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华财咨询 张海涛
作为已经认定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一定要慎重对待,确保每年都能满足高新要求并准备好完整的备查资料。
201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公司在证书有效期内如何享受优惠做了具体规范。本文将为高新技术企业详细解读24号公告。
24号公告第四条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按《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1月1日前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172号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以下简称“203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公司是2016年1月1日前取得(以证书右下方盖戳时间为准,下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判定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各年是否持续满足高新条件,所依据的政策是老政策(172号文和203号文)。
如果公司是2016年1月1日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判定认定后3年内是否高新条件的依据是新政策(国科发火〔2016〕32号文和24号公告)。
如甲公司2015年12月取得高新证书,乙公司2016年取得高新证书,两公司在2016年的销售收入均未超过5000万元。则在判定甲乙两公司是否满足高新条件时,标准上有哪些不同呢?
1、研发费用比例不同。甲公司2014年至2016年的研发费用占2014年至2016年的销售收入比例不能低于6%,而乙公司2014年至2016年的研发费用占2014年至2016年的销售收入比例不能低于5%。
2、人员比例不同。甲公司2016年需要同时满足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和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的要求。而乙公司只需要满足科技人员(无学历要求)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即可。
无论按照新办法还是老办法,是否只要符合高新政策要求,正常在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非也!
2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2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对于该条款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呢?
某公司2016年12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6年和2017年正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情形一:2018年在税务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16年不满足高新条件,但2017年满足高新条件。那么,该公司除了需要补缴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之外,还需要补缴2017年的企业所得税吗?
情形二:2018年在税务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16年满足高新条件,但2017年不满足高新条件。那么,该公司除了需要补缴2017年的企业所得税之外,还需要补缴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吗?
按照上述政策规定,税务机关需要追缴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人的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对于情形一,该公司需要补缴2016年和2017年两年的企业所得税;对于情形二,该公司只需补缴2017年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