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欣
(100872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国由传统商务模式为主逐渐向电子商务的方向推进,近几年电子商务更与社交软件相结合,微商应运而生。微商是依靠移动互联网信息科技而产生和发展,以社交软件为工具构建的新型交易方式。
根据《2017年中国微商行业研究报告》显示,2016年我国的微商行业市场交易规模为3287.7亿元,在消费者网络消费支出主要用途中,微商支出占比2.2%,预计到2019年微商规模将扩大到1万亿。
虽然交易规模已不容小觑,但因微商产生的乱象伴随而来,“毒面膜”、“假保健品”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影响到整个微商群体的形象。
微商势头发展迅猛,但相关的法律规范却较为迟缓。2015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要求研究规范微信等社交网络营销行为,微商经营者的宣传行为要符合2016年9月实施的新《广告法》,另外2017年年初发布的《微商行业规范(征求意见稿)》使微商有了正式的行业标准,然而至今在法律层面上仍没有针对微商的立法文件。
淘宝、京东等传统电商是提供平台促成陌生人与陌生人之间的交易,消费者可以直观地通过对商品的价格、质量,并结合之前买家的评价选定卖家、交易平台完成交易。而微商更多的是熟人之间的交易,例如最为人们所熟知的微信朋友圈微商。这种交易的基础不单单是通过微商经营者提供的文字、图片而产生的对商品的认知,还包括对这位“微商经营者朋友”的信任。
不可否认,微商经营者的活跃确实为降低了交易成本,使整个交易过程更为高效便捷,然而,人们在享受微商带来的便利性的同时,也承受着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侵害。
作为消费主体的消费者享有知情、公平交易、求偿、监督等各项权利,其中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之一。然而,在网上购物时消费者仅凭文字、图片或视频介绍了解商品,与传统面对面的可触碰甚至可试用的购物模式完全不一样,另外部分商家对商品模糊介绍或虚假宣传,对消费者的判断造成巨大的干扰,严重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社交软件的主要用途的社交,所以其程序设计、呈现模式、安全防范与一般的网络购物平台大有不同,用户在使用时会无意中泄露大量的生活信息,而微商经营者则可以简单地获得消费者的隐私信息,有针对性地进行商品推广,甚至擅自盗用照片进行宣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获得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还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而微商模式下消费者的隐私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在传统的电商平台上,一般设有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支付的货款会冻结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当消费者收到商品并点击确认后,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交易款才会转至卖家账户中。然而正如前文所述,微商活跃的社交软件的设计初衷不是商品交易,所以不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者通过线上直接转账完成交易,微商经营者是否按时发货、发送的商品是否消费者购买商品等问题可能出现,交易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当微商交易中出现了各种问题后,消费者希望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然而在维权过程中也遭遇困难。
以微信为例,活跃在朋友圈里的微商经营者不需要有实体店铺、不需要工商注册,直接可以在朋友圈经营,消费者与之交易,也难以获知所谓卖家的真实身份,商品出现问题也难以确定侵权主体。
由于微商大部分是“熟人交易”,在交易时没有任何的发票和收据,消费者一般不会有意识地保留证据,为了保证手机的运行速度很多人还有删除记录的习惯。当出现纠纷时,微商经营者还可以随意删除信息、删除好友,进一步加大了消费者收集证据的难度。
微商未经工商登记就开始进行活动,当消费者与微商经营者产生纠纷(尤其是损失较轻、社会影响微小的纠纷)时,工商部门可能会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形,加大消费者的维权难度。若消费者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花费的成本则较大,甚至高于购买微商经营者推广的产品的金额,这导致大部分的消费者选择忍气吞声,拉黑相关微商经营者了事。
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微商交易的保护机制,不仅要补全法律空白,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还需要微商行业自爱自律,消费者也应提高警惕,积极主动地进行维权。
由于微商的特殊性,适用的法律规范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新的修改是在2013年、《广告法》最新的修改是在2015年,而微商的兴起与发展均在上述法律修改之后,存在问题难以被规范。当然,立法部门也逐渐重视微商问题。2018年6月的《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任委员会审议,对比起之前的草案,此次版本首次将微商纳入经营者范围,电子商务经营者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在微商交易中,微商经营者只需要简单注册一个社交账号就可以进行微商推广,成为卖家的条件十分简单,这直接影响到微信市场的正常发展,也不利于政府部门的管理。在《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就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草案中的规定不但考虑到通过工商登记提升准入门槛,还针对非常规性、金额微小等便民劳务活动的特殊性作出例外规定。
除了提升准入门槛外,政府部门也应在微商纠纷发生时体现管理与调节的作用。微商交易纠纷涉及的金额一般不大,通过诉讼解决成本较大,政府相关部门可主导建立第三方简单的纠纷处理平台,为消费者与微商经营者构筑友好沟通的调解机会;同时对于不能调解结案的案件,政府相关部门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在该平台进行处理,这一方式既高效快捷地解决管辖问题,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大大地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更有效地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在消费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中,若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消费者提供举证责任,但存在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在微商交易中,同样适用上述举证机制。但与面对面交易不一样,微商交易中消费者仅凭文字、图片了解商品,对商品的真实质量不能直接观察、判断,即使微商经营者提供相关的质量证明报告,消费者也难以判断真伪,更重要的是,由于大部分证据都源自网络,微商经营者在出现纠纷时毁灭证据隐瞒真相的成本较低,种种因素加大了消费者的举证难度。因此,在微商交易中可基于公平的原则考虑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让微商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消费者在与微商经营者交易的时候要注意提高防范意识,购物时先行对微商经营者进行筛选,沟通时把商品规格、发货时间、付款方式等具体细节协商好,对特殊商品应要求微商经营者出示质量安全相关文件,并注意保留好相应的聊天记录、微商经营者的推广记录,万一出现纠纷也有证据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