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寿涛
(100190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北京)
我国现如今所处的时代是知识经济时代,即利用知识产权法来处理企业单位遇到的各种经济竞争。众所周知,知识经济时代的产物依旧是以商品的形式来表现出来的。科学知识和科技创新是推动整个知识经济时代发展的主要动力来源。知识经济时代利用知识产权法将我国的土地资源,经济资源等各种资源融为一体,并推动其快速发展与增长。近几年来,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我国迅速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发展的黄金期,信息技术的大量使用推动了我国经济实力的发展,使我国的经济实力越来越雄厚。
知识产权法归属于智能经济体系,它旨在发展生产力,增长经济效益的同时,使我国的科学技术也能够实现稳定发展。同时,它是一种利用人工智能手段来实现我国经济效益的可持续发展。举个例子来说,信息资源属于知识经济的产物,它的产生需要人工智能化来实现,利用技术人才和互联网新科技来收集与整理信息资源。在创造出信息资源后实现这些资源的共享,这个特点是其他经济产权所不具备的。通过资源共享使信息资源能够被我国的广大媒介方面所利用,这样扩大了我国经济的增长范围。然而,这种资源共享形式也是存在很多弊端的,它因为是无偿将信息资源分享出去,并不能获得任何的经济收益,所以是一个亏本的买卖。
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使得信息资源的分享与传播变得容易起来,并且能够快速取得一些成就。因此,在知识经济发展的当前我们企业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可以考虑利用互联网这个传播媒介来扩张与发展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的主要扩张对象是版权问题,在我国社会快速发展的现阶段,各个领域的开发商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开始无休止的进行出版与复印工作,有的时候出版的一些报刊读物并没有经过出版商或者是作者的授权,这个时候必须要维护原定出版商和作者的利益。因此,版权法的工作开展在知识产权法的扩张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互联网时代的作用下,有的时候为了保护出版商的利益,考虑将知识产权内容进行修改,并且将其进行内容扩展。然而,企业单位的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会有可能损害到我国社会集体的利益,总结来说就是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难以维持在一个稳定的状态,这样的话很难实现知识产权的可持续发展。知识产权法使个人利益获得的更多,但也不能损害集体的利益。因此,我国法律部门在进行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决断时,要综合考虑所有的利益关系,尽可能地保持个人与集体利益的平衡关系。知识产权法的设立是为了平衡我国社会中各方面群体的利益关系的,一旦平衡关系被打破,我国社会中的许多领域都会被影响到,人民生活一度会出现混乱的场景。
企业单位的知识产权法是为了为企业单位自身获取更直观的利益所设定的,它是属于商业战略的一种竞争手段。这种商业战略手段的作用是为企业单位获取更直观的利益,使企业单位能够拥有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能力。同时,企业单位的知识产权法也是为了保护企业单位的商业机密事件,维护企业单位的经济安全。
在我国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前提下,开发知识产权法是一个很重要的商业环节。这一商业环节的出现将直接把我国经济推上国际舞台,使我国经济能够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发展经济进行较量。同时,知识产权法要求企业单位注重培养拥有创新能力的技术人才,并且不断开发出以前没有的创新科技产品,这样在发现新科技,为企业单位提高科技能力的同时也给企业单位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收入。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每个国家为了能在国际贸易方面独占鳌头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国际贸易战正式拉开帷幕。这时一些国外的企业单位为了在国际贸易战中取得良好的成绩,同时为了铲除我国这个最大的竞争障碍,开始在多个领域对我国采取知识产权输出。这些国外的企业单位利用自身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力,在我国境内开发了大量的科学专利,这样无疑限制了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在科学技术方面的发展受到抑制,则只能花大量的财力来引进国外的先进设备,这样导致我国的经济输出过大,耗费了国家大量的经济财产。因此,我国的企业单位必须要恰当的运用知识产权法来打赢这场国际贸易战,以正确的姿态去面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遇到的各种问题。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法对于企业单位的经济发展来说优势大于劣势,即使在知识产权法的运用上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但是这些缺陷都是可以填充的。为迎接新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必须从加大知识产权立法、严肃执法力度、完善相应审批程序、增强保护意识等方面搞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而促进人们更好地和最大限度地使用社会优秀成果,推动各项技术的不断进步、知识进展和生产力的更大发展。在合理的领域运用知识产权法可以增长经济,为企业单位获得丰厚的回报。最后笔者认为,企业单位管理者要发挥知识产权法的作用在企业管理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