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乘坐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途中,因公交车司机遇到紧急情况采取紧急刹车的不当行为,造成张某受伤,鞋子和袜子损坏。后张某到医院医治,被诊断为脑外伤后神经反应,颈背部、四肢多发软组织损伤,腰部软组织挫伤,为此花费医疗费3624.20元,并因此误工一个多月。张某要求公交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公交公司需要赔偿吗?
律师解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原告乘坐被告公交公司所有的客运车辆,双方之间已经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公交公司对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的安全应承担责任。原告因乘坐被告公交公司车辆受伤的损失,公交公司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