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玉霜
(100089 中建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
法务会计鉴定意见是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用以协助司法和仲裁机构对涉及经济活动和会计信息质量的案件进行判定的会计证据,包含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特性。其具体内容会因诉讼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第三方专家研究得出的会计证据必须具有其客观性和可信性,才能有效地帮助法官执行公正的判决。而随着近年来我国的经济活动不断增多,一些财务欺诈案件逐渐曝光,公众对法务会计鉴定意见采信机制变得越发重视。
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可采性是指由相关专家研究得出的会计证据,是否能够符合作为法庭证据的要求,它是法官对鉴定意见进行采纳的前提,也是决定其证据能力的基础,但并不是所有具有可采性的鉴定意见都会被法官所,须要法官对案件整体和鉴定意见进行综合判断后才能确定能否被采纳。确定可采性的方式,主要是对第三方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和统计分析流程的规范性进行审查。只有在符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得出来的鉴定意见才能被法庭所接受。然而在一般的案件审判过程中,若各个诉讼主体都未对鉴定意见的可采性发出质疑,法官将会默认其可采性,直接允许鉴定意见作为证据进入法庭。
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是指诉讼双方对已经进入法庭的鉴定意见提出质问,主要是质疑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从中为获取对自己更有利的证据。证据能力是指鉴定意见作为证据进入法庭的资格;而证明力则是鉴定意见对案情事实证明效果的强弱。在法庭辩护中,双方律师或当事人会对法务会计鉴定意见进行交叉反复询问,提升对己方有利的会计证据的优势,同时否定对己方不利的会计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使其不能被法官所采纳,从而弱化和减少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达到提高己方优势的目的。质证的过程一方面为控辩双方提供了证据信息平等交换的平台,另一方面也对法官进行案件思路的整理有所帮助。
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纳是采信机制中的最终结果。鉴定意见作为证据进入法庭后经过质证后,会暴露其中的问题,同时也对证明案件相关案情造成一定影响。法官遵循内心确信的原则,在没有任何硬性规定之下,凭借着经验、良心和法律知识来评判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决定是否对鉴定意见进行采纳,以帮助其做出整个案件的最终判决。然而很多法官对相关专业知识的判别能力并不强,会计专家的证言及提出的鉴定意见会很大程度左右其决断,因此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到方面的因素,包括会计专家的证言与鉴定意见之间是否存在合理的逻辑关系、会计专家在调查统计分析得出鉴定意见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等。
在鉴定机构和司法机构分离后,我国的法务会计鉴定意见出现了采信失真的情况,其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采信制度的不健全。其一,独立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所提供的鉴定意见会因为涉及到不同的诉讼主体利益而有失偏颇,而我国在鉴定意见的可采性规范又存在着缺失,容易导致法官采信虚假、不可靠的鉴定意见,做出有失公正的判决。其二,我国目前缺乏法务会计相关人才,会计专家的评定机制也有待完善,提出的鉴定意见本身的专业性和可靠性不高;其三,我国法律中鉴定机构并不需要对其提出鉴定意见承担责任与风险,尽管鉴定意见采信失真造成案件的错误判决,也无法追究责任。这些缺陷都阻碍了采信机制的运行。
提升法务会计鉴定意见采信度的根本方式就是提高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首先,应该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流程进行规范,避免控辩双方的利益问题影响鉴定意见的产生,广泛招纳会计相关方面的人才,严格控制专家等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保证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其次,法务会计鉴定意见应该以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须要包含该鉴定意见中所涉及的法律依据、鉴定分析的具体过程和客观明确的总结报告等部分,保证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再次,完善我国法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鉴定意见和采信过程的约束,并增加鉴定机构在案件判决中的法律责任,保证鉴定意见的规范性。
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一方面为法官提供了专业知识的帮助,从而确保案件裁决的公平公正;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司法机构对法务会计行业的信任,因此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度,对维持经济活动健康发展和司法公正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我国的采信机制仍不健全,需要鉴定机构和司法机构共同努力,去完善我国的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