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春娟
賜處士號是指朝廷詔賜某人處士號。雖然歷朝歷代自稱或他人尊稱處士者不在少數,但朝廷頒賜處士號主要出現在宋元時期。《宋會要輯稿》(以下簡稱《輯稿》)崇儒類賜處士號門記載了自北宋仁宗至南宋孝宗朝廷賜處士號之實例,我們從中可以看到宋代賜處士號的大致情況,即宋代賜處士號没有明確的制度規定,往往因事隨意授與,所因“事由”與“授與對象”也多種多樣,賜予對象有隱居士人,有道士,有年高德重者,賜號事由或因才學聲望、或因身懷某種技藝、或以行義著於時可爲當世模範。大致有以下六種情況 :
一、 才高德重享有聲譽而又徵召不起的隱逸士人,即傳統意義的處士被賜予處士號。但宋代處士的概念有所寬泛,可以看到賜予曾做過地方州縣學官者“處士”號的實例。如高懌,曾受召在京兆府學講授,但這不影響他被賜予“安素處士”稱號(1)《宋史》卷四五七《高懌傳》,中華書局,2004年,13433頁。;徐積,曾中進士第,以耳疾不能仕,後被薦舉爲楚州州學教授,又授和州防禦推官,改宣教郎。在他死後,徽宗賜謚節孝處士號(2)《宋史》卷四五九《徐積傳》,13473頁。。
二、 年高德厚者,如王慶年九十,被賜予耆德處士。
三、 以身懷某種技藝有功於朝廷而得賜處士號,如朱旦以醫術、陳得一以製造新曆、魏漢津以造九鼎有功,都被賜處士號。
四、 以他官與换處士號。如鄺詢,因久病以見任官(内侍省東頭供奉官、寄資武義大夫)與换白雲處士號,出於自請(3)《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九九“紹興三十二年五月辛酉”條,胡坤點校,中華書局,2013年,3932頁。。
五、 賜予道士或通陰陽術數之人。如王老志、王仔昔、俞居一、居宗惠等。
賜予道士處士號,且處士成爲二十六等道階中之級别,這也是宋代的特色。徽宗政和四年置道階,凡二十六等,先生、處士八字、六字、四字、二字視中大夫至將仕郎,而不給俸。重和初重新改定道階,仍爲二十六等(4)《皇朝編年綱目備要》卷二八,許沛藻等點校,中華書局,2006年,709—710頁;《皇宋通鑑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二七《徽宗皇帝·道學》,《續修四庫全書》第38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350、353頁;《宋朝大詔令集》卷二二四《道釋下》“改定道階等御筆手詔”條,中華書局,2009年,865—867頁。。道階與道職的設置,表明宋代皇權不僅要統治現實世界,還意圖掌控神靈世界。在二十六等道階中,“先生”較“處士”號級别要高,因而史料中可見某人先前被賜予“處士”號,後又賜予“先生”號。如崇寧四年,魏漢津以鑄九鼎有功,由沖顯處士封爲“沖顯寶應先生”(5)《宋史》卷四六二《魏漢津傳》,13525頁。;政和三年,王老志賜“安泊處士”號,半年後詔封爲“洞微先生”,後又封爲“觀妙明真洞微先生”(6)《皇宋通鑑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二七《徽宗皇帝·方士》,《續修四庫全書》第387册,356頁。;政和五年,嵩山道人王仔昔封“沖隱處士”,次年封“通妙先生”(7)《皇宋通鑑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二七《徽宗皇帝·方士》,《續修四庫全書》第387册,357頁。;宣和七年,劉知常由“丹華廣範崇真處士”除“金庭輔教先生”,續又特授“金庭輔教元明先生”,視中大夫(8)《宋會要輯稿·崇儒》六之三五“賜先生號”門“宣和七年二月三日”條。。乾道年間賜號“沖晦處士”的郭雍,於淳熙十三年(1186)賜號曰“頤正先生”(9)《宋史》卷三五《孝宗紀》三,685頁。。
處士號不僅是一種榮寵,還可以帶來一定的實際利益。除賜良田束帛,並詔諭地方州縣禮遇之外,有的還賜與子孫官職。此外,非因技術賜處士號者,其户下役錢還有減半的優待(10)《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五六載 : 神宗熙寧七年九月壬子,司農寺建言 :“諸旌表門閭有敕書及前代帝王子孫於法有蔭者,所出役錢依官户法,賜號處士非因技術授者,準此。”。如熙寧六年虢州盧氏縣“退安處士”劉易,其户下役錢如七品恩得減半示優禮(11)《宋會要輯稿·崇儒》六之二九“賜處士號”門“神宗熙寧六年六月十九日”條;《宋史》卷四五八《劉易傳》,13444頁。;陳得一製新曆有功,賜號“通微處士”,與一子下州文學,並給告命辭(12)《宋會要輯稿·崇儒》六之三一“賜先生號”門“紹興五年十一月七日”條。;張死後有子未録,家益貧窘,地方官奏其高節,乞賜謚號,乃賜“正素處士”,與一子初品官(13)《宋會要輯稿·崇儒》六之三“賜先生號”門“徽宗大觀元年閏十月六日”條。。
1. 關於門名
《輯稿》該門標目“處士”,概因其内容輯自《永樂大典》卷一三四四九“士”字韻“處士一”事目。《輯稿》崇儒類現有門名,文獻資料可確切證實的只有“校勘書籍”“經筵”“太學”三門,其他無法推知的,一般採用《永樂大典》事目名或歷次整理者所加門名。該門首頁眉批標注“賜處士號”四字,嘉業堂清本亦以“賜處士號”爲門名。細讀該門條文,除與道士相關外,大多是朝廷對無意仕進、在地方上享有声望的德才之士頒賜處士號,以顯示對高蹈之士的尊崇,激勵廉退的社會風尚。故採納眉批及清本意見,以“賜處士號”爲門名,更能體現崇儒之意。
2. 《宋會要輯稿》禮類“處士謚”門納入本門
《輯稿·禮》五八之一一五“處士謚”門,只有一條記事,記王庠死後朝廷贈謚“賢節處士”。其内容與本門張事例相同,都是死後賜處士謚號,因而將其納入本門。查中華書局影印本,“處士謚”門中縫缺《永樂大典》卷數,陳智超先生《解開宋會要之謎》認爲該門出自《永樂大典》卷一三三六五、一三三六六“謚”字韻“事韻”(14)陳智超《解開〈宋會要〉之謎》,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5年,160頁。。《大典目録》“謚”字韻下包含謚法、歷代帝謚、歷代皇后謚、歷代王謚、歷代群臣謚等事目及“事韻”。
3. 條文問題
《宋會要》各門的條文,一般是按時間順序編排的。然“賜處士號”門條文錯訛顛倒之處甚多,如將宣和記事置於政和之前,乾道之事繫於仁宗、神宗記事之前,且同一年號如“乾道”記事,零散地出現於多處,可以猜測《永樂大典》録《宋會要》文時,將此門分割得很零碎。徐松等從《永樂大典》輯出時,也是一條一條輯出,這從幾乎每條起始皆出現“宋會要”三字可以斷定。另外,該門年號錯誤較多,如將“政和”之事冠以“乾道”、“紹興”之事冠以“宣和”或“政和”,甚至出現宣和三十二年、政和十一年等明顯錯誤,概係抄入《永樂大典》或自《永樂大典》輯出時,抄手錯冠年號。嘉業堂清本已發現此門條文甚多錯亂,故按時間順序重新進行了排序。但遺憾的是清本未對條文加以考證,一概以原有時間爲序,如“宣和三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條,清本指出“宣和只七年,此誤”,便將此條更改爲“宣和□□年五月二十五日”,而未查證出此條實乃“紹興三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之事。故清本雖給我們提供了一個整理思路,但我們仍需在考證條文的基礎上,重新加以整理。
關於《宋會要輯稿》崇儒類,目前已有河南大學苗書梅等先生點校本和四川大學古籍研究所劉琳等先生點校本行世,這兩個本子均對“賜處士號”門作了細緻的整理點校,但或條文考證不詳,或未按考證後的時間重新排序,讀起來讓人感覺混亂。今擬在前人整理基礎上,充分利用本校,輔以他校,校勘本門條文,並按時間順序重新編排。
【題解】本門據《輯稿·崇儒》六之二九至三二、《禮》五八之一一五“處士謚”整理,其文輯自《永樂大典》卷一三四四九“士”字韻“處士一”事目及《永樂大典》卷一三三六五、一三三六六“謚”字韻“事韻”。原本幾乎每條前均標一次“宋會要”,今不再保留。各條按時間順序重新編排,其記事起仁宗天聖八年(1030),迄淳熙元年(1174)。
仁宗天聖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賜臨江軍玉笥山人朱旦“善濟處士”。旦善醫術,召至京師訪問,故賜。〔一〕
〔一〕 此條前原有“乾道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條,經查勘,實乃“政和七年”之事,今按時間順序移至“政和三年三月三十日”條後。
嘉祐二年六月七日,賜絳州草澤韓退“安逸處士”。退居稷山,翰林學士承旨孫抃等言韓退有行義,故賜號。〔一〕
〔一〕 此條前原有“乾道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條,今按時間順序移至“乾道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條前。
神宗熙寧六年六月十九日,永興、秦鳳兩路察訪司言 :“虢州盧氏縣有退安處士劉易户下役錢,未敢依品官例減半均納。”詔依七品官例。
哲宗紹聖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詔興化軍處士張弼賜與“葆光處士”〔一〕,以左仆射章惇奏其所著易義可採故也〔二〕。
〔一〕 張弼賜與葆光處士 “張”原作“良”、“賜”原作“詔”,據《輯稿·崇儒》五之二七“紹聖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條、《直齋書録解題》卷一“葆光易解義十卷”改。
〔二〕 以左仆射章惇奏 “章”原作“張”,據《輯稿·崇儒》五之二七“紹聖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條、《宋史》卷一八《哲宗本紀》、卷四七一《章惇傳》改。
〔二〕 以兩浙路轉運提刑司奏 “奏”原作“奉”。
政和三年三月三十日,詔濮州王老志賜“安泊處士”。〔一〕
〔一〕 本條前原有“宣和六年十月十四日”“十二月二十二日”兩條,今按時間順序移後。
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一〕,翰林學士許光凝奏 :“昨守鄧州,伏見宣教郎致仕王襄經術登科,年未六十,毅然請老,退歸田園,事孀嫂如其母,養孤甥若已子。鄉黨後進,教誨成就者不知幾人;鄰里貧民,吉凶賙恤者不知幾家。伏望採察施行。”詔王襄賜處士。〔二〕
〔一〕 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此句前原有“乾道”二字,據《輯稿·禮》六一之七“政和七年正月十二日”條、《宋史》卷四五六《申積中》傳,翰林學士許光凝上奏嘉褒申積中、陳芳、王襄事發生在政和年間,又依凡例删“政和”二字。
〔二〕 此條原在“仁宗天聖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條前,爲該門第一條,今按時間順序後移至此。
七年〔一〕,百姓王慶年九十,賜“耆德處士”。此據政和七年五月高郵軍奏狀,不得其時〔二〕。加六字處士,特依例許封贈父母,依例月給乳藥錢。〔三〕
〔一〕 七年 “七年”前原有“乾道”二字,據《輯稿·職官》七七之六一“政和七年五月九日”條,乃“政和七年”之事,又依凡例删“政和”二字。
〔二〕 此據政和七年五月高郵軍奏狀不得其時 此句原爲正文大字,據凡例改爲小字注文。
〔三〕 此條原在“乾道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條後,按時間順序前移至此。
宣和六年十月十四日,詔今後處士更不令披度道士爲小師,所有天寧節回賜恩澤並罷。〔一〕
〔一〕 宣和六年兩條記事原在“大觀元年閏十月六日”條後,今按時間順序後移至此。
十二月二十二日,詔“丹華處士”劉知常不出有司,自煉丹金,造神霄寶輪四百九枚,所以州人列其性識高明、行義修潔、勤苦該博、通曉典故、精於屬文,爲諸生師表。而前輩諸公常所欽重,乞加召用。故有是命。〔一〕
〔一〕 此條詔賜内容不詳,故眉批有“此條似有脱佚”六字。據《輯稿·崇儒》六之三五“賜先生號”門“宣和七年二月三日”條,時劉知常由“丹華廣範崇真處士”除“金庭輔教先生”,續又特授“金庭輔教元明先生”,視中大夫。
高宗紹興三年六月二日,詔婺州東陽縣進士張志行賜號“沖素處士”。以浙東福建路宣諭朱異奏志行力學有行〔一〕,鄉里推服。嘗應舉〔二〕。宣和中,知州劉安上、轉運使詹度等列奏其甘貧守道,不求聞達,杜門窮經,雖老不倦故也。〔三〕
〔一〕 浙東福建路宣諭朱異 “浙”原作“淅”,據《繫年要録》卷六六改。
〔二〕 嘗應舉 “嘗”原作“常”。
〔三〕 此條原在“紹興七年正月二十四日”條後,今按時間順序前移至此。
五年十一月七日〔一〕,中書舍人朱震言 :“朝廷近以陳得一改造《統元新曆》一十七卷,賜號‘通微處士’,與一子下州文學。竊見本朝熙寧間,如翰林待詔之類,皆命之辭。得一曆學專精〔二〕,通貫古今,運策之妙,不愧前人。欲望給告命辭,以爲韋布之光。”從之。〔三〕
〔一〕 五年十一月七日此句前原有“紹興”二字,今據凡例删。
〔二〕 得一曆學專精 “曆”原作“歷”,本條前文有“陳得一改造《統元新曆》”語句,據改。
〔三〕 此條前原有“政和十一年十月十日”條,實乃“紹興十一年”之事,今按時間順序移後。
七年正月二十四日〔一〕,詔温州平陽縣敦遣到道民俞居一,道學通博,特補“通元處士”。
〔一〕 七年正月二十四日此句前原有“紹興”二字,今據凡例删。
十一年十月十日〔一〕,詔虔州贛縣免解進士李珙賜號“養素處士”。〔二〕
〔一〕 十一年十月十日 此句前原有“政和”二字,政和僅八年,此處明顯有誤,《繫年要録》卷一四二繫此事於“紹興十一年十月乙亥”日,“乙亥”即該月“十日”,知此條實乃紹興十一年記事,又依凡例删“紹興”二字。
〔二〕 此條原在“紹興五年十一月七日”條前,按時間順序後移至此。
三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一〕,詔入内内侍省東頭供奉官、寄資武義大夫鄺詢爲久病,可將見任官特與换“白雲處士”,賜名守寧,仍命詞給告。〔二〕
〔一〕 三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此句前原有“宣和”二字,眉批曰“宣和止七年,此三十二年誤”,據《繫年要録》卷一九九“紹興三十二年五月辛酉”條,實乃“紹興三十二年”記事,又據凡例删“紹興”二字。
〔二〕 此條原在“政和三年三月三十日”條後,按時間順序後移至此。
孝宗乾道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一〕,詔峽州長陽縣隱逸郭雍特賜“沖晦處士”。以湖北帥臣張孝祥等言 :“雍名臣之後,父忠孝師伊川程頤,盡得其學。雍推原本意,著《易》、《中庸》之書十餘萬言。隱於峽州長陽縣山中,安貧樂道,行義高潔。乞賜褒擢。”故有是命。〔二〕
〔一〕 孝宗乾道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孝宗”二字《輯稿》原文無,據凡例補。
〔二〕 此條原在“嘉祐二年六月七日”條前,今按時間順序後移至此。
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一〕,詔邛州隱逸劉浩特賜“沖隱處士”。四川宣撫制置使司狀 :“據邛州申,以本州鄉官劉環等狀言,浩自壯歲棄儒慕道,專以符籙濟活爲心,菴舍静謐〔二〕,纖毫無取於人,濟活之功甚多,其祈晴禱兩果有應驗。”故有是命。〔三〕
〔一〕 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此句前原有“乾道”二字,今據凡例删。
〔二〕 菴舍静謐 “謐”原作“謚”。
〔三〕 此條後原有“乾道七年”條,實乃“政和七年”之事,按時間順序前移至“宣和六年十月十四日”條前。
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一〕,詔潤州丹陽縣東太一宫道士居宗惠,特贈“虚静處士”,給告,速行給降。仍下江寧府潤州量行應副葬地並官給。事畢,應副過事件聞奏。
〔一〕 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此句前原有“乾道”二字,今據凡例删。
承事郎贈宣教郎王庠謚賢節處士〔一〕。庠政和中授廉遜處士號〔二〕,後來朝廷雖與授官,並不就禄。淳熙元年,緣其子進士本陳乞,太常寺擬謚 : 寵至益戒曰賢,好廉自克曰節。〔三〕
〔一〕 承事郎贈宣教郎王庠謚賢節處士 此句前原衍一“宋”字,《會要》記本朝事不應出現“宋”,蓋係明人所加,今删。
〔二〕 庠政和中授廉遜處士號 “政”原誤作“正”。
〔三〕 本條内容自《輯稿》禮五八之一一五“處士謚”門移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