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清俊
(710500 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 陕西 西安)
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法律度的建立,是根据当前国家农村对特定经济条件下的土地进行分类利用,合理的改善农村的土地使用条件,也成为了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它可以有序的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进行有序流转,扩大农业的经营规模,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法律制度是城市化进程中最重要的一环,因此应尽快对农村的土地法律制度进行创新,明确土地所有权,激活农村土地使用效率,让法律体制为农村发展保驾护航。
所有的体制规律都要进行法律的保护,这是世界上所有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随着当前的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发展,农村土地的重要性逐渐被忽视。农村土地不再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体,而是供中国14亿人口甚至世界人口的重要种植基地。随着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历经时代的不断变迁,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法律体系。但是这体系中的大部分法律法规仍然是根据旧时代而设立的,很多的目标都是为了增强经济效益而制定。还有一些土地产权的主体认定模糊不清、形同虚设。一些土地存在经营、管理责任人认定不清,很多土地还存在两个以上组织或农民所有,这样在进行使用、管理时就容易出现矛盾纠纷。各个主体的权利和边界并不明晰会造成土地使用越权,甚至出现土地腐败的现象,极大的影响我国农村的正常发展。
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是我国在在1980年前后开始执行的,但是在当时人们都还处于观望状态。因为大家都认为土地,山林和财产都是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对于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文件都不能及时的接纳,但是过了几年国家确立了使用的年限,这样让很多的农民都吃了定心丸。但是现在很多预留的机动地全部分配完,新增人口不能享用本该拥有的土地,因为在我国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当中明确的确立了承包土地要以户为单位,确定了“减人不减地”的基本原则。根据这项法律,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户整体而不是家庭成员个体。所以当承包方的家庭还有人在这个土地就还属于承包方,只有当承包方家庭的所有成员都消亡才能收回承包地,这样就极大的影响了农民对土地的积极性。
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之前,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不能进行交易的,这样就导致每一块土地都必须自己来进行处理,村土地更重要的是对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对土地的科学流转,只有将农村土地与法律制度相互融合和统等才能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但是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这样就导致农村劳动力数量严重不足,大量土地撂荒。开垦、改良土地,其实就是对土地本身的一种增加利益的方法,这种利益是基于长期的历史联系而形成的。但是在土地承包法的出台之后就将这种问题进行了破解。这项法律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和保护机制,是对城市化进程中公平性和效率性的完整体现,也保护了农民们最切身的权益。通过对农用地法律制度的重大完善我们知道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创新可以增强土地利用率,增加农民的收益,也能促进工业化、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发挥土地规模效应,最终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动性大大增强。
土地是农村居民最基本的物权,我国农民数量多,农业发展前景广阔,农村集体土地法律制度与千千万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重大,更何况在中国的历史长河内,土地在农民生活保障方面仍然发挥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下,我国重视这个问题并且通过我国土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推进了我国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和法治建设。传统的耕种模式一般都是以家庭为单位,但是现在更讲究的是通过集体的力量创造财富。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就开始成立了农村合作社,通过合作社征收农民的土地使得利益最大化。但是征收土地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拿走,而是仍然保留了农民在土地所有制上的、权利。这项法律完整的体现了“民生”的含义,是对农民的民事权利保留的重要体现。有鉴于此我们更应该重视农村集体土地法律制度与创新,开放农村土地合作社,富裕合作社更多的土地权利,为集体,为农民个人创造更多的财富。
综上所述,对当今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是实现农村资源优化配置的最佳选择。虽说现在土地法律制度改革十分困难,但是中国的土地既担负着我国经济发展,也担负着所有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如果不重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就是使得农民难以分享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成果,这样会造成城乡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因此一定要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创新和农村集体土地法律制度与创新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