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胜 男
(山东大学 文学院,济南250199)
关于《诗经·齐风·东方之日》诗旨的解读,从古及今多有不同,或附会历史,或从卫道出发,均未能展现《诗经》婚恋诗歌原本的面貌。《毛序》提出“刺衰”[1]467说,欧阳修《诗本义》批之为“述男女淫风”[2]208,后来有朱熹“淫奔”[3]272说,魏源“刺时”[4]777说等诸多说法,大多都批判了男女淫奔的现象。其实就诗歌本义而言,《东方之日》描绘的是新婚夫妇相处时的场景,情感旖旎,琴瑟和谐,全无淫奔之意。
言《东方之日》“淫奔”,自《毛序》始。其中云:“刺衰也。君臣失道,男女淫奔,不能以礼化也。”[1]467之后对此诗诗旨的阐发大多沿着这一路,虽在具体解释上存异,“淫”的指责却相同,没有断过。这一现象固然说明《毛序》在《诗经》接受史中的影响之大,但其释读不必然为定论,结合对周代风俗的考察来看,《东方之日》中男女相处的环境明显是在室内,不太可能构成“淫奔”的条件。
所谓“淫奔”是指男女之间不经礼法的结合。《诗经·王风·大车序》云:“礼义凌迟,男女淫奔。” 孔颖达疏曰:“男女淫奔,谓男淫而女奔之也。”[1]366一般的淫奔是男子诱惑挑逗,女子出奔向男子,但在《东方之日》诗歌中到底何人奔何人,各家的观点就不一致。《郑笺》云:“东方之日者,诉之乎耳。有姝姝美好之子,来在我室,欲与我为室家,我无如之何也。”[1]467认为此诗是男就女,女子无法反抗强行而来的男子,虽有哀告,最终淫乱。朱熹《诗集传》云:“言此女蹑我之迹而相就也。”[5]59《诗序辨说》云:“此男女淫奔者所自作,非有刺也。”[3]272他们认为男子居于室内,女子循迹而来,与之欢会,是为淫奔。
针对《郑笺》男就女一说,胡承珙《毛诗后笺》已经有所反驳。“若《笺》以‘彼姝者子’为男子,来在女室,则是强暴矣。天下有遇强暴而尚以美好称之者哉?下又云‘在我室者,以礼来,我则就之’。天下有强暴在室而尚望以其礼来者哉?”[6]450若是女子向人哀告,有男子来到自己室内,那便构成强暴了,必然不能称呼“姝者子”。因为“姝”是美好之意,《说文解字》云“好也,从女朱声”[7]618,汉乐府《陌上桑》“使君遣吏往,问是谁家姝”[8]411,“姝”便是指美女。后面女子言若男子以礼而来便就之,这又不符合常理,男子强暴而来,还要指望对方以礼相待?从情理逻辑上便推翻了《郑笺》说法。
同样,以朱熹为代表的女奔男淫的观点事实上也不能成立。结合周代的婚姻习俗考察,若为淫奔,这一对男女见面约会不大可能发生在室内。
周代崇尚礼法,讲究无媒不聘,但确实又存在男女相奔的现象。《周礼·地官·媒氏》云:“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命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9]1040-1046原来此时有会男女的习俗,所谓的“奔者不禁”,指的是仲春三月,未婚男女被允许在水边约会欢爱,以促进婚姻缔结和人口繁衍,这种风俗和当时求子的高禖文化息息相关。孙作云在《诗经恋歌发微》一文中,分析了《郑风·溱洧》《邶风·匏有苦叶》和《周南·汝坟》等15首与此风俗相关的恋诗,总结出它们的共同点为“恋爱+春天+水边”[10]314。这三个关键词点出了这种婚姻民俗现象的时间、地点和事件,其中第三词“水边”,正说明这类男女相奔约会的地点一般不是在家中室内。而《齐风·东方之日》“彼姝者子,在我室兮……彼姝者子,在我闼兮”[11]271,明确指出此时这对男女所处的地点是室、是闼。
“室”,《说文解字》载:“实也,从宀至声。室屋皆从至所止也。”[7]338“室”是人止息的地方,古者前堂后室,房屋内部,前叫“堂”,堂后以墙隔开,后部中央叫“室”,室的东西两侧叫“房”,足见“室”是非常正式的居所。“闼”,杨简《慈湖诗传》载:“彼姝美之子女,忽在我室兮。……即,就也,此肆为无所忌者也……彼姝者子,忽在我闼兮。闼,门也。履我使发足而与之俱往也。既入夜,又不入我室,此则或有我所忌者。此与《桑中》《溱洧》同,作诗以刺淫奔也。或在朝,或在夜,或在室,或在闼,刺彼故其事,不一也。”[12]4859杨简将《东方之日》与明显表现男女欢会的诗《桑中》《溱洧》类比,认为诗中所写男女约会并非一次,而是两次不同的情况。第一次无所忌惮,入室内与人亲昵,第二次有所顾忌,只到了门口却没有进来,而是拉着情人到别处去。
实际上,“室”“闼”共指家门内的空间,在理解诗歌主旨时不需细分,反而应当将之和野处欢会的场所区别开来。《毛传》曰:“闼,门内也。”[1]468陆德明《经典释文》云:“韩《诗》云:‘门屏之间曰闼’。”[13]66陈寰《诗毛氏传疏》采江永《仪礼释宫增注》的观点说:“天子燕寝有左右房,有左右夹室,是谓之闼。士燕寝东房西室,其正寝亦左右房,无左右夹室。士二门,大门与寝门也。寝门之左右各有塾,其内设帘帷之制,帘帷亦屏也,是亦谓之闼……是毛意以寝门左右塾为闼,韩以寝门内屏为闼,毛韩自指一处。闼者本非门内自称,闼在门内,故《传》即‘门内’释之。”[14]95“闼”是指寝门之后的空间,“室”“闼”合起来都是指家中燕寝的场所,也就是卧室,杨简以门论闼,将诗中男女相会情况分解为两次,是误解了闼的意思。《诗经》多用重章迭唱的手法,《桑中》可以理解成几个相似的场景一齐唱,而《东方之日》应当是一个场景反复唱,虽有二章,主人公男女确定只有一对,见面场景只有一处,不宜分割上下诗章的这种整体性。
除去仲春水边会男女这个习俗,《诗经》中凡是提及非夫妻的男女约会的诗歌,地点也大多皆不在家中。《邶风·静女》《郑风·子衿》约会的地点是城楼;《鄘风·桑中》《王风·丘中有麻》中的相会场所则是和农业生产紧紧联系的田野之间、桑麻之下;《郑风·出其东门》《郑风·东门之墠》《陈风·东门之池》《陈风·东门之杨》《陈风·东门之枌》这几首“东门诗”,相会的地点是东门,东门还生长着大树,肯定是周代重要的且公开的男女相会场所,必然不是室家之中。甚至那位公然淫乱的夏姬,《陈风·株林》记述了她和别人私通之事,“驾我乘马,说于株野。乘我乘驹,朝食于株”[11]382。《尔雅》载:“邑外谓之郊,郊外谓之牧,牧外谓之野。”[15]334“株野”应当就是株林的野外,也非室家之内。另有《郑风·野有蔓草》《召南·野有死麕》等诗,也同样透露出了男女在野外交欢的情欲。
如果再反观一下《诗经》点明男女相处地点是家中的诗歌,《郑风·将仲子》女子用哀告的口吻劝说男子:“将仲子,无逾我里,无折我树杞。岂敢爱之?畏我父母。”[11]222她请求男子不要越过家中里墙,不要折断她家的树枝,不是不爱他,是害怕父母责怪,还有后面的诸兄和他人。可见,家中确然不是男女约会应该的或者说社会承认的场所。但《齐风·东方之日》中的男女确实是在室内情意缱绻,是不是恰恰说明其不合理性,是为淫奔呢?
在《东方之日》诗中,男女相处的地点是“室”和“闼”,“闼”一词在《诗经》中仅见此处,而“室”,除了指代居所栖息之处,往往是指家人。《诗经·邶风·北门》:“我入自外,室人交遍谪我”[11]111,室人就是家人的意思。《左传·昭公十九年》:“彼何罪?谚所谓‘室于怒,市于色’者,楚之谓矣。舍前之忿可也。”杜预注:“言灵王怒吴子而执其弟,犹忿于室家而作色于市人。”[16]1405“室于怒,市于色”,是说生家中人的气,却以怒色对待市人。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室”一词,明显区分出了家里人和外人,除去单纯指代居所的时候,在涉及人物的情况下,一般来说能够和主人公居于一室之内的都是家人。《诗经·卫风·氓》,女主人公在没有和男子结婚的时候,二人的会面是“匪来贸丝,来即我谋。送子涉淇,至于顿丘”[11]170,明显是外面。而结婚之后,女主人公的口吻宛然是“三岁为妇,靡室劳矣”[11]175,其中的差别一目了然。
除了普遍指家人,“室”还常被用来指妻子。《周南·桃夭》“之子于归,宜其室家”[11]16,朱熹《诗集传》注:“室谓夫妇所居”[5]5,明确指出了室中的非血缘男女关系是夫妻。又如《豳风·东山》“鹳鸣于垤,妇叹于室”[11]423。《列子·周穆王》:“既归,告其室人曰:‘向薪者梦得鹿而不知其处,吾今得之。’”[17] 41这里的室人也都是指妻子。
有一首诗不得不提,《郑风·东门之墠》:“东门之墠,茹藘在阪。其室则迩,其人甚远。东门之栗,有践家室。岂不尔思?子不我即。”[11]250这首诗提到了家室,但是主人公显然和所爱之人不是夫妻,她所爱慕的人离他很远。王质《诗总闻》:“当是女家男家相邻,室甚近而人甚遥。盖男家颇难之而女家欲成之也……盖谋昏而未谐也。”[18]75也就是说,《东门之墠》是女子求婚姻的诗,她追求的正是“其室”一家人的结果,可是没有成功,这和“室”指向家人指向妻子的含义并不矛盾。
如此,《东方之日》能够公然称“彼姝者子,在我室兮”,这对男女的关系应当为家人,是合乎礼法的夫妻,“淫奔”的说法不攻自破。
《东方之日》不是一首淫奔诗,描绘的是新婚夫妇之间的活动,那么,又如何证明他们是一对新人呢?关键在于对诗句“履我即兮”和“履我发兮”的解释。
“履”,《毛传》训之为“礼也”,《郑笺》:“在我室者,以礼来我则就之,与之去也。言今者之子不以礼来也。”[1]467《东方之日》描写的男女交往密切,情感热烈你侬我侬,把“履”解释成“礼”,显然是不合适的。《诗集传》“履,蹑”[5]59,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履,当如朱子《集传》读为践履之履。”[19]300“履”应当就是踩踏之义,这个解释诸家基本没有异议,分歧出现在“即”和“发”的解释上。
朱熹《诗集传》认为:“即,就也,言此女蹑我之迹而相就也。”“发,行去也。言蹑我而行去也。”[5]59
从《周易》《诗经》等先秦文献的用词习惯来看,履在用作动词解释为践踏之意时,一般后面都跟名词,构成动宾短语,《周易·履卦》“履虎尾,不咥人”[23]155,《大雅·生民》“履帝武敏歆”[11]800,《魏风·葛屦》“纠纠葛屦、可以履霜”[11]290,《小雅·小旻》“如临深渊、如履薄冰”[11]593皆是如此。这样,从词组的结构构成上来看,把“即”解释成“接近”,“发”解释成“行去”显然是不合理的。在“履”的意义明确的情况下,“即”和“发”只能够是名词,而非动词。否则,就将句子强拆成了“履,我即也”“履,我发也”,更加不符合此处的句式和意思。
而“发”字,繁体“發”,杨树达先生层层剥茧,摘出了“發”“癹”“癶”字,认为它们都和足的意思相关。但实际上“發”字在演变的过程中,和“癶”的本义关联并不密切。“癶”从止,表示两足张开,小篆写作,右边是止字,左边是止的反字,形容人走路时腿向两边弯曲,两腿不能交叉前进,行动不便,因此一般以“癶”为部首的字,常常和两腿动作相关,“癹”“登”皆是,但是这类意思却不包含“發”。戈春源《汉字部首源流》明确指出:“也有一些字与‘癶’的关系不大,如后入该部的發,从弓,癹声。发的本义是发射,故从弓。其中的‘癶’是声旁‘癹’的一部分。”[25]50也就是说,“發”字和“癶”部的字并非出自一个源头,它是后来因为字形的变化,出于发音需要才同“癶”联系到一起的。学者商承祚指出:“甲骨文发字作或,象以手持棍棒拨草而行,亦包含刈草之义,后来引申为發,指出方向出发前进。小篆加弓,象引弓发矢定去向。从此义定于一。从立者,示人立而发射也。”[26]477由此可知,“即”和“发”与足的意思本来并无关联。
这样来看,《东方之日》诗中的踩席似乎就不能仅仅理解成普通的夫妻之间的狎昵了。《仪礼·士昏礼》所记载的新婚“右亲迎”之礼中就有关于铺席的记载:“妇至,主人揖妇以入。及寝门,揖入,升自西阶,媵布席于奥。夫入于室,即席,妇尊西,南面。媵御沃盥交。”[27]178新娘到新郎家后,新郎揖手请新娘进门,到达寝门后,新郎再揖。新娘从西阶登入,这个时候,女方家随嫁的媵人就要在室内西南角铺设席子,然后新郎入室就席。之后夫妇寝息时,还有专门的铺席仪式,“主人说服于房,媵受。妇说服于室,御受。姆授巾。御衽于奥,媵衽良席在东,皆有枕,北止。主人入,亲说妇之缨”[27]187,祭酒之后,新郎在房中脱去礼服,新娘在室内脱去礼服,男方家的仆役御在室内西南角铺设卧席,媵人则在东边为新郎铺设卧席,完毕之后,新郎才进入室内。如此,《仪礼》所记载的周代婚礼的当日,便有两处是突出了铺席于地,且新娘在新郎室内的情形,一是沃盥之前,新娘在室内,新郎入室;二是脱去礼服之后,御和媵铺席,新娘在室内,新郎从房进入室内。如果把“彼姝者子,在我室兮。在我室兮,履我即兮”的情形代入这段婚礼中,是完全能够表现出新郎的心理活动的。也就是说《东方之日》所描绘的男女之情,不仅不是淫奔,是合乎礼法的夫妻举动,而且还是表现男女新婚的场景。
除了所处地点外,诗中日月的意象也可以证明这一对相处的男女是夫妻。“东方之日兮,彼姝者子……东方之月兮,彼姝者子……”每章的首句以日月起兴,前面缀以“东方”。因为日月出于东方,后世的解读中也由此产生分歧,认为日月之出而明亮的,往往随着《毛传》喻德之盛,或者认为明照之下,情人方能履迹前来;认为日月之出不明亮的,自然认为便是刺德之昏,或者干脆认为日出东方为朝,月出东方为暮,言男女约时相奔,或者便说是男女在室淫乱,日月流转而不知。其实,日和月并非要确指天上的两个物象或者时间,作为兴词,它们并用到一起,常常是用于引出诗歌中夫妇的关系。《礼记·礼器篇》:“大明生于东,月生于西,此阴阳之分,夫妇之位也。”[28]660古人的阴阳观念常常将万物成对区分,而日月自古就有崇拜,到周代已经沉淀定性,一阳一阴以区分男女,成为观念。纵观《诗经》,在婚恋诗歌中,如果日月的意象同时出现,诗歌中出现的男女必然是合法的夫妻。《邶风·柏舟》:“日居月诸、胡迭而微。”[11]65《邶风·日月》:“日居月诸,照临下土。乃如之人兮,逝不古处。”[11]72《邶风·雄雉》:“瞻彼日月,悠悠我思。”[11]85《王风·君子于役》:“君子于役,不日不月,曷其有佸。”[11]198《小雅·杕杜》:“日月阳止,女心伤止,征夫遑止。”[11]475无论是婚姻不幸的哀怨,还是思妇对征人的想念之情,她们和对方的关系都是夫妻,绝没有私情之说。
诗歌中日月的兴象,是夫妻的象征,而非具体指代,而加在日月兴象之前的前缀“东方”,这里的作用也不是确指方位,在古人的观念中,“东方”是和春天相关联的,《白虎通义》:“东方者,阴阳气始动,万物始生……何知东方生?《乐记》曰:‘春生夏长,秋收冬藏’。”[29]167-168春天是天父地母阴阳之气交合,滋生万物的时节,与之关联的“东方”便也被赋予了生命、发生等价值观念。《吕氏春秋·孟春》“天子城门十二,东方三门,王气之所在,尚生育”[30]10。“东方”与繁衍生育有密切联系,这和《东方之日》中婚姻的目的正相契合,用东方修饰起兴的日月,不仅如前面所言,是在婚礼这个郑重的场合区分夫妻阴阳之别,更是暗含了阴阳交融、生殖繁衍的文化观念。
说《东方之日》为新婚之诗,前人并非没有陈述。《毛传》虽然定《东方之日》为刺诗,但细读之下它所指责的有淫奔之举,却不是针对诗中场景,而是就教化之用而言。首章三句“东方之日兮,彼姝者子,在我室兮。”《毛传》:“兴也。日出东方,人君明盛,无不照察也。妹者,初昏之貌。”[1]467“昏”同“婚”,“初昏之貌”显然认为这是一首形容新婚场景的诗。孔颖达疏:“此明德之君,能以礼化民,民皆依礼嫁娶。故其时之女,言彼姝然美好之子,来在我之室兮。此子在我室兮,由其以礼而来,故我往就之兮。言古人君之明盛,刺今之昏暗。言婚姻之正礼,以刺今之淫奔也。”[1]467依据《毛传》的观点“彼姝者子,在我室兮”,是描写古时男女依礼成婚的场景,淫奔的则是今之男女,古明君之德、民众之守礼同今君之昏暗、男女之无礼构成了今昔对比。应该说《毛传》对于诗歌章句的理解并无差误,而是在阐发诗旨的时候,倒向了“刺衰”说,而导致偏颇,后代很多关于淫奔的解释未尝不是依序而来。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训“姝”:“好也。邶风传曰:姝,美色也。卫风传曰:姝,顺皃。齐风传曰:姝,初昏之皃。各随文为训也。”[7]618随文为训的评价某种意义上表明,不论《毛传》关于“姝”的解释是否符合其字词原意,却都是根据单篇诗歌的主题而行,是贴切于具体的诗歌形势的,《东方之日》描绘的确是新婚夫妇之间的相处场景,而绝非男女淫奔之象。
此外,《东方之日》表现新婚场景,可能还与《齐风·著》是相互应答的关系。李光地在《诗所》提出:“《东方之日》二章,此诗似是与《著》相答者。”[31]37《诗经》中有关联应答之诗,并不奇怪,《酌》《武》《般》《赉》《桓》相传就是大武舞的组成篇目,《仪礼》所记载的笙歌奏乐中《诗经》篇目也常常是成组出现。《著》同样属于《齐风》,目次编排紧挨其前,描述的是男子在女家迎亲的场景。《著》和《东方之日》一先一后,就诗歌发生的场景而言,《著》在女家,《东方之日》在男家;就诗歌所描述的情节而言,《著》描绘了迎亲时女子见到男子心悦的情景,《东方之日》男子终于将心上人亲迎至家而情满意足;就诗歌主人公而言,《著》为亲迎礼中新娘观新郎,《东方之日》反之是新郎观新娘,前前后后处处是对应偶合。甚至还可以用《东方之日》对比一下另一首描写新婚的诗歌《唐风·绸缪》:“绸缪束薪,三星在天。今夕何夕,见此良人?子兮子兮,如此良人何?绸缪束刍,三星在隅。今夕何夕,见此邂逅?子兮子兮,如此邂逅何?绸缪束楚,三星在户。今夕何夕,见此粲者?子兮子兮,如此粲者何?”[11]316-318都是描写新婚之夜,两首诗在手法上也有相似之处,都用天文意象起兴,都称呼对方为美好的人,都把一个场景反复迭唱,区别于其他婚恋诗歌。
综上,《诗经·齐风·东方之日》并非前人所说,是男女淫奔之诗,它发生的地点在室内,应是针对夫妻关系的男女而作,“履我发兮”和“履我即兮”当训为古代婚礼中的铺席之礼。诗歌描述的是新婚夫妇的相处情景,为《诗经》婚恋诗歌中的一颗粲然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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