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本刊评论员 刘西川
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如何促进小农融入大市场是发展中国家共同致力破解的世界性难题。2018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明确指出,要重点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研究扶持小农生产的政策意见,这为更进一步发挥合作社的功能与作用提供了契机。针对2018年中央1号文件中“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论述,笔者有以下几点认识体会。
2018年中央1号文件抓住了当前农业农村问题的短板和瓶颈,即小农户问题,该问题既是历史积累的结果,也是当前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难点。阻碍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点:一是针对小农户生产经营的社会化服务供给不足,包括社会化服务供给机构、供给渠道和方式等;二是小农户组织化程度不高;三是小农户之间以及小农户与其他组织的联合与合作不够充分。概括起来讲,小农户要发展、要和现代农业发展衔接,就必须要使用更为先进、高效优质的社会化服务,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从组织制度安排来讲,破解将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的“最后一公里”问题,需要培育、完善面向小农户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专业化组织和小农自组织。
2018年中央1号文件就小农户问题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具体思路,包括培育各类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组织,推进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发展多样化的联合与合作,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注重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打造区域公用品牌,开展“农超对接”“农社对接”,帮助小农户对接市场等。
笔者认为,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本质,还是同以前一直倡导的一样,要将小农户融入大市场,小农户必须遵守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的基本规律。在面向小农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这个市场上,存在供给不足或缺乏效率的问题,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农业社会化服务定价难——无法给出一个合理的价格,导致要么是小农不愿意购买,要么是供给方不愿意提供。
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合作社的基本功能是有效率地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这种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和企业都不愿意来提供。农业生产经营的有机性、长期性、协调性和融合性等特点决定了一次性交易或定价无法完成对这种农业社会化服务进行合理的定价。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要等待较长时间才能观察到,且和生产经营环境以及其他主体行为紧密相关,存在比较严重的道德风险。因此,一次性交易或定价无法通过一个完全合约将交易双方的权利、责任、收益界定得清清楚楚。同样,企业提供这种社会化服务也会面临类似问题。
合作社作为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经营组织和制度安排,有其制度优势。与其他市场组织不同,合作社在盈余分配上设计了二次返利制度,这个二次返利既是对一次定价的补充和完善,又是对风险责任的补偿。说到底,合作社提供的是一种服务,这种服务既涉及农资购买、具体生产管理经营和相关技术,还涉及农产品销售等;作为成员的小农户需要服务,当然也需要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