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执行应有统一制度设计

2018-01-26 02:35徐小飞
法庭内外 2017年10期
关键词:赏金举报人被执行人

徐小飞

据媒体报道,沈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严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胡某某先后归还了10万余元,尚欠10万余元未还。此后,胡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余款。后经沈某某申请要求并自愿出2000元悬赏执行线索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在该法院官方微信平台上发出首份悬赏执行公告。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后短短3天,严某便归还5万元给沈某某,双方现场就余下5万余元欠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于年底前给付完毕。

当前,一些“老赖”缺乏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通过转移隐匿财产以规避执行,致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成为“看上去很美”的一纸空文。一些法院为了破解“执行难”问题,实施悬赏执行制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社会发布公告,对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有关信息并据此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的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从司法实践来看,许多法院实施悬赏执行制度以来,一些原本难以执行的案件得以有效执行。

但我国法院适用悬赏执行时间并不长,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设计,各地法院对悬赏执行的规定并不一致,这已经成为了制约悬赏执行制度长效发展的短板。例如在悬赏执行的启动范围上,有的法院规定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提供的财产状况不足清偿全部债权的案件,才可以申请悬赏执行;有的法院规定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然无法满足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时,才可以申请悬赏执行。事实上,许多申请执行人对悬赏执行持赞同态度,在保证执行到位的前提下,愿意支付一定比例的悬赏金。悬赏执行的适用范围虽然应有一定的限制,但要充分考虑到破解“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问题的现实需要,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

在执行实践中,悬赏执行的赏金由谁负担也不尽统一,有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有的由被执行人承担,有的由法院承担,其中以申请执行人承担的方式为主。法学理论界对这个问题也是见仁见智,颇有争论。笔者认为,一个人应当对其自身的过错负责,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费用,而不是将执行成本转移给申请执行人。为形成强大的执行威慑力量,悬赏执行的赏金最终应该由被执行人负担,让其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待案件执结后,应将申请执行人事先垫交的悬赏执行金退还给申请执行人,或者从被执行财产中优先扣除。

悬赏执行作为一种民事执行辅助方式,许多规定还不够明确,一些内容还有待完善。当前,有必要尽快制定悬赏执行实施细则,统一制度设计,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悬赏执行的操作程序、悬赏金数额确定、悬赏公告发布方式、举报人信息保密等内容,以充分发挥悬赏执行的制度价值和功能,有效破解“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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