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钰鑫 单江帆 朱 琰 李 坤 史明明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河南 郑州 450046)
公租房是指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满足中低等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重要保障制度。今年,十九大报告对住房制度有了新的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租购并举”的政策表明了中国的租赁市场在解决居民住房需求方面仍然较弱,发挥好租赁房对于一般阶层的托底保障作用是构建保障的重要措施。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多数国民坚持“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的土窝”的购房思想,所以以租为主的公租房无法满足一般阶层对住房的需求。现在,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将逐年增加,大学生就业困难的程度日益加深,进一步保障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创业显得十分重要。解决公租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建立适合应届毕业生的公租房制度是保障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可行措施。既可为刚走出校门的毕业生减轻经济负担,又可为志同道合的年轻人提供一个沟通交流、互相学习的创业平台。政府应该在不断解决公租房制度中融资面小、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的同时,积极探索如何构建规范可行的毕业生公租房制度体系,使其成为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暖床。
公租房制度虽解决了一部分人的住房需求,但是由于监管不严格、配套设施建设滞后、资金投入不足等多种问题的存在,一直阻碍着公租房制度的发展,影响我国租赁房发挥作用。
(一)公租房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到位。由于大多数公租房都在相对偏远的地区进行建设,交通不方便,学校、医院等公共基础设施欠缺,无法满足大多数中低层人群的生活需求。尤其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亟需接触各种社会组织,进行社会联系,公租房建设的配套设施的不到位导致了应届毕业生对租用公租房的意愿远远小于购买小面积住房的意愿,无法发挥公租房对房价的稳固作用,也难以满足应届毕业生的住房需求。
(二)公租房的使用、退出机制不完善。由于公租房的准入机制中对申请者的收入水平、住房情况以及消费方式等没有相对系统的核查体系,使一部分人故意隐瞒真实收入水平,伪造证据,并利用租金优势成功入住公租房,而那些真正需要用廉价的租金获得房源的人群却无房可住,没有得到国家的实质救助。公租房的退出机制即当中低等收入人群的生活水平高于一定标准并且能解决住房困难时,应当立即申请退出公租房制度的保障范围。然而现实状况是,由于退出机制的审核程序过于简单,流于形式,导致有关部门和保障人群皆默认了公租房“只入不出”的特性。
(三)公租房制度保障对象的局限性。公租房制度保障的人群有两个特征,一是城镇低收入水平人群,二是稳定就业达到一定的期限。这两个标准阻碍了非城镇户口、无稳定工作的应届毕业生申请公租房。公租房制度保障对象的局限性会使一部分刚刚进入社会求职或创业的农村学生陷入更大的困境。
进一步完善公租房制度,对于落实“租购并举”的新时代住房政策,保障中低等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缓解应届毕业生的购房压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健全公租房配套设施。地方政府不能仅依靠出让城市边缘的土地进行公租房的建设,还要出台优惠性更强的政策来吸引开发商收购、开发城市中心的土地,并且对公租房社区进行一系列的功能性开发,以保证入住公租房的中低层人群拥有舒适的居住环境,无稳定收入的应届毕业生能拥有更加良好的求职或创业条件。
(二)完善公租房制度的使用、退出机制。首先,政府应该建立明确的使用、退出申请标准,完善审核机制。从申请者的消费方式、消费支出等日常消费习惯以及房屋等不动产的情况入手进行调查,并建立与金融信用体系相关联的审查制度,减少因制度漏洞而造成的困难人群无法享受国家住房救助的现象。然后,应增强社会监督以及各相关部门的监察作用,避免个人或集体为牟取私利而进行的违反公租房政策规定的行为。最后,由于应届毕业生大都无稳定的经济来源,从外地来读书的大学生也几乎没有住房保障,政府应该制定适合于应届毕业生入住公租房的标准,构建多层次的租金收取体系,并定期对应届毕业生的收入水平、工作情况等进行调查并记录,以保证退出程序的严格、顺利的进行。
(三)对公租房保障对象进行分类。大多数“夹心层”人群只满足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其中一个标准。政府应根据公租房申请者的户籍情况及收入水平,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标准的人群进行灵活分类。根据是否为城镇户口、是否取得长期稳定的工作以及能否提供稳定的租金保障等给予不同类型的住房救助,积极发展多种类、多层次的公租房形式。
总之,对于应届毕业生来说,公租房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公租房相当于大学与社会的一个过渡载体,既可以缓解应届毕业生的经济压力,也可以承载年轻人的梦想。因此,公租房不应该因为制度缺陷而“无人问津”,它是真正能够解决中低收入人群以及应届毕业生住房问题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