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元时期汉人收继婚问题再研究

2018-01-23 15:38
珞珈史苑 2018年0期
关键词:中研院汉人研究所

何 恬

收继婚亦称“转房”“烝”“报”,是指丧夫妇女的家族内婚,“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皆取其妻妻之”①《史记》卷100《匈奴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879页。。收继婚是在许多民族之中受到认可的婚姻习俗,具有两种收继方式:一是,异辈收继,即子收庶母、叔伯母,一般是晚辈娶女性长辈;二是,同辈收继,即弟收兄妻,值得注意的是在有些民族之中存在着禁止哥哥娶弟媳的限制,例如蒙古族中就只允许男方向上收继寡嫂寡婶,不可向下接续女方晚辈。

当收继婚俗在伦理纲常约束下的中原地区逐渐淡出史册的时候,收继婚俗仍然在北方诸游牧民族中长期合法存在,收继婚在蒙古族之中的施行和建元以前收继婚的状况学界早已有所研究。在蒙元入主中原之后,被汉地视为“禽兽行”的收继婚俗在多民族杂居的环境之中尤为突出,这也成为近年来元代妇女史的关注重点之一。

杨毅的《论元代的收继婚》①杨毅:《论元代的收继婚》,《元史论丛》第5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3页。关注了收继婚的南北地域分布差异,指出元代收继婚主要发生于北方,并对其原因作出猜测,认为民族间交流和联姻的频繁使得蒙古、色目婚俗对于北方汉人婚俗有着更大的影响,而南方理学的盛行以及由此带来的贞节观念使得在南方收继婚俗更难以被接受,这一论断史料支撑稍显不足。

《元代的收继婚与贞节观的复兴》②柏清韵著,柳立言译:《元代的收继婚与贞节观的复兴》,《当代西方汉学研究集萃妇女史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79页。探讨了元朝政府为调和多民族帝国而采取的婚姻法的转变,并最终缔造出限制寡妇再嫁的法令,而这恰好迎合了程朱理学对妇女守节的期盼,在两者的共同作用下诞生了支持守节、反对再嫁的文化语境和社会氛围。

对汉人收继婚问题有所关注的还有法律史学者,沈寿文的《略析元初汉人收继婚的法律实践》③沈寿文:《略析元初汉人收继婚的法律实践》,《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6期。和龚恒超的《蒙元时期汉人收继婚的法律调整》④龚恒超:《蒙元时期汉人收继婚的法律调整》,《贵州社会科学》2009年第7期。作为法律学论文,通过阐述涉及汉人收继婚的具体案件中元朝官方的态度上的混乱,认为“元代确是为一事立一法”。在没有结合时代背景和梳理发展脉络的情况下,这一结论较为片面。

汉人收继问题之中较为重要的论著来自洪金富,在他的《元代的收继婚》⑤洪金富:《元代的收继婚》,“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出版品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近世社会文化史论文集》第14卷,“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2年版,第279~314页。之中探讨了元代汉人收继婚之中最为根本的问题:在元代官方语境之中,汉人是否可以进行收继?贯通了从先秦到近现代收继现象的发展,在此基础上洪金富分别讨论了蒙古人的收继婚和汉人的收继婚,其中对汉人收继婚按照双方关系、收继成功的原因或不收继的原因进行了大致的分类,并在时间上对元代汉人收继婚的实施进行简单的断代。

洪金富将元代官方对汉人收继婚的态度划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至元九年(1272)以前,虽然政策不明朗但官方大体上持反对的态度;第二阶段为至元九年(1272)至至顺元年(1330),准许有条件的叔接嫂;第三阶段为至顺元年(1330)以后,蒙元政府采取了全面禁止汉人行收继婚的态度。

洪金富的研究说明了元代官方对汉人收继婚由推行到放弃的过程,但通读元代收继婚相关案例、诏令,可在先生的基础上对汉人收继婚婚问题作出进一步讨论。

一、1272年以前蒙元对汉人收继婚的禁止

从蒙金易代直至至元九年(1272)十二月要求汉人收继婚诏令颁布,元典章中事涉汉人收继婚的案例有至元七年七月河间路案、八月南京路案,至元十年六月两户不得收继案以及至元十二年四月兄收弟妻断离案。①洪金富校定:《元典章》卷18,“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6年版,第686~688页。除《元典章》中的案例外,至元八年(1271)二月,忽必烈下诏《嫁娶聘财条例》七款,明文规定婚姻之中的聘财、婚宴、禁忌等诸多事项,其中不仅重申了寡妇守志归宗的权利,“妇人夫亡,服阕守志,并欲归宗者,听”②洪金富校定:《元典章》卷18,“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6年版,第655页。,还否认了夫家对于寡妇的处置权,“其舅姑不得一面改嫁”③洪金富校定:《元典章》卷18,“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6年版,第655页。,在肯定汉人传统中寡妇归宗习俗的同时,忽必烈诏令之中还明确了民族间婚姻的变通办法:“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④洪金富校定:《元典章》卷18,“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6年版,第655页。由忽必烈的诏令可见蒙元对汉人收继婚的判例和诏令并非政策不明朗,而是明令禁止汉人收继,遍寻元典章亦未见有汉人收继的例子。蒙元采取明令禁止收继婚的原因有二。

(一)蒙元对金代泰和律的继承

针对收继婚俗而产生的各民族不同婚俗之间的冲突绝非从元开始,在蒙古入主华北以前,征服和统治华北的女真人也是收继婚俗的执行者,“虏人风俗,取妇于家,而其夫身死,不令归宗,则兄弟侄皆得以聘之。有妻其继母者,与犬豕无异。汉儿则不然,知其非法也”①文惟简:《虏廷事实》,陶宗仪编纂:《说郛三种》卷8,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73页。。针对婚俗的互有抵牾,金世宗以诏令的形式宣布了汉人、渤海寡妇归宗再婚的权利:“汉人、渤海兄弟之妻,服阕归宗,以礼续婚者,听。”②《金史》卷6,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44页。至迟从诏令颁布的大定九年(1169)始,金国统治下的华北地区在婚姻中实行各民族各从本俗的原则,已有收继习俗的民族继续沿用收继,包括汉人在内的其他民族遵照本民族传统禁止收继,这也在1202年颁布的泰和律之中得到了肯定。

蒙古人入主华北,继续沿用了泰和律,在收继婚问题上采用旧例进行裁决,禁止汉人实行收继,相关案例并不少见。在至元七年(1270)八月南京路申报的案子中,丁奴为亡夫守服之后不被允许归宗,被强迫由亡夫的弟弟或侄子收继。案情上报,引河间路先例,军户之妻被要求由亡夫之弟收继,两案都以不得接续为结果,法司援引泰和律旧例“汉儿、渤海,不在接续有服兄弟之限”③洪金富校定:《元典章》卷18,“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6年版,第687页。,禁止汉人实行叔嫂收继。案情移送至中书省,亦遵照泰和律“同类自相犯者,各从本俗法”④洪金富校定:《元典章》卷18,“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6年版,第687页。的原则,不仅指明“其汉儿人(等),不合指例”⑤洪金富校定:《元典章》卷18,“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6年版,第687页。不该收继,而且说明“比及通行定夺以来,无令接续”①洪金富校定:《元典章》卷18,“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6年版,第687页。,尚未有汉人实行收继等前例。中书省还申明了寡妇守志或归宗改嫁的权利,“若本妇人服阕,自愿守志,或欲归宗改嫁者,听”②洪金富校定:《元典章》卷18,“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6年版,第687页。。这两案不仅在地方和中央得到“汉儿人不得接续”的判决,而且判决结果还将作为范例“遍行各路出榜晓谕”③洪金富校定:《元典章》卷18,“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6年版,第687页。,作为以后汉人收继案的判决依据之一。

(二)蒙元对汉地纲常的尊重

《元典章》载一例特殊的侄收婶案,侄儿“下财续娶”婶母,双方遵照了聘娶的全部流程,除了婚姻双方已有的亲属关系,这段婚姻与其他婚姻并无不同,也并未有违背法律之处。但参照金代旧例“侄男娶讫婶母,即是欺亲尊长为婚,同奸,法各离”④洪金富校定:《元典章》卷18,“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6年版,第686页。。在此案之中,双方的汉人身份得到了强调,差辈的侄婶之间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婚姻都等同乱伦,对汉人收继行为的严令禁止在金元易代之后仍得到保留。

延续禁止汉人收继的态度也得到了汉人的赞同,忽必烈的汉人谋士胡袛遹就认为,各民族的婚姻习惯不同,不能够一概而论,婚姻应该遵照男方民族的习俗:“设或南北相关者,各从其重者定。假若婚姻,男重而女轻,男主而女宾,有事则各从其夫家之法论。北人尚继亲,南人尚归宗之类是也。”⑤胡袛遹:《紫山大全集》卷21,河南官书局,出版时间不详,第7a页。

二、蒙元鼓励汉人收继婚政策下的冲突

至元八年(1271)十一月,初步稳定华北统治秩序的忽必烈接受刘秉忠等汉人谋臣的建议,建国号“大元”,并废止金泰和律。废除前代法律显示着忽必烈在法律上建立一个统一新王朝的野心,力求将法律推行到境内各民族之中,但元并未能够推出一套系统的成文法典取而代之。在废止泰和律以汉法治汉原则之后,为了探索出适应于境内各民族的统一法令,法律解读上的混乱和地方司法系统的无所适从难以避免,这在收继婚问题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在这一阶段关于汉人收继的案例之中,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背后是蒙古国俗和汉地伦理的拉锯战。

(一)强制汉人收继政策的出台

至元八年十二月初八日(1272年1月10日),在废除金泰和律不到两个月后,忽必烈的臣下上奏,请求“小娘根底、阿嫂根底,休收者”①洪金富校定:《元典章》卷18,“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6年版,第683页。,这是在废除金泰和律之后忽必烈和群臣首次面对叔收嫂、子收庶母的收继婚问题。虽然上奏者并未言明禁令是否适用于包括汉人在内的大元境内全民族,但是叔嫂收继和庶母收继是蒙古两种合法的收继方式,申请废止不仅代表了以新的伦理取代旧有婚姻习俗的尝试,还预示着对蒙古国俗根本性的挑战。

也许是对于这种挑战的排斥,也可能基于以统一法律推行全民族的考量,忽必烈断然否决了废除收继婚的提议,并推行叔嫂收继和子收庶母的明令:“疾忙交行文书者,小娘根底、阿嫂根底,收者。”②洪金富校定:《元典章》卷18,“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6年版,第683页。这条关于收继婚的诏令随后被运用于多起汉人收继婚的案例之中,成为汉人收继婚合法的根据。

在至元九年十月的小叔收阿嫂例之中,汉人中的叔嫂收继从非法向合法的转变体现得尤为明显。郑窝窝与寡嫂王银银在至元八年十月初八日(1271年11月11日)通奸,由于其后王银银怀孕,两人恐奸情败露一同在逃。郑窝窝未婚,两人之事并未涉及有妻再娶;王银银先夫于至元五年身死,王银银也早已守丧期满,并非丧期改嫁。两人在逃原是因为按照旧例实行叔嫂收继非法,郑窝窝被抓后也因“犯奸”枷禁听候审理。但是由于至元八年十二月的诏令,叔嫂收继合法,“即将郑窝窝疏放,将王银银分付郑窝窝收续为妻”①洪金富校定:《元典章》卷18,“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6年版,第683页。。郑窝窝与王银银适逢汉人收继合法,此案也由此成为汉人叔嫂收继合法的第一案。

由于忽必烈的至元八年诏令,汉人收继婚特别是叔嫂收继类型不仅合法,而且引申出了强制的意味。这一政策立即引发了混乱,从至元九年(1272)至至元十年(1273)涉及汉人收继婚的案件在《元典章》之中尤为众多,并多因中央的严厉要求以收继为结尾。

至元十年(1273)叔收嫂又婚元定妻案之中,依据至元八年圣旨强制推行叔嫂收继的意图非常明显,为此不惜违背有妻更娶妻体例。刘三收继了寡嫂胡阿郭,但其早已与胡阿郭的小姑胡茶哥订婚。刘三与胡阿郭在夫丧期间成婚,违背了至元七年服内成婚“依法断离罪,听离之”②洪金富校定:《元典章》卷18,“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6年版,第695页。的条例,若依此断离,刘三依照原定婚约迎娶胡茶哥,那么未能遵照至元八年“叔叔合收嫂嫂”;若在实行收继的同时也迎娶胡茶哥,又违背至元八年“嫁娶聘财体例”中“有妻更娶妻者,虽会赦,尤离之”③洪金富校定:《元典章》卷18,“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6年版,第654页。。可以说,在这一案例之中,矛盾焦点聚集在前后三条诏令之上。最终的判决“即系钦奉圣旨内一款‘小叔合行接续收继’,难同有妻更娶体例”,明确表明至元八年的收继法令凌驾于此前所有相关法令之上,“合准以此为定”,在维护叔嫂收继婚的同时由刘三依约求娶胡茶哥。可以说,收继的要求凌驾于守丧的限制和重婚的禁令之上,收继的强制意味可见一斑。

当与收继相悖时,至元八年“嫁娶聘财体例”中寡妇归宗守节的条款也就此失效。虽有“妇人夫亡服阕,守志并欲归宗者,听”①洪金富校定:《元典章》卷18,“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6年版,第655页。,但在至元十年的叔收兄嫂案中,收继的愿望仍然得到了满足。付望伯意欲收继寡嫂牛望儿,遭到拒绝后强奸她,牛望儿得到舅姑同意后归宗。付望伯已有妻子,收继寡嫂实属有妻再娶,且以强奸的手段性质恶劣,但出于执行收继的考虑,强奸被解释为已婚的既成事实,“令小叔将牛望儿收继为妻”②洪金富校定:《元典章》卷18,“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6年版,第683页。。

收继婚还被推及订婚关系之中。至元十年,郭阿秦要求长男的未婚妻李蛾儿在长子死后与次子冬儿结婚,但女方父亲李大已将女儿聘给他人。在大都路审理此案时,着重指出四点不宜实行收继婚的原因:首先,李蛾儿与郭阿秦的长子并未成亲,且“定亲之后,不曾行下正财”③洪金富校定:《元典章》卷18,“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6年版,第684页。。其次,郭冬儿仅有12岁,并未达到成婚年龄。再次,李蛾儿的父亲李大也已接受他人聘礼,实行收继将破坏新一段婚约。但是在案件上报之后,仍然在至元八年诏令的要求下推行收继,“虽是定婚夫主未娶过门,终是郭阿秦男妇。合钦依已降圣旨,令郭阿秦贴下元议财物,依理求娶李蛾儿与伊男冬儿接续”④洪金富校定:《元典章》卷18,“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6年版,第684页。。仅订婚仍需接续并非孤例,同年滑州的订婚收继案亦是如此。

(二)对汉地纲常的重新重视

鼓励收继仅仅是对各民族婚姻习俗一刀切的结果,力求建立适用于各民族的婚姻法律。但是随着元在江南的统治秩序逐步确立,将收继在汉人之中强制推行的动力越发薄弱。其后若干年,在《元典章》的记载中鲜见强迫寡妇接受收继的案例,守志、年甲争悬等现实因素重新成为不收继的原因。

1.至元十年(1273)判例的开拓性地位

至元十年(1273)六月,在至元八年推行收继婚之后首次出现了不收继的案例:

至元十年六月,尚书户部:

来申:

刘珪告:至元七年四月内,亲兄刘国玉因病身故,抛下阿嫂马氏,依例收继。本妇年老,已有成人儿男,守志不行改嫁。得此。府司议得,刘珪所告收嫂一节,刘阿马、刘珪两户,别居当差。阿马年五十岁,自愿守志不嫁,况有男刘丙三十六岁,难以收继。系已久为例事理。乞照详。

本部相度,既是刘阿马状告自愿守志,况已有男侍养,又兼两户别行当差,准拟,无令收继施行。①洪金富校定:《元典章》卷18,“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6年版,第688页。

作为推行汉人收继以来的首次例外,此案不收继的原因有三点,其一,寡妇阿马年五十,且守志不嫁;其二,阿马有成年儿子,有人侍养;其三,提出收继的小叔已经分家,两户别行当差,不存在为了继承劳役而实行收继。此案最后基于以上原因“无令收继施行”②洪金富校定:《元典章》卷18,“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6年版,第688页。,其中首要的是寡妇“自愿守志”,这为至元十三年守志妇不收继判例开启了先河。

2.强制汉人收继到有条件的允许汉人收继的转变

至元十三年,淄莱路蒲台县申报小叔收阿嫂案,小叔要求依例收继,并表示若判决收继自愿受刑一百七下,寡嫂自愿守志。区别于寡嫂坚定的反对态度,小叔将收继寡嫂认为是自己的权利,因为他继承了亡兄的差役,理应收继亡兄的寡妇,这个理由与蒙古人将妻子、财产和差役共同继承的惯例相吻合,也得到了当地官府的认可。相似的,在引曹州路叔收嫂的案例中,为了避免被小叔收继,寡嫂在提出守志志愿的同时也特别提出愿同居当差,一起负担劳役。两例相似的案例送中书户部判决,户部同时引用了至元八年嫁娶聘财条例之中允许寡妇守志的条格和同年支持收继的圣旨,在举出两条互相矛盾的法令之后,户部议得,“本妇人既愿守志不嫁,拟合听从守志”①洪金富校定:《元典章》卷18,“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6年版,第689页。。

与至元十年叔收兄嫂案相悖,这一次的判例之中寡妇守志不收继的法令凌驾在叔收兄嫂之上。案件在重审时户部维持原判,并补充“今后似此守志妇人,应继人不得骚扰,听从守志”②洪金富校定:《元典章》卷18,“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6年版,第689页。。对于并未守志的,“如欲行召嫁,将各人断罪,更令应继人收继”③洪金富校定:《元典章》卷18,“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6年版,第689页。。虽然不收继的前提是不改嫁、不招婿,且寡妇不能归宗,但明文规定守志妇不收继还是给不愿被收继的寡妇提供了一条出路。

另一个凌驾于至元八年“小娘、阿嫂根底,收着”的,是同为至元八年“嫁娶聘财体例”中的禁有妻更娶妻。在至元十六年和大德四年两起叔收嫂案中都因为应继人已有妻室而以不收继为告终,④《通制条格》,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40页。这与至元十年叔收嫂又婚元定妻案的判决完全相反。与有妻更娶类似的,曾经在至元十年不影响收继的年甲相悬,在不再硬性推行收继婚的情况下成为不收继的重要考量因素,至元十四年的抱乳小叔不收继和至元十八年嫂叔年甲争悬不收案例都是如此。⑤洪金富校定:《元典章》卷18,“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6年版,第689页。未婚妻也不再被视为夫家男妇,“虽是定婚,未曾过门”可以成为别行改嫁的理由,⑥《通制条格》,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41页。尤为重要的是,至元十六年(1279)、元贞二年(1296)、至顺元年(1300)、至顺二年(1301)、至顺三年(1302)的案例中,收继失败的情况下,寡妇被允许改嫁、招婿或是与他人的婚姻以已婚为定,这暗示除了守志,寡妇在逃离不般配的收继婚之后仍然有进入另一段婚姻的机会。

三、蒙元对汉人收继的逐步取缔

将至元十年后涉及汉人收继的判例与前例对比,中央政府推行叔嫂、庶母收继的力度明显减弱,大量与前相比同例不同判的现象暗示了执法者在法律思想上的转变。至元八年的收继法令不再得到强制执行,也不再保有收继问题上的至高权威。不收继的现实因素占据了判决时的更多比重,收继问题上的缓和为汉人收继婚的全面取缔创造了可能。

侄收婶母类型的汉人收继婚首先遭到了取缔。大德八年(1304),侄子在继承叔叔的军役的同时要求收继婶母,这符合蒙古人将劳役、财产与妻子一同接续的惯例,而在元贞二年(1296)军殁妻女嫁例中也是这么规定的,“军人正身亡殁,户下弟侄儿男,理合承替军役。所据抛下妻室,若有必合收继者,依例收继”①洪金富校定:《元典章》卷18,“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6年版,第676页。。但是侄收婶母的要求被驳回,并且在至元八年之后首次依据亡夫的汉人身份:“虽系蒙古军驱,终是有姓汉人,侄收婶母,浊乱大伦,拟合禁止。”②《通制条格》,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40页。此案的判决否决了汉人实行侄婶收继的权利,回归了汉人收继等同乱伦的思路。

元文宗即位,理学的兴盛与朱子学派正统地位的确认成为这一时期文化上的风向标。不合于儒家伦理秩序的收继婚俗被重新强调其“异族”身份,申明对于汉人来说“体例里不厮似一般有”。③《至正条格》校注本,韩国学中央研究院编,第242页。至顺元年(1330),由御史台牵头,提出对汉人叔嫂收继“拟通例禁治”①《至正条格》校注本,韩国学中央研究院编,第242页。。礼部由此拟定收继禁令:“今后汉人、南人收继庶母并阿嫂的,合禁治。”②《至正条格》校注本,韩国学中央研究院编,第242页。中书省上奏后立即得到元文宗的批准,并交由刑部拟得相应的惩罚措施:“今后似此有犯男子、妇人,各杖八十七下,主婚者笞五十七下,媒合人四十七下,聘财一半没官,一半付告人充赏。虽会赦尤离之。”③《至正条格》校注本,韩国学中央研究院编,第242页。这条对收继婚姻的所有相关人员都进行惩处并对告发者予以奖励的禁令,相比于至元初年的汉人收继禁令更为完备和严格,也为官方语境中汉人收继问题的讨论画下了句号。

四、结 语

在经历了禁止、强制执行到宽容之后,汉人收继婚再次因“体例里不厮似一般有”而以禁止告终,体现了在多民族杂居环境下异民族婚姻习俗在汉地的存废变化历程,也暗示了元朝政府为了调和婚姻问题上的民族差异和价值取向而做出的诸多努力。蒙元政府对收继婚俗的反应折射出了异族统治者对于儒家伦理的态度,从汉人收继婚的官方判例可以发现,官方的态度在民间引起了怎样的反响,法律的落实之中存在着怎样的问题,以及不被伦常认同的习俗是如何在汉地的推广过程中节节败退的。围绕元代汉人收继婚的矛盾,在有幸保存的判例之中可以见到支持与反对者的价值碰撞,也可以发现,在互有抵牾时,仅仅是一种习惯的收继婚俗是必然要向已经上升为精神支柱的纲常伦理退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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