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为利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2018-01-23 16:27张永梅孙丽英
云南档案 2018年9期
关键词:隆阳区桥头农村土地

■ 张永梅 孙丽英

辛街乡盛家村委会桥头一组杨平英委托律师孙丽英8月6日到档案馆查阅土地承包政策性相关文件。

1982年全国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时,以父亲杨如楠为户主,杨平英和母亲尹自珍、姐姐杨海英、妹妹杨焕英、奶奶杨氏为家庭成员,向盛家村委会桥头一组承包了水田3.12亩,山林4.12亩。1986年4月4日,杨平英出嫁到辛街乡汪宣村委会。出嫁到新居住地没有参加2007年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承包登记,她在桥头一组的承包土地一直由父亲杨如楠耕种管理,后来由于父亲年事已高,将户主变更为入赘的姐夫杨连凤,承包土地也由杨连凤耕种管理。2016年8月以来,政府分六次征用了所承包的土地,她回娘家主张领取土地补偿费时遭到姐夫的拒绝。2018年8月6日到隆阳区档案馆查阅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业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换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隆政办发[1997]38号文件,文件明确了农村妇女结婚、离婚、离婚后再婚等人员,到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土地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其承包关系不受户籍变动的影响,在补换发经营权证书和承包合同时,仍是原承包户的土地经营和承包权的共享人。该文件为杨平英主张权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和政策保障,证明回原籍争取土地补偿款是受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保护。

律师孙丽英说:“虽然杨平英的维权还在办理之中,但有了上述文件的支持,增强了我的信心和决心,我相信这次主张一定能够得到圆满解决。在此,我衷心地感谢隆阳区档案馆为我们提供的政策依据,你们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出了巨大贡献,同时也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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