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爽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我国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对企业债务的清偿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当投资人的企业债务与个人债务共同存在时,却出现了法律空白,企业债务与个人债务应不应该同时按比例受偿,若有先后顺序,是企业债务在先还是个人债务在先,以及投资人或双方资不抵债时债务如何清偿,这些问题都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则,加上实践中司法裁判的现实操作,只规定企业债务的偿还方式,会使投资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利益保障遭到忽略,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应当借鉴并引入英美合伙法中一条著名的衡平法原则,即“双重优先原则”。
双重优先原则最先由英国衡平法院法官考伯勋爵于1775年在克劳德案的判决中确立,1898年在美国《联邦破产法》中首次以法典的形式得到确认。双重优先原则的具体含义指当合伙企业和合伙人双方或单方资不抵债时,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清偿,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清偿,双方债务同时得到清偿。笔者认为。在个人投资企业中,这一原则的含义应为:当投资人不能同时清偿个人债务与企业债务时,个人债权人优先从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中受偿,企业债权人优先从投资人的企业财产中受偿。
1.财产与企业财产的相对独立性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只有一个投资主体,且企业财产归属于企业主一人,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投资人应以其他个人财产予以清偿。这说明清偿企业债务时,对于投资人的财产适用优先顺序,企业财产才是债务清偿中的第一位,而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只能作为第二位的“补充性”清偿财产。[1]
虽然企业本身对财产没有所有权,但是投资人的财产和用于企业经营的财产还是有所区别,除了日常经营时财务制度上的不同,在债务清偿时也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在本质和应用上具有相对独立性。[2]
2.债务和企业债务的平等性
债权具有相容性,一个债务人可以承担若干项债务,拥有若干个债权人,且债权具有平等性,不论时间早晚,不论登记与否,同一个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拥有平等受偿的权利,对同等性质的债权,法律应当予以平等地保护。但是当投资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清偿企业债务和个人债务,而双方债务的债权人同时向投资人提出请求权时,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的财产,必须用来清偿企业债务,不足部分再与个人债务一起按比例从个人其他财产中清偿。这样企业债权人的受偿率达到100%,而个人债权人的却不能得到100%的受偿率,显然个人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其承担的风险比企业债权人大得多,违反了债权的平等性。
但是如果根据“双重优先原则”,各债权人受偿率均为50%,各方债权人得到平等的受偿几率,符合债权的基本原理。
1.经济基础
近些年来,中国早已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与完善,让我国的综合实力加速提升,跻身世界强国。国家的经济发展也影响了国民的生活水平和消费态度,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甚至电子产品等的贷款日益增多,个人债务的增多成为社会上常见的现象,企业债务的发生率更是显而易见。因此,这样就会容易产生个人债务与企业债务的矛盾,我们应该填补这样的法律空白。
2.法律与道德基础
当然,个人独资企业双重优先原则的确立也会发生不利于保护一方债权人利益的情形,由于投资人对企业资产享有完全支配权,他可以随时追加投资,也可以随时处分企业财产。这样,如果投资人想损害个人债权人利益,则他可以将个人财产投入企业;相反,他可以将企业财产抽出作为个人财产,而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3]。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属于滥用权利,违反《民法通则》的第7条规定的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以及《民法总则》的第8条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
说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扰乱社会秩序,不得违背善良风俗,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因此,针对“双重优先原则”的缺点,我们有足够的法律及道德基础限制权利的滥用。
双重优先原则以所有债权人的地位平等为核心,个人债务与企业债务的债务人都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双方债权人的债权是平等的,但是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个人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却比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小,使得个人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双重优先原则却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让债权真正归于平等,实现实质公平,个人债权人的利益风险也会降低,维护各方的利益,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发展。
依据现行法律和民法的平等原理,个人债务也可以从企业财产中得到清偿,如果个人债务过大,投资人就得动用企业财产清偿其个人债务,这样会间接的损害企业的利益,虽然投资人对企业财产具有所有权,投
资人可以随便处分,但是如果不加以任何限制,企业的经营风险会越来越大。双重优先原则更加强调了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的相对独立性,这样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加强个人独资企业的市场竞争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双重优先权原则公平合理地维护了企业债权人和个人债权人双方的利益,使两者都有均等的机会从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中得到清偿,它是对投资人无限责任的必要补充,符合利益的衡平和市场经营风险存在的客观规律,因此,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应当规定双重优先原则,以解决当前清偿企业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先后顺序不确定、债务清偿责任不清的问题。
[ 参 考 文 献 ]
[1]周金多,吴卫星.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清偿[J].中外企业家,2017(06):01-02.
[2]赵旭东.商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3]梁上上.个人独资企业的几个法律问题[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03):158-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