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的分析方法

2018-01-23 02:10彭悦悦
法制博览 2018年19期
关键词:许某文义法律条文

杨 佳 彭悦悦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一、法律学方法

法律学方法由法律解释方法、法律适用模式、以及法律论证方法三方面构成。

(一)法律解释方法

法律适用的关键是法律解释,法律问题的本质是解释问题。一个好的法官拥有较强的法律解释能力,以及掌握法律适用的方法规则和理论。

1.法律外部体系中的文义解释

概念:文义解释又称语义解释,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之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以阐释是法律之意义内容。包括平义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最经常依据的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较常用的语义,大家默认的,如签订合同时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大家知道就是按照这个方法执行;杨仁寿先生在《法学方法论》一书中曾以日本大审院“狸貉异同”为例;“禁止车辆进入公园”通常意义上“车辆”的范围,自行车不被允许,婴儿车、旱冰鞋就不会包括在内。另一个就是法律中专业用语,如“善意”不是指好心,而是指当事人不知情或可能不知情,“损失”常特指经济利益的丧失。这些在法律或司法解释中都会专门规定。过分片面强调字义解释方法,拘泥于法条所用文字,容易误解或曲解法律真意。所以有时候仅仅通过字义解释并不能真正得到合理解释,两种解释都可以采纳时,那么我们就需要采用另外的解释方法帮助我们得到有效的解释和结果。大多数人认为:文义解释方法具有优先的适用性,这种优先性具有积极意义。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仅仅是一种方法的原则,首先考虑文义解释,并不意味着仅仅考虑文义解释而不顾其他解释方法。

2.法律规范目的下的目的解释方法

目的解释是以某一法律规范的目的来解释法律的法律解释方法,德国著名学者耶林在其发表的《法的目的》一书中,提倡目的解释。耶林指出,法律是人意志的产物,法律因欲实现一定的目的而制定,受目的的支配。例如:“诽韩案”中采用目的性限缩的解释方法,对“直系血亲”的外延做一个限制。诽谤死人罪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死者近亲属的精神利益,目的不是保护死者,而是保护与死者存在感情联系的生者。

3.法律内部的体系法律解释

概念:只根据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位置,即他所在的篇、章、节、条、项以及该法律条文前后的关联,以确定他的意义、内容、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解释方法。包括法律规范兼容性解释、法律价值协调性解释、法律规范合宪性解释。

(二)法律适用的基本模式

法律适用的基本模式,有演绎模式,等置模式,涵射模式,诠释学模式。演绎模式包括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等置模式是在规范和事实之间来回流转。在等置模式中,在案件比较模式的基础上,考夫曼提出了法律适用的等置模式,将法律适用的过程视为法官在事实与规范间调适和类推过程,这是与其在哲学思维上对实然与应然二元论的超越分不开的。在德国法学传统中,新康德主义法学继承了康德哲学实然与应然的二元论。在康德哲学那里,世界的本质是物质性的不可捉摸的“自在之物”,人们只能认识现象而无法认识本质。

(三)法律论证方法

1.法律结论之大前提的证立方法

大前提即是法律适用,处理法律问题。当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定时,要确定该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明确其内容意义,区分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当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说法律存在漏洞时,法官依据一些方法和理论自己创设一个法律规则,进行法律漏洞的补充;当有法律概念,但是概念不明确时,需结合案件事实将不确定的概念具体化,对不确定概念进行价值补充。同时要注意几个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原则,即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强行法优于任意法,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具体规定优先于原则性条文。

2.法律结论之小前提的证立方法

小前提即是案件的事实案件事实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不需认定的事实,自然地、不争执的事实。第二类是需要审查认定的事实,通过证据对其合法性进行判断,形式上和取得方法上是否合法;对真实性进行判断,内容上是否真实。判断其在法律上的意义和内容以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

例如,在许某案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内部证立”:广州市商业银行控制其现金的机器出现故障;许某利用该机器故障多次故意突破银行限定的取款方式取现174000元=占有(许某占有前述现金非银行的准许以及占有前述现金非法律准许)许某非法占有他人意图控制下的财产,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秘密窃取的内部证立”财产权人在案发时并不知情+非针对人身+非暴力+非故意毁坏公司财务。以上“非法占有”和“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的小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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