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 余,高蕴嶙
(1.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2.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科,重庆 401336)
现金是市场流通的媒介,是对资产计量的标准和尺度,理论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现金仅指库存现金,本文所指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现金管理制度是加强现金管理,真实反映现金收付和结算,防止贪污、挪用公款等不法行为,按照国家财经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管理制度。它包括库存现金的管理、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管规则等。现金管理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早期的现金管理制度暴露出的问题有随意支取现金、白条抵库、私设“小金库”等现象,这些看似轻微的财务漏洞却引发了大量的职务犯罪,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1]。
现金领域职务犯罪,是指在职务犯罪活动中表现为现金形式的犯罪,通常此类犯罪是发生在贪污贿赂罪中,常见的罪名有贪污罪、行贿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本文以G省F市辖区内检察机关近五年内(2012年至2016年)办理的现金领域内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70件102人为分析样本,分别是私分国有资产案件12件20人,挪用公款案件20件28人,贪污案件38件54人(因行、受贿案件在现金领域作案手法单一,故本文未将其作为分析对象),发现现金领域内的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
通过对F市检察机关近五年现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基层院办理的案件比例占到80%以上,主要是集中在基层的社区居委会、早期的政府下属企业、转制的国有企业等。如S区检察院办理的该区J镇某社区原居民委员会主任欧阳某贪污案,其从土地补偿款专户账上支出资金给某公司,再将资金占为己有,该行为并没有上报镇、区审批,仅仅是经当时的居委会副主任签批后就直接列支;又如,S区L镇副镇长兼某房产发展公司经理郭某以虚开收据、虚构业务开支、送礼等名义,与出纳员勾结,私设单位“小钱柜”,并从中提取公款400多万元占为己有。这些犯罪人员大多级别不高,掌握的权力也相对较小,但贪婪心里严重,把手中公权力当做获利筹码,微权寻租,雁过拔毛,为谋取私利不惜以身试法。
在被分析的70宗现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窝案串案22件,占总案件数的31.4%。从统计的案件可以看出,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单独作案的可能性大大降低,而内外勾结、上下串通、合伙作案的现象不断增多,往往是查处一案带出多案,查处一人牵出多人,窝案、串案现象尤其突出。如N区检察院在办理该区某水泥厂原厂长颜某某贪污案件中发现该厂某混凝土供应站原会计刘某、出纳员潘某、统计员何某,利用加大“南建”车队运费的方式套取供应站运费105.3万元并占为己有;又如G区检察院查办的该区食品进出口公司原经理李某贪污该公司收取的香港某船务公司劳务费提成、澳门某食品水产有限公司佣金案,此案牵扯出李某和该公司副总严某私分国有资产案。类似的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案件涉及到的几乎都是企业的老总、分管财务的副总和财务人员,甚至包括普通的业务员,窝案串案较为明显。
在被分析的70宗现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到国企和国有资产管理领域的案件数占案件总数的比例高达33.2%。尤其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案件较多。如原F市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原总经理罗某在市政建设总公司转制评估封账前,召集班子成员开会,其以购买工程材料等名义虚开发票,套取公司资金1445.3万元,并将该资金设立“小金库”作为经费使用,从2001年至2004年,市政建设总公司以发放奖金名义将“小金库”资金私分,涉案金额共计1302.7万元;又如,N区某镇畜牧兽医站原站长陈某,在兽医站改制期间,与其他职工私分兽医站的承包款204.2万元,租金100万元。在国企改制过程中,企业的董事长通常会采取经班子集体研究或全体职工表决的方式,将企业的资产进行私分,从中大量捞取好处,这种案件在F市发案较多,具体表现形式为滥发奖金、补贴等,虽然在表面上是打着“以单位名义”,人人都有份,但实际上是悄悄地私分和侵吞国有资产。
在被分析的70宗现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到高发的领域大部分集中在民生领域,比如专项资金发放、土地拆迁补偿、市政工程建设,还有近几年发案率较高的医疗领域和教育领域,涉及到民生领域的案件占到总案件数的71.4%。如N区检察院办理的原农业局局长李某和副局长兼农业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总经理何某贪污案,两人利用职务之便,指使农资公司财务人员将农业局暂存于农资公司下属农业发展公司账上的“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200万元转至何某与李某设立的N区某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之后通过账面处理,两人将200万公款及孶息侵吞;又如F市S区某镇驻村扶贫干部欧阳某在扶贫期间,指使财务人员李某将S区扶贫办拨付到该村扶贫专户的40万元“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扶贫资金提现,存入个人银行账户,之后欧阳某将40万元资金用于赌博,全部输光。这类型的危害民生领域案件,既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从案件查办情况看,一些基层政府和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虽然职级不高,却身处拆迁补偿、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要害部门或关键岗位,手握实权,在履职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大肆敛财,并且财务人员犯罪频发。如N区储备粮管理中心原主任杜某与原副主任张某商量,由张某出面吩咐出纳和会计,多次通过虚开购货发票,截留收入不入账等手段,将储备粮补贴款、总公司经营资金套取现金,或直接从正账支取现金,以月奖金、参观学习费、奖励金等名义发放给储备中心本部及其下属单位储备库人员,共计人民币1040.5万元;又如原S市(F市下设的县级市)建设局出纳邓某私自支取该市建设局银行账户人民币500多万元,还将收到的建设局的铺位租金、档案租金、测试费、资料费等收入没有入账,私自据为己有,用于赌博,在这个案件中,邓某的职位就是一个出纳,但主要负责建设局资金收支、管理档案的收费、建工科的管理费、检测站的收费、城乡局(规划局)的经费,以及建委下属部门的“小金库”款项。在这种类型案件中,虽然作案对象职位不高,但作案数额却十分惊人,贪利驱动明显[2]。
从被分析的70宗案件来看,作案的环节都相对比较集中,主要是单位现金的审批、专项资金的发放等。从发案单位来看,尽管国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很早都有建立现金管理的相关制度,但这些制度在早期只是形式化,落实不到位。再加上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和滞后性,导致单位在现金管理上存在许多致命的缺陷,给犯罪嫌疑人创造了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可乘之机。如S区某镇社区原主任陈某和副主任卢某贪污拆迁资金案,该社区对于专项资金的审批、管理和发放环节有在会议上进行讨论,还形成了会议纪要,但并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现金管理机制,为他们作案创造了“良机”;又如N区农业局副局长李某贪污“农业化专项资金”案中,虽然该局已制定了相应的现金管理制度,但监督和负责人都是局领导,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所以这样的管理制度只是挂在墙上的一张纸而已。
我国目前的现金管理相关法规主要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国务院颁布,2011年1月8日修订)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余的法规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等。以上法规对库存现金管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存在着现金起算点过低、现金覆盖范围过窄、对大额现金缺乏有效管理等问题。
1.结算起点过低。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第5条规定,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结算起点是1000元。这个数字在25年前比较适合市场行情,现在则与市场物价相差太大,由此导致的结果就是企事业单位开设多个私人账户用于支取现金,超起算点支付现金的现象比较普遍。
2.现金覆盖范围过窄。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使用范围仅为职工工资和津贴等八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金使用的范围远远大于这8个项目,甚至还有些特殊费用的开支,现金使用管理的范围无法跟上现在企事业单位的需要,在种类方面相对滞后。
3.对大额现金缺乏有效管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库存现金的限额制定后,必须严格遵守,不能够随意超出,超过现金限额的部分,要及时转存银行。但条例却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在统计的案件中,很多单位私设小金库,数额巨大,严重违反了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但却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
1.开户银行未发挥好监督管理的作用
(1)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现金监督管理不到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银行监督和稽核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工作,开户银行监督管理开户单位的使用和收支现金情况,但没有相对应的人民银行和开户银行具体监管的规定,配套机制不全。按照规定,将单位收入以个人的储蓄账户存入银行,将会被处以存入金额的30%至50%的罚款。但在统计的30多起案件中,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国有企业存在以个人账户来存取单位收支的问题,却没有一家企业受到过开户银行的处罚。这暴露出开户行的监管是严重缺位的,监管仅仅是流于形式。
(2)开户银行对大额现金缺乏有效管理。根据《现金管理实施细则》,各开户单位必须核定库存限额,原则上只保存3-5天的开支,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涉案单位私设的小金库已经远远超过这个数额。这是目前监管上的一个严重漏洞,也是导致贪腐案件发生的导火索。
(3)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实施处罚权利难以实现。《现金管理实施细则》对开户银行作出了规定,其有权对违反暂行条例的开户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罚款。但实践中,开户银行很少能落实这一条规定,原因在于,一是银行为了拉存款业务,怕得罪了开户单位;二是企事业单位随时可以更换开户银行。所以,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实施处罚的权利也只是落得一纸空文[3]。
2.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到位
从近五年查办的F市现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来看,职能部门监督不力是导致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方面是发案的领域比较专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难以对其实施全程跟踪监督,使监督达到全、深、精的层次,比如招投标领域,监管部门众多,依然出现贪腐犯罪;另一方面是工商和税务部门只是书面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由于企事业单位虚报、瞒报财务数据的现象普遍存在,难以对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起到实质监督作用。
1.现金坐支现象比较突出。在发案单位中,有很多企业坐支比较严重,不将收到的现金及时存进银行,而直接用于业务开支。
2.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在涉案企事业单位中,超限额存放现金有两种形式,以前是存放公司或单位的保险柜,现在更多的是采用存入个人账户。
3.白条抵库现象。“白条抵库”指的是利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和审批手续的收条或单据顶抵库存现金。
4.超范围、超限额使用现金现象普遍存在。企业的内控制度决定其是否能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制度来执行企业现金的支付,但是涉案的企业和单位负责人,通常是带头违反财经纪律,超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
5.专项资金管理混乱。专项资金是一块“肥肉”,很多涉案的企业和个人都想着各种办法来分得一块。这些发案单位对专项资金管理混乱,没有建立专门的监管制度,到群众举报了,才知道专项资金被贪污或挪用了,但为时已晚。
检察机关查办现金领域职务犯罪的模式还是走的传统路线,以惩治为主,也就是事后查处,出现举报后,才启动立案和侦查,从账目入手,经过初查发现现金漏洞,再抓人。检察机关通过严惩犯罪是可以达到震慑的效果,但实践中往往作用不是很明显,新的现金领域职务犯罪仍然还是层出不穷。本文认为主要的原因是缺乏预防,或者说预防太薄弱。那么,检察机关为何惩治作用不明显呢?原因是有惩无防,有惩无防的主要原因是司法机关和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外汇管理机构缺少有效的信息顺畅沟通机制,无法及时共享信息,预防现金领域职务犯罪的机制十分薄弱,从而导致许多犯罪信息就在侦查人员的眼皮下溜走。
1.提高结算起点限额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现金结算起点限额已无法满足企事业单位日常开支的需要。尤其是一些个体经营户之间的经济交易,往往都是采用现金形式来完成。结算的起点需要根据社会发展和单位的实际需求来调整,当前的现金使用额度已无法满足正常的办公、生产、经营需要,因此,本文建议按照企业的生产类型、单位的性质、单位的规模、单位的实际需求,设置相对应的分类限额标准,不搞“一刀切”,设置一定的幅度,这样更能体现现金管理法规的人性化和合理化,弥补现金管理的不足[4]。
2.适当拓宽现金使用的范围
就现金管理对象而言,《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仅规定了8种现金支付方式的范围,但现阶段这8类支付方式远远不能满足单位支出的需要。从企业的使用范围看,企业在交易过程中需要支付现金已经远不止“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还包括一些小型的采购,较小的维修费支出等,从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的现金使用范围来看,也较以前有所变化,比如停车费、过桥过路费、数额较小的办公用品采购费、公交车、的士车费、办案机关的“特情使用费”等这些支出都需要现金支出。因此,实践中有必要拓宽现金使用的范围。但是扩大现金使用范围,并不代表着随意增加种类,必须要依据实践中单位的实际需求来增加。本文建议立法机关可以深入基层,结合实际,调研企事业单位的实际需求,经过广泛论证,适当拓宽现金使用的范围。
3.增设大额现金的监管规定
行受贿案件的特点有两点,一个是私营企业为主,另外一点就是现金交易为主,常见的现象是私营企业老板将公私账户混用,大额现金进出自由。大额现金缺乏有效监管,为行受贿犯罪提供了天然有利的条件。虽然现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数额呈下降趋势,但大额现金的管理仍然不容小觑,现金法规应当把重点放在监管和惩罚上。本文建议,在我国现行现金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自下而上的现金审批登记制度,加强对大额现金进出的监督管理,要求开户行及时向人行报备可疑现金的存取情况,一旦出现开户行不及时报批大额现金交易的情况,应当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只有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才能杜绝大额现金交易不审批或越权审批的现象发生。
1.重新定位开户行在现金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1)加强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的监督作用。从人民银行到开户银行,再到开户单位,应当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具体由开户银行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落实现金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一旦有那个开户单位涉嫌职务犯罪,开户银行在监管期间没有落实好监管措施,应当由人民银行追究开户银行的监管责任。但在责任的设置上,应当考虑开户银行监管力度的期待可能性。
(2)加大开户银行对大额现金的管理力度。开户银行是对开户单位监督的第一条防线,抓好大额现金的管理,不只是要将大额现金审批制度落实到位,更加要对开户单位的大额现金交易实行动态监控,防微杜渐。本文建议开户银行在为每个企业建立的账户登记簿上,将大额现金管理纳入其中,作为一项重点监管项目。
(3)将开户银行的处罚权力落到实处。现在企业和单位的开户银行是可以随意更换的,但大部分企业和单位选择的都是国有银行,可以先从国有银行入手,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处罚权力落到实处,对开户单位敢于处罚的开户银行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取得较好效果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广到其它商业银行。只有所有银行都按照现金法规去实施相应的处罚权力,才能更好地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5]。
2.增强国家职能机构在现金管理监督中的作用
审计等部门要充分履行好监督职能,尤其是在征地补偿、国土城建、工程建设、招投标采购等重要领域,应当全程跟踪。在专业环节上,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士,不能走过场,要实现监督无死角。尤其是涉及到重大项目的开支上,要实行会议表决制,既要有相关文件依据,又必须要经过纪检监察部门审核之后,才能进行开支。由于企业和有关单位的财务报告真实性不强,导致工商和税务机关的监督机制失灵。各级工商、税务部门应当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不但要对有举报的单位进行查处,还要开展不定期的抽查。对于企业违反现金管理,比如以个人账户收货款、收入不交纳开户行、用现金购买原材料等行为,要以偷税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应当移交监察委员会处理。只有建立健全有关职能部门监督的制度规范,强化对企事业单位的稽核和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其违法成本,才能有效地遏制现金领域的违规违法行为。
1.加强现金管理和数据监测
企事业单位在向金融机构累计支出现金达到一定数额时,应当进行申报,填写用途申报表,金融机构将申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将大额现金支出情况上报给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进行统一监管;人民银行应尽早建立全国性的大额现金监测数据库,对大额现金存取、兑换实施重点监测,掌握可疑的现金流向数据。
2.建立大额支现的审批报备制度
除了人民银行加强对单位日常大额现金的定期监管之外,开户行应落实《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17条的规定,加强柜台检查,不定期地检查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情况,尤其是开户单位超限额支付现金的情况,更加需要认真进行审核。对于大额收支、外币汇兑、大额现金的出入境等异常情形,需要严格进行审批和备案,并且应当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
3.推进公务卡的应用
对于国有企事业和机关单位,有效杜绝现金贪污挪用的一个有效办法,就是推进公务卡的使用。F市是在全国较早推行公务卡使用的城市之一,截止到2013年底,实现了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范围全覆盖,市级178个预算单位全部实施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另外,F市财政局联合监察局不定期地对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主要是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公务卡支出的规范性等,加强对预算单位公务支出的监督,扩大公务卡规范使用的范围,减少现金支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近5年来,F市现金领域职务犯罪数量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与推行公务卡应用是密切相关的。
4.内部财务岗位要实现监督制约
企事业单位的人、财、物的岗位必须要做到相互制约,不能同流合污。尤其是在资金领域,会计和出纳要实行互相监督、互相制约,而不能受制于“一把手”,违反财经纪律的,要严格依照相关财经法规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建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抓好内部制约建设,建立内部财务岗位之间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财务管理机制,有效地规范权力运行。
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单位的财务信息、工程招投标信息、政府采购信息等。只有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实行公开化、透明化,把细菌和阴暗面都暴露出来,接受内部职工和外界群众的监督,才能有效遏制现金领域的职务犯罪。以F市为例,该市在全省较早建立了政府招投标平台,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都需要将招标的信息公布在该平台,投标者的信息也必须公开,整个中标的流程和中标者的信息都可以在平台查到,此平台是最好的信息公开渠道,对全社会公开,受全社会监督。此外,对信息公开的事项,企事业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督,保证公开的信息是属实的,本文建议可以将这一点纳入同级政府监督体制当中,由同级的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对于公布的信息进行不定期地抽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后立即处理[6]。
1.查办重点案件,净化行业领域
针对现金领域职务犯罪的犯罪手段隐蔽、社会危害大、办案难度大的特点,监察委员会应多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在项目审计、工程监督、媒体报道中寻找案件线索,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关注行业存在的普遍现象,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腐败问题[7]。
根据中央关于查办民生领域犯罪的重要部署,涉及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监察委员会应当主动出击,做好初查工作,掌握重点行业、敏感行业的可疑资金动向,关注招投标领域的可疑问题,集中力量查办群众反应强烈、危害社会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职务犯罪案件。监察委员会应当重点查办三类案件,一是医疗卫生、教育、电力、国土、环保、科技创新等领域环节的案件;二是在政府专项补贴领域发生的贪污侵占、挪用私分等职务犯罪案件;三是在大中型国企行业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8]。
2.加强沟通协调,形成联动机制
(1)加强监察委员会与技术部门、司法鉴定部门的协调配合。办理现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办案人员熟悉会计、审计等财经相关业务知识,因此,监察委员会在查办此类案件过程中,要主动与技术部门的司法会计沟通,通过司法会计人员对账目审计来指导侦查方向;还要主动与司法鉴定部门协调,找出涉案人员在账目串改、数字涂改等方面惯用手法,以及对笔迹时间、仿冒他人签名等作出专业性鉴定,从而有效提高侦办现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效率和准确性,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9]。
(2)加强监察委员会侦查部门与预防部门的沟通。在查办现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要做到一案一剖析、一案一建议,结合发案的原因,从思想教育、制度建设、监督机制等方面查找漏洞、找出根源。加强与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沟通,分析行业发案特点,找出有建设性的对策和建议。
(3)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作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是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资源优势,监察委员会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对接,充分利用该系统,发挥其功效,该系统不但可以保障进入工程承包、土地拆迁等领域的企业和个人的诚信度和廉洁度,还能从源头上遏制这些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的现象。
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现金管理制度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频发的现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不能仅依靠堵漏洞的解决方式,更要以新形势下现金领域的管理体制为基础,加强对现金的管理。我们不仅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而且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信息披露机制,从源头上遏制现金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全面铺开,监察委员会作为打击职务犯罪的首要部门,更加要肩负起遏制职务犯罪的重任,既要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也要发挥好职务犯罪的预防作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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