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是否还需要坚持低门槛进入原则

2018-01-23 10:13/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8年6期
关键词:出资门槛财政

■ 文 / 邵 科

当前农民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空壳社”“僵尸社”等问题受到了一些新闻媒体和社会人士的诟病。在笔者看来,出现这种情况的关键原因在于当前注册合作社的低门槛原则。

准入低门槛导致合作社发展水平参差不齐

成员身份资格要求过于简单。根据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2条和现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要求,可以简单理解为只要有5张居民身份证(其中至少4人为农民身份),就能符合工商登记注册合作社的成员要求。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要求这5人必须来自于5个家庭,也就是说这5人可以来自于同一家庭(户)。这一规定的初衷是为了降低合作社的注册门槛,为更多农民提供依托合作社发展农业产业的机会、提供更多实现增收致富的法人组织平台。但这一过于宽松的规定也导致一些“一家人合作社(成员来自于同一农户家庭)”或者“家族合作社(成员间都为亲戚关系)”情况的产生,导致这类合作社实现弱者联合、生产经营能力增强的效果非常有限(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同时,按照新修订的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需要平均量化给成员,这就意味着在同一个合作社中,某个家庭的个体成员加入该合作社的数量越多,就能获得更多的财政直接补助量化资金,这显然有失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支持初衷。

成员出资要求过于宽松。根据新修订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法律并没有要求每一位成员都必须出资。实践中,就出现了很多合作社成员出资不均匀的情况,甚至在有些合作社中出现只有一位出资成员。显然,这种成员出资规定默许或者说纵容了成员出资结构的异质性。理论界已有许多研究证明,在合作社治理结构中,成员的资本参与(成员出资)情况会明显影响合作社的发展绩效,大量不出资成员难以真正关心和深入参与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会对合作社组织绩效起到负面效果。

扶持政策加剧了合作社主体的鱼龙混杂

自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为合作社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大量的扶持政策不断向合作社倾斜。但也出现了不恰当的扶持手段带偏合作社发展方向的问题。实践中,一些地方将合作社发展数量列入绩效考核指标,“倒逼”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干预合作社的注册成立(包括曾出台注册补贴政策),只管“扶上马”,忽略“送一程”,导致一些合作社成立后缺乏发展动力。同时,越来越多的产业项目将合作社纳入扶持主体,吸引农业企业、技术协会等各种主体参与合作社经营、争取财政项目支持。实践中,一些农业企业将过去“企业+农户”的合作关系顺势改为合作社,以企业与农户共同加入一个合作社的方式继续维持原有业务;各类协会加挂合作社牌子,村干部领办合作社在村委会加挂合作社牌子等。客观地说,这类合作社也发挥了带领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户收入的功能,但其中有一部分合作社不仅业务类型毫无变化,利益分配也并未遵循合作社原则,内部治理更谈不上按照合作社的组织特点进行相应设计和推行。合作社工商注册登记的低门槛正好加剧了更多的涉农主体受扶持政策诱导注册登记合作社,使得合作社主体结构更加鱼龙混杂。上述两种情况,最终导致了 “空壳社”“僵尸社”“套牌社”等情况的发生和加剧,造成广大农民和其他社会各界人士对合作社的不良印象,影响了合作社的社会声誉,亟待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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