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平
(上海政法学院 刑事司法学院,上海 201701)
近年来,未成年人极端暴力案件频频见报。一些罪案动机之荒唐、手法之残忍令人咋舌,媒体将之形容为“丧心病狂”,而一脸稚嫩的少年却“若无其事”。意大利学者加罗法洛认为,暴力罪犯缺乏大多数人所具有的普遍的怜悯感,“他们无法在头脑中鲜明地呈现他们给别人施加的痛苦,因为他们自己也无法感受这种痛苦或对这种痛苦感受很少”[1]。那么,为何年幼的孩童尚未成年即已丧失基本的怜悯感,正值花季的少年为何一再面目狰狞?这一现象反衬出的罪错少年漠视生命的另类麻木值得深思。
未成年人暴力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它并非现代犯罪学的特有术语。将极端暴力的低龄化问题推入公众视野的,究竟是基于罪案“井喷式”爆发的事实,还是媒介议题的有意偏斜,目前尚缺乏严谨的实证。在美国学者萨瑟兰看来,“大多数所谓的犯罪浪潮都是媒体的捏造:广泛报道在一个社区内一次耸人听闻的犯罪或者一系列犯罪;这一类型的犯罪成为新闻;编辑们开始宣传以前在其他地方所发生过的不为人知的同类型犯罪;新闻消费者产生了这样的印象,即最初被公开报道过的犯罪人的影响力似乎正在扩大”[2]。由此,仅以新闻为据不足以确证极端暴力的低龄化趋势——低龄凶杀犯罪率的增长抑或出于媒体推波助澜的误读。然而,“类似血案毕竟并不鲜见”[3],同样是不争的事实。在2007—2010年陕西省未成年人罪案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和抢劫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70%以上[4]。2014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指出,未成年人犯罪总体数量呈下降趋势,但未成年人犯罪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的恶性极端案件时有发生。必须承认,无论媒体是否曝光,低龄暴力犯罪可能一直都在真实地上演着。表1是近十年来媒体公开报道的未成年人极端暴力案件。
由表1不难看出,暴力未成年人普遍存在人格扭曲与情感异常,个性上的极端自私以及对他人生命的极端漠视成为未成年暴力犯罪的共同特征。“一些刑警在总结办案经验时这样说:赶到杀人现场,看到被害人身上挨了几十刀的,除了仇杀,基本都可判断出是青少年干的。”[5]某未成年犯管教所曾做过一项调查,在500名少年犯中,有超过400人表示他们作案时不会顾及受害人的感受。新华社记者乔云华表示难以理解:为何一个9岁的孩子并不知道意味着什么,就去参与抢劫;为何一个年仅13岁的孩子,就已懂得如何策划谋杀;又究竟为何,“一个怕血的孩子,杀人却十分老练”[5]。看来,问题的关键并非仅在于发案率的消长,更在于暴力背后的情感异常——犯罪手法的嗜血残忍与犯罪心态的麻木不屑所呈现的强烈反差。
表1 部分未成年极端暴力案件一览表
英裔美国学者麦独孤把本能视为“一种遗传的或先天的心理——物理意向”[6],认为本能冲动为人们提供保持心理活动的策动性的力量。无疑,暴力隶属于本能冲动,个体的暴力潜能根植于人的本性,并成为维持与塑造行为模式的心理动力。
奥地利学者弗洛伊德指出:“人类这一动物被认为在其本能的天赋中具有很强大的进攻性。”[7]56也就是说,人类具有原始的进攻天性,敌对与侵略的心理需求是人们无法抗拒的,每个人的内心深处均隐藏着进攻性的欲望,领土战争、阶级斗争、种族冲突等攻击模式验证了人类的暴力本性。进一步说,人类社会无意识的仇视情结以及一切侵略性活动,几乎均可溯源于作为本能的暴力欲望。“由于人类的这一原始的互相敌视的缘故,文明社会永远存在着崩溃的危险。”[7]57由此,弗洛伊德将人类相互间进攻的气质上的倾向视为文明的最大障碍。“人类的决定性问题在于,他们的文化发展能否并在多大程度上控制住他们的进攻性和自我破坏本能对他们的集体生活的干扰。”[7]98奥地利学者劳伦茨也承认,“攻击冲动确实存在而且是原始的护种本能”[8]56。换言之,暴力冲动的迸发并非有赖于某种方式的外在调节,而是内生于不断涌现的本能驱动。在劳伦茨看来,“人类的战斗性热心真正是个自发的本能”[8]309。所以,人类攻击模式中的侵略性、掠夺性等表征无不与人的本能密切相关。如同领地意识、猎食、自卫等动物习性与生俱来一样,人类脱胎于动物界的自然进化历程,决定了其行为模式必然保留着固有的生物学印记。“当一个人具有足以侵害他人的体能和难以抑止这种体能的无序发泄的时候,暴力便产生了。这不仅可以解释那些社会化缺乏的成年人,同样也可以解释青春期少年的暴力倾向。”[9]77现实中的诸多犯罪本身即是暴力本性野蛮扩张的结果,基于性欲与暴力、物欲与暴力的联结而分别促成的强奸、抢劫犯罪便是例证。由此,任何人都是潜在的暴力受害人,同时也都是潜在的暴力发动者,而攻击状态的个体差异取决于暴力心性的积聚与释放程度,并受到特定情境刺激的叠加影响。
恩格斯指出:“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10]从生物人向社会人“蜕变”的社会化过程足以持续每个人的一生,而兽性或人性的消长则取决于社会化的发达程度。瑞士学者皮亚杰和英海尔德认为,儿童情感心理的成熟表现为“从各个领域中以儿童自我为中心向脱离自我中心过渡”[11]96,而且“儿童情感的和社会性的发展遵循着同样的一般过程”[11]86。在他们看来,“‘社会性’这一名词切不可仅从狭义的教育、文化或道德的交往来理解;而应同时包括认知、情感和道德各方面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化过程”[11]72。不难理解,儿童摆脱个人中心主义而获得情感认知的发展,同样有赖于社会化系统,并且“由于认知和情感方面各人所受的教育不同,这种发展将会经受着巨大的个别差异”[11]72。可以说,未经社会化的人,其行为更接近于由生物本能来驱使——尽管这种行为或许带有若干社会化的痕迹;而历经良好社会化的人,则懂得如何控制本能冲动或在遵循规则的前提下满足原始欲求。身处社会共同体的任何人均无法规避公共规则的约束,“本能的愿望不再能依从自己的意志去实现,而要去遵从身外的力量决定这一愿望能否实现、何时实现、以何种方式实现”[12]。
毋庸置疑,生物进化并不能使人自然地形成抑制本能的能力与需求。实际上,人的本能需求大多昭显为无序的、自发的冲动,通常难以与社会生活达成默契,而必须借助某种手段予以调控与疏导。美国学者杜威指出:“现代的教育可说是沟通个人本能和社会生活的一种工具。”[13]凭借社会化教育系统,个体本能获得训练与发展,以便更好地契合社会文化。换言之,社会化教育旨在引导个体本能朝向适合社会生活需要的方向进行重构;在社会化过程中,个体本能并非被单纯地压制了,而是期求在与社会规范的交融互嵌中使其获得更好的伸张。一方面,社会化机制促使个体本能蛰伏于大脑皮层的意识深处,使肌体内生的蛮性冲动进入休眠状态;另一方面,这些潜意识在特定的情境刺激下可能被激活,并与其他外界因素交融互动,共同影响个体的价值立场与现实行动,并且这一影响过程往往表现为复杂的、动态的非线性函数。
尽管暴力与生俱来,但是刺激或诱发暴力的缘由、冲动、时机与模式等均可效仿。可以肯定,暴力的动机及外化样式在很大程度上揉合了学习机制。
美国艾克斯等学者指出:“人在与生活中的重要群体的相互作用中,学习有关行为好或坏的评价性定义(规范、态度、定向)。这些定义本身是言词性的和认知性的行为,它可以直接受到强化,也可以充当其他行为的线索性(辨别性)刺激。”[14]当个体还是婴幼儿时,因尚未形成语言与认知能力,所以主要是一些基本反射性的环境刺激对行为动机起决定作用;随着社会化的发展,大量的环境因素开始操控行为倾向。具体而言,个体习得的道德信念与生活态度、社会适应性及其所归属的社会集团、经济条件及现实欲求的满足程度等因素,均对其价值判断与行为抉择产生关键影响。这些因素“在行为人对待某一特定的社会生活要求中被行为人综合同化以后,他的生活变数就同犯罪产生了紧密的联系,犯罪就是犯罪人个人生活中各种价值因素的综合与同化”[15]。
可见,个体社会化的发达程度决定其赞同或排斥暴力的价值立场与意念导向,暴力潜能究竟付诸操作抑或静止于心以及实际的外显样态如何,均取决于社会化的差异向度——“它是流行的正强化和负强化、奖赏与惩罚、教育与条件反射活动的反映”[16]。如果父母展现家庭暴力的样本,如果影视作品大肆渲染暴力美学,如果宗教组织不谴责恐怖袭击,那么社会生活的暴戾习气势必甚嚣尘上。但是,一旦个体禀性经历充足的社会化改造,人的暴力本性即通常保持潜伏状态。已然拥有现实的暴力技能的个体未必施暴的原因即在于,良好的社会化教育使其形成了稳固的、更强的抵制暴力的内心信念;相应地,在非暴力的社会心理中过分膨胀出的暴戾习气,恰是这些个体社会化缺陷的印证。
文化传播论认为,暴力如同其他社会文化(包括生活方式、生活态度等广泛内容)一样,可像父母传授子女、朋友传授朋友那样相互传播。在暴力事件高发的社区,往往根深蒂固地存在促进暴力孳生的亚文化。深受暴力亚文化习染的个体通常对暴力持赞赏态度,并习惯于把暴力作为解决矛盾冲突的必要手段。在暴力亚文化成员的意识思维中,暴力是很自然的行动反应,它不仅成为津津乐道的处世方式,而且为困境刺激下的攻击模式提供了最直接的观念基础。然而,在个体社会化的过程中,既涉及暴力学习,也涉及反暴力学习;即便是生活在暴力亚文化社区的个体,也并非都信奉暴力的价值观念。也就是说,对暴力亚文化的习染与认同程度实际上体现出个性差异。当个体长期接触与习染暴力时,就会将暴力的价值文化加以吸收,并内化为自身意识结构以及认知反应模式的一部分,从而轻易诉诸暴力却浑然不觉。这是因为,社区榜样的教习足以使个体头脑形成暴力的思维定势;在赞赏暴力的主观世界里,没人会把它当成一种扭曲、变异的心理动机,反而想当然地视其为一种合乎本性的正常逻辑。所以,成长在暴力亚文化社区的个体更容易凸现暴力的行为倾向,同时也会有更大的机率诱致习惯性的暴力人格。就像美国学者沃尔夫冈和费拉柯蒂指出的那样,暴力是“在社会环境中被助长和整合成为一种习惯和人格特征的”[17]。
美国学者格雷萨指出:“一个人犯罪或者抑制犯罪,是由他对犯罪行为进行预期的后果决定的。”[18]这一预期指向亲犯罪和反犯罪的社会联系;对期望从犯罪或合法活动中获得满足的滋味、技能和合理化的不同学习;所认识到的机会,对从事犯罪或合法行为所冒的危险和成功可能性的预见。对于社会化异常的未成年人而言,身心的不健全、人格的未塑形、价值观的摇摆等因素决定了其很难独立、理性地完成上述预期。英国学者费尔德曼的整合学习理论认为,多数人具有抑制暴力的能力。“这种抑制能力是由于守法行为带来的积极后果和犯罪行为带来的消极后果的相互作用而逐渐形成的。正是由于这种抑制能力的作用,许多知道怎样去犯罪的人并不去犯罪。”[19]909一般认为,基本情感、心理定势、精神障碍等方面的个体差异影响这种抑制能力的实际效果。“个别差异是仅次于学习效应的因素。在不同的社会影响下,最初的、影响比较小的一些个别差异有可能成为主要的影响因素,促使个人进行犯罪学习和犯罪行为。”[19]909由此,在良莠不齐的生活环境中,一旦不良的社会教化促使未成年人被暴力观念所同化,但却无法预期暴力的社会评价及其后果,那么就不可能指望其还能稳固地抑制暴力潜能;从这一刻起,他便具有了将暴力本性诉诸现实的高风险。
未成年人尚处于社会化的初级阶段,其社会化本身即带有盲目、善变、易受干扰等特性,再加上心智发育不成熟、辨识与控制能力较弱,因而更容易导致思维裂变,于不知不觉中即与暴力结缘。
社会学理论强调社会化机制对人的行为的影响,认为社会经历给人们提供了辨识行为的定义与标准;人们能从积极的生活经历中受益,也能从消极的人际互动中受害。不争的事实是,首属群体的言传身教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倾向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其气质禀性、道德情感与理智能力等与亲密交往息息相关。由此,孩童的侵犯行为可能来自父母或周围人群不经意的示范,简单、粗暴的家庭教养方式对早期攻击倾向的遏制可能适得其反。“一个在家里因侵犯性过强受到严厉惩罚的孩子,比惩罚不太严厉的孩子在外面有更大的侵犯性。惩罚在家中暂时限制了侵犯行为,但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却在外面鼓励了它。”[9]82特别是未成年人好奇心重、模仿性强,新奇刺激的行为模式很容易相互效仿,因而不良群体的交往将促使暴力文化更加流行。加入暴力社团的青少年之所以呈现较高的犯罪率,乃是因为“作为青少年交际网络的社区生活为他们提供了较为丰富的各种违法行为的榜样”[20]。
然而,暴力的强化机制不仅来自直接接触的亲密群体,更广泛地来源于媒介影像。“暴力渐成一种司空见惯的符号,小说、漫画、电视、电影、广告、网络游戏,……几乎没有哪种媒介中不存在暴力的痕迹。”[21]暴力虽非根生于传媒教习,但媒介却通过大量的刺激信号麻痹受众感官,并教会人们如何挣脱社会化束缚以及如何使用暴力。“便士报热衷于为蛰伏在社会内部恶魔般的欲望煽风点火,他们也许不会被指责有谋杀罪,但是,他们的的确确是犯了制造谋杀者这种更恶劣的罪行。”[22]日本学者大谷实强调:“没有一种学说否定大众传播媒体在进行犯罪暗示、刺激犯罪欲望时,不会成为某种形式的犯罪原因。”[23]66-67美国学者格伯纳将暴力定义为“以公然的武力对他人或自身,或者违背他人意愿,带来伤害或死亡的强迫性行为”[24]。据此,血腥、杀戮、攻击、打斗、体罚、绑架、战争等媒介影像均可归为视觉暴力。“涵化”理论主张,凶杀画面与暴力犯罪存在一定关联,电视暴力对未成年人犯罪有明显的诱发效应。视觉暴力扭曲了未成年人的感官体验,他们“对暴力血腥十分冷静,完全沉浸在自己建立的与暴力攻击有关的思维网络中”[25]。可见,不良的媒介“涵化”无异于“精神鸦片”,往往消退了未成年人最基本的正直感与怜悯感,使之迷失于虚幻的暴力世界。
可以说,日愈发达的传媒通讯技术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为未成年人群体充分展示了形形色色的暴力样本,从而为这些受众的观察学习提供了便捷、畅通的信息渠道。在不适当的犯罪新闻报道中,对暴力细节的重墨描绘以及对血腥场景的大肆渲染很容易歪曲青少年对真实生活的认知感悟。“儿童被拘押,就是因为他们在看到电视中的类似行为后,填写虚假发票骗钱去换糖果、用猎枪攻击陌生人、给老师发送恐吓信、用弹簧折刀格斗。”[26]一些宣扬暴力美学的影视作品将赤裸裸的打斗画面搬上荧屏,意在提示受众发觉暴力之美;更有甚者,一些罪案的暴徒被刻画成抗争社会不公的“草根英雄”,似乎残杀生命的暴虐并不值得反思。特别是充斥着暴力元素的网络游戏对未成年人毒害尤甚。据统计,95%的网络游戏含有暴力血腥的画面,因为暴力场景越是刺激,玩家越多。“网络暴力游戏释放了暴力的欲望,唤醒了暴力的本能,并通过加工美化使得暴力成为一种极具美感的娱乐形式。”[25]与只需观看的电视画面不同,网络游戏要求玩家必须釆取攻击行动才能继续,这种技术使未成年玩家的个性直接融入了攻击体验。
“人的心灵就像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物。”[27]一旦残酷的场景接触过多,人们的暴力感受就会淡化。日本学者宫泽浩一、加藤久雄认为:“对杀人事件或猎奇性的性犯罪进行详细的报道,便会给人以日常茶饭之感,麻痹人们对犯罪的感受。”[23]67一项调查显示,在接触暴力影像的青少年中,有半数以上认为自己接触暴力影像比较少或非常少;被访者对暴力元素之所以毫无感觉,是由于真实的暴力影像根本就无法唤起他们的情绪反应[28]。究其原因,视像暴力的泛滥促成了受众感官的异化,使其对暴力的知觉褪去了敏感性。“视像暴力最坏的影响就是麻痹人的感觉,经常重复地观看暴力或沉浸在类似的形象语言和故事情节中,感觉到暴力是可以接受的甚至是无所谓的,对暴力也就见怪不怪,并慢慢地变得麻木不仁。”[29]所以,暴力的围观受众自己都意识不到,其感受惊吓与痛楚的情感能力已然消解,渐而代之的则是对暴力的无限容忍与极端漠视。攻击行为的增加并非暴力影像的唯一消极后果,它还可能导致暴力“脱敏”[30]。暴力“脱敏”被视为诱致攻击性人格的重要变量,其函数过程表现为对暴力本能的唤醒以及现实攻击冲动的积聚。大量实验均表明,暴力电子游戏能够对玩家特别是青少年玩家产生明显的暴力“脱敏”效应。更重要的是,暴力“脱敏”的个体在观念层面往往有着更深的认知偏差及更强的亲暴力性,社会化机制往往难以抑制其暴力潜能;许多未成年人已久生暴戾习性、自身却浑然不觉的原因正在于此。
尽管暴力根源于人的本性,但暴力的无限肆虐亦非人类的宿命。这是因为,人与野兽的根本区别在于人具有理性;而人的理性的可贵之处即在于对欲望的控制,它决定了暴力行为可藉由攻击替代与反暴力教习得到控制。在劳伦茨看来,“明了饱和驱力的生理影响及它的重导释放,对攻击性的控制当然有很大的帮助”[8]318。他将暴力控制策略归结为“借道德的力量来禁止攻击性”[8]316,并同时强调“避免让人们接触那些引发攻击行为的刺激,将有效地减少甚至消除人类的攻击性”。由此,“不承认孩子存在着攻击欲求,不为孩子提供必要的运动场地,同时对各种暴力影视放任自流的作法,是极为愚蠢、危险和不负责的。”[9]78
未成年人良好行为模式的养成与清晰的是非观念、稳固的规则意识及有效的情绪调控能力密切相关。概言之,未成年人需借助社会化教育确立社会生活的规范观念,并确定地知晓正常行为与越轨行为的边界,进而藉由心理调节维持社会化机制的功用。尽管暴力本性与生俱来,但引导未成年人以合乎社会规则的方式表达暴力,往往是遏制它逆转为攻击性模式的有效路径。实际上,社会化机制对暴力本能的影响主要映射为两种张力:要么抑制,通过内在自觉来压制暴性,实际的有效程度因人而异;要么疏导,通过体育竞赛等必要的“合法攻击”来缓释暴性。劳伦茨指出:“想要无害地发泄攻击性,简便而有效的方式是,把它重导致在一个替代物上。”[8]317所以,运动的最大功能是替那些危险的攻击类型“加上一个健康而且安全的活门”[8]320。概言之,“拳击、搏击、足球、武术等等,所有允许人体接触的运动形式,都是释放人的内在攻击压力的必要方式。这些具有严格规则限定的娱乐被人类当作不可须臾脱离的社会安全阀”[9]76。在劳伦茨看来,“运动的价值还胜于一些直截了当的攻击发泄,例如怒吼或连击沙包。它教导人们有意识且负责任地控制自己殴斗的行为”[8]320。由此,一方面需要及时引导未成年人建立正确的道德认知与规则意识,使其学会遵守社会规范;另一方面,亦需为未成年人提供疏解暴性的“阀门”,鼓励其多参与体育竞技运动,不仅培育其规范意识,而且为其提供更多疏泄暴力冲动的时机。
家庭成员、邻里、游戏伙伴等首属群体在未成年人的早期社会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说,阻却未成年人对亲密群体的暴力习染对于避免暴力人格的形成尤为关键。
首先,家庭应为未成年人营造和睦友爱的成长环境,避免简单粗暴的教养方式。父母粗暴的棍棒教育完全忽略了孩子的独立性,不仅展现了可资效仿的暴力样本,更可能助推儿时的受虐者渐次蜕变为人格分裂的成年施虐狂。所以,父母应避免家庭暴力的言传身教,并力求使未成年子女在思维意识层面耻于暴力。
其次,培育未成年人调控暴性的心理机制,避免非正常人格的形成。在相似的“挫折—攻击”反应中,不良情结的控制与疏导程度往往决定着截然不同的预期后果。面对同样的挫折刺激,具备良好心理承受与暴力节制能力的未成年人更倾向于寻求非暴力的方式,而偏执、孤僻、狂躁等人格扭曲的个性状态则对暴力孳生推波助澜。由此,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素养乃是关注这一群体健康成长的题中之义。监护人不应仅关注未成年人的物质需求,更应重视与越轨未成年人、闲散青少年、留守儿童等特定群体的心灵沟通与情感交流,使其学会调控心绪,避免特定刺激下的极端反应。具体而言,父母应给予童年期孩子充足的陪伴,关注怜悯感与仁爱心等情感成长,使其学会尊重规则、敬畏生命;学校应充分关注未成年人群体的心理健康与情感需求,所推行的观念认知与品行教育应体现务实性和针对性。
再次,注重未成年人的反暴力教化,养成抵制暴力的思维观念。成年人对待暴力的态度、认知、情感反应等均会对未成年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并催生未成年人特定的暴力感知与惯性思维。如果父母对生活暴力视而不见,便在无形之中培养了孩子亲暴力的禀性;如果学校对校园暴力事件漠然置之,便无异于鼓励受教者想当然地将暴力纳入行为反应序列;如果执法部门对街头暴力恣意放纵,便容易使懵懂青少年滋生暴力而不受罚的侥幸心理。所以,未成年人亲密人群的暴力榜样应被诠释为反暴力的标本,藉以明确无误地传达除斥暴力的广泛教义。进一步说,未成年人应被安排有更多的接受反暴力教化的契机,以保持对暴力的克制力与敏感性。因此,父母应警惕未成年子女的暴力倾向,将暴力苗头及时扼止于萌芽之中;学校应建立暴力警示教育制度,不放纵、不姑息任何校园霸凌现象;未成年人还应被教导谨慎交友,远离崇尚江湖义气、以暴制暴的暴力亚文化团体。
媒介影像与现实范例具有同等效力,网络媒体、游戏以及影视剧尤其是儿童动画片中诸多的暴力元素,成就了未成年人暴力习性的“学徒”生涯。“血和性”的畅销及暴力者的英雄化、悲情化形象致使媒介沦为未成年人暴力的无形推手,特别是暴力范本的精细示解进一步刺激暴力欲望或加剧暴力传播。对此,法律规制主义主张勒紧立法准绳,企求以外力熨平媒介失范的褶皱;但立法并非万能,刚性规制仍需在新闻自由与传媒理性之间寻求平衡。首先,媒介行业应致力于“自我进化”。新闻报道要避免提示新奇且易得逞的暴力策略,避免刊载内容或某些细节异化为暴力示范或教唆,避免暴力案件侦查的全方位写实。同时,媒介协会尚需借鉴域外经验健全行业评议及监督机制,完善行业规劝与惩戒保障措施,通过修订《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等规范为网络运营方附加明确的伦理责任。其次,强化媒介空间的行政监管。不仅要健全传媒行政法律、法规体系,对《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等规范进一步完善制裁措施,而且需要强化新闻出版广电、工业和信息化等职能部门的监管与问责。此外,尽快构建影视传媒的分类分级体系。媒介管理可仿效美国、日本等国做法,对影视节目优化分级,以期在一定程度上使暴力、色情等低俗信息屏蔽于未成年人群体。在必要时,对严重散播血腥、杀戮等极端暴力内容的媒介行为予以刑事应对,以弥补非刑事规制手段的不足。
注 释:
①訾立超《留守少女杀死3岁幼童,邻居称其性格孤僻》,参见http://news.sina.com.cn/s/l/2007-01-24/093512123908.shtml,2017年11月10日访问。
②罗暄《13岁男孩找不到上网钱,心生怨恨杀死母亲及外公》,参见 http://news.163.com/07/0430/10/3DAOTEV4000120GU.html,访问日期:2017年10月10日。
③周山博《三亚9岁男孩打架时杀死13岁少年,想上学屡碰壁》,参见 http://www.hinews.cn/news/system/2009/02/13/010414264.shtml,访问日期:2017年10月10日。
④雷磊《杀死最疼自己的人——衡阳留守少年灭门案观察》,参见http://www.infzm.com/content/74617,访问日期:2017年10月10日。
⑤贾楠、蔡双燕《重庆12岁女孩电梯摔婴,婴孩重伤昏迷近10日》,参见 http://www.chinanews.com/sh/2013/12-05/5586329.shtml,访问日期:2017年10月10日。
⑥徐佳《15岁少年练一刀毙命法捅全屋室友,淡定抽烟等警察》,参见http://www.sd.xinhuanet.com/news/2015-04/11/c_1114931685_2.htm,访问日期:2017年10月10日。
⑦黄海志《岑溪三姐弟遇害案,13岁凶手被送管教所改造》,参见http://www.gx.xinhuanet.com/cenxi/20160808/3356300_c.html,访问日期:2017年10月10日。
⑧王书香《少女掐死6岁堂弟,14岁的她竟称杀人不紧张:正常玩》,参见 http://news.youth.cn/jsxw/201703/t20170330_9389833.htm,访问日期: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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