级主管机构已经对这一问题形成了一定程度的认知,并相继出台了相关保护政策,从而达到了改善非遗文化传承人生活境况的目的,由此使得非遗文化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非遗文化同产生这种文化的民族存在着无法割裂的联系,此种联系表现为:产生非遗文化的民族民众所秉承的道德观念、文化习俗、社会风尚以及审美观均会不同程度地对非遗文化的形成产生或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同时,非遗文化同其它物质文化最大的区别在于,其所赖以存续的载体乃是作为主体的“人”,“人”通过声像、技艺等方式,并借助身口相传的模式,实现对非遗文化的承继和发扬。换句话说,如若缺失了“人”这一要素所具备的载体效用,则非遗文化便会面临着行将消亡的境地。还有就是,非遗文化的产生亦无法脱离“人”的主观能动性。虽然非遗文化作为社会文化的一种,看似是由社会大众共同推进的,不过审视古往今来的文化实践以及发展历程能够看出,非遗文化实际上乃是表现为单一个体文化同群体文化彼此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不但是群体文化记忆的表现形式,更体现为个体层面对此种文化形成的完善、发展与创新。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各类民间艺术表现形式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得到验证。结合前述内容可以做出这样的断言,即非遗文化的保护工作内核实际上便是实现对非遗文化传承人的妥善保护,如此将依托对载体保护的方式,实现对非遗文化的有效传承和发扬。
文化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守护神。杰出的传承人是在继承传统中有能力作出文化选择和文化创新的人物,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延续和发展中,起着超乎常人的重大作用,应受到一方民众的尊重与传诵。
第一,在非遗文化传承人的认定问题上,相关主管机构应当秉承科学认定原则,同时,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对非遗文化加大宣传力度,从而达到吸引年轻群体去主动接触非遗文化、了解非遗文化以及学习非遗文化。还有就是,相关主管机构应当出台物质激励措施,以此实现对非遗文化传承人的妥善吧保护。
第二,相关主管机构在对非遗文化传承人认定过程之中,不能随意放宽认定标准,而是应当根据此种文化的社会影响力加以甄别、认定。要扩大传承人的候选范围,尤其是初学者,要给予充分的鼓励,给予他们特定的认定标准,可以给他们充足的时间去拜师学艺,且继续给予资金扶持,这样就会慢慢培养出一批批技艺精湛的非遗传承人。
第三,在认定程序层面,相关主管机构应当进行创新,改变以往的自行申请以及推荐相结合的模式,原因在于此种模式为被动认定。而是相关主管机构应当主动出击,去发现非遗文化传承人,同时给予其申请以足够的协助,此外,相关主管机构应当广开言路,发动社会民众对非遗文化传承人进行举荐,在掌握举荐信息之后,相关主管机构应当责成专人去调查、核实。另外,在对非遗文化传承人的认定方面,不应当将传承人对象仅仅限定为个体,群体一样可以成为传承人。
现阶段,国内非遗文化遵循着政府主导为工作原则。有鉴于此,相关主管机构应当在明确自身责权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地开展非遗文化传承人的保护工作,具体而言,首先,立法机关应当注重对非遗文化传承人保护工作的立法。2011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传承人的支持措施,同时也明确了传承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在具体的工作过程当中,要实现对非遗文化传承人的科学保护。同时,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存在差异性,因此,各地政府应当立足于本地实情,出台相应的非遗文化传承人保护细则,以此推动本地的非遗文化传承人保护工作能够更为细致。其次,相关主管机构应当鼓励社会民众踊跃地参与到非遗文化传承人的保护工作之中,以此开辟非遗文化保护工作的全新路径。第三,加强对传承人的物质帮助和人文关怀。如:及时了解和掌握传承人生活状况,力所能及地帮助传承人解决实际困难;定期召开传承人座谈会,听取传承人对非遗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对优秀传承人给予适当奖励等等,使传承人在物质上得到一定帮助,在精神上得到一定慰藉,从而提高传承人的工作积极性。
现阶段,政府、理论界以及新闻界均是非遗文化保护的主体。而明确保护工作的主体,有利于明确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从而使非遗文化的保护工作能够真正落地。同时,唯有借助前述主体彼此之间实现通力协作,方才可以确保非遗文化保护工作能够科学、有序地进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