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 涛
程颢(1032-1085),北宋著名的思想家,是王安石变法的重要当事者之一。在相关研究论著中,程颢多被视为王安石变法的强烈反对者。然而,在历史上,程颢并非一如既往地反对变法,而是先参与并支持变法,而后才转向反对变法。程颢由支持变法转向反对变法具有特定的历史原因,本文将对该问题做一些研究。
史上最早的程颢传记,是在程颢去世后由其胞弟程颐所作的《明道先生行状》。当时支持新法的宋神宗刚去世不久,以王安石为代表的变法派大势已去,而司马光、吕公著等反对变法的朝廷重臣已得到重用,因此,当时的政治舆论对参与变法者是极为不利的。程颐作《明道先生行状》并没有秉笔直书,而是略去了程颢参与变法的内容,并且极力渲染他反对变法的事迹。此后,朱熹编《伊洛渊源录》、脱脱编《宋史·道学传》、黄宗羲编《明道学案》等均以《明道先生行状》为主要参考资料,皆强调程颢反对变法,而未提及程颢参与变法之事。受上述文献的影响,研究者们多将程颢视作王安石变法的反对者。然而,事实上程颢曾参与并支持变法。
熙宁二年(1069年)初,王安石任参知政事,并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作为议行新法的机构,而程颢正是该机构的属官之一。史载:“制置三司条例司:掌经画邦计,议变旧法以通天下之利。熙宁二年置,以知枢密院陈升之、参知政事王安石为之,而苏辙、程颢等亦皆为属官。”(《宋史》卷161《职官一》)王安石和枢密使陈升之共同掌管三司条例司,苏辙、程颢等人为该机构的属官。作为三司条例司的成员,程颢曾参与变法的筹划工作。史载:“夏四月丁巳,从三司条例司之请,遣刘彝、谢卿材、侯叔献、程颢、卢秉、王汝翼、曾伉、王广廉八人行诸路,察农田、水利、赋役。”(《宋史纪事本末》卷37《王安石变法》)该年四月,程颢等人被派往全国各地视察农田、水利和赋役,为颁行新法做准备工作。身为三司条例司属官并且参与过新法筹划,程颢参与王安石变法是证据确凿的。
在担任三司条例司属官期间,程颢不仅参与新法筹划,而且还极力支持新法的开展。熙宁三年(1070年),当保守派反对变法时,王安石指出:“始与升之言此法,升之以为难,臣即不强;升之既而以吕惠卿、程颢亦责,升之畏流俗,遂肯同签书。当时若升之不同,臣亦岂敢强?” (《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7,熙宁三年二月甲申条)陈升之与王安石共同掌管三司条例司,当王安石初次向陈升之提出变法时,陈升之并不赞同。后来,在吕惠卿、程颢等人的劝谏下,陈升之才签署同意意见。由此可见,在熙宁之初,程颢与王安石、吕惠卿站在同一立场上,对变法持拥护态度。多年之后,王安石变法的另一位参与者苏辙对此事也有论述,他说:“昔熙宁之初,臣与子韶同在制置三司条例司。是时王安石、吕惠卿方欲变乱法度,子韶与程颢阴赞其事,朝夕谄事王、吕,惟恐不及。”(《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53,元祐五年十二月戊申条)苏辙指出程颢和王子韶在熙宁之初与王安石、吕惠卿往来密切,积极拥护变法。王安石和苏辙皆是变法的重要参与者,他们二人共同指出程颢在熙宁初曾支持变法。综上,程颢在熙宁初年曾经参与并支持变法。
熙宁二年(1069年)八月,程颢改任监察御史里行,不再担任三司条例司属官。史载:“(熙宁二年八月)辛酉,以秘书省著作佐郎程颢、王子韶并为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宋史》卷14《神宗一》)又载:“著作佐郎程颢、王子韶、谢景福方为条例司属官,中丞吕公著荐之,遂以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宋史》卷160《选举六》)在吕公著的举荐下,程颢从三司条例司属官变为台谏官,官阶也从著作佐郎升为太子中允。台谏官在北宋地位重要,负责监督和弹劾百官。太子中允与著作佐郎也有很大区别,后者只是普通京官,不能在日常中朝见皇帝,而前者则是升朝官,能够在日常中朝见皇帝。担任监察御史里行之后,程颢能够经常与神宗皇帝见面,并参与议论国家大事,从而成为北宋政坛的重要人物。
在担任监察御史里行之后,程颢对新法的态度发生了极大转变,转向反对新法。他在许多问题上都与王安石有分歧。史载:“程颢言成都不可置常平,民多米少故也。安石曰:‘民多米少,则尤不可以无常平,米少则易以踊贵,以常平抑之兼并,乃不能使米踊贵。’上曰:‘颢以为蜀人丰年乃得米食,平时但食豆芋等,今丰年乃夺而籴之,使贫人终身不得米食也。’”(《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7,熙宁三年二月癸亥条)在成都常平仓问题上,程颢与王安石有所争论,王安石主张在成都设常平仓,而程颢则认为不可。又载:“王安石独奏事,帝问曰:‘程颢言不可卖祠部度牒作常平本钱,如何?’安石曰:‘颢所言自以为王道之正,臣以为颢未达王道之权也。’”(《续资治通鉴》卷67,熙宁二年九月壬辰条)在能否卖度牒作常平本钱方面,程颢与王安石也有不同看法,王安石主张卖度牒,而程颢则认为不可。此外,程颢还上过多道反对新法的奏疏,如《谏新法疏》、《再上疏》等,他指出:“臣近累上言,乞罢预俵青苖钱利息及汰去提举官事,朝夕以觊,未蒙施行。臣窃谓:明者见于未形,智者防于未乱。况今日事理显白易知,若不因机亟决,持之愈坚,必贻后悔。悔而后改,则为害已多。”(《程氏文集》卷1《谏新法疏》)程颢在奏疏中指出他已多次奏请罢青苗法等新法,并认为若坚持变法会导致后悔。可见,在担任监察御史里行后,程颢极力反对新法。
熙宁二年(1069年)初,程颢任制置三司条例司属官,此时他积极参与并拥护变法。该年八月后,程颢任监察御史里行,此后他极力反对变法。在短短的一年时间内,程颢前后对变法的立场有巨大反差。是什么原因导致了程颢的转变?
程颢从支持变法转向反对变法,与他身份地位的变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当他担任制置三司条例司属官时,身份是变法派成员,参与新法是他义不容辞的职责。此外,程颢支持王安石变法,与王安石对他的提拔也不无关系。在就职于三司条例司之前,程颢只是一介县令,官职低微。王安石举荐程颢到朝廷任职,使程颢从县令升为郎官,地位大显。在程颐撰《明道先生行状》时,变法派已经失势,因此程颐对王安石举荐之事讳莫如深,只是简略地表述为“用荐者,改著作佐郎”(《程氏文集》卷11《明道先生行状》)。关于王安石举荐程颢之事,司马光有明确表述,他指出:“纯仁与颢皆与安石素厚,安石拔于庶僚之中,超处清要。”(《长编》卷220,熙宁四年二月辛酉条)司马光指出范纯仁和程颢与王安石素来交厚,王安石将他们从地方庶僚之中提拔到朝廷担任要职。程颢从地方来到朝廷任职得益于王安石的举荐,王安石对他有提携之功。综上,当程颢担任制置三司条例司属官时,其身份是变法派成员,而新法的领导者王安石又对他有提携之恩,因此,于公于私,程颢参与并支持变法是理所应当的。
在担任监察御史里行之后,程颢的身份地位发生变化,使他站到了新法的对立面。担任御史后,程颢成为台谏官的重要一员。在北宋,御史台和谏院合称台谏,是受皇帝直接领导的监察和弹劾百官的机构。台谏是北宋朝廷的一股重要政治势力,俨然是政事堂之外的另一个政治中心,并专以同政事堂作对为务。作为台谏机构的成员,程颢的工作职责便是监察和弹劾官员。于是,程颢从新法的参与者变成了新法的监察者,从而站到了新法对立面的位置。此外,程颢反对新法与吕公著也有一定的关系。和王安石一样,吕公著对程颢也有提携之恩。吕公著举荐程颢担任监察御史里行,使程颢从普通京官变为升朝官,能够在日常中朝见皇帝。在程颢的政治生涯中,吕公著对他的提拔是非常重要的。吕公著对程颢有提携之恩,又是他的直接领导,而吕公著极力反对王安石变法,所以,程颢对变法的立场难免会受到吕公著的影响。综上,在担任监察御史里行之后,程颢成为王安石变法的监察者,而他的提携者和领导者吕公著又极力反对王安石变法,因此,鉴于工作职责和上级安排,程颢转向反对新法。
在一年时间内,程颢对王安石变法的立场出现巨大的反差,还有一个原因在于程颢与王安石志同道不同。和王安石一样,程颢是支持变法的,这是他在前期能够与王安石并肩作战的原因;但程颢又不赞同王安石变法中的某些举措,这是他在后期反对王安石变法的缘由。
程颢和王安石一样,也支持变法。在担任三司条例司属官之前,程颢担任过鄠县主簿、上元县主簿和晋城县令,并采取过一些类似于王安石变法的措施。上元县田地肥美,多聚贵家富室,田税不均的情况非常严重。“先生为令画法,民不知扰,而一邑大均。”(《明道先生行状》)过去上元县赋税不均,程颢通过筹划使上元县实现均田税。程颢的这一举措与王安石变法中的方田均税法极为相似。在晋城时,他通过财政手段平抑物价。史载:“河东财赋窘迫,官所科买,岁为民患。虽至贱之物,至官取之,则其价翔踊,多者至数十倍。先生常度所需,使富家预储,定其价而出之。富室不失倍息,而乡民所费比常岁十不过二三。”(《明道先生行状》)河东物产匮乏,过去政府在民间的采购行为,往往会导致物价暴涨,使百姓深受其害。为了抑制物价波动,程颢事先估算物资需求数量,然后与富户商定价格,并让他们提前备货,届时按照商定价格成交。通过这样的操作,既能让富户赚到钱,又能让政府以低价采购到物资,还能使百姓免遭物价波动之影响。程颢的这一举措与王安石变法中的市易法、均输法有相通之处。程颢还通过伍保法管理百姓,让百姓互助并相互监督,使奸伪者不能妄为。史载:“度乡村远近为伍保,使之力役相助、患难相恤,而奸伪无所容。”(《明道先生行状》)程颢的这一做法与王安石变法中的保甲法相近。综上,在担任三司条例司属官之前,程颢就在地方上采取过一些类似于王安石变法的举措,因此,和王安石一样,程颢是支持变法的。
然而,程颢不赞同王安石变法中的某些举措。作为儒学的传承者和宋明理学的重要开创者,程颢的思想主张是以民为本、重义轻利,体现在变法方面,就表现为重视百姓福祉而不重视国家财政收入。王安石变法的思想主旨则与程颢有所不同。当时北宋面临内忧外患的窘况,三冗问题导致国内财政危机,北方边境上有辽、西夏等强敌环伺。王安石变法的目的在于富国强兵,以解决北宋内外交加的困境。因此,增加国库收入是王安石变法的重要目的。司马光曾经说过:“天地所生财货百物,不在民,则在官。”(《宋史纪事本末》卷37《王安石变法》)天下所生财富是有定数的,不在民间,就在官家。增加国库收入意味着增添百姓的负担,这是程颢所坚决反对的。由于程颢不赞同增加百姓负担,所以他必然反对王安石变法中的相关举措。
从总体来看,程颢是支持改革的,但在变法的具体措施方面,他与王安石存在分歧,这是程颢前后对变法持不同立场的重要原因。当程颢担任三司条例司属官时,王安石变法还处于筹划阶段,各项具体措施还没有制定出来,此时程颢全力支持变法是顺理成章的。在程颢担任御史之后,王安石变法的多项措施都已经进入实施阶段,而很多措施都不利于百姓生计,这与程颢以民为本、重义轻利的思想主旨有悖,所以,此时程颢反对变法是理所当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