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克思价值理论的再思考

2018-01-25 06:17杨耕
江汉论坛 2018年11期
关键词:价值观念价值

杨耕

摘要:价值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意义关系,价值关系本质上是利益关系,蕴含着特定的社会关系;从来不存在一个没有立场和观点的价值评价,对同一个事物,不同的人从不同的利益、意向和愿望出发,必然作出不同的价值评价;社会地位相同,价值观不一定相同,价值观的形成是包括经济关系、传统文化、社会教育和个人经历积淀在内的复杂过程;任何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反映的都是该社会的本质特征和核心利益,社会形态的变化同时也就是核心价值、核心价值观的变化;价值原则是人的内在尺度的外在表现,自我实现实际上是指人的一切都是通过自身的活动实现的,而不是指一切都源于自我,个人只有在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才能实现自我价值。

关键词:价值;价值关系;价值评价;价值观念;价值原则

人们认识世界的目的在于改造世界,改造世界则是为了满足人自身的需要。这就在追求真理的基础上提出了价值问题。价值是为人的,是人们应当把握的主体与客体之间一种特定的关系。马克思揭示了价值和价值关系的本质,说明了价值评价和价值观念的特点,阐述了价值原则及其与人的内在尺度的关系,但其中有些问题又未得到深入分析、详尽论证、系统阐述。因此,本文拟就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作一新的考察和审视,以深化我们对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的研究。

一、价值关系:本质上的利益关系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提出了三个著名的论断:一是“贩卖矿物的商人只看到矿物的商业价值,而看不到矿物的美和特性”;二是“忧心忡忡的穷人甚至对最美丽的景色都没有什么感觉”;三是“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说来,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不是对象”①。有的学者以此为依据,认为客体依存于主体,没有主体就没有客体。这是误读,也是误解。因为马克思的上述论断涉及的不是事实判断,即“是什么”,而是价值判断,即“应如何”。音乐,对于有没有音乐素养以及素养不同的人来说,领悟、诠释和评价显然是不一样的。对于没有音乐素养的人来说,音乐没有意义;对于有音乐素养的人来说,有意义;对于职业音乐家和爱乐者来说,意义又不一样。而有没有意义、有什么意义,属于价值范畴。所以,马克思的上述论断是关于客体对主体的价值判断。

从哲学的视角看,所谓价值,就是指主体与客体之间一种特定的关系,即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意义关系。在实践活动和日常生活中,主體总是根据自己的需要掌握和占有客体,利用客体的属性满足自己的需要。这种主体按照自己的需要对客体及其属性进行选择、利用和改造的特定关系,或者说是客体属性对主体需要的满足的特定关系就是价值关系,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意义关系。某事、某物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就是有意义、有价值的;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就是没有意义、没有价值的。

我们既不能仅仅从人自身出发来规定价值,认为价值就是人的兴趣、欲望、情感的表达,与事物无关;也不能仅仅从客体自身的属性来规定价值,认为价值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某种东西,与人无关。一方面,物及其属性是价值关系形成的客体依据。价值离不开客体及其属性,价值总是一定的客体对主体的价值,客体的属性和功能影响着客体对主体是否有意义以及意义之大小。“一物之所以是使用价值,因而对人来说是财富的要素,正是由于它本身的属性。如果去掉使葡萄成为葡萄的那些属性,那末它作为葡萄对人的使用价值就消失了。”②也就是说,具有特定属性的事物因此成为价值客体;另一方面,人及其需要是价值关系形成的主体依据。世界万事万物的价值及其等级次序都是由作为主体的人按照自己需要的尺度排列的。只有人才是价值的创造者、实现者和享有者,才是价值的主体。客观事物本身并没有好与坏、善与恶、有用与无用、有利与无利、有益与有害之分,这些都是相对于人、相对于主体而言的。空气污染实际上是以“天灾”的形式而表现出来的“人祸”;所谓环境危机实际上是人的危机;所谓益虫与害虫、水利与水灾,都是相对于人而言的。

价值关系生成于人对自然的改造过程中。没有人与自然之间的实践关系和认识关系,也就没有价值关系。价值关系就存在于人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之中,并与实践关系和认识关系交织在一起。价值观念的形成既不可能离开实践活动,也不可能离开认识活动,价值判断就是直接建立在对对象认识的基础上的。这就是说,正是通过人的认识和实践活动,才产生了主体与客体,产生了自然界原本不具有的价值现象,形成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

主体及其需要是在实践中形成和发展的。人是实践存在物,实践使人成为现实的主体。而单纯的生理需要都是有限的,动物是这样,人也是如此。中国有句古语,日食三餐,夜眠八尺。但实际上,人的需要是无限的,“人以其需要的无限性和广泛性区别于其他一切动物”③。这是因为,人的需要不是纯粹的动物性需要,而是“从社会生产和交换中产生的需要”④。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随着满足需要的手段的不断丰富,人的需要也在不断发展和丰富。实践,尤其是物质生产越发展,需要也就越丰富;物质生产不仅满足需要,而且生产需要。正如马克思所说,“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⑤。在资本主义社会,“每个人都千方百计在别人身上唤起某种新的需要,以便迫使他作出新的牺牲,使他处于一种新的依赖地位,诱使他追求新的享受方式”⑥。

客体及其属性也是在实践中被发现、规定和改造的。客体是进入人的活动范围的事物。人在需要的推动下从事实践活动,把自身之外的存在变成自己活动的对象,变成自己的客体。马克思指出:“只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自然界才不过是人的对象,不过是有用物;它不再被认为是自为的力量;而对自然界的独立规律的理论认识本身不过表现为狡猾,其目的是使自然界(不管是作为消费品,还是作为生产资料)服从于人的需要。”⑦ 同时,事物能否成为现实客体,不仅依赖于客体自身的属性,还取决于主体的实践能力和实践水平。所以马克思说,“对象如何对他说来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因为我的对象只能是我的一种本质力量的确证”⑧。

人是在实践活动中创造对象价值和实现自身价值的。一方面,在实践活动中,客体不仅按照主体的需要发生结构和形式上的变化,而且从客观对象的存在形式转化为主体生命结构的因素或主体本质力量的因素,变成主体的一部分。实践在改变客体存在形式的同时,实现了主体的预期目的,满足了主体的需要,使主体与客体的价值关系由潜在成为现实。另一方面,人是双重地存在着的,人不仅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而且同时又是社会存在物。人成为价值主体,并非是由于其自然存在性,而是由于在自己的活动中超越了自然属性、获得了社会属性。所谓价值的主体性,就是指价值本身的特征同主体及其活动的特征直接相联系。这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价值的主体性通过主体的创造性体现出来。人与动物不同,仅仅依靠自然物直接的、现成的形态,不能满足人的需要。同时,自然物的属性对人有何用,自然物本身不会自动显示出来;即使自然物能显示出对于人的某种有用性,但在人们未发现和掌握对它的使用方法时,它对人仍不具有现实的价值。因此,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不是一种自然的现成的关系,也不是主体需要与客体属性随机形成的关系,而是主体在实践活动中确立的一种创造性的关系。无论是主体发现客体的潜在价值,还是发明或发现实际掌握客体的方式,乃至最后改造客体,实现自己的价值目标,都贯穿着主体的创造性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价值体现的是主体的创造性本质。

第二,价值的主体性体现为,在价值关系中,不是人趋近物,而是物趋近人,主体的现实需要是某物是否具有价值以及价值大小的尺度。尽管价值体现在具有某种属性的物上,但物的属性本身并不是价值。某物对人是否有价值以及有多大价值,不是以某物自身的属性为尺度,而是以人的现实需要为尺度。这同时表明,价值具有时效性。价值的时效性当然与客体有关,客体的属性会随着时间流逝而变化,因而它对主体的价值也会发生变化。但是,就价值本身来说,其时效性归根到底取决于主体的需要。由于主体的需要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因此随着主体需要的变化,特定的客体对主体的价值必然会发生变化,甚至从有价值变成无价值。这也就是说,价值的时效性本质上属于价值的主体性。

第三,价值的主体性蕴含着价值的相对性,即同一事物或客体相对于不同的主体具有不同的价值。价值的相对性是由主体的需要决定的,现实的人在需要上的差异,造成了价值与特定主体的相关性。在阶级社会,剥削者与被剥削者、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需要甚至迥然不同。在资本主义社会,这种分化尤其彻底:“一方面所发生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资料的精致化,在另一方面产生着需要的牲畜般的野蛮化和最彻底的、粗糙的、抽象的简单化”。对于住在地下室的工人来说,光、空气等等,“都不再成为人的需要了”,“人不仅失去了人的需要,甚至失去了动物的需要”⑨。马克思认为,正是私有制导致了人的需要的异化,人的需要分化为人的需要与非人的需要,即正常需要与非正常需要,后者导致奢侈、畸形消费。“人类的生产在一定的阶段上会达到这样的高度:能够不仅生产生活必需品,而且生产奢侈品。”⑩

这表明,尽管人人都有需要,但是每个人的需要的内容及其满足方式、满足程度,取决于个人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马克思指出,“我们的需要和享受是由社会产生的;因此,我们在衡量需要和享受时是以社会为尺度,而不是以满足它们的物品为尺度的”{11}。所以,“一座小房子不管怎样小,在周围的房屋都是这样小的时候,它是能满足社会对住房的一切要求的。但是,一旦在这座小房子近旁耸立起一座宫殿,这座小房子就缩成茅舍模样了。这时,狭小的房子证明它的居住者不能讲究或者只能有很低的要求;并且,不管小房子的規模怎样随着文明的进步而扩大起来,只要近旁的宫殿以同样的或更大的程度扩大起来,那座较小房子的居住者就会在那四壁之内越发觉得不舒适,越发不满意,越发感到受压抑”{12}。就是说,正是“因为我们的需要和享受具有社会性质,所以它们是相对的”{13},而这种需要的相对性决定了人们对价值客体的选择和利用也是相对的,进而使物对人的价值表现出相对性。

总之,价值是在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中生成的,是作为人的活动的对象产生的,并且是作为主体需要的对象而实现的。在阶级社会,需要的内容和满足从根本上表现为利益,为利益而斗争就是为满足需要而斗争。“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4} 因此,价值关系的核心也是利益,价值关系本质上是利益关系,并蕴含着特定的社会关系。

二、价值评价:特殊的认识形式

客观事物只是对于人,并且只有经过人,才能获得价值的特性。价值随着人的本质力量、认识方法和实践活动的发展而发展。实践的突出特点就在于它的目的性,在于它具有将现有的东西改造成应有的东西的意图。在实践活动中,主体意识不仅包含着对现存事物的认识,而且包含着对自己目的和要求的意识;不仅提出了“存在什么或存在是什么”的问题,而且提出了“这种存在对于主体来说是什么”的问题。人的这种自我意识是在价值评价中实现的。

现存事物既是人们认识的对象,又是人们评价的对象。人们通过认识现存事物而真实地面对现实,通过评价现存事物进而合目的地改变现实,从而创造属人的现存世界。实践作为满足人的需要的活动,要求人们通过对客观事物的改造,尽可能创造和实现更大的价值。因此,主体必须对客体可能具有的价值进行评价。所谓评价,就是主体在对客体属性、本质和规律进行认识的基础上,把自身需要的内在尺度运用于客体,对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进行评判。这种评判是人的意识对主体与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反映,反映的是主体需要与客体属性之间的关系。人们在评价过程中不仅揭示了客体的面貌,而且揭示了主体自身的面貌。价值评价作为主体观念活动的结果,表现为人们对一定客体是否具有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所作的肯定或否定的判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价值评价也被称作价值判断。

就属于主体对客体的观念把握而言,价值评价仍然是一种认识活动。但是,价值评价又不同于对客体“是什么”的认识,而是一种特殊的认识。特殊在什么地方?特殊就“特殊”在,它是对某种事物能否满足人们需要的一种认识,是对客体“应当是什么”的认识,其着眼点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效用关系。所以,价值评价必须考虑主体的需要和利益,必须把主体的需要和利益作为内在尺度运用于评价的客体。如果说事实性认识追求的是对客体“是什么”或“是怎样”的认识,那么,评价性认识追求的则是“应该怎样”和“不应该怎样”的认识,表达的是主体肯定或否定什么的价值要求。

这就是说,价值评价必然包含着主体的意向、愿望和要求。用现在时髦的话来说就是,价值评价体现的是主体的“愿景”,而且不同主体有不同的“愿景”。任何一个个体、群体的评价方式都受到他们的需要和利益的制约,都受到反映这种需要、利益的立场和观点的制约,因此,价值评价必然具有多元性、多样化。中国有句古话,“人心有杆秤”。面对同一客体,不同的主体从不同的需要和利益、意向和愿望出发,必然会得出不同的价值评价。

我们应当明白,事实与评价不能等同,历史事实与历史评价也不能等同。事实属于客观进程,评价属于关于事实价值的主体判断;事实属于“彼时彼地”,评价属于“此时此地”。从来不存在一个没有立场和观点的价值评价,价值评价总是依据评价者的立场和观点的不同而不同,包括对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的评价。

所有的历史学家都宣称自己是客观的、公正的,尤其是那些所谓的纯粹学者更是如此。除非是御用的历史学家,有意歪曲历史的历史学家是极少的,但这并不能保证对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的评价都是客观的、公正的。对同一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的价值评价出现多样化甚至矛盾性,当然有不同主体的学术水平问题,但更多的是学术水平背后的利益问题。价值评价的主体总是自觉不自觉地代表着或体现着某种利益。“利益是如此强大有力,以至顺利地征服了马拉的笔、恐怖党的断头台、拿破仑的剑,以及教会的十字架和波旁王朝的纯血统。”{15}在历史研究以至整个社会科学研究中,现实的利益关系以及政治立场,犹如一只“看不见的手”牵引着研究的方向,从而使不同的主体对同一个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形成了不同的评价。比如,对秦皇汉武、唐宗宋祖、成吉思汗,毛泽东的评价显然不同于其他人的评价。在毛泽东看来,“惜秦皇汉武,略输文采。唐宗宋祖,稍逊风骚。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只识弯弓射大雕。俱往矣,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这是以词的形式评价历史人物。

实际上,只叙述而不解释的历史学是不存在的,只摆事实而不讲道理的“历史学”不是历史学,而是史料学,可问题在于,纯粹史料的编排也必然渗透着史料编排者的价值观。抛弃价值判断去追求历史的真相,去理解和解释历史事件、历史人物,这是不可能的。历史研究不可能排除价值观,而特定的价值观是传统文化、政治立场、阶级状况、现实利益以一种不声不响的方式长期浸润和濡化的结果。历史学家如何评价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形式上是自主的,实际上是被他的价值观和政治立场决定的。有的学者站在特定的政治立场上,仅仅依据曾国藩的道德文章而片面夸大甚至无限放大他在历史中的实际作用,并作出了不恰当的评价。问题在于,历史人物的实际作用是客观的,而对历史人物实际作用的评价并不是都能同客观历史相吻合。这种背离实际上就是价值评价的失衡或混乱。在我看来,曾国藩可能是清王朝的中兴名臣,但他绝不是中华民族救亡的中兴名臣。

对同一个客体,不同的主体会有不同的价值评价,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价值评价都是合理的。要使价值评价具有合理性,一要正确认识客体的实际状况,二要正确认识主体的实际需要。合理的、真正具有价值的价值评价,必须尊重事实,以事实为基础。任何建立在歪曲事实甚至伪造事实基础上的价值评价,实际上是没有价值的价值评价。在这种价值评价中,历史事实变成了漂浮不定的泡沫。历史研究应该追求事实与价值的统一。事实必须求真,理解必须求理,在此基础上,使价值评价趋向合理,使价值评价真正具有价值。

对客体实际状况的正确认识,是形成合理的价值评价的前提。只有尽可能正确、深刻和全面地认识客观事物,才能确保价值认识的正确性、深刻性和全面性。每一事物的屬性、成分等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往往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当我们利用事物的某种属性、成分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时,事物的另一些属性、成分可能给人类带来不利甚至有害的后果,反之亦然。许多物质客体和精神客体在历史发展中往往表现出利与害、正价值与负价值相互交织的复杂情况。这就要求我们要全面认识客观事物的属性、成分,对其价值的正与负、大与小加以全面的历史的考察和科学的分析。否则,就会危害主体长远的、根本的利益,阻碍甚至破坏人类社会的发展。

对主体实际需要的正确认识,是形成合理的价值评价的必要条件。主体的实际需要在本质上是有利于主体生存和发展的东西,仅凭情感和直觉往往难以把握主体的实际需要。人的主观情感往往偏爱某种东西,认为它对自己有较大的价值。但是,如果人们没有真正了解自己的实际需要,就往往会以暂时的某种满足损害长远的、根本的利益。因此,主体为了形成科学的、合理的价值评价,在认识对象的同时需要正确理解和认识自身的实际需要。

认识主体的实际需要,并不意味着只认识某些个人或群体的私利和要求。只有那些既有利于社会主体生存和发展,又对个人主体、群体主体有意义的需要,才是真正符合主体利益的需要。强调社会主体的利益,并不是否认价值评价的多样性。人的需要是丰富、具体和多样的,各种物质客体和精神客体的属性也是多方面的,因而可以在不同方面满足人的不同需要。只要人们作出的价值判断、价值选择是合理的,即不损害和有悖于社会主体的根本利益,不违背社会发展规律,那么,价值评价越丰富,就越有助于人的全面发展。

三、价值观念:对价值关系的观念把握

与价值评价密切相关的是价值观。所谓价值观,就是指人们基于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对事物的价值的根本看法,是关于如何区分好与坏、善与恶、符合意愿与违背意愿的总体观念,是关于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基本原则。作为解答人与世界关系的世界观,哲学不仅要回答人与世界的关系是什么的问题,而且要回答人与世界的关系应当怎么样的问题。前者属于真理观,后者属于价值观。在这个意义上,哲学是真理观和价值观的统一。

同世界观或人生观一样,价值观具有广泛性,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有对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成果的评价;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中,有对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的评价;在人与自我的关系中,有对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评价,如此等等。任何一种价值评价都有自己特殊的标准和基本原则。就内容而言,价值观的根本是价值原则。有什么样的价值原则,就会有什么样的价值规范和价值理想,价值原则规定了价值观的性质。基督教的价值观以上帝为价值原则,并将之作为衡量一切价值的标准。个人主义的价值观以个人利益为价值原则,并将之作为评判其他一切价值的根据。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以个人与社会的辩证统一为价值原则,以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为最高价值。

价值原则总是渗透在价值规范中的。我们经常说“规范”,实际上,规范的本意就是规则、标准或尺度,明确规定人应该怎样、不应该怎样。价值规范包括风俗习惯、伦理道德、政治法律等等,任何价值观都要通过价值规范具体化为如何行动的规范,才能引导人们的活动。有什么样的价值原则,就有什么样的价值规范。

确定的价值原则、价值规范必然导致确定的价值理想。价值理想是人们所追求的、具有现实可能性和合乎自己愿望的目标,它以对未来应然状态的规定和把握为内容。价值理想和价值信念、价值信仰属于同一序列的范畴。价值信念是关于价值理想的信念,是人们对价值理想抱有深刻信任感的精神状态;价值信仰则不仅表示人们对价值理想的认同,而且还意味着感情的皈依、真诚的信奉,表现了主体的最高价值追求。价值原则、价值规范、价值理想都属于价值观的内容。

价值观与价值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价值关系是一种客观的社会关系,是人与物、人与人之间的实际的利益关系。利与害、好与坏、得与失等等都不是单纯的主体的自我感受,而是实际的利益关系。比如,一个奴隶可以满足于自己的奴隶地位,但并不能因此改变奴隶与奴隶主的价值关系,改变奴隶与奴隶制的价值关系。价值观则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下,不同的人对價值关系的理解和把握。换句话说,价值观念不同于价值关系,价值关系是客观的社会关系,价值观念则是人们对客观的价值关系的观念把握。

价值关系之所以是客观的,关键在于这种关系依存的对象的客观性。例如,水对人的价值是不言而喻的,没有水,人就不可能生存,水资源的危机实际上是人的危机。之所以如此,取决于水具有满足人的需要的物理、化学特性。如果没有水,人就会以死亡为代价表明人与水之间价值关系的客观性。同时,只有对象的客观属性还不能构成价值关系,人与事物之间要构成价值关系,还必须有人的特定的需要。没有人对水的需要,人与水之间就不可能形成价值关系。没有资本对劳动力的需要,没有工人就业的需要,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价值关系同样不能成立。

人们的价值观的形成恰恰依赖于对自身需要的把握。人们正是基于意识到的需要对各种价值关系进行判断、反思和整合,才形成了价值观。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需要和自我意识,从而形成不同的价值观。人的需要的多层次性,决定了价值观的多层次性;人的需要的社会性,决定了价值观的社会性;人的需要的历史性,决定了价值观的历史性。不存在一个抽象的、永恒不变的、适应于任何时代、任何民族、任何阶级的价值观。

价值观是人们在实际需要的驱动下,在自我意识的引导下,在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形成的。每一个时代的价值观都是当时的物质生活方式、政治法律制度、观念文化传统等因素濡染、熏陶和塑造的结果。任何一个社会都是一方面通过法律、舆论和教育,有目的、有计划地把主导价值观、核心价值观灌输给每个社会成员;另一方面通过文化传统,将主导价值观、核心价值观在潜移默化中传递给每个社会成员,从而促使他们形成共同的价值观。个人接受社会主导价值观或核心价值观的过程,实际上就是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和人生经验对之加以选择和内化的过程。没有这种体会、理解、选择、接受、认同和内化,社会所提供的主导价值观、核心价值观就只能成为外在的规范,而不能成为人们自觉的价值意识。

在日常生活中,价值观构成了个人的心理定势。社会总是通过主导价值观、核心价值观告诉人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从而为人们的社会活动、日常生活提供规则、标准和模式。通过主导价值观、核心价值观,特定的社会不仅为自身提供了价值理想和奋斗目标,引领社会发展方向,而且影响个人的价值取向,引导个体的价值选择和活动方向。所以,每一个社会都要确立自己独特的主导价值观、核心价值观,它能造就一种氛围,形成一种力量,并通过多种渠道使这种价值观转化成为社会成员的个人价值观,成为社会的共同价值观,从而为人们提供共同的价值原则、价值规范、价值理想,形成共同的追求。

现实的价值观主要取决于不同人的社会地位,这种社会地位同时就是人们在价值关系中的地位。所以,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多种价值观,它们反映了人们多样的生存条件、活动方式和利益关系。这种种不同的价值观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价值观的冲突表现为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以及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价值观冲突。在效率与公平、自由与平等、利益与道义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上,不同的民族、阶级、阶层以至个人往往有不同的乃至相反的看法。即使同一个民族、阶级、阶层以至个人在不同领域、不同方面的价值取向上也往往呈现出多变性和矛盾性。

但是,社会地位相同,价值观不一定就相同。同样是处于被剥削地位的工人,有起来反抗雇佣劳动制度的工人,有满足自己雇佣劳动地位的工人,也有赞美雇佣劳动制度的工人,他们的社会地位相同,但价值观念不一定相同。在阶级社会中,被剥削者接受剥削阶级的价值观念是普遍现象,在一种社会制度下利益受损的人反而赞美这种社会制度的现象也不罕见。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价值观与价值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价值观是人们对事物进行价值判断的尺度,属于主观的思想领域;价值关系是人们之间实际的利益关系,属于客观的社会关系。人们的价值观可能正确地反映了价值关系,也可能歪曲地反映了价值关系,二者并不是绝对一致的。实际上,价值观的形成是包括价值关系、经济关系、传统文化和社会教育积淀在内的复杂过程。

价值观的多样性及其冲突,往往带来价值失序的问题。因此,面对不同价值观之间的冲突,社会需要积极地进行主导价值观、共同价值观、核心价值观的建设。

任何社会都要提倡共同的价值观,这个共同的价值观实际上就是统治阶级的价值观。处于统治地位的阶级利用自己掌握的教育、舆论、宣传工具,进行日积月累、代代相传的有形和无形的思想灌输,从而使自己的价值观成为社会的主导价值观,并力图使之成为社会的共同价值观。儒家价值观在中国封建社会中长期处于主导地位,就与长期以来封建社会统治者的倡导,与整个封建社会的教育,尤其是与科举制度和官吏任用的标准密不可分。所以说,“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表现为思想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因而,这就是那些使某一个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各种关系的表现,因而这也就是这个阶级的统治的思想”{16}。

任何社会都有自己的核心价值观,任何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反映的都是该社会的本质特征和核心利益。在一个存在着多种价值观的社会,必须建设一个同经济基础以及政治制度相适应,并能促成广泛社会共识的核心价值观,从而提供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凝聚社会的意志和力量,引领社会发展的方向。中国封建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就是儒家的忠孝仁爱礼义廉耻。资本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就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以及以此为基础的个人本位。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既是资本主义国家机器、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任务,也是资本主义价值观的核心。社会形态的变化同时也就是核心价值、核心价值观的变化。由资本主义转变为社会主义是社会形态的根本变革,这一变革在价值观上的标志,就是核心价值的变化。我们应当明白,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与以往社会的核心价值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因为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的变革,同时也是对资本主义以及封建主义核心价值的变革;我们应当注意,不能简单地移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封建社会现成的核心价值观,因为它们不能反映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核心利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也必须反映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核心利益。

四、价值原则:人的内在尺度的外在表现

從总体上看,人类活动就是以创造价值和追求真理,以实现自我发展为主题的。和真理原则一样,价值原则因此也构成了人类活动的基本原则。价值原则与真理原则这两大原则,根源于人类活动的两个尺度。马克思指出:“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17} 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尺度是指规定性、规律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是指对象、客体的规定和规律;“内在尺度”则是指人、主体自身的规定和规律。

人不仅具有对象意识,能够认识、把握对象的本性和规律,这是外在的物的尺度;同时人又具有自我意识,又能够认识、把握自身的本质和规律,这是人的内在的尺度。人不同于动物。“人和绵羊不同的地方只是在于:他的意识代替了他的本能,或者说他的本能是被意识到了的本能。”{18} “动物和它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这种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他的生命活动是有意识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19} 人之所以不同于并高于动物,是因为人既有对象意识,又有自我意识,能够认识和把握物的与人的这两个尺度,并在实践活动中把二者自觉地结合起来。从根本上说,实践就是人以“人的方式”来改造“物的方式”,使“物的方式”服务于“人的方式”的活动。

价值原则与真理原则是主体尺度和客体尺度在人的活动中的表现。人是实践的主体,一方面,主体必须认识客体,掌握和服从客体的本性和规律;另一方面,主体又要改变客体,重建客体,使客体为主体的需要和目的服务。这就必须把握主体自身的本性和规律。实践使客体与主体相互适应、相互转化,客体主体化,主体客体化。这两方面的规定和规律在人的观念中越来越明确,并贯彻到行为规则中去,就形成了人类活动的价值原则与真理原则,成为人类活动必然遵循的规范和准则。

人类活动的这两个基本原则的形成有一个从不自觉到自觉的过程,但价值意识与真理意识的萌芽却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恩格斯曾这样描述过远古时代人类意识的发展过程:“随着手的发展,头脑也一步一步地发展起来,首先产生了对影响某些个别的实际效益的条件的意识,而后来在处境较好的民族中间,则由此产生了对制约着这些条件的自然规律的理解。”{20} 这里所说的关于“实际效益”的意识和关于制约效益的规律的意识,就是人类的价值意识与真理意识的最初形态。在一定意义上说,人的实践和认识发展的历史,也就是价值原则与真理原则发展的历史。

在侧重点上,价值原则与真理原则是不同的,因而是有区别的:真理原则体现客体尺度的要求,要求人们在认识什么是真理时不能考虑人的主体需要和利益,而价值原则体现主体尺度的要求,要求人们在认识真理时必须考虑主体需要和利益;真理原则主要表明人的活动中的客观制约性,而价值原则主要表明人的活动中的主观目的性;真理原则是社会活动中的统一性原则,价值原则是社会活动中的多样化原则;真理是一元的,真理本身没有主体的差别,而价值是多元的,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需要、不同的价值要求和价值选择。

价值原则与真理原则的差异性,说明创造价值与追求真理之间具有矛盾性。这种矛盾性,一方面给人类的生活、活动造成了困难;另一方面,这个矛盾的不断解决又不断地推动着人本身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们既要看到价值原则与真理原则对立的一面,又要看到二者统一的一面。价值原则与真理原则之间的矛盾是人类活动的内在矛盾,价值原则与真理原则的统一是人类活动的内在要求。

价值原则与真理原则在人的活动中相互引导。在人类活动中,人们总是不断从价值走向真理,从真理走向价值。真理从被发现到进一步具体化和完善化,是朝着更深刻、更全面理解人的生活条件和人本身价值的方向发展的,这表明真理的发展趋向于价值。人们对客观世界有了新的正确认识,就会提出和实现新的价值目标。反过来,人们对价值的不断追求,又会引起对制约实际效益的客观条件和规律的探索,从而从价值走向真理。价值原则与真理原则统一的根据就在人的实践活动之中。作为同一活动的两个方面,失去任何一个方面,都会使人的活动偏离正确的轨道。尽管人们的每项具体活动不一定都能实现价值原则与真理原则的完美结合,特别在阶级社会中,价值原则与真理原则的背离更是时常发生,但是,人类需要也能够通过自我调节来解决价值原则与真理原则的冲突,从而以某种方式使二者达到一定程度的统一。

价值原则与真理原则的统一性,是在人们的具体的活动中实现的。每当价值选择与真理原则发生冲突时,就需要主体调节自己的活动。一般说来,这种调节总是要使价值服从真理,使需要服从可能。实践是具体的,在实践的基础上人们认识和发现的真理也是具体的,相应提出的价值要求以及价值所能实现的范围、程度等同样是具体的,由此决定了价值与真理的统一也必然是具体的。人们不可能一次就穷尽对真理的认识,也不可能通过一次实践就能满足自己的全部价值要求。这些都体现出价值与真理相统一的具体性。

在一定意义上说,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价值原则与真理原则矛盾运动的历史。人们一方面以真理性为基础去追求价值,追求物对人的有用性;另一方面以价值为动力去寻求真理,促进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更加深刻、更加完备。正是在价值原则与真理原则的相互作用、相互引导的过程中,人类不断地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在物质生产领域,“自由只能是: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但是不管怎样,这个领域始终是一个必然王国”。“自由王国只是在由必需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才开始;因而按照事物的本性来说,它存在于真正物质生产领域的彼岸……在这个必然王国的彼岸,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真正的自由王国,就开始了。但是,这个自由王国只有建立在必然王国的基础上,才能繁荣起来”{21}。

五、人的价值:创造价值的价值

人是社会的人,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就是人的价值。人的价值可以分为人的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即人对社会的价值和对个人的价值。从根本上说,人的价值就在于,它是一种创造价值的价值。

人是历史的“剧中人”,又是历史的“剧作者”,人既依赖社会,又创造着社会。因此,人的价值首先是指人的社会价值,是指个人的创造活动对社会需要的满足和对社会的贡献。一个人对社会的贡献越大,他的社会价值越大;一个人对社会的贡献越小,他的社会价值就越小。对社会不承担任何责任,不作任何贡献的人,也就是没有社会价值的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从根本上说,一部社会史就是人的劳动史。在这个意义上,一个人劳动贡献、创造成果的大小标志着其社会价值的大小。

人的社会价值的实现有赖于其能力,在“心有余而力不足”时,人的社会价值难以实现。但是,人的社会价值又不是简单地取决于其能力的大小,更重要的是取决于这种能力发挥的程度。人的能力总是有大有小,有的人虽然有能力,但不愿为社会付出,甚至“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有的人能力虽小,但在社会需要时能够倾其全力。一个人的人格、品格如果是高尚的,他的劳动态度和精神面貌为别人作出了榜样,他也就向社会提供了精神价值尤其是道德价值。一个人道德水平越高,表明他对社会作出的贡献越大,从而他的社会价值越大。毛泽东指出:“一个人能力有大小,但只要有这点精神,就是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22} 因此,根据人的能力的发挥程度,而不是仅仅根据其是否具有能力来判断人的社会价值,具有重要的意义。

评价人的社会价值,就是要看人的活动及其结果是否满足了社会需要,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满足了社会需要。个人是通过对社会的贡献来显示自己的社会价值的。所谓“人生的价值在于奉献”,就是说人应该在对社会的贡献中实现和表现自己的社会价值。实际上,这是对人的价值评价的社会尺度。

价值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活动的产物,物对人的意义实际上是人的活动对人自身的意义。人的个人价值是个人的活动对自身的意义,是个人通过自己的活动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一个人越是通过自己的活动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他的个人价值就越大;一个人越是依靠他人的活动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他的个人价值就越小。个人的自我实现也就是一种个人价值,当个人以自身为目的来创造价值时,这种活动就是实现个人自我价值的活动。个人只有通过参加社会活动才能满足自己的需要,实现自己的个人价值。

人的价值有潜在的和现实的两种形态。人的潜在价值是主体所具有的创造价值的潜能。人的潜能是人通过生物遗传和社会遗传方式获得的,是人自然进化和社会进化的积淀。人在实践中使自身的潜力发挥出来,变成创造客体价值的现实力量,也因此成为现实的主体而实现了自身的创造价值。创造价值的实践是人的潜在价值向现实价值转化的基础。

人的价值由潜在向现实的转化是有条件的。条件不同,人的价值实现的方式和程度也就不同。由于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生活的社会环境不同,所受的教育程度不同等等,其价值的实现会呈现出复杂的情形。个人的先天禀赋即潜能的原始差别并不大,但在实现价值上的差别却往往很大甚至极其悬殊。在许多情况下,人的潜在价值会因缺乏实现的条件而泯灭。所以,考察人的价值的实现必须注重考察人的价值实现的社会条件,必须注意人的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关系。

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是人的价值的两个方面。人的社会价值是人对社会的意义,人的个人价值则是人对自身的意义。无疑,人应当实现自己的个人价值。但是,人自身意义的实现离不开社会。不管人们是否承认或意识到,人自身的意义或希望自身具有的意义,归根到底都是在他和社会的关系中所体现出来的意义,是对社会的意义。正如马克思所说,“人同自身的关系只有通过他同他人的关系,才成为对他说来是对象性的、现实的关系”{23}。

人的个人价值总是与人的社会价值相联系的,现实存在的只是与社会价值联系在一起的个人价值。在实现人的个人价值的过程中,看起来似乎只是个人的东西,实际上总是与他人有关,总是具有社会的性质。“甚至当我从事科学之类的活动,即从事一种我只是在很少情况下才能同别人直接交往的活动的时候,我也是社会的,因为我是作为人活动的。不仅我的活動所需的材料,甚至思想家用来进行活动的语言本身,都是作为社会的产品给予我的,而且我本身的存在就是社会的活动;因此,我从自身所做出的东西,是我从自身为社会做出的,并且意识到我自己是社会的存在物。”{24} 任何个人都是在社会中生存和生活的,个人不可能脱离社会实现自我价值。

人的个人价值的实现离不开其社会价值。社会能够给予个人的东西,是人们自己创造和贡献出来的,在这里,贡献是前提;社会给予作出贡献的人以满足和尊重,只有为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才配得到这种满足和尊重。心理学所讲的自尊心的核心,实际上就是对人的个人价值的判断。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对个人尊严的重视,归根到底是组成社会的个人对自身价值的肯定。社会的发展有赖于人们的贡献,只有贡献大于索取,社会才能发展。如果索取和享受大于贡献,社会则不可能存在下去。同时,只有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人们才能得到越来越多的满足和享受。“活动和享受,无论就其内容或就其存在方式来说,都是社会的,是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25}

个人的自我存在、自我发展与社会存在、社会发展互为前提。没有个人的存在,也就没有社会的存在,社会发展是无数个人自我发展的结果;反过来说,没有社会的存在,也就没有个人的存在,离开社会的发展,个人的发展就失去了基础和条件。“个人是社会存在物。因此,他的生命表现,即使不采取共同的、同其他人一起完成的生命表现这种直接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26} 个人只有在社会中,并且只有通过社会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换言之,个人只有在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才能求得个人发展,实现自我价值。

所谓自我,是对人作为主体的肯定,人作为主体具有自我的特性。所谓自我实现,实际上是指人所做的一切都是通过自身的活动实现的,而不是指人的一切都源于自我。人仅凭自我,什么也实现不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日常生活中往往有一种“颠倒”的看法,似乎是因为某人是木匠,所以才会做家具;因为某人是教师,所以才会教书;因为某人是作家,所以才会写小说。实际正好相反。是因为某人做家具才成为木匠,是因为某人教书才成为教师,是因为某人从事写作才成为作家。人要实现什么,首先就要获得什么。一个画家创作一幅画,不是他实现了自我的绘画才能,而是他把自己在学习和实践中获得的绘画才能实现出来了。一个人究竟是什么样的人,其特点体现在他的活动和被凝结为对象的产品之中,一个人的价值是在对象化的活动中自我确证的。人的一切都是由人来实现的。人具有能动性和创造性,能够把客观存在的可能性转化为自己的需求和目的,然后通过实践这种对象化的活动去实现,这就是真实的自我实现。

从根本上说,人与社会的关系决定了人只有在社会中,并且只有通过社会才能实现自己的个人价值。为社会奉献,为人类造福与个人的自我实现、自我完善并不冲突,相反,它是个人自我实现、自我完善的根本途径。“如果我们选择了最能为人类福利而劳动的职业,那么,重担就不能把我们压倒,因为这是为大家而献身;那时我们所感到的就不是可怜的、有限的、自私的乐趣,我们的幸福将属于千百万人,我们的事业将默默地、但是永恒发挥作用地存在下去,而面对我们的骨灰,高尚的人们将洒下热泪。”{27} 马克思的这一至理名言深刻地说明了人的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关系。“人们只有为同时代人的完美、为他们的幸福而工作,才能使自己也达到完美。”{28} 人的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在本质上是统一的。离开了社会而高谈“我就是我”,是貌似高深的无聊的废话。

人的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意味着目的与手段、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个人价值是个人对自身的意义,意味着个人自身成为目的,同时,每个人都应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马克思指出:“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作自我目的才能成为手段。”{29} 一个把自己作为目的的人,要在两个方面把自己作为手段:一是作为自己本身的手段,二是作为他人、社会的手段,在满足他人、社会需要的过程中满足自己的需要。“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30},一个人只想当目的,不愿作手段,这是皇权思想;一个阶级只想当目的,不愿作手段,这是剥削阶级观念;整个人类只想当目的,不愿作手段,那就会陷入空想主义。

权利是对个人主体地位的社会确认,是个人在社会关系中应当享有的利益以及实现这种利益的权利。这种人权是社会对个人最基本需要的肯定和满足,也是个人价值的重要体现。人权并不是天赋的,而是个人作为特定社会成员的权利,是具体的历史的权利,“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31}。但是,有权利就必有义务,即个人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对他人、社会应尽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不可分割,“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2}。个人的权利,对社会、集体来说,则表现为对集体、社会的义务;个人的义务,相对于集体、社会来说,则表现为集体、社会的权利。这就是说,任何权利的实现都是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任何权利主体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人的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表明人具有使命。“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这个任务是由你的需要及其与现存世界的联系而产生的。”{33} 人应该有使命意识。“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所体现的就是一种使命意识。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意识到这一点。在我看来,能够意识到自己的社会角色和使命,力图改变被奴役地位的人,是自觉的人,是革命者;意识不到或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社会角色和使命,安于被奴役地位的人,是浑浑噩噩的人;而赞美这种被奴役地位的人,是彻头彻尾的奴才。实际上,这就是人活着为了什么的问题,是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问题。

注释:

①⑥⑧⑨{17}{19}{23}{24}{25}{2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6、132、125—126、133—134、97、96、99、122、121—122、122—123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39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30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9页。

⑤{11}{12}{13}{1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9、350、349、350、82页。

⑦{2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93、196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3頁。

{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03页。

{16}{30}{3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2、515、328—329页。

{2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4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926—927页。

{22} 《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60页。

{27}{2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7、7页。

{3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5页。

{3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6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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