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职业价值

2018-01-23 03:06余灵燕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6期
关键词:律师法治价值

余灵燕

(364000 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 福建 龙岩)

一、律师职业价值体现

律师是现代法治环境下,受过专业法学教育气质并以提供法律服务为生存手段,以保障当事人权利及社会公共利益为执业动机和归宿,以制约或平衡司法权和其他权力为工作机制,以实现或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的一个社会中立,独立人群。法治社会中,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律师不仅是经济人,还是政治人,是联系国家法律和现实社会的桥梁,律师的职业价值包括律师的个体价值和律师的社会价值。律师的个体价值是指律师作为一个人,其为生存而体现的生存价值。目前对绝大多数律师而言,业收入使其享有社会中上层生活水平。律师的社会价值是指律师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在解决好生存问题的前提下,应当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的价值。

二、律师追求个体的生存价值已不成问题

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30年,我国的律师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最早的在编官方律师到现在的社会律师,从吃皇粮到自取自支,律师的身份、职业定性及律师收入都发生了质的变化,律师是法律之师,是在法律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律知识分子,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具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和敏锐的洞察力,加上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技能,能够更深刻地对社会问题作出分析及更及时地提出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因此,在追求法制社会的今天,随着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聘请律师进行各种法律事务已很普遍,律师的作用越来越大,律师以提供法律服务换取报酬的机会和数额越来越高,律师的生存问题已不再是绝大多数律师必需的职业追求,不再成为律师职业的基本问题。

三、律师追求社会价值的意义

律师,不仅仅是一个体面的谋生职业,是个人利益的职业代表,作为经济人在其职业活动中本能的去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但律师作为政治人,更应当是社会弱者的保护者、支持者,法制建设的主要参与者和推进者,追求全社会“普遍正义的最大化”,让每一个人都能沐浴法治精神的人文关怀。美国哲学家雅各比认为,真正的知识分子应当立足专业,放眼天下,用自己的言行和创作参与社会运转,并呼吁富有社会责任感,勇于充当引路人的公共知识分子出现。律师是法律之师,能够更深刻地对社会问题作出分析及更及时地提出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因此现代律师应当用自己的言行,更加努力参与社会运转,为社会的法治进程做出自己的贡献。

四、律师追求社会价值的方式

1.热心参与公益诉讼

律师参与公益诉讼,是实现律师社会价值的重要方式。律师参与公益事业,是为了不断探索律师职业的社会定位,发挥律师构建和谐社会独特作用,扩大中国律师的影响。通过关注、援助和研究个案,促进司法改革和法律完善。和谐社会即法治社会,即公民人权得到充分尊重与保障的社会。在中国,与经济高速增长相伴随的是新问题与新冲突。这些问题与冲突是制度演进的必然结果,同时又是社会变迁的契机。涉及妇女权利、消费者权利、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福利等纠纷需要依靠制度创新寻求出路。公益诉讼超越个人利益,倡导寻求法律的改变或者适用,从而影响全社会。它发挥影响的方式在于敦促法院将存在于宪法、各项法律中的权利实质化,或者重新确定这些权利;影响法院适用现存的规则或者法律,否则这些规则或法律将被忽略或不发挥作用。从这个角度说,公益诉讼是使社会获得系统化变革的最强有力的工具,它通过引入司法治理的方式推动公共利益的实现,以法治的方式推进法治,最终实现权利与权利和谐、权利与权力和谐、权力与权力和谐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的和谐社会。

律师不但应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手,还应当是一个社会活动家,是社会公共生活的积极参与者。从事公益诉讼不但是律师职业的要求,也是一种责任和使命。一名好的律师是把律师工作当成一种事业当成一种使命去完成的,这样具有使命感的律师也必然是具有公共精神的律师,也必然会为公众权益的维护而去思考而去不懈的努力。

2.提供法律援助

为经济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是实现律师社会价值的一个重要途径。“司法是正量后一道防线”,没有谁会闲着没事而寻求救助,尤其是在一个有着浓厚“厌讼”传统的国度里。当事人寻求法律救助,往往是在穷尽其他救济手段以后的无奈之举。这些基本人权受到侵害的、处于生存边缘状态的社会弱势群体,如果抓不到司法救助这“最后根救命稻草”,只能使已经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对社会彻底绝望,这意味着我们的社会把他们推向“铤而走险”的境地,从而极有可能使他们作出报复我们社会的非理性的极端行为,这只能严重加剧社会的不和谐!而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能够利用自己所掌握的专业法律知识为一些弱势群体争取合法权益,律师通过自己的行动积极的参与到了法律援助的活动中,能依够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3.参政议政

律师参政议政是实现律师社会价值的一个有效的手段。其途径有两个,一是可以参与政府的外部法律服务;二是在政府行政过程中担当角色。律师以专业法律服务者的身份参与政府行政,可以有效地控制并降低法律成本,减少因决策失当而造成的人、财、物的浪费。包括作为政府的法律顾问、参与信访与参与立法等。

第一,律师应当积极主动地担任政府的法律顾问。律师担任政府的法律顾问,可以解决政府在处理有关问题时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从而为政府的依法行政保驾护航。

第二,随着信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律师逐渐成为党和政府处理信访难题,解决涉法纠纷的重要助手。律师作为社会中介,身份独立,法律知识丰富,参与到信访的过程中,可以更加专业地解决涉法信访中的难题,有利于提高信访的效率,保障信访的效果。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已成为政府信访接待工作的一项制度。

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可以及时有效地协助信访部门宣传法律法规,引导信访群众依法信访,促进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讼问题,有助于遏制无序上访、越级上访,甚至是违法上访问题;可以随时了解分析群众合理合法要求,尽力满足和解决,也可以随时对个别人不切实际的“漫天要价”,作出委婉和有法规依据的解释,避免为群众敷衍塞责,留尾巴,进而使问题的解决更具有法律依据;可以为信访群众释法解惑,及时指明一些问题的解决途径方法和依据,引导群众通过正常法律程序依法解决,减轻信访部门不必要的负担,有利于提高政府信访工作的质量;有助于避免“以权代法”现象发生,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问题,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有效地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助于干部、群众,众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推进依法行政,促进依法治国进程加快。

第三,律师参与立法是律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生动体现。一位著名法学家曾说过,参与政治生活的改善是新世纪赋予中国律师的历史使命。的确,律师可以也完全有能力在司法之外的更广泛的公共事务领域发挥作用。有远见的律师应当“志当存高远”,走出在司法领域“画地为牢”的思维定势,在更大的范围施展自己的才华。在诉讼程序走向形式理性化之后,律师的技术功能被发挥了。一方面律师精通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接触社会各阶层,知道企业所想人们所思,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法律桥梁。惟为律师参与立法,才能民情上达,法合人意。

4.“著书立说”参与社会热点、焦点问题的法律探讨

“著书立说”参与社会热点、焦点问题的法律探讨是实现律师社会价值的重要形式。律师应当积极地把握机会,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结合自己在一线的法律工作经验,努力的“著书立说”及积参与各种公开形式的对社会热点、焦点问题的法律探讨,包括电影、电视、网络、平面媒体等,向社会尽力推荐法治思想,传播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律师从业者一生的成功标志是什么?维护正义,恪守诚信服务社会而终使社会承认。虽然现实社会常常把律师排除在国家管理队伍之外,但并不必然导致律师不择手段地追求金钱,放弃社会责任。对于绝大多数律师而言,生存问题已不再是问题。律师应当充分地注意约束自己的言行,创造将潜在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的条件,以诠释律师职业的崇高内涵,彰显律师行业的锦绣前程。不管律师的使命如何任重道远,不管律师的角色如何独特,这一切均建立在每一个律师踏实的辛勤耕耘基础之上,律师们在追求名誉、努力创收的同时,切忌被“利、名”这一诱人的目标所晕眼、所迷惑,现代律师应当全方面地追求社会价值。

注释:

①金克明.律师是什么?什么是律师?.律师与法制,2005年第2期第32页.

②胡健.律师介入信访折射出公民维权成本过高.律师与法制,2005年第3期第30页.

③夏志泽.论律师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参与.律师与法制,2006年第5期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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