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景龙
吴老太是一名退休工人,她老伴儿走后,行动不便的她雇了一个保姆赵某照顾她的生活。赵虽为吴老太的保姆,可二人关系处得很好。吴老太一生不育,收一养子,但养子爱赌,与她关系一般。吴老太一生存有二十万元积蓄放在养子那里,她有些不放心,怕重病时养子不用这钱给她治病,对她撒手不管。于是吴老太和赵某协商,由赵某做她的监护人,监督那二十万元的使用,并通过书面形式与赵某签订了遗赠协议,答应逝后,把自己财产的一半赠予赵某。请问:吴老太可以选定保姆赵某为监护人吗?
监护是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有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就意定监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第二十六条有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民法总则》在第三十三条中也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就遗赠问题,《继承法》在第十六条、第五条中有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吴老太的行为是有法律依据、受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