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玉霞
(黑龙江大学教育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民办学校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教育需求与结构性供给不足的矛盾,在促进教育公平,丰富办学模式,满足各类教育需求,提高教育资源配置效率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很多民办教育由于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难以维持现状,更不能满足长远发展。
民办学校的教育经费来源主要有预算内教育经费、教育税费和事业费收入(除学费),社会捐赠,学校举办者的投入,学杂费、校办产业和经营收益以及其他收入。其中,事业费收入是民办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其中的学杂费占70%以上,政府预算内教育经费所占比重仅为民办学校教育总经费的一小部分;其他收入所占比例也都很低。由此看出,最主要的经费来源来自家庭和个人缴纳的学费。这无疑会加重受教育者的经济负担,导致民办学校生源减少,教育经费不足又会导致民办学校教学质量差、后续发展能力下降,不利于民办教育的长远发展。
1982年的《宪法》明确提出国家鼓励社会各界力量遵守法律规定举办各级各类教育,这是民办教育正式发展的法律依据。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了影响深远的民办教育发展十六字方针。民办教育发展真正的里程碑是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里面对民办教育的办学形式、条件、举办者、经费、教师等一系列问题做了规定,对经费的来源渠道也做了粗略规定[1]。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民办学校教育经费方面的相关立法。
2017年国务院提出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对民办教育对拓宽办学筹资渠道也做了一些说明。整体看来对于民办教育投资和融资机制,并没有有效的激励机制,也没有完善的、配套的和清晰的财产保护和退出机制。同时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和指导型政府管理机制同样应该被考虑。此外,民办学校自身的管理机制不健全,尤其在经费使用和公开机制上表现明显。
国家对民办学校的财政支持力量甚小,且多是税费减免、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一些间接资助。再次,学校的举办者对学校的投入只限于初期办学时,后续经费投入不足。一些企业和社会团体对民办学校的投资望而却步。由于民办学校没有有效可信的担保物,银行没有针对民办学校的金融产品,一些银行不愿对民办学校办理信用贷款。另外,民办学校自身过分依赖学费收入办学,为了获得足够的办学资金,盲目扩大招生,相应的教学设备和师资却落后于学生的增长速度,使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随之下降,社会声誉下降,最后导致生源无法保证,形成恶性循环。由于民办学校教育经费管理机制不健全、投资收益不明晰,捐赠收入所占比例难以提升。
继续完善和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在政策上要逐渐消除对民办学校的歧视,保证其合理合法的地位。此外,相应的优惠政策必不可少,国家应扮演好宏观调控者和监督者的角色,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在民办学校上的投资,坚持民办公办“两条腿走路”的发展方式不动摇。
首先应该针对不同的办学形式制定不同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对收益的来源范围、提取份额、结余的分配数额和方式进行细致明确的规定。在财政扶持和税费优惠上一视同仁[2]。其次,应完善民办学校在融资方面的机制体制,金融行业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的金融产品,部分国家财政类的资产允许抵押或担保。再次,吸引社会各界对民办学校进行投资,应鼓励民办学校进入资本市场,参考企业的股份制管理集资办学,建立公平、安全、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和服务型政府管理机制。最后,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投资人的财产保护机制与退出机制。对投资人的财产转移权、支配权和投资受益权方面给予保障。民办学校自身应积极引进先进科学的资金评估系统、要专款专用、重点项目重点投资、经费去向信息要公开透明。
针对目前民办学校教育经费筹集渠道单一,主要依靠学费的现实情况,响应国家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提议,提出以下可行措施。
加大国家财政对民办学校的支持,具体方式可以是为民办学校设立专款,也可以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向民办学校进行资助。民办学校应科学核算生均成本,在此基础上制定合理的学费标准。加强民办学校举办者后续投入。民办学校应实时将教育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公之于众,透明办学,吸引投资。通过特色办学引进国外资金,来拓宽筹资渠道,增加经费投入。
民办学校教育经费的筹措问题并非短期内就能解决,需要国家的积极引导,需要政策、法律、机制的保驾护航,需要民办学校自身的不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