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国p2p平台的风险与监管

2018-01-24 22:07符永蔚
商情 2017年33期
关键词:风险监管

符永蔚

【摘要】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模式,P2P网络借贷的出现满足了个人、中小企业借贷要求,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但在P2P网贷平台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与监管还处于起步阶段,近两年我国网络借贷风险频发。本文对我国P2P平台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我国网贷行业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P2P 风险 监管

近两年,融资难问题一直困扰着不少中小企业。P2P网贷平台作为中介机构,能够实现借贷双方各自的借贷需求,因此迅速兴起发展壮大,凭借互联网的便捷方式形成新型金融业态,引发了社会的广泛争论。一方面,P2P平台的快速发展能有效改善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对丰富居民投资渠道、激发金融创新性创出巨大贡献。另一方面,因缺乏监管和风控措施不足所引发的平台倒闭或负责人跑路使投资者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

一、P2P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

(一)根据融资渠道的不同分类

根据融资渠道的不同分类,有纯线上模式和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

纯线上模式其业务都在线上进行,无自担自融,不吸收公众存款,符合监管细则的法律精神。但是目前中国的征信体系不健全,完全基于线上的信审体系不能确保借款人信息的真实有效,在没有任何形式担保下,投资者的资金风险完全自负,风险较大。目前征信及审核工作往往要通过线下完成,因此中国P2P主要是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但是这与大数据、互联网交易的P2P概念有所背离,同时由于线下由人工参与操作,也增添了不少风险。

(二)根据借款流程的不同分类

根据借款流程的不同分类,有纯平台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

纯平台模式的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只提供借款信息上传和发布的服务,借款利率由交易双方决定,平台本身不参与交易及担保。这种模式下,一旦出现逾期或者不良,平台本身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人只能依靠自身追款或自担损失,从而所承担的信用风险特别高。

债权转让模式下,平台向借款者出借款项,然后将其债权转换成固定收益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人。平台参与资金活动,充当“居间人”。一般情况下,这种模式只用单一个人账户归集投资人的资金,若该账户出现问题,则会影响所有资金。而平台直接对资金进行管理,可能会出现自设资金池现象,存在着道德风险。目前,该模式严重触及监管“红线”。

(三)根据担保的有无分类

按担保有无分类,分别是无担保模式和有担保模式。

无担保模式下,P2P平台无需承担风险,投资者资金无任何形式的保障。

有担保模式分为平台担保机制和第三方担保。平台担保机制是平台用保险金等形式向投资人提供担保,因而承担较大风险。第三方担保是引入与P2P平台相互独立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能够降低投资人与平台的风险,但却增加了网贷成本。在担保机构资质良莠不齐以及监管缺失情况下,平台对相关担保信息的披露不足,担保能力难以考证。

二、P2P网贷的风险

(一)非法集资风险

我国非法集资现象严重。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仅2016年前半年非法集资案4011件,同比增加153.06%。目前很多平台自称与银行有资金托管合作,但由于某些平台在银行开的只是普通存款账户,平台仍然有权管理借贷双方的资金,或者由于对中间账户及其关联账户监管的缺失,网贷平台在某个时期能够对资金进行支配及控制,所以导致了“资金池”的形成。资金池模式为非法集资提供了途径:一是恶意欺诈,平台骗取投资款后跑路;二是平台自融,平台利用出借人资金去投资高风险项目,一旦该项目出现问题,资金链断裂,其造成的坏账损失则难以弥补;三是利用时间错配,产生大额沉淀资金,形成中间资金池,从而引发非法集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2016年,拍拍贷季度报告显示逾期率1.71%,红岭创投年度总结披露坏账率2%-3%,陆金所公布8年平均坏账率5%-6%。很多平台都存在资金流动性问题,贷款逾期率愈来愈高,行业坏账率不断攀升,甚至有些平台不加以重视出现资金困难而最终倒闭。2016年全国提现困难型问题平台占比29%,在问题平台类型中居第二位。国内一些平台对单笔借款进行担保,这种对本金进行担保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将本应由资金借出入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了网贷平台,给平台带来了流动性风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杠杆不能超出10倍。但现实情况是很多具有担保业务的平台的自身净资产额也只有几十万到几百万元不等,但其所担保的贷款额却远远超出了规定范围。倘若平台出现逾期贷款过多、金额过大,导致坏账率超过控制范围,网贷平台将面临资金周转不灵,流动风险加剧,偿付能力出现问题,最后导致平台倒闭。

(三)信用风险

目前,我国网贷信用环境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监管缺失,债务人不以监管形成的信用进入网贷融资;二是信息缺失,债务人在网贷平台上进行融资活动时,没有真实、全面、规范、及时披露自身偿债能力信息;三是评级缺失,作为网贷融资主体,债务人没有经过独立第三方评级形成信用。由于我国信用环境的不完善,同时央行征信系统未与P2P平台对接,很大程度制约了平台信息的互通互享,平台只能通过网络征信或线下人工完成,其中仅靠网络征信的难度和风险较大,而线下调查产生的较高成本又让平台难以承受。由于存在借款者欺瞒信息等情况,骗贷行为时有发生,网贷行业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借款人造假信息注册账号,以此通过平台审核,或一人多账号进行骗贷行为。也有借款人以重复借款还款方式提高信用额度,然后对多个平台进行骗贷,套取大额现金后逃逸,这样会严重影响平台经营,甚至扰乱整个网贷市场。

三、完善P2P网贷平台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法律建设,规范网贷行为

金融风险具有滞后性,2016年网贷行业高速发展,各平台对资产和资金争夺激烈,同时监管不完善,运营中各种风险不断显现。2016年网贷风险事件不断爆发,兑付压力加速上升,行业风险高发,需要加大监管力度。2016年出台的新监管细则为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提供法律规范,但是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需要监管部门尽快修正及完善。目前新监管细则只是多部门共同制定的部门规章,法律位阶低,法律效力不足。对违规平台,监管部门没有更多权力对其加大处罚。因此需要完善网贷法律法规,并通过立法,让监管有法可行。

(二)制定行业自律标准

P2P网贷平台良莠不齐,面临大洗牌趋势。从市场及监管角度,应制定统一行业自律标准,引导行业良好发展,加强平台自我约束。行业自律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组织成员承诺守则,引导平台自我约束及监督。但我国尚没有全国统一平台行业自律协会,小额信贷联盟等各个组织间又相互分散、隔离,不利于实现行业自律的目的,因此需要制定统一标准。行业自律标准应涉及借款者信息披露和共享,促进信用评级,并制定资金托管、网络安全、宣传推广、借贷规则等平台运营标准。

(三)发挥央行大数据中心功能,完善网贷信用环境建设

网贷平台风控技术加速演进,少量平台已经可以实现网上获取借款人、在线申请、在线审批、自动定价、(半)自动贷后管理,初步打造大数据风控体系。为了适应大数据时代的要求,我国应当加快P2P互联网金融信用环境建设。首先P2P网贷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法规框架应尽快明确,并规范P2P网贷模式,排除对接央行数据中心的障碍。第二,央行数据中心应积极实施与网贷数据平台对接措施,共享数据,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第三,P2P平台提高信息透明度,健全信息披露機制,降低P2P信用风险。

(四)推广产品信用评级

资产多元化下,P2P理财不再是以单一资产配置,各种金融资产被包装成各样理财产品,形成产品多样化趋势。多样化的P2P理财资产配置更全面,能够为投资人提供综合化理财服务,满足需求。理财产品具有不同的收益与风险,然而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有限,即使信息披露充分,也不足以短时期提高普通投资人投资判断能力。因此,需要健全评级机制。目前,某些第三方机构启动P2P平台信用评级服务,根据数据分析,为投资人提供专业意见作为参考。这有利于投资者判别欺诈性平台,但还不足以识别风险程度。信用评级服务应加以完善:首先,由于P2P平台只是充当信息中介,不自担风险。所以评级服务对象不应只针对P2P平台,而应对投资者购买的P2P理财产品进行评级。但是P2P网贷项目中单个产品金额较小,可将产品分类后,统一评级同类别产品,同时对同类别不同产品与信用等级相应规则进行标示。第二,评级公司要鉴别交易真实性,评估借款审核程序、交易担保能力等,并加强对财务、法律、IT技术以及数据分析等方面的认识,增强评级服务能力。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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