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进良
(德化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福建 德化 362500)
在《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的提出了文化强国的发展战略。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载体,文化产业被列为了国民经济的有效组成部分。政府工作报告中也要求积极推动文化产业的进步,让文化产业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但是想要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法制保障是非常关键的因素。目前,为了完善文化产业运营机制,我国也逐渐出台了很多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诸如《著作权法》、《专利法》等。但是从文化产业的发展情形来看,我国文化产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跟不上文化产业的发展速度,仍然有很多问题急需解决。
近几年,我们的文化在产业化方面进入了高速繁荣时期,但是文化产业方面的立法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很多法律法规不健全。产权、人才、信息等文化要素市场大多数都是通过行政法规及政策来进行调整的,高层次的立法比较稀缺。文化产业的产业基本法基本还处于空白阶段,在文化产业发展中很多重要的法律法规也有待建立,其中包括《广播电视法》、《新闻法》、《出版法》等法律。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现有法律法规也很不完善,很多相关法律之间的内容不但相互重合,甚至有的法律之间还彼此存在着冲突,比如《专利法》和《著作权法》。法律法规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造成法律体系比较粗陋,一点也不严谨,在实际操作中的可操作性差。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很多国外的文化产品的输入,给我国的文化产业造成了不小的冲击,而我国的文化产业缺乏应对机制,一些民族文化品牌经常在国外被抢注商标,这些问题也得不到有效解决。我国文化产物的在进口或者出口贸易中发生分歧后,总会出现没有法律依靠的可怕现象。
我国幅员辽阔,很多不同的地区在历史原因或地域原因的作用下,形成了很多具有共性的文化产业资源,但是在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下,不同地区之间文化产业的发展没有进行协调和交流。偶尔在同类文化产业交流中,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很难达成有效的共识,从而错过文化产业发展的良机,地区文化产业方面在招商引资时也经常发生冲突。文化产业彼此协作不充分,没有信息交流平台,造成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法制保护不够完善,没有办法在文化产业发展中形成有效的合力。
要想法制秩序切实有效地运行,必须确保立法、执法以及监督三者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尤其是执法机制,更是其中的关键环节。在文化产业的实际发展过程中,很多地区文化执法部门形同虚设,还有的文化执法单位没有把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的区别搞清楚,把这两者混为一谈进行管理,这势必会影响文化产业化的进步。还有的地区在发展当地经济的同时,对文化资源造成了破坏和损毁,制约了当地文化在产业化方面的繁荣进步。当地文化法律的执行者的执法能力没能适应文化产业化迅速繁荣的要求,甚至有的地区没有有效的法律执行监督,导致色情、迷信等非法内容充斥文化市场,破坏了文化产业市场化的正常运营顺序。
由于我们的文化在产业化方面的不断进步,很多矛盾也日益凸显出来,在解决问题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这阻碍到我国文化产业化是否迅速进步。因此,为了促进文化产业化的进步,就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首先,为文化产业化的进步建立基础的法律法规,根据这些法律进一步建立详细的律法条文。其次,提高建立法律的质量,确保建立的法律的品质和实施,提高法律执行能力,明晰文化产业化进步中各项律法条文中的冲突,确保文化产业化的繁荣和进步。
资金不足,这也是制约文化产业化进步的重要因素,但是文化产业投资或融资存在着很大风险,缺乏法律保障,导致文化产业化进程非常缓慢。因此,必须完善文化产业投资或融资方面的法律建设,为民间资本投入提供法律保障。总之,要想文化产业化的过程中有足够的资金,加强民间资本的融入,就必须制定配套的产业经济法律法规,并且加强法律执行的监督力度,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投资中出现问题时做到有法可依,为文化产业化的进步建立优秀的外部投资氛围,推动文化产业化的进步。
在历史和地域的作用下,我国很多不同地区的文化产业具有相似的特色,比如四川和重庆的巴蜀文化产业,要想发展文化产业群,就必须加强不同地区的产业协作,形成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突破地方保护主义限制,加强不同地区之间文化产业发展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审视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问题,寻求更加合理的解决办法。
文化的产业化发展是我国经济增长中新的点,随着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其法律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因此,加强文化产业化进程中的法制保障问题,是目前文化产业化中的关键任务。完善的法律保障,也是推动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