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艳喜
自2007年以来,我国已相继设立了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涉及福建、安徽、江西、青海、四川等17个省区。各省区市也设立了范围有大有小、特色鲜明的146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王学思:《开创非遗当代传承发展的生动局面——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综述》,《中国文化报》2017年10月16日第1版。作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的一个创举,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一直引人瞩目。然而众多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实际建设过程也存在方向模糊、进展缓慢等诸多困境*乌丙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有科学思路》,《中国文化报》2012年1月6日第6版。。学者已多次论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性,*乔晓光:《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公共性》,《湖北美术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高丙中:《作为公共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艺研究》2008年第2期;刘晓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与公共性》,《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但还未能进一步论及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公共性。笔者在学界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共性讨论的基础上,尝试以“公共性”视域来思考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属性和建设方向。希望能在推动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理论研究的同时,为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实际建设提供一点参考。
“公共性”是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视域”。本文所指“公共性”是与私人性、个人性、私密性等概念相对而言的,它强调的是某种事物与公众、共同体(集体)相关联的一些性质。*谭安奎:《公共性二十讲》,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页。文化生态保护区是将人、文化形态和生态环境进行整体性保护的举措,其相关建设已超越个人或私人的领域,呈现出显著的公共性。
其一,文化生态保护区所保护的主体对象具有公共文化属性。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对特定区域的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的实践探索。高丙中先生曾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彰显文化自觉历程的概念, 表明特殊样式的文化已经完成了权利主张、价值评估、社会命名的程序而成为公共文化。*高丙中:《作为公共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艺研究》2008年第2期。刘晓春先生则指出非物质文化的被遗产化,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加广泛的公共性。*刘晓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与公共性》,《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核心恰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而非对非物质文化的保护。这也意味着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的主体对象是已经完成公共文化转化过程的文化形态。围绕此类文化形态进行的相关保护工作,已自带显著的公共属性。
此外,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自然生态环境等进行整体性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比,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生态环境也关涉着广泛的群体公共权益。可以说,文化生态保护区已超越单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属性,呈现出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意义上的公共性。
其二,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主体是广大民众,建设目标是让民众公平享有建设成果。
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一直十分强调民众的主体地位。《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文非遗发〔2010〕7号)提出“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程度是衡量保护区建设成效的决定因素。”2017年在青海召开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工作座谈会上,官方再次明确富有活力的传承人和传承人群、广泛的公众参与是良好的文化生态最基础的标志和条件;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建设目标之一是“民众受益”。*项兆伦:《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与旅游部网站http://www.mcprc.gov.cn/whzx/bnsj/fwzwhycs/201711/t20171109_765233.htm。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社会最大的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正是保证保护区公共性生产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社会学学者曾指出某一文化圈里的公共性即为有关该圈里成员所能共同(其极限为平等) 享受某种利益,因而共同承担相应义务的制度的性质。*李明伍:《公共性的一般类型及其若干传统模型》,《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4期。一个文化生态保护区可视为一个文化圈,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同时享有建设的各项成果。文化生态保护区这种依靠“民”、致力于让“民”受益的建设思路,可以视为其公共性的根本体现。
其三,从公共管理角度来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设立和建设过程具有显著的公共属性。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我国政府基于整体性保护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特定文化形态而创设的一项新举措。无论是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的政府成立相关领导和管理机构;相关管理机构全权负责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出台相关政策法规;还是由政府具体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保护、传承、传播等各项工作,都需要政府主管部门使用公权力、调用人力、物力、财力等公共资源才能完成。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实际建设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所发挥的主导、统筹、协调等作用是个人和社会组织所无可替代的。据报道,近年来中央财政支持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经费共计6.8576亿元。*雒树刚:《国务院关于文化遗产工作情况的报告附件摘要》,《中国文化报》 2018年1月4日第8版。各省则或出台政策和保障制度,或拨付专项经费,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中重点倾斜,给予各自所辖的文化生态保护区以多种支持。
据此,我们可以说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设立和建设是政府自上而下推进的一项公共政策,享受国家公共财政支持。这种基于公共目的和公共利益而建设,由政府主导,利用公共资源,强调民众参与,最终要实现民众共享建设成果,决定了“公共性”是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根本属性。
既然“公共性”是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根本属性,依约于公共性进行建设,理应成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一个重要维度。近年来,各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已经在公共性维度下开展了诸多工作,大致可区分为公共性的理念共识、公共性的过程建设、公共性的成果共享三个方面。
公共性的理念共识是指人们基于公共目的和公共利益而达成的一些共同认识,是文化生态保护区能够顺利建设的基本条件。2017年7月,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工作座谈会上进一步明确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原则、理念、目标和方向,比如明确提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工作理念是“见人见物见生活”,建设目标是“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文化主管部门确立的这些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理念还需进一步落实为负责建设的地方政府和区域内广大民众的共识。目前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都已通过展板、宣传册页、新闻报道、讲座等方式,宣传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概念、理念及其建设内容。但相比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围绕文化生态保护区所进行的相关宣传效果并不太理想。如针对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第三方评估报告中即指出:“相较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概念较普遍的知名度,公众、管理和工作人员对这‘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概念还处于比较低的了解。”*北京大学社会学系课题组:《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评估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与旅游部网站http://www.mcprc.gov.cn/whzx/whyw/201611/t20161122_684517.htm。
公共性的过程建设涵盖内容颇多,这里仅以文化生态保护区利用公共资源和鼓励民众参与两方面为例。
利用公共资源。基于自身的公共属性和现实需要,文化生态保护区在利用有限的公共财政经费进行建设时,更需积极利用区域内的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等公共资源。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来说,其在基础设施、公共文化产品、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服务人才等方面都可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巨大支持。充分利用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的公共资源开展相关建设,不仅能有效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步伐,而且还能实现资源融合共享,避免公共财政经费的重置浪费。当前我国多个文化生态保护区已在利用公共资源方面做了一些探索。比如,潍水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明确提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理念,但在整合资源的广度和深度方面还有很大的空间。*谢林刚、赵艳喜:《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公共文化资源建设的路径考察》,《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又如,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和区域经济、教育、旅游等方面进行资源整合和整体发展的模式,或利用现有公共文化设施改建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传习中心,或利用剧院、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宣传展示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等。但也存在资源整合较为松散的问题。*北京大学社会学系课题组:《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评估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与旅游部网站http://www.mcprc.gov.cn/whzx/whyw/201611/t20161122_684517.htm。
鼓励民众积极参与。民众参与是文化生态保护区公共性得以实现的根本要素,直接决定着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成败。民众既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人(群)、传习者等,也包括仅仅参与、体验、消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通社会居民。由于身份不同,他们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方式也各有不同。目前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中,政府通过评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等制度,调动起相关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积极性;通过各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传播等活动,为广大民众提供了多种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可能。更值得注意的是,政府还鼓励成立专业的社会组织。如青海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组织成立了唐卡艺术协会;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成立了黄山歙砚协会、黄山市工艺美术协会;潍水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成立了潍坊市工艺美术研究所、潍坊市工艺美术协会、潍坊市民俗学会、潍坊市核雕协会、潍水文化研究会和潍坊风筝艺术交流协会。这些社会组织在专业技术指导、传承创新示范、帮助协调支持、经济转化协调、社会监督保障等方面都发挥了政府和普通民众所无法取代的重要作用。*谭宏:《民间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民族艺术研究》2009年第5期。应该说,近年来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参与程度较十年前已有了显著提升,然而也存在诸多问题。以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为例,针对民众参与非遗项目的调查统计表明,从来没有参与过的民众高达60%以上(参与传统戏剧和民俗两类的比例略低于50%)。*北京大学社会学系课题组:《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评估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与旅游部网站http://www.mcprc.gov.cn/whzx/whyw/201611/t20161122_684517.htm。学者也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民众参与常常被边缘化和形式化,*刘秀峰、刘朝晖:《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来自田野的调查与思考》,《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乃至成为“参与专制”的摆设。*刘志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大众参与——以主客位视角为中心的探讨》,《文化艺术研究》2009年第2期。
文化生态保护区基于公共目的、公共利益和使用公共资源进行建设,其建设成果自然应为公共产品。让民众公平、共同、公益地来分享成果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应有之义。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公共性的成果共享应是公共性理念共识和过程建设的最终呈现。公共性成果共享的实现则会进一步巩固和强化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公共性理念共识,推动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公共性建设过程,以此形成一种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良性发展机制。
经过多年努力,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成果已让当地百姓全方位受益:教育机会增加、妇女地位提高、脱贫致富有成效、社会风气净化、地方风情更有特色。*张玉玲:《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如何让更多人受益》,《光明日报》2017年8月19日第12版。但进一步来看,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公共性成果的共享并未一蹴而就。如第三方机构对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评估报告指出传承人被分成不同的级别,不同级别的政府所采取的支持力度不同,导致一方面对传承人的扶持难以落实到每一个人身上,另一方面,对传承人的监督和奖励机制在执行中也遇到一些不均衡的问题。*北京大学社会学系课题组:《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评估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与旅游部网站http://www.mcprc.gov.cn/whzx/whyw/201611/t20161122_684517.htm。传承人遭遇到公共权益分配不均的问题,普通民众则面临共享建设成果的诸多障碍。如享受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支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理应将保护成果面向公众开放。然而这种开放应该有多大程度的免费才算合理?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再生产中需要传承人投入的成本不同,所获得的国家财政专项经费也不同,因此很难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公益程度做一刀切式的统一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的公益性共享呈现出较大的随意性。以山东传统戏剧、曲艺等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保护成果通常呈现为珍贵资料的保存、传承人的培养和剧目的排演等内容。广大民众最直接体验到的是公益性展演,然而这类演出一年有多少次?在哪里演出?随机性很强,相关信息通常缺乏有效的公开。民众想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常常是有心栽花花不成(主动寻觅经常失望而归),无心插柳柳成荫(偶尔会幸福地不期而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提供方与作为受众的广大民众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普通民众无从知道自己应该享受到哪些公益性的保护成果,更遑论对享受保护成果的程度有所判断了。
可以说,如果没有一系列切实的制度和措施进行规约和保障,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成果可能成为一部分人的福利,甚或成为少数人谋利的工具。而一旦成果共享不能得到保障,势必会直接影响民众的公平感,进而影响其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积极性。目前,我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实验区总体规划中还鲜见民众共享机制的相关规划。如何有效解决公共性成果共享的公平和公开等问题,这已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中不得不解决的重要问题。
我国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在公共性理念共识、公共性的过程建设和公共性的成果共享等方面虽已取得了一些可喜成绩,但仍存在诸多不足和空白。进一步考察则可发现,解决这些不足和空白,文化生态保护区还面临一些制度方面的困境。如我国现有的行政管理体系是一种政府层级间职权交叉重叠、高度分权,同级间政府则很少相互依赖的结构,存在公共空间、公共利益的部门化和碎片化问题。*李友梅、肖瑛、黄晓春:《当代中国社会建设的公共性困境及其超越》,《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过程中不仅面临省与省、市与市间同级政府间的协调,还要处理如何统筹协调职责分明的不同部门的问题。这种行政管理机构间的协调、统筹工作极为费时耗力,已成为阻碍文化生态保护区公共性建设有效实现的重要因素。这方面内容已有学者指出*陈华文、陈淑君:《中国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实践探索研究》,《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韩业庭:《“整体性保护”,让文化遗产“活起来”——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破解非遗保护难题》,《光明日报》 2017年2月27日第5版。,不再赘述。
除此以外,我国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不完善也极大限制了文化生态保护区公共性的有效实现。
其一,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所完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性转化是十分有限的。我国近年来推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中,政府提供的公共经费和公共平台多是面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的责任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以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的有效保护和传承。换一种角度看,这何尝不是政府将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所掌握的文化形态转化为公共文化的过程!但现实来看,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推动的这种公共性转化只局限于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基本将更多未经政府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形态和传承者排除在外。仍以山东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截至目前全省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173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751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2990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9369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53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288名,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2063名,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5916名。而据官方统计,全省普查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有110多万条,仅传统工艺类全省就有110多万个企业和经营业户,300余万人从业人员。*文化山东:《点赞!山东非遗保护工作撑起传统文化的“保护伞”》,山东省文化厅官方微博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230825125218998。从数字上看,山东被官方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还不到全部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的百分之一,除了部分濒危项目外总量上代表性传承人占相关从业人员的比例则不到千分之一。据此可知,建立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基础上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其所完成的公共性转化实际上也非常有限。
其二,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还造成个人权益与公共权益矛盾、公共权益分配不均、公共权责不明等问题,直接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共性的有效实现。
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来说。张士闪先生曾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中的代表性传承人遴选工作,客观上容易助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个人专享或专有倾向,忽略社区整体权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社区共享性产生了一定消极影响。*张士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当代乡村社区发展——以鲁中地区“惠民泥塑”“昌邑烧大牛”为实例》,《思想战线》2017年第1期。尤其是那些集体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选往往会激发传承群体内的种种矛盾,严重者会直接威胁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刘志军:《后申报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忧与思》,《思想战线》2011年第5期;李向振:《“非遗”传承人认定与集体性乡民艺术的保护——以冀南GY村“捉黄鬼”活动为个案》,《贵州大学学报(艺术版)》2015年第2期。而从代表性传承人承担的权责角度看,一方面代表性传承人享受了官方颁发的代表性传承人头衔、官方提供的多种平台(如被推荐参加各种展演、展览、宣传活动)和物力(如免费使用官方建设的传习所)、财力(如每年度的传承人专项补贴)等多方面公共利益,有义务将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共化,让民众共享;另一方面代表性传承人所享受的这些公共利益又难以完全具体量化,更难以衡量其在每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再生产相关投入中所占的比重,导致无法科学区分每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化程度和公益化任务。这种公共权责的不明晰不仅会在传承人之间造成矛盾,还会直接影响民众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实现。
其三,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完成的公共性转化会影响民间自发生成的公共性再生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全面开展的这十多年来,政府以公权力、公共政策、公共财政等方式介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再生产过程中,以此极大改变了这些文化形态的样貌和发展轨迹。以潍水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内昌邑市都昌街道东永安村的“烧大牛”活动为例。当地传说孙膑得道升仙后常骑乘一头青牛巡视乡间,佑护乡民。为了纪念孙膑,村里丛姓、吕姓家族的村民每年春节期间共同扎制一头体型庞大的纸牛,正月十四那天举行一系列诸如游大牛、祭大牛、摸大牛仪式环节,最后在孙膑庙前将这头大牛给烧掉,以实现祭祀孙膑的诉求。整个活动由丛吕家族中选出的孙膑庙庙委会张罗组织,经费来自丛吕家族村民捐献和孙膑庙善款箱。从扎制纸牛到烧大牛活动结束,基本是丛吕家族的村民集体参与,其间村民们聚集一处,协同合作,完成了一次次的公共化的人际交流。正月十四当天举行仪式时,则有全村以及周边数万人前往观看和参与。显然,烧大牛活动是一种村民自发组织的公共文化活动。它不仅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约定俗成地形成了一套公共性的规则,而且在所活动的村落里以公共活动的方式搭建起特别的公共文化空间。这种民间自发形成的公共性是支撑一种文化形态得以反复发生的根本,也是此种文化形态生命力和文化价值的重要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以后,烧大牛活动被打包进“孙膑崇拜”项目,先后入选昌邑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潍坊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这种来自官方的认定,相当于为烧大牛活动颁发了“合法性”的牌照,极大推动了烧大牛活动的壮大。近些年,无论是牛的形制、活动规模和参与人群都有显著增长。如,所扎制的大牛体型已高7米,长10多米;活动仪式越来越隆重;2016年至今每年观众都达数万人。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围绕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保护经费使用、代表性传承人评比也引发了一些矛盾。据李海云博士调查,非遗的介入加大了村里丛吕家族与齐姓家族之间的竞争。村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拨款不乏猜疑。更重要的是官方公示的传承人并不足以程示整个仪式组织实况,不能获得多数村民的认可。以国家名义出现的非遗传承人认定,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村落原有的以道德为主评价民俗(多是群体)活动组织者的机制。*李海云:《乡土社会边界研究》,山东大学2017年博士论文,第136、137、140页。据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已对烧大牛活动的公共性再生产产生了巨大影响,其中既从正面推动了活动的红火,也不乏对民间公共性规则等方面的负面破坏,只是这些不利影响还未强大到对活动的再生产产生致命伤害而已。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理念的一种实践和探索,主要依托我国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来建设。以此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必须直面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所造成的种种问题。如何真正有效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性转化?如何在正视传承人私人文化权益诉求基础上有效维护民众的公共权益?如何有效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对民间公共性的影响?都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中亟需解决的难题。换言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科学建设还有待于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基于公共性维度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内容和制度困境,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一方面需要做好行政管理制度上的创新性探索,建立真正促使文化生态保护区与所在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相融合的管理机构和制度机制;一方面更需进一步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尊重民间传统,搭建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公共机制和平台,真正实现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果的民众共享。
值得高兴的是,政府相关部门正在对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进行修正与完善,着力解决已出现的诸多问题与矛盾。如,2015年开始推行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不再只限于培训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而是面向更大范围的传承人群进行能力提升。“传承人群”中既有被政府认定的各级代表性传承人,也有尚未被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人和传习人,甚至还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领域的大量普通从业人员。据媒体报道,目前全国研培计划总覆盖传承人群已达4.8万人次。*王学思: 《2017非遗保护工作:踏着时代的节拍阔步前进》,《中国文化报》2018年1月10日第8版。显然,这种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调整对于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共性的范围有极为积极的意义。
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中,也有必要改变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为重心的局限,进一步突出传承人群的作用和主导权益,重视社区的核心地位和力量。其中,尤需充分尊重和发挥民间公共性的作用。前文所举的烧大牛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介入虽然在村民中产生了一些矛盾,却无碍其越办越红火。分析其中原因,一方面与烧大牛活动一直较好地遵守着原有民间公共性规则有很大关系,如每年的烧大牛活动依然由民间公共组织(孙膑庙庙委会)来组织管理,公共经费使用公开透明,等等;一方面也与地方政府有意识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所引发的矛盾有关,如昌邑都昌街道办公室在拟定烧大牛活动传承谱系和传承小组成员名单时注意征求村民和村委意见,力图将各个扎制环节的人员纳入。面对村民的质疑,工作人员极力解释说虽然指定了传承人,但孙膑庙和烧大牛活动还是整个丛吕家族的。*李海云:《乡土社会边界研究》,山东大学2017年博士论文,第140页。烧大牛活动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后,政府较好地尊重了其原有的民间公共性。
以此,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具体建设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近年我国政府管理职能由办向管的调整方向,着力于搭建平台、配套政策、提供服务,调动民众参与积极性,为民间公共性的有效再生产保驾护航。通过多项举措,政府要实现引导民间用好社区的公共资源和公共空间;充分尊重和调动社区基层和社会组织等民间公共组织发挥保护、传承、传播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文化形态的积极效能;更关键一点,要调动民众最大程度地全过程、全方位地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决策、规划与具体实施,让他们充分表达意见,共享建设成果。民众最大程度的“在场”,才能保障文化生态保护区“公共性”的有效实现。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公共性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共性基础上的进一步提升,其范围的广度和深度、影响社会的力度都大大增强,以此也带来极大的建设难度。但困难与机遇并存,文化生态保护区一旦建设成功,必将对社会发展产生单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不能达到的聚合与生态效应。学者已经注意到文化生态保护区对我国城镇化建设可能的启示作用,*高丙中、宋红娟:《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城镇化进程中的非遗保护:机制梳理与政策思考》,《西北民族研究》2016年第2期。宏观来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我国五位一体的和谐社会建设也不乏启示和推动作用!同时,在我国大力推进公共服务社会建设、推进五位一体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背景下,从公共性维度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可以获得更大助力。从公共性维度来思考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方向与路径,将使文化生态保护区真正实现建设的多重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