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倩
【摘要】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起步相对于欧美国家晚,但伴随着互联网全球化的发展和国内生产总值的提升,给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极好的条件,但是在互联网金融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该行业的监管体制以及立法的不足,这些不足之处使得许多互联网金融发展正视已有问题并制定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问题 对策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一)趋向数据库化,便于发挥业务优势
大数据和信息流的运用使得互联网金融行业熠熠生辉,数据作为金融的核心基础,互联网金融可利用客户资金往来的数据,形成数据库,分析客户的需求偏好,从而针对不同的客户群进行分类,每类客户的打开界面都有自己最关心的信息排在前面,既方便客户查阅也方便吸引客户,增加更多交易的可能性,从而更有效地发挥技术和业务的优势,这点是与传统金融最典型的不同之处。
(二)投资渠道宽广且灵活性高
互联网金融为客户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渠道且有更多灵活创新的投资方式,大大提升了现有的金融体系的交易效率并且丰富了大众的投资视野、拓宽了大众的投资渠道,例如大学生创业需要一笔资金可以通过这些信贷平台进行小额融资,而有些学生又可以作为投资者将闲散的钱放入该平台赚取利息,这些都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无缝对接,而传统的金融机构如银行则很少把目光聚集在小微投融资者,为他们创设服务。互联网金融也为客户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选择。
(三)为客户节约成本,融资快效率高
互联网金融在提现交易成本和提现服务成本上都比传统金融更为客户节约,为小微客户展示出成本低、融资快的优势,极大地满足小微客户的心理需求和实操需求。以众所周知的支付宝为例,转账方便快捷,到账时差极短,而且注册支付宝的手续十分简便,只需要下载一个支付宝手机软件,运用一个微信账号或者手机号码就可以注册,如果进行身份证实名认证办理转账等业务就更加方便,转账只需输入支付密码便可完成,一切都是通过软件操作,不需像柜台操作那么繁琐。
(四)传统金融行业趋向变革互联网化
现阶段中国的市场消费者有不可避免的从众心理,加上智能手机的普及,几乎人手一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消费者的猎奇心理,通过互联网一传十十传百,这让互联网金融的支付提现成为时尚,所以跟随这个大潮流,近年来很多银行也创设出网银或者手机软件方便大众的支付提现等,也逐步迈进金融的互联网化,但是银行作为拥有雄厚资金的国有企业,在变革的路上也是需要十分谨慎的稳步迈进,这是优势也是劣势,优势在于一旦变革成功依旧是大众最信任的平台,劣势是变革速度慢、变革的灵活性相比于一些迅速崛起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还是远远不足的。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仍然存在
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很低,只要有一台计算机设备和一套价值几百元的源代码便可构建一个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地被一些不法分子变相利用一些风险偏好者或者爱财者的心理,设计网络页面进行诈骗,例如有的诈骗页面设计便是投资者将钱转账进去后想要查看收益情况就再也打不开了。出现这些利用网贷平台非法集资事件,这些骗子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了金融秩序,也可能使得一些动机不纯的商家趁机打着互联网金融的幌子实际却做着变相高利贷的勾当,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资金隐患甚至造成严重损失。
(二)互联网金融体系交易过程存在安全性隐患
不同于传统金融业,由于互联网金融与生俱来的虚拟性、买卖双方都通过网络平台的运作来实现交易,这就对我国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和计算机网络通信系统等都有较高的要求,但目前我国存在加密技术不成熟精湛、计算机相关操作协议不十分严密等缺陷,再加上通信网络本身就是开放和共享的特点,这便导致其容易遭受电脑病毒入侵和网络黑客的恶意攻击。不仅如此,客户的安全意识不健全,跟不上电脑系统的更新换代的速度,而大多数有闲钱的客户往往是四十岁以上的网盲。互联网金融体系对于安全性风险的宣传不足,网络系统平台的安全性有待提高。
(三)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关注度不够
虽然我国陆陆续续出台了一些一部分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规,譬如我国先后出台了互联网银行法规、虚拟货币法规、第三方支付法规、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互联网保险法规和众筹融资法规等,但是查阅相关的法规条例发现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规占总量的比例偏低。加上互联网系统更新换代的速度快,新的金融衍生模式出现意味着需要新的法律法规相匹配,但我国司法界当前对互联网金融的关注度不够。
(四)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信用体系不完善,信用风险还较高
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借贷,双方是依靠一条网线联系即虚拟联系的,缺乏当面深入全面的了解,目前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还未普及到网络借贷这方面,再加上我国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初步阶段,很多审核机制有待完善,同时有些小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缺乏必要的担保程序,这使得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较高。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监管职责,划清监管界限,避免多头监管,完善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涉及互联网监管和金融监管,在监管上还未明确划分界限,难以避免的出现有些监管重复,形成多头监管;有些监管遗漏,出现监管漏洞,让不法分子有缝可钻。因此,明确监管职责势在必行,互联网需监管網络风险以减少交易风险,防范木马黑客等的袭击,保护客户隐私;金融体系应按照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混业性区分各个专业领域例如银行、保险、网络小额借贷、证券等,以便进行专业化监管。另外一个可行的方法是独立设立专门化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吸收高校和社会上的互联网金融人才,进行专业化培训,这样有利于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进行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endprint
(二)制定合理的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保护消费者权益
既要响应鼓励创业但又不能使得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太低太随意,让互联网金融平台成为不法分子卷钱跑路的平台,避免金融秩序的扰乱。互联网金融的准入规则制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准则以及道德培训准则,例如从业人员需大专或者本科以上,具备可以从事互联网金融的条件,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法人代表进行道德考核和资产审查以防范道德风险;营业执照等资格审查;设立对应的担保制度,不同的企业规模对应不同的存贷款额度,减少交易风险,同时更好的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体系的法律,弥补法律缺失,同时进行普法
虽然我国陆续出台了互联网金融的一些法律法规,但是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与现阶段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匹配的法律法规需进一步制定,弥补法律上的空白,让交易双方以及互联网平台第三方都有法可依,以免造成金融市场的动荡。现阶段,众多老百姓的资金流入股市或互联网金融等投资渠道,但是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了解甚少,因此,可以借此契机在互联网上或者移动设备的推文等方式普及大众的法律知识,增强大众的维权意识。
(四)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征信系统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征信系统还不完善,很多工作都是通过传统的线下审查完成的,如打电话、工资流水、身份信息等,但是这样了解的情况并不系统全面,如果能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征信系统或者纳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可以降低人工操作的风险,同时提高审查效率,审查的内容也更加全面系统。互联网金融公司也应加强行业自律,进行人才的培训,定期披露信息,内部员工的工作安排也应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避免一手遮天的现象存在,以免损害客户的资金安全、抹黑了公司的名誉。
(五)划分合理额度,进行分类贷款;开通存贷绿色通道,重视客户体验
针对银行业的互联网化相比于普通网贷公司競争力不足的缺点,互联网金融相关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各个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和信誉度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资金额度,并且规定机构的等级晋升机制。根据每个机构的财务报表和重大公告等的公布情况和公布的及时性、每个机构的经营效益和行业规则的遵守情况等作为考核指标。按照营业规模和营业额度相应升级,这样既使得客户存贷可以按照额度大小选择金融机构,也使得各家金融机构更有积极性,服务上更加注重客户体验,专业上更加注重提升企业的信誉度和竞争力,有利于形成百家争鸣的局面,从而促进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