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 宜
(南昌大学人文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0)
汉以来儒家独尊,儒家被作为唯一的执政观念,其作为学术思想的本身内涵萎靡,导致儒学严重片面化。汉魏之际,曹操的严刑峻法,智谋术势的表现不仅仅是陈寅恪先生谓摧毁“士大夫儒家体用一致及周孔道德之堡垒”的儒法之争。应当注意的是,曹操亦有尚礼崇德之行,儒家士族也开始接受施法用刑。儒法未必泾渭分明,两者具有一定联系,也可相互渗透。
儒家和法家作为一种独立的学术思想,其目的都是为了建立全新的统治秩序以加强中央集权,达到并维护社会稳定。两者具有其内在联系。毫无疑问,儒家具有明显的德治倾向,单纯的德治对人民素质和觉悟要求很高。当时的社会经济和教育条件是不可能使社会道德普遍达到儒家的理想状态。法家的“法治”则需要严酷完善的法律和庞大严密的官僚体系来维系和执行。传统中国的地域条件及科技水平等因素亦明显制约了这种非人性的单纯法治。儒学作为一种学术思想,历经发展完善,内涵丰富而圆融。孔子曾判断:“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孟子也主张舜应执杀人的舜父。儒家经典著作也有表述,《书》曰:“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用罪伐厥死,用德彰厥善。”荀子是公认的儒家学说集大成者,但他也扬弃地汲取了其他诸子思想,尤其是法家,他明确提出了“礼法治国”。尽管儒家之“法”与法家之“法”有所差异,但已然表现了儒家在一定程度承认纯德治具有片面性,这也为法家的渗透提供了理论缝隙。
上述可知,儒法学术上的内在联系,纯德治和纯法治的不合理性以及儒家学说本身对法家的兼容性决定了儒法融合的可能性。
作为学术思想的儒学经过董仲舒的改造,迎合了统治者的心理,被定为官方执政思想,成为一尊,儒学开始逐渐官方意识形态化。东汉儒学作为唯一的执政思想,受其他的学术思想影响较少,开始无限制发展,并逐渐走向僵化。甚至儒学为了证明其学说的独霸性,刻意地划分与其他学说的区别,斩断与其他学说的联系,与其他学说对立。作为官方执政思想的儒学与作为学术思想的儒学相比,明显缺乏了许多与法家等诸子学说相通的内涵。东汉中后期儒学官方意识形态化尤为严重,其排斥法家的倾向更为明显。
从官方执法的内容看,当法律条令与儒家伦理道德冲突时,官方化的片面儒家伦理道德以及其影响下偏执的社会舆论和风气践踏了法律。何颙“少游学洛阳……显名太学”可见其儒学修养很高,非一般侠士豪杰。但“友人虞伟高有父仇未报,而笃病将终,颙往候之,伟高泣而诉。颙感其义,为复仇,以头醊其墓。”却未见何颙伏法。为亲复仇的案例在汉末不胜枚举,而伏法见刑者实为罕见。更有官员袒护复仇者,甚至有为赦复仇者而弃官的现象。
“擒灭盗贼,在于明法,不在数赦,今不显行赏罚以明善恶,严督牧守以擒奸滑,而反数赦以劝之”的施政手法更是对于“议者必将以为刑杀当不用,而德化可独任”这种畸形社会风气的具体描绘。
从儒家士大夫观念来看,如杨赐者,其祖杨震,父杨秉都是大儒,祖传《尚书》,属儒家士族无疑。汉灵帝欲以杨赐为廷尉,而“赐自以代非法家,言曰:‘三后成功,惟殷于民,皋陶不与焉,盖吝之也。’遂固辞。”而廷尉“掌刑辟,凡狱必质之朝廷,与众共之之义也。兵狱同制。”自我认同为儒家非法家,从其言论中可见他对法家的排斥甚至否定。因此廷尉这种执法官职亦被他认为应由法家代表就任,故辞而不受。史书上多次记载的儒家士族以儒家理论为依据对文法吏的指责抨击也代表了儒家士大夫观念上对法家的排斥。
尊儒排法造成的社会流弊在东汉末期展露无遗,盗贼四起,天下大乱。这也决定了汉魏之际儒法融合的必要性。
东汉中后期,政治黑暗,法制废弛。崔寔,王符等个别士人就开始呼吁法家思想的回归。然而朝中大多官员价值取向仍是以儒为本,与法对立,甚至对他们认为的法家代表,所谓的文法俗吏亦大加指责。汉末魏初的社会动荡明确地宣告了官方意识形态化的儒家思想已无法维系社会的稳定,一些士人的思想观念开始发生转变,法家思想走进了他们的视野。北方获得统一后,入仕的北方儒家士族皆属曹操,曹操的儒法并用向士人证明了其思想的合理性,并潜移默化地影响了北方儒家士人。北方士族也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法家思想。
服膺儒学的北方士族繁多,况且北方士族中亦仍有尊儒排法之例,因而不便一一列举。故分汉末鸿儒,早期追随曹操,原附世家大族袁绍这三类士族举例论述北方儒家士族兼容法家思想的现象和趋势。
史载,“后汉献帝之时,天下既乱,刑法不足以惩罪,于是名儒大才崔实、郑玄、陈纪之徒,咸以为宜复肉刑。”足以表明郑玄这些汉末鸿儒针对时局已开始接受法家的严刑手段和儒法并用的思想。
荀彧属服膺儒学的颖川士家大族,早年就追随曹操,他在论曹操与袁绍交战有“四胜”时谈到:“绍御军宽缓,法令不立,土卒虽众,其实难用,公法令既明,赏罚必行,士卒虽寡,皆争致死,此武胜也。”明确地批评了袁绍法令宽缓,肯定了曹操明法令。“魏武秉汉政,下令又欲复肉刑”,而“相国钟繇亦赞成之”,立场鲜明地持肯定态度。钟繇是颖川大族,早年即被曹操所用。更有较早归顺曹操的颖川士族陈群针对此事论:
“《书》曰:‘惟敬五刑,以成三德。’《易》著劓、刖、灭趾之法,所以辅政助教,惩恶息杀也。且杀人偿死,合于古制;至于伤人,或残毁其体而裁剪毛发,非其理也。”
此论虽立足于减刑轻法,但用儒家理论证明法律的合理性,再用法维护儒家秩序的思路是明显的。
袁绍四世五公,为以儒入仕之世家大族无需多述。袁氏门生故吏天下遍布,附于其势力者亦大部为儒家士族。高柔是袁绍外甥高干的从弟,在家族等级森严的东汉,与袁绍联姻的家族自然有较大影响力。高柔归顺曹操后为管长,“县中素闻其名,奸吏数人,皆自引去。柔教曰:‘昔邴吉临政,吏尝有非,犹尚容之。况此诸吏,于吾未有失乎!其召复之。’咸还皆自励,咸为佳吏。”此为德教成功案例。而他在《谏就狱杀公孙晃疏》上曾引:“《书》称‘用罪伐厥死,用德彰厥善’,此王制之明典也。”儒法融合的思维方式亦十分明显。
综上所述,儒法两家作为学术思想本有一定的相互兼容性。秦定法家为执政思想而十余年即亡,使法家本身备受指责,归于沉寂。官方意识形态化的儒学作为唯一的执政思想排斥法家,趋于萎靡,最终无法维系统一稳定时,一些儒家士人开始肯定部分法家思想,法家思想逐渐走向前台。儒法并用的实践得到了统一北方的成功,逐渐成为一种思维方式,并影响了北方儒家士族,儒法进一步融合,成为普遍的现象和不可阻挡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