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2018-01-23 03:06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6期
关键词:小汽车委托人交通事故

何 立

(400020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巡警支队 重庆)

随着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汽车行业随之快速发展,各式各样的汽车飞驰在道路之上,汽车数量的日益增长也是的道路变得日益紧张,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也逐渐变大。而现如今我国的交通法律还处于日渐完善的阶段,对于一些道路事故中的赔偿纠纷的解决力度还有待提高,因此,为了更好地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发展,需要了解发生交通事故故赔偿案时应该面对的法律问题,进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案例介绍与分析

在2016年5月26日,委托人乘坐了一辆从无锡开往如皋的大客车,并且该汽车隶属于南通汽运公司。在当天的12时20分左右的时间,大客车为了避让一辆小汽车而发生了侧翻事件,客车整体翻倒入一个沟渠,包括委托人邵某在内的乘车员都收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在事后通过急救电话,包括委托人在内的乘客被送入医院进行治疗。经过一定时间一生的诊断,委托人的身上发生了不同程度的伤害,左肱骨外科颈骨折(粉碎性),失血性休克,多处软组织挫伤等,给委托人带来了相对严重的人身与财产的损害。

在同年的6月17日,公安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的责任做出了认定,认为在此次事故中客车司机是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小汽车司机则是承担次要责任;而报货委托人邵某在内的多名乘客则与此次的交通事故没有过错行为;而委托人邵某在事故后的进行的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委托人在治疗结束之后找到律师进行了起诉并要求赔偿,在了解到小汽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并且没有经济赔偿能力,委托人律师则直接找到汽运公司并要求索赔20万余元。

该案件在经过一审连词开庭之后,法院所给的判决就是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总共8万余元,而针对于委托人的工伤保险赔偿,委托人律师再次向法院陈述了相关的意见,而法院也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但是最终对委托人的赔偿却依旧不能够让委托人以及其他人信服。

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结合上一个交通事故赔偿案进行调查可以发现,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此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不能够将之一味地认定为是人身财产损失与赔偿的案件,而需要对此次交通问题进行详细具体的分析。如果将这个交通案件看作是一项侵权案件,那么对于没有经济赔偿能力的小汽车司机来说也是一定要别列为共同被告,而如果是两个被告就需要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但是在胜诉之后,小汽车司机却没办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而无法兑现法律风险。因此,如果能够将案件的被告定位客运公司,那么原告就能够获得最大成都的赔偿,从而挽回更多的损失。

第二,就是在受害人如果在获取到工伤保险赔偿后不能够要求第三方进行赔偿的问题。现在的法律明文中虽然对此有涉及,针对这一项在最高法院的黄松有副院长中对于这个问题给予了明确的答复。不仅如此,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侵权第三方理应承担受害者的侵权责任,并且,在此次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属于公路运输合同的纠纷,是依据合同来进行的,对于侵权的相关内容是不涉及的。

第三,接受审理的法院,对于所需要赔偿的计算有可能给会有地方性的保护嫌疑。而委托人的户籍地是在北京,如果是按照最高法院对此进行的解释,就应该按照北京地方来进行赔偿金的计算,但是南通汽运公司隶属于江苏省,那么就会按照江苏省的计算标准来进行。

三、总结

在此次案件,客车避让而导致的交通事故中发生是众多交通事故中的典型事件,这也不仅引发人们不得不去了解一下其中的法律问题,而由于现在的交通法律法规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在交通事故中导致出现的一些,对于事故的赔偿缺乏法律依据,进而造成相关的法律问题,在今后的法律法规发展中,还需要不断地完善来更好地解决实际的交通事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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