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景兰,王 德
(1. 中共三都水族自治县委党校,贵州 三都 558100;2. 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如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 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 以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文化空间)。非物质遗产包括以下方面:①口头传统和表述、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②表演艺术;③社会民俗、礼仪、节庆;④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⑤传统的手工艺技能”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EB/OL].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网站. http://unesdoc.unesco.org/images/0013/001325/132540c.pdf,2003-10-18/2007-09-19.。而我国在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化的瑰宝,是人类文明“活”的显现。它深深地烙上了民族的印记,表征着民族身份、民族个性、民族认同,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审美价值,能够有效的传承和保护民族文化。国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从宏观角度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性思考。如王丹(2013)从关键概念、本体理论、保护策略、表述方式、申报制度5个方面系统分析中国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路径与成果,指出其中亟须解决的问题和未来研究的方向[1];李菲(2014)以 “身体”视域的引入,深入讨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文化形塑以及“神授传承”等关键议题,反思当前“传承人”保护的紧迫问题[2];马冬雪,江芸等(2015)利用GIS空间分析法,分析了已列入国家级和省级名录的529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研究表明:中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空间分布不均衡,呈组团状分布,主要组团分布区域为黄河中下游组团、长江中下游组团、少数民族地区组团;并提出了完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认定制度和分类体系,转换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形式与功能,补充高质量的田野调查等建议[3]。
二是从微观角度对具体地区、具体项目、相关民族进行针对性研究与探讨。如陶长江,吴屹等(2013)基于文化生态学理论,以广西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盘王大歌为例,探讨并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旅游开发模式[4];李烨,王庆生等(2014)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模糊评价法建立多级模糊综合评价模型,探讨了天津3类主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表演艺术、工艺美术和民俗旅游,并就天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风险进行评价[5];周灿(2014)以三台山德昂族乡为例,从有关旅游开发中“真实性”的研究视角,结合我国人口较少民族的德昂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试图探寻出一条适合少数民族村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可持续发展路径[6]。
三是从法律角度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高轩,李建中(2013)研究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未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范围,致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忽略“原生境人”等权利人的具体利益,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范围,并不在于揭示其具体的权利内容[7];雷秋玉(2013)认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保护制度尚未提升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思想高度,在保护实践上还存在忽视民间文化小传统形成的规律性、挟制民间文化认同的弊病,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文化认同的形成,应在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律性的基础上,调整公法保护机制[8];辛纪元,吴大华等(2014)从当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出发,分析立法规范上存在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层面上的不足,以及在保护实践上存在过度商业开发、传承人制度不完善等问题。表明了首先应当明确非物质文化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进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体系,并构建其相应的辅助机制[9]。
此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价值和评价标准进行研究。如Deacon(2013)分析了人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识别、管理和保护上具有重要作用,探讨了如何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和真实性的问题[10];Dagnino(2014)提出了一种基于经验的观点,对信息和通信技术系统的发展两个关键阶段——需求的定义和评价的相关标准和方法的识别,以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习、传播及价值的评估[11]。另一方面是关注实际案例的研究,采用数理统计和模型构建等方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如Alonso(2015)以罗马式大教堂圣地亚哥德孔波斯特拉大教堂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分析研究罗马式教堂的建筑、礼拜仪式和音乐之间的关系,利用计算机模拟来揭示原始罗马式空间的声学行为对功能和空间结构的影响[12];Yelmi(2016)扎根于声景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ICH)、博物馆研究和感官研究等领域,探索了伊斯坦布尔更大的当代文化背景[13]。
综上所述,国内外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内涵、价值等都有深入的研究,研究的视角也较为多样,具有一定的价值。但是国内外学者很少将灾后重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结合起来研究,对贵州报京灾后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更是寥寥无几。此外,报京在灾后重建文化遗产的再现出现了众多的问题,这不仅影响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而且还影响地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研究报京重建后非物质文化遗产出现的问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命运进行反思,显得尤为重要。
报京古称“京挡洞”,位于贵州省镇远县城39 km的山区,是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北部地区最大的侗寨,也是北部侗族地区最具典型的文化村寨,一直以来保持着侗族村寨传统的面貌。报京侗寨作为一个拥有将近300年历史的传统村落,有着悠久的社会历史与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报京“三月三”民俗文化被贵州省列入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项目,而“三月三”民俗文化节作为报京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报京侗寨传统社会文化传承的一个重要载体,也是人、自然、社会环境三者在不同时期构建下具有体现当地人创造力的文化遗产。在报京侗寨关于报京“三月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两种说法:一是古代传统侗族社会将山上桐子花开之时作为播种时节,而后有一年桐子花未开,侗族人民以为播种时节未到结果当年延误了农时造成农事饥荒,于是侗族人民便将桐子花开的时节农历三月三定为播种日,寓意农事播种顺利称“播种节”;二是侗族有一对恋人分别叫桥生、良英,无耐女方父母希望将良英嫁与富贵家庭,而两个恋人为追求恋爱自由便纷纷跳塘自尽,即后来的“讨葱姻缘说”,两种说法使得报京“三月三”民俗文化活动保持着独特的韵味并每年都持续开展着。
报京“三月三”作为报京侗寨的民族文化资源,以每年农历“三月三”这一天村民自发举办系列民俗文化活动潜移默化地传承报京的侗民族文化,而火灾发生后报京“三月三”的民俗文化活动由政府主导、村民参与,成为了打造报京民族文化的一张名片,同时通过政府的主导带动报京民族村寨旅游的开发每年农历三月三吸引着游客的到来,据笔者调研发现报京乡因长期交通闭塞、山高路远,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贫困发生率高,旅游的开发虽然带动了报京村民投身到民族村寨的旅游活动中并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但这无疑使报京“三月三”在保护和发展中陷入两难的境地。2015年举办的报京“三月三”民俗活动,笔者以游客的身份参与其中发现,当年的民俗活动举办的场地发生了改变,原来在寨中芦笙坪,现在在新建的鼓楼前举行,使得“三月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发生了改变。另外,通过“三月三”系列民俗活动各项举办的种类、时间来看,种类变少、内容简化、时间压缩,从而使报京“三月三”在表达自我的过程逐渐逝去本身的“繁荣”。民族文化的发展与传承应是凸显其民族性、地方性的本质所在,报京“三月三”虽然一直延续举办着,并从政府保护层面能将其更好地在开发中实现文化与经济的耦合互动,但却未能真正彰显该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活力,逐渐失去了原真的意味。
灾后的重建还造成了侗族文化内涵的消失。首先表现在民族服饰的变化,大多数年轻村民在日常生活中主要以穿汉服为主,尤其是在青少年这一群体中,除了寨中重大的节日外,已不再穿着自己独特的民族服饰,灾后越来越多村民走出了村寨,外出务工成为了当地居民的生存选择,也造成了传统的服饰刺绣工艺传承人变得越来越少。其次表现为民族节日文化的变迁,以报京“三月三”为例,变迁主要表现在3方面:一是节日文化仪式变得简单化、流程化。灾前报京“三月三”节日的到来,村民们会不约而同的走村窜寨,村民们会因祝愿秧苗的健康成长、来年的丰收而自发的吹着芦笙跳起舞蹈,3天欢愉的时光安排得无空余;而在灾后节日变成简单的迎合游客流程化的仪式,不仅节日的时间缩短,而且带有浓厚的商业化气息,多数村民被组织起来,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为游客表演相应的仪式活动。二是节日由村民们自发参与演变为以政府为主导的活动。在“三月三”节日中,各种活动变得不再神秘,灾后政府部门会制定详细的节目单并挂到网上,让每位游客都知道在这几天节日表演项目的具体安排,政府还会邀请省外其他地方的知名表演团队进行表演。三是饮食文化的变化。灾前主要是农耕文化为主,饮食上以填饱肚子求生存;而灾难后随着旅游产业的引入,村民的消费水平有了明显的改变,从填饱肚子向追求营养搭配转变,一日三餐有荤有素,色香味俱全,营养价值丰富。
地方政府为了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经济价值,应该不断鼓励和呼吁民众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设、传承和保护,而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主要力量的村民却积极性并不高,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动意识,从而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和保护上效果不佳。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要想得到更多人的认可,永续发展,离不开政府主导的传承和保护。但要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自身的发展动力和生命力,依靠的不仅仅是政府的“输血”功能,还需要自身“造血”功能。报京侗寨到了“三月三”播种节这几天都会有许多丰富的节目,其中,部分是政府邀请的其他省份的知名艺术团表演的节目,部分是当地村民的表演,政府也会发放一定补助。因此,在报京的“三月三”播种节的活动已不再是灾前自发组织的活动了,不仅融入了许多新的元素,还变成了政府主办,政府在活动的承办上变为了主导,节日期间的经费支出绝大部分由政府承担。这给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造成了一定的“失真”,在一些方面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还需要走很长的一段路,只有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吸引力,才能代代相传,受到更多人的认可。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村落文化的聚合形态,是村落文化的重要载体,有着它自身的传承和运作机制。对于灾后报京“三月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建,必须要因地制宜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灾后“在地化”营造。而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地化营造”,需要通过村落主体实现,具体表现为“三月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灾后是否具有应对机制以及自身恢复能力,通过文化主体的持有者运用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和运作的机制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需要符合,他们对本土的文化遗产有着与生俱来的话语权,乡土社会中乡土文化的持有者更能认同自身的文化本身并作为文化传承和延续的载体。因此需要鼓励当地居民积极参与到村落重建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当中,逐步培养出一批深入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热爱非物质文化遗产、熟练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和技能的群体。同时,通过当地村民共同参与到村落重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来达到促进民族文化的重构建设,以此增强村民对报京“三月三”非物质文化遗产重构后的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历史村落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是村落主体生产生活的场所。因此,灾后重建应在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的同时,着力于延续传统村落的历史氛围和文化特质。灾难的发生对报京的民族文化来说,将发生变迁与重构以适应生存的需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三月三”节日文化的变迁以及民族文化符号重构等。在变迁与重构的过程,传统文化的文化特质依旧存在,文化特质是文化持续发展的关键,对于提升报京“三月三”民俗文化的内生动力,生存发展总与内生动力处在一个共生互动的社会关系中,往往内生动力决定了文化自我生存发展的时空要求。通过深入挖掘报京“三月三”灾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来建构灾后重建背景下的报京非遗文化遗存与非遗元素的融入互动,丰富“三月三”民俗活动的文化内容,进一步推动报京“三月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成文化产业,同时,在灾后重建过程中应深入研究该村落的发展脉络和人文社会特征,并结合当代人的社会文化消费需求,重塑并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来再现独特的地方图景。另外,从文化内涵的角度来看,一个地区的文化内涵是通过地方性知识事象来体现,报京“三月三”非物质文化蕴含着地方性知识的生存机理并依附于文化机理形成了特定的文化生存环境,古村落的传统文化环境得到保护,有利于改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这也是其得以传承的重要保障。
报京“三月三”在灾后的改变,无论是外在的因素推动了它的变迁,还是它本身内在结构、功能、内容等方面发生变迁,文化始终都是变迁的,而它作为报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大众的关注下合理对其开发利用,将有效地实现转型。从近3年报京“三月三”民俗活动的举办来看,政府将其作为民族文化资源更好地利用,推动它的传承与发展,打造报京“三月三”的民族文化品牌,取得了积极的效应,一方面凸显着报京侗寨对民族文化的认同感的加强;另一方面保护和发展了“三月三”民族文化。在对报京“三月三”合理开发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持其文化本身的生存环境,法国经济学家佩鲁曾说过:“经济体系总是沉浸于文化环境的汪洋大海之中”,文化产业的发展也必然离不开由文化编织的经济网络,只有坚持适度开发的原则、尊重文化的多样性,才能有效地推动文化与经济的互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