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翠玲 张晓举
摘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改善农民就业的作用机制是通过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两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从长期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创造更大的就业效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也可以产生直接收入和间接收入效应,直接收入效应表现为土地出租方直接的土地租金收入和工资性收入,以及通过其它渠道就业产生间接的收入效应;而土地租入方通过土地流转配置土地资源,也可以产生直接收入效应。
Abstract: The mechanism of improving the employment of farmers in the development of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entities is the result of the joint effects of direct effects and indirect effects. In the long run,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entities will create greater employment effects. The creation of more jobs can also produce direct income and indirect income effects. The direct income effect is manifested by the direct land rent income and wage income of the land lessor, and the indirect income effect through employment through other channels; and the land renter allocates land resources through land transfer, which can also have a direct income effect.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业效应;收入效应
Key words: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entities;employment effect;income effect
中图分类号:F27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8)36-0058-02
0 引言
2016年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报告中显示,2015年,78%被调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了就业机会,平均每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雇佣37.11人,促进了13%到19%的农村劳动力实现了就业转移。那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农村经济中对于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和农民收入的影响机制是什么样的?本文基于对农村劳动力就业和收入的视角分析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村经济的带动作用。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涵和类型
2012年7月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指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形式主要包括:一是以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为代表的家庭经营;二是各种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合作经营;三是以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公司为代表的企业经营,且具有适度规模、专业化、集约化以及市场化的典型特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微观基础和重要力量①。
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加快,改变了我国农业经营者的主体结构,呈现出小规模经营的农户和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存的多元化经营主体结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农业专业大户是以经营规模大为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通过组织模式与利益机制创新实现新型农业规模化经营,是农户小规模生产基础上的合作社规模经营,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一种途径;多数农业生产经营的龙头企业建有自己的生产基地,通过“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等联结方式,不仅稳定了原材料供应,还带动了周边农户的发展,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就业效应作用机制
尽管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在组织方式、经营模式和产业化程度等方面存在差异,但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的经营特点。现有研究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解决我国农业发展中的“农村病”,即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表现出的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和兼业化,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时期表现出规模效率和技术效率的优势,可以有效解决现代农业发展中的“谁来种地,如何种地”的难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不断的发展成长中成为农业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推动力量,促进了农业和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自身发展过程中也带动了周围农民就业的增长和农民的持续增收。那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民就业增长和增收的机制是什么样的?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农民就业的作用机制是通过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两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见图1)。直接效应是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本区域内农民就业的直接影响,通过岗位创造效应和挤出效应两者共同发挥作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其个人或家庭的劳动力数量是有限的,以劳动力需求相对较少的粮食和蔬菜种植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为例,农忙时节也会产生对临时或长期劳动力的需求,实现农业与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经营范围的广度和深度的拓展对劳动力的需求量更大,形成岗位创造效应,带动周围农民就业;通过流转土地进行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对转出土地的农民產生就业的挤出效应,原来在自有承包土地上耕作的兼业农民通过土地的流转可以全力投入到其从事的其它职业,而一部分老龄化的农民流转出土地后会退出农业生产领域,挤出效应会导致农民就业的减少。
间接的就业效应是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对农民整体就业所产生的就业变动效应,表现为从农业生产领域转移到其它行业就业的转移就业效应和就业增长效应。从长期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现代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更易于采用新的先进农业生产技术,重新整合配置现有的生产要素,并增加新的生产要素的投入,通过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标准化和产业融合发展的生产经营方式,会带来规模效率、技术效率和管理效率的有效提升,生产出高品质的农产品,创建更多的农产品品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效率的提升,农业与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农业生产经营领域的创新以及经营主体自身素质的提高都会提升其竞争优势,在发展中创造出更多的就业岗位,产生更大的就业效应。
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收入效应作用机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也可以产生直接收入和间接收入效应(见图2)。直接收入效应表现在流转出土地的农民,会有直接的土地租金收入,如果是直接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创造的工作岗位就业还可以获取工资收入,也可以通过其它渠道就业或自己经营获得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产生间接的收入效应;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通过统一原材料采购、科技培训、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收购等服务,实现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提高收购价格等方式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而流转入土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重新配置土地资源,改变传统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方式,经营模式的创新可以提升单位土地的产出效率,实现其自身收入的增长并带动雇佣的农民收入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达到一定的标准,可以申请贴息贷款、财政补贴等形成转移性收入,也构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直接收入。
已有的研究支持上述理论,薛凤蕊等(2012)利用自然实验评估方法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农户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参与土地合作社的农户与未参与的农户对比,人均纯收入显著增长,参与土地合作社的农户经营收入和务工收入对收入增长贡献较大。胡联(2014)通过双重差分法实证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增收的带动作用,且对高收入农民的增收作用更大。张琛和高强(2017)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家庭农场三种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经营模式创新和提供社会化服务,可以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带动贫困户脱贫,实证分析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带动农民增收的作用。
上述研究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有显著的就业效应和收入效应: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本地就业的带动效应最大,就业人数多,就业稳定,给企业员工带来稳定的收入;专业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劳动力的长期、稳定需求相对较少,但对短期劳动力的需求规模较大。
注释:
①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73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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