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 璨
(300071 南开大学 天津)
股东是对公司法上出资人的特别称谓,是指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向公司出资获得公司股权的人。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对内,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对外,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在开展投资经营活动时可能面临多重法律风险,其中刑事风险所导致的后果的是最严重的。然而现实生活中,很多股东忙于投身各种经营活动,法律观念淡薄,在无意识中就已触犯了刑法的底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13年公司法修改,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导致很多人忽视了注册资本类罪名,也有人认为该罪将被取消。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所以我们应该正确理解,对于部分行业部分类型的公司,仍然需要如实、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否则仍然可能触犯本罪。在进行公司注册登记前,应详细了解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出资方式及比例。以下整理出需要注册资本实缴的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区别于虚报注册资本罪欺骗的是登记部门,虚假出资罪欺骗的是其他股东或债权人。
第一,本罪的行为包括:①用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公司所开设的临时账户中。②以货币方式缴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其以书面形式认缴的全部股款。③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作股款的股东、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④抽逃出资,是指公司在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行为。
第二,本罪仅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这意味着对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公司而言本罪将不再适用。
第三,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发起人和股东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为一谈,认为以注资方式投入公司的货币仍然归个人所有,可以随意支取调配,所以随意借用他人款物进行出资,等公司注册完成后再将款物转出归还他人。或者在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时随意提取出资款供个人使用,这种行为很容易不知不觉触犯法律的底线,因此股东需要严格将公司法人和个人区分开来,不能将公司法人的财产视同自己的财产随意取用,而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将公司财产用于日常经营活动。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对于民营企业来讲,一直是个重灾区。根据2014~2017年数据统计,职务侵占罪为民营企业家第一大腐败犯罪。近几年,一些著名企业家因此被判入狱的不在少数,本罪的主体包括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单位中工作的人员,也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事务性、劳务性工作的人员。要正确理解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不仅仅指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对于股东而言,若习惯性将个人财产同公司财产混同,很容易触犯本罪。在此列出实践中股东常见的一些行为作为风险提示:①股东擅自使用公司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购买房屋、汽车等个人用品。②股东擅自占有出资企业财产。③股东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并将该借款占为己有。④对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取得的货款、收入等不入账、据为己有的行为。⑤擅自支取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且不予归还或采取虚假入账等方式平账的行为。⑥擅自在公司报销个人费用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犯挪用资金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挪用资金罪,此罪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正确区分“挪用”和“侵占”。挪用是指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所主管、管理、经手的单位资金。区别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目的是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不打算归还,此罪的行为人目的是暂时使用,而并不企图永久占有,是日后打算归还的。很多人认为自己暂时挪用一下单位财物,只要日后还了就没事,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首先,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了数额较大的资金,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往往就构成本罪,所以要特别注意只要挪用超过一定时间就已经触及了法律的红线。那是不是在三个月内还了就没事了呢?并非如此,还要看行为人挪用资金的用途,如果行为人将挪用的资金用来进行营利活动,只要达到一定数额(根据司法实践数额达到1万到3万元以上),或者将挪用的资金直接用来进行非法活动,比如赌博,则哪怕没有到三个月,也不问数额多少,也依然会触犯本罪。
第二,要注意对“归个人使用”的理解。并不能根据字面理解,认为只有给自己使用才触犯本罪,“归个人使用”包括三种情形:①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②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但谋取个人利益。
股东在触犯刑法后,不仅会对个人造成极大的影响,企业也往往会进入公安、检察机关的调查范围内,影响企业信誉,严重的情况下可能会发展停滞。所以股东必须要提高个体预防和法律风险能力,尤其是要从观念上牢固树立“公司法人”观念,严格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区分开来,这样才能有效提升识别刑事责任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