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丹•本-阿默思著全一方译
民俗的概念出现于19世纪中叶的欧洲。最初,“民俗”二字意味着传统、古老的习俗、遗留下来的节日、无法追溯历史的歌谣、神话、传说、以及故事和谚语。由于这些叙事很少能经得起常识和经验的推敲,所以民俗也隐含着非理性的属性。例如,关于妖魔鬼怪的故事及信仰。此外,一些预兆和护身符、驱邪驱鬼的物品的可信性也无法确定。地方文人阶层从自己的角度出发构建了民俗的属性,而传统性和非理性这两个特点似乎只适用于农业社会和原始社会。因此,他们认为民俗还应具有第三种属性:乡土性。乡村和开阔的原野是孕育民俗的沃土,人类在乡村生活和狩猎的过程中与大自然的密切接触,被认为是神话和诗歌产生的源头。民俗本身作为人类对自然的体验的产物,是一种在被城市、商业、文明以及文化污染之前最为真实的表达。
传统性、非理性和乡土性——这三个重要属性不但曾在过去的很长时间里主导着民俗这一概念,而且直到现在仍然影响颇大。这样的民俗概念成为判断故事、歌曲、谚语是否属于民俗的标准。人们把那些至少具备其中一个属性的命名为“民间故事、民间歌曲、谜语和谚语”,对那些不具备这些条件的则拒不接受。
反过来,这些有特定意义的术语又生成了一些新的属性。这些新属性在整体上影响了人们在日常生活、出版物以及言语当中对民俗这个概念的感知。那些民间故事、歌谣和谚语的创作者的真实身份隐藏在传统这件外衣之下,而代代相承的传播过程也模糊了它们的起源。
于是,匿名性被习惯地当成了民俗的标志,人们反而忽视了民俗的有益功能。本土的韵文或者诗歌只有在其作者被人们彻底遗忘之后,才能成为民俗。由此,匿名性限定了真正传统的发展,匿名性使得歌曲和故事获得了合法性,成为一个社会文化遗产当中不可分割的部分。
然而,仅仅从民间叙事、谣谚和谜语的匿名性出发,难以解开民俗的起源之谜。创作的责任必然担在某个创作者的肩上,无论他是神还是人。因此,在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够正当而心甘情愿地声称自己是神话和传说的创作者时,整个集体就不得不担负起此责任。毕竟,现有的证据似乎支持这一观点。叙事者和歌手常常把他们的故事和歌曲归功于共同体的集体传统,而不是某一个体。即使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确实有人声称自己是作者,他们也只是揭示了在他们自己的与其它传统之间出现的相似情况。这样的可比性对民俗起源的独创性提出了质疑。同时,也延续了民俗创作集体性的观点。
事实上,“集体性”已经成为民俗概念构成过程中的核心属性(能与之相比的只有“传统”)。在民俗中不存在私有的故事和诗歌,任何表达方式在被认定为民俗前都必须先经过集体的认可。但是,这个确认故事或歌谣集体属性的过程已经被证明是非常复杂,甚至在逻辑上是难以理顺的。将民间故事和歌谣归属于集体,允许任何人说唱,或为其起源时期限定“知识产权”,并视民间表达方式为集体创作,这样就可以解决与之相伴的作者署名问题了吗?进一步说,集体怎样巩固民众与民俗的联系?主题、语言、形式或者特定的故事、歌谣、谚语中的哪个层面和社会生活更为贴近?诸如此类的问题使得对民俗思想的辩论更加尖锐。从这些不同的观点来看,集体性的属性暗含了集体创作、再创作,或简而言之,集体表达。
集体性创作涉及到一些过时的推论:共同体集体享用的传说、歌谣和谚语也是共同体集体创作的。这样的解释可以解决作者身份的问题,但我们从结果推论起源的做法,可能并不合逻辑。在社会文化领域,现有的存在状态不一定能证实形式的起源。主题的传播,观念的扩散,行为方式的模仿都会影响到民俗的形态和本质。因而,关于故事和民歌的集体知识并不能成为创作的明确标志。集体再创作的观点与此两难问题是相互矛盾的。它延长了民俗的起源时期,比如,歌谣不是一次诗性灵感的迸发,而是歌手在不同公众场合反复吟唱的结果。每次对原文的即兴创作和润色,都要符合集体的审美和道德标准。这种对民俗集体性的解释,使得我们可以将民间韵文和诗歌视为社会忧虑与愿望、理想、价值观的表达。民俗反映了集体的社会经验,是共同体时刻面对的一面镜子。
然而,民俗之所以具有普遍性,这同其作为集体智慧的结晶密不可分。一方面,由于民谣和民间传说可能是在特定的共同体中形成,因而其内容可以展现出该共同体的特定经历;另一方面,它们超越了不同种族以及遥远国度之间在空间和语言方面所存在的种种界限,始终保持着其本体的原汁原味。民俗的体裁形式和内容主题均能体现集体创作的痕迹。任何人都能区分诗歌与韵文,都能分辨谚语与史诗;无论是创作科幻题材还是历史题材的叙事文本,创作方法都是将诸多事件依次有序地串联起来;任何人都能将音乐、动作和词语组合搭配在一起,以唱歌跳舞的方式来展示他们的内心世界。这些其实都是人类与生俱有的能力。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在生物界也许不难发现语言本身的存在。但就民俗而言,目前仅存在于人类社会。有关动物的现代研究成果清楚表明,一些物种的基本行为模式可以起到语言沟通功能(例如,鲸鱼的歌声),但是我们至今却从未发现老鼠和猴子给它们的宝贝讲传说故事。民俗的普遍性并不仅仅局限于形式方面。世界上存在着许多住在相距甚远的国家,并且使用着完全不同语言的人们。他们所创作的民俗作品,在内容主题、使用的隐喻、故事角色的设置、民谣以及谚语的内容方面均存在着历史难以阐释的高度相似。无论是在战争还是和平的历史背景下,不同民族间的流动和接触,无法解释为何澳大利亚、非洲和美洲当地人所创作的民间传说和诗歌拥有许多共同点。例如,这些不同地域的民俗作品都包含有关上帝、世界诞生和世界末日的传说,其叙事风格和内容题材都具有超自然性和独特性。当我们考察这些毫无关联的人们在生存奋斗时,或是因获得胜利而庆祝,或是因不幸失败而悲叹所创作的歌谣中,相同的片段、词语以及跃然于纸上的形象时,我们会发现其中有关自然、信仰和社会的隐喻具有惊人的相似之处。
在民俗思想中,普遍性和集体性这两种属性彼此连接在一起,创造出一种明显的矛盾体,因为这相当于把一般性和个别性融入到同一个概念中。两个属性都有证据支持。民俗的主题和形式似乎是普遍性的,但是在这种普遍性中,其表达方式充满了区域的或当地的文化特征、意义和象征。有两种办法来解决这一矛盾。第一,不将普遍性和集体性看作是矛盾的,而视其为具有共同特点的两种形式。民俗是具有普遍性的,而其与文化和历史的相关性是具有特殊性的。民俗在形式和主题上的区分原则具有普遍性——这准则可能是异常难言的,或者相反,也可能是完全和谐的。而集体性体现了一个社会的语言、社会历史经验、宗教系统和道德价值观,这也构成了各个社会中民俗的实质。第二,从历史上看,这两种属性是有关联的,一个先于另一个。假如民俗起初是集体性的,那么,它的特性就应该在历史进程中达到了其普遍性,例如人们在移民、贸易和战争中的往来就传播了民俗的主题。这个假设意味着民俗有一个单一的起源,或者起源的时间地点,从这里开始民俗特征得到了普遍传播。但是,如果民俗首先是普遍性的,那么它的基本形式和主题的形成就应该先于任何历史发展的历程。这种情况下,民俗就在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出现之前体现了人类文化的同质性。正是因此,民俗也具有原初性,这种属性使得民俗对现代思想和艺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根据上述的前提,各国神话不但讲述了人类文明的起源,而且它们本身就是人类文明的曙光。它们体现出人类共同体的共同特性,并表达着人类处于混沌状态时代的表达方式。民俗的基本形式是在人类的多样性发展之前出现的,因而包含了言语符号和视觉符号的最初形式。民俗的重要性体现于历史方面与进化方面。从历史上看,民俗可以追溯到鸿蒙时代,因此,在其初始阶段,并没有已知的相关记载。当人类狩猎、采集,甚至开始耕种土地、蓄养牲畜时,虽然他们尚不会书写,但已经在讲故事和唱歌了。因此,人们认为,世界上的民俗充满了与人类文明初期相关的象征、主题和隐喻。并且,民俗为我们提供了认知历史中那些晦暗不明的角落的线索,这是其它记录无法做到的。因而,民俗的形式被视为艺术形式的精髓。它们是原始的、粗砺的表达,由此,文字、视觉和音乐得以形成。民俗所包含的象征形式,构成了文字社会的复杂表达方式的基础。
当然,现代人无法接近早期阶段的民俗,如果不是对无文字社会(民俗被口头讲述或演唱,而没有任何文字辅助其记忆与传播)中故事和歌谣的重新获得,我们便无从了解其属性。还没有人断言现行的农业社会和无文字社会中的韵文和诗歌反映了人类原始的表达方式。反复吟诵、记忆损失、创造性的即兴创作,以及更为广泛的文化交流与技术革新的历史进程促成了特定主题和民俗主旨的改变。然而,尽管认识到这些历史因素,民俗学仍保有一个基本假设:故事、歌谣和谚语至少在以和他们前一辈一样的方式(口头表演)存在,而且就像在文字出现以前那样,它们只是在口头上代代相传。因此,民俗的口头性已经成为其重要属性之一,它也是真实性和原创性的试金石。只要故事、歌谣和谚语符合口头传承传播的原则,就被认为是“纯”民俗,但可惜的是,如果它们在传承传播过程中与书面文本发生联系,就会被打上“已受污染”的烙印,因为它们不再代表人类的原始方式了。
民俗的属性彼此巩固加强:这些属性包括传统性、非理性、乡土性、匿名性、集体性、普遍性、原初性和口头流动性。它们作为一个集合体,彼此相互暗含且有着内在关联。在一首歌曲或故事中出现的属性常常暗含着大部分的其他属性。例如,一首农民歌曲被认为在其共同体中有着长久的传统。但是,这首歌曲有可能是新近创作的,也有可能是从外部,比如说都市中心,借鉴而来的。这种可能性将会否认歌曲的民俗本质,并且与人们所持有的一些基本假设相矛盾。歌曲的乡土属性暗含它的其他民俗属性,如作者是匿名的且歌曲是整个共同体拥有的文化遗产。更有可能的是,作为诗歌,它能表达根深蒂固的情感或不受束缚的自由愿望。这些情感或愿望转而又指向普遍的最初未受文明影响的人类特征。因此,在一首带有假想的歌曲中,民俗的这些属性相互结合并传达了民俗这个概念的含义。
由此,这些最多算得上是描述性和阐释性的属性,获得了一种规范性地位,界定着民俗的边界和本质。这种认为“民俗应当如何如何”的看法本来只是先验性的,而且只在个别时候与实际情况相符。但是受到这个成见的限制,它们在事实上成为了界定性术语,把人们所希望看到的变成了实际评判中的必要条件,在所谓的客观观察中加入了主观阐释。歌曲和谚语的价值几何,重要性多大?这些问题都要经受这几个价值标准的检验,对照这几个理想类型做考察——虽然实际上,人们对这些所谓的理想类型的认识也没那么明确。
在研究和阐释过程中,预期目标可能常常转变为先验假设,成为最初的前提而不是最终的结论。事实上,这种情况时常发生:由于故事、歌谣和传说的特点,预期目标成为设计和理论构建的基本前提。当然,有许多例子来支撑这些论点。例如,民间故事以口头传承方式,长久生存于传统乡土社会之中,这些故事的作者(如果有的话)早已被人遗忘,但相似的故事却能出现在很遥远的地方。但是,即使有能够评判民俗标准的文本,这些标准也不能成为给民俗的本质下定义的术语。
将“模式”转化为“前提”,将“理想目标”作为“先验”条件,其恶果是限定了研究和理论发展的范围,过去的民俗学研究已经付出了双倍的代价。民俗本身的多样与丰富受到被强加的概念的限定。乡土传统的研究兴旺了,但城里对应的活动则被忽略了。那些匿名故事和民歌得到热切的记录、备档,以至分段处理,然而,那些包含同样有娱乐价值的歌曲和故事,因为其作者还健在,便被视为不妥当,而其他的特征属性便成为阐释的框架。表达方法与其社区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主要的分析范式内容。在故事和比喻中所发现的思想的潜在非理性一直是对其解释的唯一基础,这也为心理分析打开了一道门缝。尽管这些概念的意义重大,但它们也阻碍了其他的解释模式、研究方向,以及对理论的构建。这些概念将所研究的问题做了前置界定和本质认定,由此而消噤了民众的自我表达。近些年来,先验前提论的乌云开始消散。依然带着一丝创新和学术反抗感,赫尔曼•鲍辛格对技术世界的民间文化进行了解析(《技术世界中的民间文化》,1961),①参见中文译本,赫尔曼•鲍辛格著:《技术世界中的民间文化》,户晓辉译,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译注美国民俗学家们聚会在一起讨论《都市经验与民间传统》(1971)。②参见中文译文道尔逊(R. M. Dorson)著:《都市里有俗民吗?》,张举文译,《民俗研究》,2000年第4期 。——译注这些都是学术传统对现实需求的新近反应。经过了民俗学成型期以及之后的许多年,有关民俗之思想的属性主导了这个概念的本质,也限定了对它的研究。它们成为理所当然的不受挑战的前提和假设。
无论这些属性的合理性如何,它们促进了民俗观念的流行。然而,正是这些属性阻碍了其从一个观念向一个学术领域的转化。它们以未经证实的假设,未经考验的信条以及流行观念对构成民俗研究主题的实质的扭曲,阻碍了民俗研究。为了发展民俗学研究,有必要像一些已经完成了的工作那样,摆脱其过时的属性界定,而去观察社会现实中鲜活的民俗现象。在这种背景下,民俗是一种在文化上独特的交际方式,其独特性表现在形式上、主题上和表演上。这三种层面的表达彼此关联,也让民俗的表演者在社会中确立了独具特色的交际方式。
作为一种独特的交际方式,民俗存在于所有的社会生活中。它不只为农民所拥有,也不只为原始人所拥有。毫无疑问,民俗可以是传统的,但是不能从定义上认为民俗具有传统性。民俗可以是匿名的,但是匿名性并非民俗的必备条件。那些曾经的且一直延续到现在的民俗特征是否就是某些形式或文化的内在,这取决于民俗学家如何以新的方式来展示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