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法院”背景下的失信惩戒档案公开与隐私保护

2018-01-24 01:31李晓瑜
山西档案 2018年2期
关键词:被执行人黑名单隐私权

文 / 李晓瑜

自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部署“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总任务以来,各地法院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优化升级执行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强力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全面形成了工作合力。

据统计,2017年全国各级法院执结执行案件2100万件,执行到位7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74.4%、164.1%,累计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996.1万人次[1],其中221.5万“老赖”主动履行义务,失信惩戒黑名单公示制度成效显著。2018年2月中国《法院信息化蓝皮书》首次对我国智慧法院已初步形成这一现状进行了高度肯定,并对依托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失信联动惩戒机制的执行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智慧法院”背景下失信惩戒档案公开的理论依据

执行公开是司法公开应有之义。我国《宪法》第125条为司法公开确立了宪法依据。司法权具有独特的专属性、独立性、权威性、公共性,直接关涉公共利益、个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与实现,社会公众尤其是利益关系人对司法程序、司法内容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推进法院执行信息公开化,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黑名单公示,既是司法公开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公开的措施[2]。

继《侵权责任法》后,2017年新修订的《民法总则》第110条、第111条终于将隐私权正式写入“民事权利”,与《网络安全法》《刑法修正案(九)》、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共同构成了对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网。但是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和力度需要严格遵循区分保护原则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当个人隐私保护与公共利益、社会诚信及公序良俗相竞合时,隐私保护必须予以适当让渡。民事诉讼中,失信被执行人消极履行义务的行为已然超出“纯粹私人事务”范畴,对其失信惩戒信息予以公示符合法理。

二、“智慧法院”背景下失信惩戒档案公开与隐私保护的实践困境

(一)公开限度被不当扩大

信息爆炸时代,法院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合法获取海量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究竟哪些可以对公众公开,哪些仅能对当事人公开,依申请公开还是依职权公开等等,都需要严格遵照法律原则和明文规定。失信惩戒信息公开不仅需要符合正当程序,更需要遵循该当性判断和比例原则。

2017年3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失信惩戒档案的纳入标准、审批权限与公示时间、档案录入与屏蔽撤销、责任承担与救济途径等[3]均予以了补充完善。《规定》第6条第一项、第二项分别就不同主体的失信人身份识别信息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其中自然人主体要求必备四项: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第四项则具体指向失信人的失信情形。依照《规定》第6条,上述信息相互关联、互为佐证,其所靶向的失信人完全可被圈定、识别,尤其身份证号码一项,完全可以为联动惩戒机制发挥作用起到“交通枢纽”“定海神针”之效,同时还可以有效屏蔽失信人家庭住址、财产位置、家庭成员等隐私信息。

但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公开失信人名单时所掌握的曝光尺度不尽相同,其中最受争议的就是失信人照片、工作单位等是否应当屏蔽。2017年全国有99.66%的法院都建立并使用了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各地无一例外都涉及到了“微法院”、云数据库、线上线下“老赖”曝光平台等手段。据笔者实地调研所见,失信人照片等隐私信息被公开的情形不在少数,违反比例原则和侵犯肖像权的作法亦非个例,失信惩戒信息公开的边界限度有待矫正。

(二)黑名单删除制度不够完善

法院失信惩戒联动机制是个系统工程。《规定》第7条、第8条对失信惩戒档案的筛选录入、纵向上报和横向通报等作了详细规定,要求各地人民法院将失信人信息统一录入至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平台统一向社会进行公布。各地法院还可以根据实情,选择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广播电视、公众场所电子显示屏、“失信彩铃”、新闻发布会等等多种渠道定期发布失信名单,并横向通报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不动产、民航、铁路等政府机构或组织,全方位倒逼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已充分履行义务、执行完毕的,或者依照终本程序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规定》第10条亦作出及时删除信息的规定。

但由于网络传播的快速化、分散化、扁平化,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社会公开的同时,社交媒体也就可以24小时跟进并对名单进行大范围、成批量转载。当下公民记者分享型传播模式更是将社交媒体传播的特点和传播自由扩张到了极致。该传播对形成惩治老赖高压态势和打造智慧法院、诚信社会无疑具有积极的一面。但由于《规定》内容的不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在履行债务、执行完结后,名单只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这一条途径进行删除,而对于之前已大量转载失信黑名单的网站、公众号等,却并没有必须及时跟进、删除的强制性规定。失信“白名单”缺乏集中公示平台,失信被执行人档案信息仍然有可能被继续不当传播甚至蔓延,从而导致侵犯失信被执行人的隐私权,影响其正常的工作生活,甚至包括子女就学等。

(三)错录致损的救济措施不够明确

“智慧法院”背景下,司法档案的数字化、公开化离不开大数据、扫描技术等电子手段,在海量的数据和案多人少的现实面前,个别执行案件误录、错录失信人信息的情形难免出现。由于工作失误使得无债务履行义务的公民或法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并被公示,或者由于身份信息采集错误,承担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后、法院公示前已经履行完毕却未被法院知悉,仍被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对于被错误录入黑名单的公民而言,其诚信记录在一定的时间、范围甚至特定工作领域都会受到相当程度的负面影响,隐私权、名誉权被侵犯,甚至诱发涉执信访等。

纵观《规定》第9条、第11条、第12条关于失信惩戒黑名单错录的相关救济性措施,《规定》仅指明了各级法院在发现有失信人名单错录或记录不准确情形时,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主动撤销或更正。对于被纳入失信黑名单有异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主动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纠正,经审查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纠正;对于被驳回的纠正申请,上述各方主体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而针对失信黑名单错录致当事人名誉权、隐私权、财产权受损的具体法律救济措施,《规定》并没有作出更详细的说明;作为新生事物,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也尚未将其纳入调整范围,相关的法律解释等亦处于空白状态。此种现状,无疑不利于当事人法律权利的保护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智慧法院”背景下失信惩戒档案公开中强化隐私保护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快隐私保护立法,明晰失信惩戒信息公开限度

新的《民法总则》第110条、第111条虽然将隐私权作为人格权下的一项独立权利进行了正式规定,但《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网络安全法》等现有法规,均未对隐私权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对隐私权概念、内涵的解读也依然停留在学理讨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严格界限并未厘定,《个人信息法》草案也仍处于专家建议稿阶段,对于实践中侵犯公民隐私、不当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如何进行约束、权益受损后如何救济等问题立法还很不完善。此外,《强制执行法》等专门性法律迟迟未见落地,失信惩戒档案管理的法律依据明显不够充分,《规定》内容依然相对单薄,难以充分保障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

为避免失信惩戒档案公开对当事人隐私的不当侵犯,有必要加快《民法分论》和《个人信息法》《强制执行法》立法进程,对隐私权的内容进行细化。同时在“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注重“智慧执行”与隐私保护的法益平衡,科学厘清失信惩戒档案信息公开的边界限度,注重对失信人隐私信息的“去数字化”处理,完善隐私保护衔接机制,摆正失信惩戒信息公开与司法伦理、隐私保障的关系,严格依照法定的失信惩戒信息公开的程序、方式、范围进行公示。

(二)建立失信“白名单”专项公示平台,完善失信黑名单错录救济机制

严格规范执行查控系统应用和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信息采集的原则、范围,对涉及失信被执行人的照片、家庭住址、子女就学就业、工作单位、财产位置、行为轨迹等隐私权特征显著的个人信息,予以措施更加严格、保密程序更加规范的公开程序限定。

对于已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在履行了执行义务或因终本程序执行终结后,被从黑名单中删除的同时,应该同步建立一个专项的失信“白名单”公示平台,以便民众和各社交媒体集中查询、区别对比并予以及时转载,从而减少因各微信公众号、网站等未能及时撤销之前转载的失信黑名单而致侵犯已履责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风险,切实弥补现有删除制度缺漏。

《规定》第9条、第11条、第12条对于被错误录入或不正确录入失信惩戒黑名单的救济措施规定得很不完善,救济渠道不够明朗。结合《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现有法律也仅有针对因误录引起的当事人被拘留、罚款的救济措施,对其隐私被侵犯则于法无据。笔者建议进一步扩大救济范围和救济途径,除了现有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措施外,增设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听证的规定,真正保证程序上的公开、透明,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强化失信惩戒公示监管机制,增强隐私保护意识

积极探索限制访问、数据备份、信息公开平台安全维护等技术手段的升级,理清内外,查漏补缺;加强法院与各联动惩戒机构之间的系统数据互通,避免内部信息孤岛[4];强化法院档案管理人员信息化意识和隐私保护观念,建立失信惩戒公示工作监管机制。笔者建议,各地在“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应当注重打造失信惩戒档案信息专人录入、集中录入责任机制,严把录入、删除审核关,杜绝选择性录入、删除,真正确保失信惩戒档案信息公开的科学性、正义性。

[1]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摘要)[N].人民法院报,2018-03-10.

[2]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的依据与限度[N].人民法院报,2016-06-22.

[3]孟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推进社会诚信建设[N].光明日报,2016-08-25.

[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NO.2(2018)[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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