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 静
(71010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 西安)
农村土地流转所产生的纠纷包括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等引发的纠纷和因土地征收引发的纠纷。因为法律和一些民间规范的矛盾、目前法律和现在农村现状的矛盾,政府政策的改变与农村农民利益的矛盾等,解决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土地流转所产生的纠纷,首先要从其根本出发,构建纠纷预防机制,然后完善纠纷的解决机制,预防纠纷的产生以及解决。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不断发展与进步,农村土地制度的以及政策的不断改变,农村土地流转也随之不断加快,土地分配以及承包所带来的纠纷也日益加多,如果放任这种事情,不想办法和实施措施去解决,势必会影响农民的根本利益和社会主义的繁荣与稳定。
目前法律的相关规定与农村的一些规定相矛盾,是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社会根源。农村土地流动纠纷是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而不单单是一个法律问题,它涉农民对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秩序的认同。法律在一定限制发挥是完美的,但是法律也会有局限性,法律规定不能完美农村土地流转上的问题。目前,有些地区农村普法力度不够,再加上农村多年沿袭下来的民间规定的影响,导致土地纠纷一直产生。在当前国家,农村民间社会规范是维护农村土地流转进行的一种重要方式,这种规范根据各种群体,在群体内的人规则,包括宗教信仰、道德规范以及传统习俗,它也会根据这些不断形成新的规定。目前农村有一些比较认同的农村规定,如:出嫁出去的女儿无论户口是否迁出,都要退回其原有的承包地,不在进行原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和娘家的遗产,改去夫家进行相关权益的。另外离婚和改嫁也都要退回承包地、不在进行土地补偿分配等问题,虽然这些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却得到部分村民的认同和实行。他们用维护村庄公共财产免受外人的贪图等理由来否定法院的相关判决。民间的一些规定与国家现行法也突,引发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农村相关土地法规制度价值的取向和法律规定在内的矛盾也导致纠纷的不断持续,再加上有些久远的法律规定和日益发展的复杂的农村土地现状的脱节直接引发纠纷的不断上升。
对纠纷的预防是解决农村流动土地纠纷问题的上上策。这应当是追求的最高目标,对事前的预防远比纠纷发生后有效解决重要得多,事前的预防还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流动土地上所产生的问题,有力维护社会主义发展成果,维护社会主义稳定和农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社会主义的繁荣和发展。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更有利于保证农民的。
中国特设社会主义的形成与发展要开始与中国土地的改革,不仅要坚持土地改革,也要认真体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包含的精神,认真进行地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的尝试,然后细心总结其规律和经验,快速修订或者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打破市场的垄断,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中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和经营所分配到的土地,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
政策的出台和法律不同,它不必经过严格的程序,可以不断修改和调整,所以不稳定。政策的改变会直接影响农民的切身利益,所以政策的出台应该保持它的正确性以及稳定性。其次也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在已有法律的基础上,根据目前情况和目前农民的需求以及农村普遍的相关规定,细化和完善法律制度,实现各种利益的平衡,消除土地流转纠纷,同时要因地制宜,给农民留下可以自由创新发挥的空间。政府要充分发挥其对基层的指导和服务职能引导农民依法进行土地有序流转,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没有一张绝不透风的网,再有效的预防措施也不可能完全禁止农村土地流动纠纷的产生,因此快速有效解决此时的纠纷就非常重要了。实际上,目前我国对土地的纠纷成上升趋势。国家有必要有多种方式多种角度的方向来解决纠纷,为当事人快速稳妥的解决纠纷,保护其切身利益 。
土地纠纷有地区区域性,所以充分发挥出农村基层干部的重用显得尤为重要,农村基层干部成为解决农村土地流动纠纷的第一道关卡。因为农村基层干部是当地人或者常年居住在当地,对当地的基本情况非常的了解,所以由他们出面解决纠纷相对来说非常的有优势。他们对当事人比较熟悉,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性格来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使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事情不断激化,不断扩大。
一般的仲裁费用低,不复杂,快速经行,但是在我国农村仲裁的发展缓慢,国家应当让其继续发展发挥其在解决上的优势。司法诉讼相对于仲裁有着无可替代的地位,司法诉讼应当将土地纠纷程序简化,降低其费用,使其更加方便更有效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和依法享有的权力。使法律更权威有效。
总之,在社会主义不断进步,不要忽略了农村的发展,要跟进法律制度,时代在发展,社会注意在进步,法律法规也应当不断跟进,平衡和保证每个人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