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问题研究

2018-01-23 03:06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6期
关键词:收益专利知识产权

李 斌

(510800 广州奥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 广州)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也与财产权一样的特征与功能,只有在市场上充分利用起来,才能有效体现出其价值,知识产权制度也因此建立起来。在知识经济时代下,我国知识产权战略逐步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的运用和创造、保护等都具有重要作用,这要求做好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工作。但是因为市场交易环境和相关主体心理比较复杂,让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准确性受到了诸多质疑,与有形财产权的价值评估不一样,在知识产权上会出现更大的困难,需要我们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让其价值评估更加公正、客观及易于接受。

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意义

(一)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换为生产力

科技成果的形成会表现出弱相对性与不完整性,在未来经济效益上不确定性也很明显,进行技术交易的时候,交易双方经常在知识产权价格上出现争执,导致技术成果转化率不高,打击了科研人员信心。这需要客观公正的评估技术成果,让交价格能够被交易双方所接受,从而促使技术成果转化率提升,让科学技术尽快得到应用。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便于交易双方对相关技术价值作出理性衡量,为技术贸易创造了条件。

(二)避免无形资产流失

因为在无形资产价值与作用上缺乏正确的认识,加之管理比较混乱,所以国内大部分企业在对外投资、技术转让、技术入股、产权交易和公司上市等经济活动中非常重视有形资产,而经常忽视知识产权等没有评估作价的无形资产,从而导致流失了大量的无形资产。只有不断对知识产权评估制度予以完善,才能有力维护知识产权人在交易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三)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水平

通过发挥出知识产权评估制度的作用,能够让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有充分的认识,促使其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出现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后,有利于法院与知识产权人将侵权赔偿额明确下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执行知识产权评估制度,也能够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让知识产权获得更有力的保护。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价值参照体系不完善

长期以来人们使用有形财产和对有形物使用价值作出相互比较,逐步形成了一个自由心证,在有形财产上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价值参照体系,人们能够根据有形财产的使用价值,在其价值上作出基本判断。早在十七世纪人们就建立了现代专利制度,但是直到今天人们才对其产生充分的认识。与有形财产权利相比,人们对知识产权了解并不多,使用也很少,不能利用使用与相互比较确立一个知识产权价值参照体系,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需要专业人员利用专业知识作出评估。但是这样会让评估价值超出人们理解的范畴,并受到其他很多因素的影响,评估价值难以有效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在公正性、准确性和客观性等方面容易被人们所质疑。

(二)评估方法存在局限性

以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常用到成本法、市场法及收益法,每种方法评估具体价值对象存在差异。对成本法来说,根据知识产权客体创造成本作出评估,忽视了客体使用价值,难以将知识产权客体的实际价值体现出来,若市场价格与成本相偏离,成本法的作用将无法真正发挥出来。对市场法来说,对为知识产权交换价值作出评估的典型例证,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第二个层面为集合交易目的,在特定市场条件、法律制度及主管预期下知识产权商品价格的判断[1]。市场条件与主观预期必然会存在差异,需要以相似交易案例为参照,对相关系数作出调整,知识产权交易所处市场环境、评估人主观预见程度等对调整准确性影响很大,市场类似案例的选择、修正系数是否科学合理,都会对市场法的运用带来限制。对收益法来说,其为使用价值为基础的典型例证,通过把知识产权未来收益当成基础,在预测估计各项经营指标与收益年限,以此将知识产权价值确定下来。不过这种方法也有很大的局限,未投入经营的知识产权价值缺少参照指标,很难在整体资产收益中将知识产权收益区分出来,收益来源市场范围存在不确定性,在预测上准确性不够。

(三)对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认识模糊

一些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时候,基本上没有分析知识产权法律实质,造成评估价值实质与待估知识产权价值不相符。如专利权范围主要取决于权利要求书,对专利进行评估的时候,要按照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专利权利范围进行评估,而实际评估时很多专利资产评估报告缺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分析,仅仅对其技术特征与技术产品特性进行了分析。国内专利法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等类型,若是没有对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实质审查,那么效力在侵权诉讼的“反诉无效”中被确认无效。可见对上述两种专利进行评估的过程中,不能和发明专利同等对待。

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对策

(一)完善知识产权价值参照体系

对知识产权价值参照体系形成来说,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应用,对此应该增强人们的知识产权运用意识,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产业化、市场化和商品化水平,既能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还能让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更加公开与集中[2]。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要重视收集、整合及管理知识产权交易信息,尽快将知识产权交易信息数据库建立起来,并把知识产权评估价值信息纳入其中,及时对知识产权交易信息进行更新。当前我国已经建立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交易网,并成立了地方性的知识产权交易所、交易中心及交易公司,让各种知识产权交易能够获得财经和法律等咨询与服务,从而防止知识产权分散交易状况下出现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让权利人能够提升对知识产权的利用率,为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创造有利条件。现在需要进一步发展这些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并推动知识产权的证券化,在公开市场上实现对知识产权资本的交易与流通。怎样才能真正将知识产权用活,利用证券市场建立起健全的知识产权价值参照体系。

(二)合理选用评估方法

第一,将知识产权视为投融资工具,让银行和证券公司开展知识产权抵押、出资等有相关价值参考,对该知识产权评估时应实行抑制原则,知识产权定价上要尽量降低,防止出现价值泡沫[3]。在选择评估方法的时候,因为抵押、出资等与知识产权交易无关,主要考虑使用价值,选择收益法,同时将其价值特定条件与环境确定下来。第二,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等,在这类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一般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灵活运用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从市场竞争状况、双方心理预期出发,获得比较公允的价值。第三,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认定,在法律层面上包括损失法、获利法、许可使用费法及法定赔偿额法。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失赔偿来说,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用的价值评估方法,如果权利人与侵权人只要有一方把知识产权投入到市场经营中,则使用收益法,若为收益法,则需要将获得的收益内知识产权贡献部分加以区分。对著作权来说,需要考虑到实际侵权方式,若为侵犯复制权,那么著作权对收益的贡献最大,复制载体成本可以被忽视。若是侵犯改编权,并由此产生新作品,则需要作出细致分析,当侵权人没有获利,需要分析其原因,是经营不当还是知识产权价值有限所致,应采取成本法与收益法。如果双方都没有把知识产权投入市场,需要采取成本法、收益法及市场法。

(三)出台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统一规范

知识产权引起的经济行为较多,包括知识产权出资、转让等,不同的行为在评估方法应用、相关参数获得和判断等方面区别比较明显。即使我国出台实施了很多法律法规政策,政府部门也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行业协会发布有评估准则与技术规范[4]。然而从整体上来说,当前评估法制建设也比较缓慢,难以跟上评估业发展脚步,与市场经济发展客观需求不符,主要的问题与缺陷包括以下几点:第一,较为分散,缺乏足够的权威性。第二,知识产权评估行为的差异无法得到体现。第三,不能跟上评估业发展步伐。第四,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存在较大的矛盾,基于此需要不断对资产评估法予以完善,解决现行法律制度上的缺陷与不足,同时彻底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在法律规范之中纳入评估师、评估机构和评估活动等内容。

四、结语

总之,通过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有利于促使知识产权利用率不断提升,让知识产权得到有力保护,这样既能够推动企业技术开发与创新,还能让其拥有更多自主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出资入股、企业破产清偿、质押和侵权索赔等方面,需要对知识产权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估,将知识产权利用起来,保证其价值评估的准确性与合理性,从而为知识产权保护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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